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定期报告种类包括哪五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关于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报告
访问次数:
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局长陈广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
&&& 现在,我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 一、基本概况
&&&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一项新职能、新任务,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管理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缓刑和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我区还包括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共五种人群。
&&& 2007年,作为浙江省第二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柯桥区着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止2013年12月底,全区累计共接收矫正人员2242人、同期解矫1700人,有6人被依法收监、无严重再犯罪;目前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542人(其中,缓刑422人、假释106人、暂予监外执行11人、管制3人)。
&&& 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组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探索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意识逐步增强,社区矫正的质量不断提升。两年来,无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严重再犯罪,无社区矫正人员上访、闹访现象发生,无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 二、主要工作成效及措施
&&& (一)提高认识积极探索,机制建设日趋完善。
&&&&一是领导有重视。将社区矫正纳入全区平安建设,社会稳定的重要日程中,由区委副书记马芳妹牵头组成了我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两次召开社区矫正联席会议。2013年3月,徐国龙区长专门就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前往柯桥司法所进行实地踏看。6月,区政协社法港澳台侨委专程到华舍街道就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进行专题调研,并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政协议案递交区委区政府。同月,由省司法厅马时明副巡视员带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及部分市司法局领导等一行来我区调研,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予以了高度评价,对基层党委政府领导就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给予了肯定。二是区局有措施。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程序,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司法部的相应文件,制定印发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等规范性文本资料和40多种台账档案,探索性地规定了矫正人员首次区局报到制度和期满解矫统一移交档案制度。同时,以“三个结合”为手段,增加了基层各司法所的监督指导力度,做到集中执法检查与个案督促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案件督查与业务辅导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层有落实。各镇(街道)以司法所为依托,成立了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形成了“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三级组织机构,做到职责明晰、分工科学。同时,加大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奖惩力度,在各镇(街道)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和先进评比中,细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考核内容。在去年下半年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各镇(街)分管领导亲自参与了检查,基层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日益明显。四是部门有联动。为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我们建立了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各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村(居、社区)建立了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我局和区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矫治教育的办法》,推动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工作。与区财政联合出台了《社区矫正经费使用办法》,对社区矫正经费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区各新闻媒体加强了舆论宣传,提高了社会各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劳动、人事、财政、团委、工委、妇联等部门还联合开展了“社区矫正志愿者阳光行动”,对未成年和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二)提高素质改进管理,组织队伍逐步壮大。
&&& 一是加强队伍组织建设。调整完善了四支队伍,包括领导机构: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指导管理机构:社区矫正管理科;日常监管机构:各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各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专职工作机构: 社区矫正专管员队伍,目前已有12个乡镇按要求以在册社区矫正人员20:1的比例聘用了社区矫正专管员。二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每年,全区共组织两次以上各镇(街道)的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专管员参加的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并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参加省厅和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扎实推进思想政治、业务素质、纪律作风建设,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树立社区矫正新形象。三是提高队伍工作效能。积极推动各司法所之间的互查机制,通过情况了解、经验交流、查看工作台账、档案资料、信息平台监控等形式,推动各司法所之间的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提高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奖励社区矫正工作先进,并对工作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专管员给予评优。四是促进队伍创新改革。通过具体指导、引导和探索,促使基层做得了、做得好、做的有成效。如钱清司法所出资为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征订了《浙江法制报》,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稽东司法所设立了社区矫正监护人例会制度,使各监护人明确职责,也使司法所牢牢把握监管工作的主动权,对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
&&& (三)多措并举加强防范,基层基础不断夯实。
