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要垄断烟草石油,烟草都是被政府垄断

垄断对中国经济的影响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垄断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同时保存到云知识,更方便管理
加入VIP
还剩2页未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银行业暴利超烟草石油,该反垄断了_网易新闻
银行业暴利超烟草石油,该反垄断了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在人们的心目中,烟草石油肥得流油,就够暴利的了,殊不知,竟然拜倒在银行业脚下。继2月1日新华网的报道之后,《法制日报》又报道,一场关于银行暴利的讨论再度升级。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秘书长陈永杰近日公开表示:“银行和实体经济一个利厚一个利薄的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程度。我算了一下,银行的资本利润率已经不仅大幅高于工业,而且高于石油和烟草,我们都说烟草是最暴利的,石油勘探开采也很暴利,而现在银行业比这两个行业利润还要高。”(2月5日《广州日报》)
银行业暴利秘诀何在?垄断。说实话,中国银行业真有福气,让老外同行羡慕得眼红。中国不允许随便开银行,实行准入制。几大国有银行在市场上占的比例非常高,达到70%、80%,基本上没有业内激烈的竞争,且有国家厚爱有加的“呵护”。如此一来,但凡涉及到金融的事,银行说了算,贷款的和存款的,即使觉得银行的规定不合理,还得进银行的门,看银行的脸色。离开了像官老爷的那几家银行,也没地去啊!如果说银行业锐意创新,获取了丰厚利润也让人服气,事实不是这样。银行业的利润百分之八九十,不是由于它的经营,不是由于它的劳动,也不是由于金融创新带来的,而是“吃利差”带来的。目前,我国存款利率是3.5%,贷款利率是6.56%,息差超过3%,远远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国内16家上市银行,去年前三个季度的净利差收入超过1.2万亿元,占营业总收入80%,其中五大国有银行为71.7%,股份制商业银行为90%以上。银行的营业收入当中百分之七八十都是来自于存贷款利差。这么大的利差,傻瓜都能赚钱。这个较大的利差根本反映不了资本市场的实际,完全是垄断性质的“霸王规定”。
银行业的暴利,除了“吃利差”外,名目繁多的手续费也是重要来源。收费项目7年增加10倍。去年8月,12家上市银行公布了2011年的上半年业绩,共实现净利润4244.47亿元,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就有2057.43亿元,几乎占到了净利润的半壁江山。
银行业的暴利,有变相盘剥储户之嫌。当下,通货膨胀很厉害,存款利率应该高于通货膨胀率才对,但银行竟把存款利率压得那么低,储户把钱存到银行,反而缩水贬值,存得越多,缩水贬值越厉害;银行名目繁多的手续费也在蚕食着储户的收入,而银行竟然赚得盆满钵盈,这叫什么事?!
银行业的暴利,不利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存款利率低,导致资本使用成本低,因此,轻松获得大量贷款的央企,不精打细算,贷款使用效率普遍低下,与此同时,需要贷款的众多中小企业又难以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导致它们向“高利贷”求援,饮鸩止渴。过低的存款利率,逼迫着保值增值的老百姓把钱投向资金链随时断裂的“民间借贷”……
市场经济不允许垄断,不允许暴利,更不允许垄断暴利。因为垄断暴利破坏了公平与效率,妨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何况中国的银行业主要还是国有的,承担着支持经济发展、回馈社会、反哺民众的重任,对利润的追逐应适度。因而,我们应铲除银行业的暴利,当务之急,是实行利率市场化,缩小存贷款利差,让它回归到合理的范畴,以保护居民收入不缩水,以让利于民,让利于中小企业。与此同时,还应发展各种金融机构,打破垄断局面,形成竞争的态势。对银行业的暴利也要开征税,对银行进行反垄断审查,等等。(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网友投稿,不代表本网观点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美国的反垄断政策与实践 经济学关于产业垄断的含义是,一个或一组相勾结的企业的产量大于该行业总产量的3/4,并划分市场,限定价格,阻碍竞争。实践证明,这种不完全竞争是缺乏效率的,为了制止市场力量的滥用,政府承担了防止垄断的出现以及在垄断不可避免时对其加以管制的责任,反托拉斯政策试图防止垄断或反竞争市场力量的滥用。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框架是由几个主要的法律以及一个世纪以来的判决积累而成,也就是说,实际的法律是在经济理论和实际案例法的相互作用中发展的。二十世纪的美国第一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限制了托拉斯的发展趋势,他是现代反托拉斯立法的先行者。 背景 美国在建国后的一百多年中,一直奉行由英国传承而来的私有经济和自由竞争,也就是由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左右经济运行,任由企业自由发展、优胜劣汰,而政府并不对经济生活加以干预。优势企业通过联合、并购、重组等手段,可以同时控制生产、市场和价格,以追逐高额、稳定的利润。