承租人能装修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吗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装修该归谁所有
【案件回放】日,周晓东与刘天明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刘天明租赁周晓东所有的一套一楼底商用于经营母婴专卖店。该底商总面积245平方米,月租金8500元,租期为二年,租金为季付。双方约定承租人刘天明可对底商进行装修,但未对后装修物的归属进行约定。入住后,刘天明按照母婴加盟公司的要求对底商进行了全面装修,成为了该品牌的形象店,生意一直不错。好景不长,2010年5月,出租人周晓东通知刘天明,想将旁边几个同样归他所有的底商打通,统一租给某娱乐公司,开办卡拉ok厅。周晓东要求刘天明在一个月之内腾退该店面。2010年6月,双方解除了该租赁合同。2010年6月,在与周晓东协商装修及其它补偿无果的情况下,刘天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周晓东退还未使用的租金5000元、赔偿装修费4万元、1万元、以及相关营业损失3万元。庭审中,原告刘天明称:我与被告周晓东签订的承租合同完全系自愿达成,合法有效。但被告无视合同的存在,胁迫我放弃已租赁的房屋,并指定期限强行令我搬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对此,被告周晓东反驳到:我与原告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并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另外,我们双方并未对装修物的归属进行约定,按照《》的相关规定,该装修应归房屋物权人所有。因此,我无须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庭上,原告提交了租赁合同、证人证言、房租转帐记录以及装修的票据予以证明。但并未提供被告胁迫其解除合同的证据,也未提交因解除合同造成营业损失的相关证据。【关键问题】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应如何处理及补偿的案件。那么,本案中租赁合同是否为强迫解除?合同解除后,装修物又应归谁所有?出租人到底该不该对承租人作出补偿呢?【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合同为被告强迫解除,未提供相关证据,其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根据原告提供的房租转帐记录并结合已履行的房屋租期,被告应退还原告未使用租金5000元。因原告未提交因被告胁迫行为而造成营业损失的相关证据,故要求赔偿营业损失3万元的请求也不予支持。综合证人证言及装修票据,可以认定经出租人同意,原告花费装修费4万元的事实。虽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归属,但该部分费用是原告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所花费的,且又经过被告的同意,其目的是增加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故为有益费用。因房屋租赁合同的提前解除,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被告应适当地予以补偿。该装修在不影响主体结构的情形下,能拆除部分由原告拆除,归原告所有。不能拆除部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装修费1.5万元整。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租金5000元,并补偿原告装修费1.5万元,对于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律师说法】关于本案中所涉及的法理,市岳成罗敏律师解释到:所谓的承租人装修,从民法上理解,就是一种对物的添附行为,即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新的物,如果强行分离将大大降低新物的使用价值。此时,所面对的是如何处理该新添附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有约定从约定”,遵循的是民法的自愿原则,无须多言,而实践中较难处理的则是无约定的情形。下面我们将重点分析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装修物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当事人对装修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装饰物与房屋结合的紧密程度,在不影响其原有经济价值且不会对房屋主体造成损坏的情形下,可以责令承租人进行拆除,拆除后的装饰物应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拆除将严重破坏其原有价值或房屋结构,又或者只能部分拆除的情况下,则应依据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进行装修区分二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承租人装修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如果承租人装修房屋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租赁合同是正常履行期满解除的,装修物一般将不予返还。这是因为承租人之所以装修承租房是基于自已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对于租赁期间是早已根据合同的约定而预知的,那么承租人势必会考虑清楚装修的适当投入、租赁期间的价值回收比等问题。当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正常终止后,装修利益的穷竭是承租人应当承受的风险,与出租人无关。此时,承租人再要求返还装修利益,法律是不会支持的。如果承租人装修房屋经过了出租人同意,但租赁合同是非正常解除时,法院将结合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有无过错来决定装修物的归属及补偿。若提前解除是由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取得装修的价值,对于承租人的损失不予补偿。反之,合同的提前解除是由于出租人违约造成,不能拆除的装修将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应对承租人所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货币补偿。另外,对于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装修物的归属将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由于双方对解除合同均无过错,法院将依据装修物的剩余价值、装修的初期投入、房屋的租赁期限以及实际受益等综合因素,再根据公平原则来进行判决。原则上,会酌情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二)承租人装修未经过出租人同意。根据《物权法》及《》的相关规定,未经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即在他人的财产进行添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装修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自已装修所损失的利益。【法条链接】《民通意见》第八十六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去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地区找律师
400-6012708
热门成功案例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房屋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但因装修出现的一切
房屋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但因装修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承租人承担。如装修中真的出现了问题。出租人是否还要负连带责任。
浏览次数:0
您好,要承担责任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看出租人是否具有过错。
你好,是这样的,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
依据合同约定。
下载房天下APP
提问获取更多回答
您好,出租人有监督的义务