&&& &一是三方人防共管凝合力。对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组成“警、地、家”三方共管监管小组,多方力量共同教育转化社区矫正人员,使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也使司法所能更及时准确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信息。二是三全技防监管抓过程。运用科技手段,通过移动互联网的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警示告知、信息发布等功能,实行“全日制、全方位、全内容”监管考核模式,通过手机定位、设立电子围墙的方式,随时监控社区矫正人员的方位,从而实现了“人防”和“技防”相结合。此举得到了省、市领导的肯定,市司法局在全市推广了我区的做法。三是重点时段防控抓稳定。在春节、“两会”、十一和重大敏感时期前,与各镇(街道)签订具体工作的责任状,落实“定人包案”制度,发动基层组织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大排查,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坚决杜绝所属人员赴京和参加群体性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 (四)严格监督规范执法,日常管理不断深化。
&&& 一是认真开展审(释)前调查。在监狱假释开展释前调查的基础上,我们探索性地实行了非监禁刑审(诉)前调查工作,着重对社会危害性、社区服刑可操作性及相关基础工作进行评估,向法院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相关建议和意见。截止2013年12月,我区共出具审(释)前调查337份,为监狱、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供了有力的基层意见依据,使司法所提前介入了矫正工作,为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严格报告审批制度。在日常报告中严格按照社区矫正人员的等级进行周报告、月报告和电话报告制度。对申请请假、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审批手续,规范材料、落实监管手段。2013年,有50人请假外出,均按时落实销假手续,无一人员出现脱管。三是深化联合执法检查。对全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逐一点验,听取日常思想报告,并对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告情况进行打分。同时,进行现场纪律整顿教育和违纪教育。近年来,全区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到课率逐年提高,2013年下半年的联合执法检查到课率达到98%。四是加大违法违纪处罚。去年,共处罚违纪违规人员15人20人次,其中警告处分16人次,治安处罚3人次,撤销缓刑重新收监执行1人次。无论在人数、种类和力度上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进一步树立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威严感,有效的增强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身份意识、法律法制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
&&& (五)管控帮教双管齐下,社区矫正初见成效。
&&& 一是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因人而宜地制定矫正个案,按现实危险程度和再犯罪可能性大小,实行重点对象严格监控、一般对象普通监管、放心对象宽松管理的不同的监管等级和方式,调动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二是实行专题化分类教育。有针对性地根据各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教育、服务活动,做到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整体教育与因人施教相结合。全区共组织集中教育3083人次、社区服务数3061人次、个别谈话数2352人次、走访教育数2003人次。三是人本帮扶显温情。以“矫正其行、矫治其心”为核心,对生活有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生活帮扶。县报报道了福全司法所一社区矫正人员从消极抵触到带重病坚持参加思想报告的事例,人本帮扶初见成效,全区累计为25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了责任田,为26名社区矫正人员解决了就业问题,完成了241次社会帮教。四是管控帮教显成效。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管控工作初见成效,使社区矫正人员“有所畏惧、有所醒悟、有所进取”,同时还涌现了不少好人好事。如县报刊登了柯岩司法所一社区矫正人员拾金不昧四十余万元,并出资一万元为福利院老人送温暖的报道。
&&&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当前,我区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日益增加,构成日趋复杂,新问题日益增多,教育改造任务日益繁重,监管安全压力日益增大,在立法保障、物资装备、队伍建设等方面尚存在不足:
&&& (一)立法保障仍显滞后。一是立法支撑依旧空缺。新刑法和刑诉法颁布实施后,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依据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缺乏系统、全面指导工作的专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合法身份尚未明确,也没有相应有力的法律规范保障,缺乏强制力和行动力。二是执法身份尚未明确。随着公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在追查和押送社区矫正人员过程中,一旦社区矫正人员质疑司法所人员的管理权力,工作人员就要陷于无法证明自身行为合法性的窘境。三是管控手段尚未匹配。在实际工作中,有社区矫正人员为艾滋病人或吸毒人员,社会危害性极高,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和执法器具,对于这类特殊人员我们既无法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又无相应管控措施对其具有威慑力,社区矫正工作变的十分被动。
&&& (二)现实保障需要提升。一是基础设施尚需健全。部分司法所的报到室、宣告室、教育室、档案室等硬件设施建设尚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二是经费保障尚需调整。由于社区矫正操作和管理方式、内容的不断充实、改变,社区矫正审(释)前调查经费和网络指挥建设等经费有必要予以相应的补充提高。三是教育帮教基地尚需加强。我区的集中教育、劳动、帮教基地建设尚有待加强。在组织开展教育劳动时仍有流于形式的情况发生,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的重视度不高,服刑意识不强。
&&& (三)队伍建设需要完善。一是部分镇(街道)专管员还未到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行后,司法行政机关比过去承担了更多的社区矫正职能。目前,我区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数量较少,部分镇(街道)的社区矫正专管员尚未到位,基层具体操作力量仍显不足。二是司法警察队伍尚未建立。目前我区还没有一支司法警察队伍,对于追查脱管和押送收监执行等职能只能通过与公安部门进行协调。三是人员队伍不稳定。我区从事社区矫正专管员的队伍基本上由协警和大学生村官组成,由于待遇不高、岗位流动和人员进出自由等因素,工作队伍不够稳定,至今已有9个乡镇的社区矫正专管员出现了工作调动,给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要求“理顺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保障体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深化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2014年,全区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工作者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不断开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
&&& (一)不断深化体系建设,推动工作高效开展。一是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全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水平,确保再犯罪率和脱漏管率控制在0.8%和3%的考核指标以内。二是推动部门衔接机制。增加和顺畅各项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监督、公安监管、监所管理与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完善组织队伍机制。发展壮大好矫正科、司法所、社区矫正专管员和志愿者这四支队伍。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责任意识,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水平。四是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舆情监测能力,确保对社区矫正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防止发生个人极端事件。