19世纪的后半期,美国的GDP的增长速度非常快,开始超过英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强国。恰恰是在那个时期,很多的矛盾暴露出来,比如竞争的无序、垄断,以及欺诈、腐败等等。在垄断经济资源的托拉斯给美国带来繁荣风光的背后,是日益扩大的社会矛盾和危机,美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各种罪恶,工人的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大量童工加入到劳工的队伍中,矿难、火灾不断发生。 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基本完成,美国经济集中与垄断的趋势日益明显。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洛克菲勒通过对30多家炼油厂的收购和兼并,组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也是世界上第一家托拉斯――美孚石油公司。随后,制糖、烟草、煤炭、铝业、钢铁、屠宰、酿酒等部门先后成立了一批托拉斯组织,垄断随之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现象。像标准石油公司这样富可敌国的大企业和大财团,在各个行业纷纷出现。人们把他们叫做钢铁大王、石油大王、牛肉大王、电讯大王、铁路大王、金融大王。当时,美国铁路总利润的85%被7个垄断集团控制,钢铁产量的65%由摩根钢铁公司掌握。国家财富的60%掌握在占美国人口2%的富人手中。 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是被迫整顿经济的,他一开始并不愿意这么做,但公众的压力太大了,他不得不采取行动。总统宣布,标准石油公司要为此付出代价。标准石油公司是其他垄断者的榜样,所以,政府在1911年开始拿标准石油公司开刀了。 从西奥多?罗斯福任职开始,美国政府先后对40多家公司提起诉讼。牛肉托拉斯、石油托拉斯和烟草托拉斯在司法部的起诉之下被迫解散。政府通过宪法对垄断进行限制的原则也由此被确立起来。西奥多?罗斯福设立了公司管理局,专门处理反托拉斯诉讼。此后,反托拉斯的行动被正式纳入到美国政府制度化的长久政策之中。 立法与实践 各种托拉斯组织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不断挤垮或兼并中小企业,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引起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也与美国悠久的自由传统、公平竞争观念、反对限制贸易活动的习惯形成强烈冲突。基于此,约翰?谢尔曼指出:“既然我们不能赞同作为政治权力的国王存在,我们就不能赞同一个控制生产、运输和经销各种生活必需品的国王的存在,既然我们不能屈从一个皇帝,我们也就不能屈从于一个阻碍竞争和固定了商品价格的皇帝。”于是,1890年在美国各州反垄断法和一些部门专业性反垄断活动法案的基础上,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它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奠基石,现代竞争法就此诞生。《谢尔曼法》的目标是控制经济权力,消除竞争限制,保护自由竟争。其主要精神集中在该法的前两条: 第一,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与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第二,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得垄断州际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 《谢尔曼法》仅有短短8个条款,条文过于抽象,法律条文本身和相关解释都没有明确垄断的概念和被禁止的行为,这就给反垄断执法带来诸多不便,从而无法有效回应反垄断实践的需要。(其含义是在后来的案例法中不断地被加以阐述和补充说明的)。因而,在总结该法实贱的基础上,联邦政府于1914年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对《谢尔曼法》作了强化反垄断控制的重要补充,进一步扩展了禁止垄断和竞争限制的范围,包括:可能导致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价格歧视;包括有附加条件在内的买卖双方交易的排他协议,可能限制竞争和导致垄断取得其他公司资产的收购和兼并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一方面将“保证公正的效率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目标,另一方面,又补充两法中未包括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禁止垄断及限制竞争的措施。确立了反托拉斯的专门行政执法机关“联邦贸易委员会”,扩大并强化了《谢尔曼法》反托拉斯的有关规定。三法各有侧重又互有交叉,共同构成美国反托拉斯立法的基础,标志着美国反托拉斯立法体系的形成。此后,反托拉斯立法经过不断修改和补充,其内容也不断完善。其中主要的修改有:1936年的《鲁宾逊――帕特曼法》、1938年的《惠勒――李法》、1950年的《塞勒――凯弗维尔法》、1980年的《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等等。上述各法构成美国联邦政府反托拉斯立法的统一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反托拉斯立法中的“反垄断法条都既指垄断力量的滥用,又指企业间横向竞争的协议、共谋和垄断化,它们都不能作为反垄断法所要规范控制的垄断的定义。”