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您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分析
您好,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
请选择房屋所在省份
装修总预算0万元
卫生间:0元
扫一扫下载房天下装修
扫码即获10000套家居设计案例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下载房天下APP
提问获取更多回答
ask:2,asku:0,askr:389,askz:33,askd:69,RedisW:73askR:30,askD:73 mz:hit,askU:0,askT:0askA:106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正文法律知识
租赁房屋装饰装修纠纷怎么处理 房客对出租房装修可向房东要求补偿吗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7:17:55
导读:&有些房客在租房的过程中为了居住舒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此产生了装修费用。那么这些费用由谁承担?怎么承担? 1、房客装修出租房要经过房东同意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
& &&有些房客在租房的过程中为了居住舒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此产生了装修费用。那么这些费用由谁承担?怎么承担?  1、房客装修出租房要经过房东同意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作为出租人,可以要求他们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擅自装修可以解除合同,则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2、房客对出租房装修可向房东要求补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3、房客装修出租房后又私自拆除的,房东有权要求赔偿吗?  【基本案情】十几年前,孙某向曾某租了一套房,经曾某同意,花了几万元对房子进行装修。2012年底,租赁合同到期,曾某要收回房子。孙某提出曾某应给他一笔装修补偿费。曾某拿出双方之前签的租赁合同,指着其中“房屋装修后不准拆换,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由双方协商解决”这一条款,拒绝了孙某。  孙某认为,合同上只是说不准拆换,又不是说这些东西就是属于曾某的。于是,在退房时,孙某将房屋内的隔间、天花板、空调、窗帘等都拆除了。  看到被拆得光溜溜的房子,曾某怒了,将孙某告到法院,要求他赔偿装修物损失及房屋破坏修补费。  【案例分析】法官审理后,认为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孙某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对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无权向曾某要求补偿费的。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空调等,按照孙某与曾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里的约定―――“房屋装修后不准拆换,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由双方协商解决”,孙某也无法要求补偿,更不能擅自进行拆除。最后,法院支持了曾某的诉请。  4、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  (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这篇文章很赞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用  户:匿名 &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播放数:130播放数:155播放数:691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TEL:400-048-8148承租人可否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装饰装修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为原则处理纠纷。
网站标识码:
手机扫码打开当前页微信扫码分享朋友圈
m.shunqing.gov.cn
安卓客户端
苹果客户端
安卓客户端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添加关注成功!
你可以去查看你关注的人与关注你的人
确定要移除此人吗?移除后,此人将不在你的列表中显示,也不能接收你的动态。
是否要取消关注?
请输入登录信息&&
上海房产律师成功案例的博客:
访问人数:1353232
博客等级:
搜房网币:7980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法律咨询网 咨询热线:139 (杜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是您身边专业的房产律师,本网由上海知名律师杜黄海律师领衔,凭借上海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致力于为上海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房产法律服务,律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华南大厦7F。
我的分类文章
我的最新文章
我的热门文章
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上海房产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房地产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售后公房纠纷、居间协议纠纷、定金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房产分割纠纷、房产继承析产纠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等),具有丰富的经验,能为您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139 (杜律师)
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承租人承租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出租人违约,房屋的装修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二、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在合同终止时归出租人。现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归属如何确定?  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添附物归出租人的,则该约定属于关于添附物归属的附条件的约定。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作为将添附物价值完全移转给出租人的条件。因此,根据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则,如因出租人违约而致条件不能成就的,则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参照上条,要求出租人赔偿。如果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视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应当确认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同时,出租人也不必给予承租人赔偿。但是,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参照上条规定处理。
阅读 (3270) | 评论 (0) |
前一篇:后一篇:
&&请您后再发表评论
&分享到微博&
搜房网用户可以先再评论
内容:请登录
转载成功!
文章分类:
我的所有文章
创建新的分类:
博文已成功转载!
对不起,您的账号尚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评论不能同步到微博!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