&&& (二)夯实监督管理基础,筑牢安全防火墙。一是加强日常监管,筑好堡垒,建好阵地。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建立社区矫正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切实将社区矫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二是实行人性执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提醒社区矫正人员珍惜监外服刑的机会,认清监外服刑的现状,时刻牢记自己的特殊身份,增强他们的身份意识、法制意识、忧患意识,真正做到“管得住、管的牢、管得好”。三是惩处违纪人员,以点带面,以儆效尤。加大对违纪违规人员的惩处力度,综合运用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等措施,让社区矫正人员时刻有一个“紧箍咒”,并根据实际矫治情况调整管理等级,实现动态化监管。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分类管控,有的放矢。抓好重点对象的管控和重点时段的监管,对重点对象落实“时定位,日报告、周报到”的管理措施,打好重点管控人员的攻坚战。
&&& (三)加大基础保障建设,提高矫正监管水平。一是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着手筹建全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培训、就业指导、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于一体的集约化教育矫治基地,着重解决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生存和生计问题。二是落实相应社会保障制度。保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有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廉租房保障及困难户救助等;三是逐步规范基础保障建设。统一规范各镇(街道)的报到室、宣告室、教育室和档案室,统筹安排好基层业务装备需求,妥善解决好地方车改与优先保障社区矫正必需的执法执勤车辆问题。四是拓展电子监控手段。通过手机监控平台和区级社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建设,实现“白+黑”,“5+2”的24小时监控网络体系,将有形监管与无形监控相结合,筑牢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防护墙”。
&&& 主任、各位副主任,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新时期下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等方面其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我们坚信,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在相关部门、镇(街道)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将继续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为我区和谐稳定、长治久安贡献我们应尽的力量。
&&&&&&&&&&&&&&&&&&&&&&&&&&& 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版权所有: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 柯桥人大
绍兴市柯桥区电子政务中心技术维护 浙ICP备号司法部谈家暴犯罪社区矫正:定期报告确保不再犯_网易新闻
司法部谈家暴犯罪社区矫正:定期报告确保不再犯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中新网3月4日电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巡视员刘宪国今日指出,对因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社区矫正机构要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外出审批、进入特定场所的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监督他们遵纪守法,不发生包括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在内的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法等四部门今日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及公布典型案例。
刘宪国表示,对因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社区矫正机构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在监督管理方面。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外出审批、进入特定场所的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监督他们遵纪守法,不发生包括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在内的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仍然有家庭暴力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视情节及时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法定收监条件的,及时提请收监执行刑罚。
在教育方面,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比如在思想、法治、道德方面的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案矫正。组织他们参加公益性的社区服务,增强这些人的法制道德修养,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对有心理障碍的,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帮助重塑健康健全的人格。
在帮扶方面,对家庭确有困难的,落实临时的救助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家庭生活困难,维护家庭生活的正常和稳定。
(原标题:司法部谈家暴犯罪社区矫正:定期报告确保不再犯)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您现在的位置: >>胜了网法律服务授权律师孙富强帮你解读安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规范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3年3月下发执行。
为帮助全省广大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全面准确理解《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胜了网法律服务合作律师,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孙富强律师和相关人员就相关问题做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省是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2006年3月,我省在合肥市瑶海区等24个县(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7年8月,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截至2013年3月底,全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71765人,解除矫正40092人,现有在册社区矫正人员31673人。试点以来,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83人,再犯罪率0.1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省社区矫正人员数量还将会持续增长,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对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活动,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实施细则》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2003年以来 “两院两部”先后出台了四个文件,指导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2012年1月,按照中央的要求,“两院两部”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我省积极开展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由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依据,进一步细化了社区矫正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解除矫正等工作流程,针对性、操作性更强。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是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活动,完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中央批准的社区矫正试点意见,社区矫正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实施办法》规定对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罪犯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实施细则》规定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
四、为什么要对适用社区矫正开展社区影响评估?