换言之,美国反托拉斯法并没有对垄断作出定义或类似定义的界定,而只是笼统地以托拉斯行为来概括各种反竞争行为。美国反托拉斯立法通过原则规定和分别列举的方式所规范的反垄断行为主要有: 第一,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谢尔曼法第一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它主要是指企业间横向联合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固定价格和市场划分。固定价格是企业间为避免价格竞争,通过达成价格协议等形式,共同确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市场划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避免竞争达成协议,划定彼此销售的区域、顾客及产品的行为。此外,工商业各行业的行业协会、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的职业协会所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也为垄断法所禁止。 第二,滥用经济优势,这主要是指企业间在纵向关系中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通常包括:限定转售价格、搭售和独家交易等。限定转售价格是生产企业在向批发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要求其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搭售是销售者在销售其一种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要求其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独家交易是指生产某种商品的企业要求他的销售商只经销其一家的商品,而不允许经销其他同类竞争产品。 第三,价格歧视。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卖主为挤垮竞争对手而选择特定地区,进行压价销售;二是卖主没有正当理由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 第四,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兼并。企业兼并是企业扩大规模的简便而有效的方法。它在带来规模经济的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造成垄断,限制了竞争。企业兼并并不必然为反托拉斯法所禁止,只有达到了垄断状态和实施了垄断行为的企业兼并才为反托拉斯法所不允。而如何认定垄断状态的形成、垄断行为的实施,则依赖于反托拉斯执法机关和法院的反垄断实践。 第五、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是指欺骗性定价、欺骗性广告宣传、虚假不实的标签等。 第六,其他反竞争行为。包括:股份保有,即一个企业不恰当地占有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本份额,以及企业彼此占有对方股票或资本份额;董事兼任,即一个公司的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瓶颈垄断”,即限制竞争对手利用关键性的特殊设施;商业贿赂,即为获得交易机会,通过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及政府官员的行为。 但是如前所述,无论是三个反托拉斯的基本法还是后来的一系列补充立法,对何谓垄断均语焉不详。法学家达顿认为,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语词并不存在固定含义,这些词语仅是可以填充任何意义的“空容器”,垄断作为这样一种“空容器”,它是如何被填满的呢?因此,我们说“实际的法律是在经济理论和实际案例法的相互作用中发生的。” 案例 以下案例来说明反托拉斯政策的某些准则和特点: 1、尽管美国在此之前已经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但是,这部法律自颁布以来,一直没有依据它判定过任何案例。西奥多?罗斯福说过:“我们是维护自由的政府,没有人在它之上,也没有人在它之下,我们必须根据每个人的价值,公正地对待他。”上任不久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不得不面对这些疑问。来自经济领域的尖锐矛盾和进步人士的质疑,意味着社会对政府的角色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强大的社会压力,西奥多?罗斯福接纳了进步运动。他把自己视为社会公民的管家,开始向垄断资本开战了。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标准石油公司垄断违法,妨碍了自由竞争,并下令解散标准石油公司。这个曾经辉煌一时石油帝国被迫拆分成若干个小公司。今天的埃克森石油公司、美孚石油公司都是由当年标准石油公司拆分后的小公司发展而来的。 约翰? 洛克菲勒出生于纽约州西部一个农场,16岁时当上了会计,由于向老板提出的加薪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他愤而辞职,创办了一家商行。当美国东北部的宾夕法尼亚州发现了石油之后,敏锐的洛克菲勒很快看准了炼油业的前途。1870年,他创建了标准石油公司。1879年,标准石油托拉斯诞生。从标准石油公司的创立到遍及全美的石油工业大托拉斯的形成,洛克菲勒仅仅用了十年的时间。 标准石油公司的市场规模很大,它的单位成本,以每加仑计量的单位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具有竞争优势。由于采购量很大,标准石油公司还能够控制石油生产商,决定采购价格。而在与运输石油的铁路公司打交道时,标准石油公司可以保证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达到的运输量,因此能够和铁路公司讨价还价,拿到它愿意支付的运费标准。 在相继完成对炼油区、运输线和产油地的三步控制之后,洛克菲勒雄心勃勃地向垄断全美石油工业的霸主地位挺进。他说:“当红色的蔷薇含苞待放时,唯有剪去四周的枝叶,才能在日后一枝独秀,绽放成艳丽的花朵。” 洛克菲勒的石油托拉斯连续吞并了美国近百家石油企业。到1890年,这位石油大王已经掌握了全美90%的石油提炼。 美国第一个反垄断案件是于1911年判决的美国烟草公司和美孚石油公司案件。这两个公司被判违背了谢尔曼法,并被命令交出它们所控制的大量其它公司的股份。美孚石油公司的瓦解导致现在由家族控制的各石油公司的建立,比如埃克森公司。 石油大王洛克菲勒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会受到这样的打击?在当时的条件下,洛克菲勒也许真的不清楚自己辛辛苦苦才经营壮大的标准石油公司,到底给社会带来怎样的伤害。 在证明美国烟草公司与美孚石油公司违背了谢尔曼法时,法院宣布了理性规则。理性规则(rule of reason)认为,由合并与企业间协议形成的垄断并不一定是非法的。只有存在不合理的对贸易限制时,该协议才违背了谢尔曼法的规定。理性规则被广泛作为一种抵消谢尔曼法的力量。1920年,尽管美国钢铁公司拥有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超过50%),但仍被认为没有违背谢尔曼法。根据理性规则,法院宣布“仅仅规模大并不是违法”。 2、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案件与贝尔法则 在1983年之前,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实际上垄断了电信市场。它掌握了95%以上的各类长途电话业务,提供85%的地方电话线路,并销售全国大部分电话设备。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所拥有的各公司联合体(通常称为贝尔系统)包括贝尔电话实验室、西方电器公司和23家贝尔营业公司。
开始的官司涉及一种装在电话上帮助排除杂音的助讲器(Hush-A-Phone)。AT&T当时规定用户不得安装任何非该公司生产的设备,因此通知装有助讲器的用户和分销商,安装和使用非AT&T产品违反了AT&T的规定。生产助讲器的小公司于是上告 AT&T并获胜诉,法院判决:电话公司无权干涉用户使用电话的方式,只要该方式不影响其它用户的使用。在英美法系中,法院的这一判决在以后的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常被援引。
1974年,司法部控告美国电话电报公司:(1)阻止其它长途电话公司与地方交换台进行沟通;(2)妨碍其它电讯设备制造商向电话用户或贝尔营业公司出售电讯设备。政府主要的法律和经济理由是,贝尔系统利用它在地方电话市场上形成的自然垄断,来创造其在长途电话和电器设备市场上的垄断权。
最终,贝尔的管理层与政府达成了谅解,贝尔系统基本上在每一个问题上都接受了政府提出的意见。贝尔系统的各地方电话营业公司被分离(或从法律上说分立)出去,并于1984年重组为7个大型的地区性电话公司。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保留了它的长途电话业务、贝尔电话实验室(研究机构)和西方电器公司(设备制造商)。其净效果是将贝尔系统的规模和销售额缩小了80%,世界最大的私人公司解体了。
3、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案件 美国政府在1969年提出诉讼,控告IBM“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目的的数字计算机”。政府控诉IBM在1967年控制了市场的76%。此外,政府还声称,IBM运用了许多办法来阻止其它公司的竞争:所列举的限制竞争的手段包括价格限制,即用降低价格来阻止竞争者进入该产业,以及引进新产品、减少其它公司产品的吸引力等。
IBM以顽强而有力的方式对政府的诉讼进行了抗争、IBM主要的辩解是,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在惩罚反竞争行为。这种案件的基本难点已经在美国铝公司的案件中清楚地陈述出来:“曾经被动员起来进行竞争的成功的竞争者,不应该在它获得成功时被当作法律制裁的对象。”IBM宣称,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自己“高超的技术、远见、和产业”来统治该产业的企业进行惩罚。
这一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直到里根当局反托拉斯事务主管人威廉\巴克斯特(William Baxter)仔细复查了该案后,才于1982年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由,撤消了这一诉讼。政府的理由是,与电信业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巴克斯特认为,这一产业本质是竞争的,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的效率。