答: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将对社区有无不良影响作为判决缓刑和裁定假释的重要因素或条件,为确立调查评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实施细则》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
五、对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实施细则》细化了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管辖的规定要求。《实施细则》所称居住地是指被告人或罪犯在适用社区矫正后固定、合法的住所所在地,具体包括:1、拥有自主产权的住房所在地;2、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由社区矫正人员合法租赁且剩余租期不少于六个月的合法住所地;3、监护人提供居住的住所地;4、亲属或保证人书面同意接纳并提供合法的住所地。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对于社区矫正管辖有争议的,《实施细则》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
六、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与接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实施细则》统一了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程序和要求:一是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区分社区矫正人员的种类,规定了相应的交付、接收方式。管制、缓刑、假释三类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在十日内自行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三是规范了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及期限。决定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适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等有效方式,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四是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并指定具体的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时,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五是建立了矫正的宣告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
七、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有哪些作用?
实行专群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 ,构建社会化的矫正模式。
《实施细则》对矫正小组工作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矫正小组成员可以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矫正小组应建立定期情况通报、交流会商制度,分析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情况,并做好情况沟通和记录。
八、为什么要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等级管理?
根据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基本刑事司法政策,《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社区矫正人员分等级管理规定,通过综合考核结果决定等级管理处遇,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充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积极性。
我省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实施分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个等级。等级管理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晋、降级条件及审批程序。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期满后,由司法所进行评估,提出管理等级的建议,上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分级管理按季度实施。社区矫正人员上季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一级;有法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下调管理等级一级;上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上调管理等级一级;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立即直接上调为严格管理;剩余矫正期间不满三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每个管理等级都有与之相应的等级管理处遇。
九、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具体的监管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前提和保障。
《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的时间方式,外出、进入特定场所和变更居住地审批的条件程序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明确社区矫正人员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罪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未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会见外国人。要求实行手机定位的社区矫正人员要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定位失效、通讯中断的,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
在日常管理中,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采取定期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特殊和敏感时期,规定要相应增加走访和核查次数及频率。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要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书面提请公安机关协查,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九、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实施处罚?
答: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
《实施细则》明确了对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对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这些规定,落实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
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人施矫,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和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实施细则》要求,要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要协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各地要充分总结社区矫正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符合实际的教育矫正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
十一、对解除社区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即应依法解除矫正。解除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后一个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标志着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的变化,他们将成为普通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将不再受到限制。
《实施细则》对解除矫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是做好解除矫正前的准备工作。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二是应当公开进行解除宣告。解除宣告应当庄重、严肃,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解除宣告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四是要依法办理解除矫正的法律手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向解除矫正的人员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监狱(看守所)要依法为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五是要做好与安置帮教的衔接工作。司法所要与安置帮教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及时转交相关材料,实现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
十二、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着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职责。
《实施细则》对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自职责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划分。规定了人民法院履行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五项职责;人民检察院履行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七项职责;公安机关履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的七项职责。明确要求省级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对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八项职责,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十七项任务,司法所完成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十四项工作。
承担社区矫正执行职责,县、乡两级是关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同时还要承担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十三、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实施细则》由“两院两厅”共同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实施细则》是“两院两厅”的共同任务。要把贯彻落实《实施细则》作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实施细则》的实施为契机,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及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要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大力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深入发展。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区矫正五要十不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