4、微软案件 在过去十多年中,普遍应用于个人电脑上的视窗操作系统为微软公司确立了在IT界的霸主地位,微软也因此成为目前世界上市值最高的公司。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调查和指控也已经历时十多年。早在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对微软公司是否把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展开调查,后来,由司法部接手继续调查。在这一时期,世界上80%的电脑都在运行微软的操作系统。到1995年,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一项协议,这一轮调查才告终结。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WINDOWS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它条件,但此协议并没有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就在微软接受司法部的调查之际,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崛起了一批优秀企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网景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它们的发展极为迅速,并一度将微软远远地甩在后面。一向对这一领域不甚重视的比尔\盖茨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失误,立即全力补救,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NTERENT EXPLORER(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个人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拟将288颗低轨卫星送上天,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讯网。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最高80%降到1998年的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现在已远远的超过了这个数字),从而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于是,各路电脑公司所在的20个州的政府联合起来,共同起草了反对微软的反竞争行径的上诉报告,并递交到了法院。
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宣布事实认定,认为微软公司有垄断行为,这只是微软反垄断案中的一个步骤,之后法院将按一定的程序得出法律结论并作出裁决。日,杰克逊对微软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分解为两个公司。微软公司则提出上诉。杰克逊法官20日将微软公司垄断案的上诉官司直接送交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认为由最高法院审理此案符合美国公众的利益。与此同时,杰克逊出人意料地宣布同意缓期执行他作出的对微软的处罚判决。
微软反垄断案已进行到关键时刻。随着法庭上反反复复、新证据的发现以及电脑工业的向前发展,大多数反垄断专家和经济学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形势最后会变得对微软有利。但微软反垄断案是否能取得IBM那样的结果,仍在争论之中。是否能达到美国政府预期的最终结果,还需要时间来检验,尽管杰克逊法官的判决不是最终判决,但这一裁决对美国高科技产业来说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它将使微软面临强有力的挑战,并可能酝酿出重塑美国高科技格局的法律条例。美国政府必然会在处理高新技术案件上积累更多的经验,为将来更好地推动和调控高新技术行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
值得回味的是,在微软反垄断案没有最终结论的时候,日本、韩国和欧盟纷纷对微软提出了反垄断的指责,2004年3月,微软拒绝剥离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中的媒体播放器(Media
Player)软件,双方长达5年的谈判破裂,欧盟委员会作出裁决,微软滥用其视窗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地位,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伤害了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因此对微软处以创纪录的4.97亿欧元(合6.65亿美元)罚金,并命令其改变业务方式。2007年欧盟初审法院支持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3月做出的对微软不利裁定的裁决,认定微软在试图进入服务器市场时滥用了其垄断地位,同时意味着美国的跨国公司在欧洲面临的竞争规则比美国要严格得多。 同样值得回味的是,被肢解的大公司AT&事实上仍在蓬勃发展,未被肢解的IBM的市场分额和市场价值反而在急剧下降。 今天,横向兼并仍然受到人们的关注,而纵向兼并和混合兼并已经能为公众所理解和宽容。反托拉斯政策将目标完全放在提高效率上,而不再强调早期的平民主义者对巨型规模本身的关注。甚至,在今天的经济中,许多人认为反托拉斯政策应该主要致力于防止像价格规定这类勾结性协议等问题上。中国有垄断生意吗?_百度知道
中国有垄断生意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烟草——国家垄断,烟草公司就是政府,石油,中国石油
采纳率:39%
生活中处处是广意垄断
中石油 中石化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生意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定义/垄断性行业
在一个中,若由一家生产和供应整个的产品和服务,其总成本小于由两家以上企业供应同等数量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之和,则意味着该行业在制度上确保的供应是有效率的。理论上称此类行业为自然垄断行业。在中国,垄断性行业包括石油石化、烟草、电信、电力、武器、铁路、航空、银行等8个行业。 &
行业范围/垄断性行业
垄断性行业
在中国,“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可以分为四组: 第一组属于原来号称“自然垄断性”的部门。 其中有的属于“真正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有的属于假的垄断性环节,或原本属于“自然垄断性”但现已“变异”了的环节。这一组中有、、、、等部门或环节。 第二组属于一些专营性的垄断,如行业、盐业。 第三组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垄断,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公交道路等。其中既有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如给排水、供气、供热等需要网络输送的部门,具有某些区域垄断的特征,其与第一组“自然垄断性”部门有一定交叉),同时又有市场性,需分类改革。 第四组属于具有重要地位的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部门的垄断。如、和其他重要战略性资源(如国有森林资源)的垄断。此外,还有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军工部门等领域的垄断。
分类与规制策略/垄断性行业
自然垄断的现代观点,按照自然垄断企业的最有效相对于市场需求规模而言的大小程度,将自然垄断区分为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简单地说,若自然垄断企业在平均生产成本(AC)处于最低时的产出规模大于按最低平均成本定价时的市场需求规模,则称为强自然垄断,若自然垄断企业在AC处于最低时的产出规模不大于按最低平均成本定价时的市场需求规模,则称为弱自然垄断。
将自然垄断分为强弱两种,对采取适当措施规制垄断行业至关重要。史普博证明,当一行业为强自然垄断时,若无进入壁垒,则无须采取任何规制,潜在进入者的进人威胁将迫使垄断企业以毫无利润的“可维持”价格一产量组合来阻止潜在进入者的进人,若该行业有进入壁垒,如沉淀成本等,为防止在位企业攫取垄断利润,价格规制是必要的。当一行业为弱自然垄断时,若该行业无进入壁垒,当且仅当市场价格P=AC=MC时垄断企业有“可维持”的价格一产量组合,此时无须任何规制,进入威胁会迫使垄断企业以边际成本定价,但当MC&AC时,价格和进入的双重规制则是必须的,P=MC的规制价格是为了防止在位者索取垄断高价的可能,进入规制是为防止P=MC&AC产生的利润吸引潜在进入者进人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若该行业存在进入壁垒,则只需价格规制以防在位者的垄断行为。
不利表现/垄断性行业
侵蚀其他行业利润垄断性行业
国资委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均显示出,垄断性行业的与侵蚀其它行业有关,这也使得工业企业的良性发展面临新的担忧。国资委数据显示,2006年前5个月国有重点企业利润首次达到年内的两位数增长,增长10.1%。主要行业中,除汽车外,其他最快的5大行业,即有色金属、电力、机械、石油石化和外贸,分别增长56.3%、44.5%、37.8%、29.5%和19.9%,都带有很大的垄断行业色彩。这些垄断性行业的收入暴涨,但另一方面造成其他行业的利润下滑。 局长邱晓华指出,当前工业品出厂价与其原材料购进价增幅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导致企业成本增加了1000多亿元,绝大多数企业处在微利、亏损的边缘。在石油、电力、煤炭、有色金属等五大行业分享80%以上的新增利润时,其他30多个行业只分享了不到20%的利润。上述问题已经成为今年上半年经济的新忧。他在日前举行的国家统计局2006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座谈会上表示,中国经济正处在重要发展阶段,宏观调控正处在关键时刻,目前国民经济喜中有忧。 从微观角度看,主要表现在两个价格剪刀差拉大,导致企业盈利难和农民增收难。一是工业品出厂价与能源、原材料、动力购进价剪刀差拉大造成企业成本压力加大;二是农产品价格平稳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剪刀差拉大影响农民增收。而、原材料、动力购进价格居高无不与垄断性行业密切相关。 加大贫富差距垄断性行业
&“垄断行业收入畸高是导致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也是引起社会非议最大的诱因。”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说。更应看到,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和高收入,不光是凭借国家的特殊和雄厚资金,更是建立在挤压一般企业应有利润的基础上的,这在相当程度上使其它企业增收不增利,难以加。 加上包括垄断行业在内的国企长达13年不上缴利润(直到2007年,国家推出《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国企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的时代才成为历史),使国家财富的二次分配也必然有心无力。腐败高发垄断性行业何以成为的高发区,除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的共同成因外,还有其特殊的土壤和条件。行业垄断形成的特权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为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垄断性行业既是行业的管理者,又是行业的惟一经营者,特权不可谓不大。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轰动全国的大要案中,垄断性行业占有较大比例。
改革难点/垄断性行业
要扎实推进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平均分配。
垄断性行业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各行业间收入水平最高是最低的1.8倍。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的2-3倍,加上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为5-10倍。 行业间收入分配不公并非竞争力和人力资本差异的体现,而主要是垄断行业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的垄断收益。垄断格局不打破,这种收入分配的格局必然存在。 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推进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一大亮点。“我认为最为重要的就是扩大准入。”温家宝说,凡是政策没有规定不可以进入的,都应该让民间资本进入。 2009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时隔6年再次提出要“不失时机地”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表明2010年中国在市场化改革方面会有新的突破,、、卫生、基建、等垄断领域会吸引更多民营资本进入。 与此同时,通过提高垄断行业利润上缴国家的比例,使得其行业从业人员收入维持在高于社会平均收入的合理比例之上。 行业调控成新的难题
尽管垄断性行业对其他大部分工业企业的利润有所影响,但是行业调控仍然是一个难题。目前,反垄断法尚处于讨论之中,如何定义垄断是一个问题。同时,到底如何监控企业的成本,哪些是正常收入,哪些是依靠垄断获取的暴利,也存在一个技术难题。 国家发改委分别征询过国家统计局以及国家发改委宏观院人士的意见,目前对行业监管的难题尚没有良好的方案。不过,国家发改委一直在做垄断性行业企业成本监测,并以此作为垄断性行业的依据。目前,加强垄断性行业的成本调查,增加垄断性行业的事前事后的成本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例如,中国开始征收的属于事后增加成本;而事前增加成本的各种税费开征只是时间问题。 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年初曾指出,要完善制度,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完善煤炭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和办法。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机制。加强矿区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也有学者指出,目前要打破垄断,关键在于在事前让参与分配,而不是仅仅股民少部分持股的事后分配。 一些地方的试验也提供了打破行业垄断的经验,比如民营经济可以涉及垄断性行业、叫停垄断性行业福利、实施明码收费等。4月21日审议通过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就明确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实行包费制”。
改革进程/垄断性行业
垄断性行业
&近些年,由于技术进步、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性已逐步减弱,为新企业进入竞争创造了条件,继续保持这类行业垄断供应的合理性受到置疑,理论界形成了以可竞争市场理论为核心的自然垄断的现代观点。在此观点影响下,各国政府纷纷对垄断性行业原有的规制体制进行改革,并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对垄断性行业的规制体制改革始于1990年,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垄断性行业规制改革的效果尚未令人满意。
2006年,垄断部门的改革在四方面有所推进。 一是,在体制改革方面,作为政府的邮政局和作为企业的邮政公司实行了分开;邮政系统原有的邮政储蓄银行也剥离出来,建立了中国第五大国有控股商;二是,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已在进行了试点;三是,油气市场适度放开。现正在对油气资源的和开发制定相关政策,准备向非国有企业开放。目前,非公企业可向相关勘探部门注入资金或设备投资,以多元化的方式参与勘探和开发过程;四是,其他垄断性领域的改革。比如,电力改革正在研究新的方案,酝酿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民航改革,在现有的国航集团、东航集团和南航集团基础上,已允许组建民营航空公司;铁路投融资体制也开始启动,“轮子”下面的路轨建设已有民营资本进入,“轮子”上面的运输部分也有“”的改制上市。&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会议确定了2010年重点改革任务,其中深化国有企业和垄断性行业改革被继续提在重要位置:加快推进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制定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并开展试点,推进电力、铁路、盐业管理体制和邮政主业改革。发改委常修泽说,垄断性行业改革是一场攻坚战。&目前垄断性行业的改革,这方面相当的滞后,基本上没有破题。现在问题的产生和垄断性行业的改革滞后有关,因此温总理的报告讲要加快垄断性行业的改革,重点还是一个“四化”,第一经营环境要商业化;第二竞争要公平化;第三,产权关系要多元化;第四监管要科学化。目前看来,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同一个平台竞争的时候,没有资源,会竞争不过央企。
日,正在审议中的《》规定,垄断型企业加薪必须听证。
改革策略/垄断性行业
根据中国的实践,有学者建议下一步垄断性经济部门改革可按“四化”思路展开: 第一条,政企分开,价格合理化。政企分开问题讲了多年,难度很大。因为垄断性行业里政府和企业瓜葛非常紧密,盘根错节。为什么“破垄”如此之难?根源在于政企不分,而改革多年的经验教训正是要实行分开。西方有句谚语:“上帝归上帝,恺撒归恺撒”;中国俗话说:“桥归桥,路归路”,都要划分“边界”,定纷止争,“政是政,企是企”。至于价格方面,出于社会福利的考虑,长期被人为压低和扭曲,难以真实反映成本及其变动,的合理回归及其新思维的制度安排成为下一步改革的关键。笔者认为,上述两方面的核心问题是营造适宜的商业运营环境,这是垄断性行业改革的基础。 第二条,放宽准入,投资主体多元化。放宽准入有两个含义:一是,这个领域以外的其他行业国有资本可以进来;二是,非公有制的资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来。在这一点上,越南的改革经验给我们一些启发。2006年越南正式颁布实施了内外资统一的《投资法》,使国内外投资者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公平地进行生产和经营,不仅允许国内国有资本,而且允许国内和外国资本进入越南。观察2006年越南的投资结构可以发现,在高达390万亿越南盾的总投资中,国有资本及国有法人资本占51.6%,民间投资占32.8%,外国直接投资占15.6%。这意味着国有(51.6%)与非国有(48.4%)的比例大体各占一半。虽然这是总投资,其中包括部分竞争性行业,但对于我国研究放宽垄断性行业的准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有所启发。 第三条,打破垄断,竞争公平化。过去中国的垄断性行业竞争性很不够,基本上是垄断状态,下一步要引入各种资本,那么,就要进行公平竞争。这种竞争包括行业内竞争,包括国有、民营、外资三种力量之间的竞争,也包括本行业和外行业的竞争,比如公路和铁路的竞争,公路、、水路之间的竞争。越南在2006年实行的《统一企业法》中,既涉及,也;既有私人公司,也有集体企业、外国公司,这实际上是带有某些公平竞争的味道,对于我国的改革同样也有启发。 第四条,改善规制,监管科学化。在垄断性行业放开之后,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运营状况的监管,这种监管有四层含义:一要独立监管,二要依法监管,三要统筹监管,四要透明监管。应该说,这也是垄断性行业下一步改革的保障性的措施。 当然,这背后还涉及到一个深层问题,即由于垄断力量的长期积累,已筑起了较高的垄断壁垒,而且这种垄断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原来的体制和政府的干预所形成的,且已经形成了相应的利益体系。因此,必须在解决垄断部门的利益链上下功夫,这样改革才有可能深化。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
中国工业经济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
南开经济研究
&|&相关影像
互动百科的词条(含所附图片)系由网友上传,如果涉嫌侵权,请与客服联系,我们将按照法律之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本站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www.baike.com。
登录后使用互动百科的服务,将会得到个性化的提示和帮助,还有机会和专业认证智愿者沟通。
此词条还可添加&
编辑次数:6次
参与编辑人数:2位
最近更新时间: 10:15:59
贡献光荣榜
扫码下载APP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烟草垄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