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共同借款购房:一方家长借款数十万加装修达70万,另方出10万,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婚后所购房产系父母出资 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年8月13日正式施行,市妇联和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快速反应,一个多月时间,推出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新编写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例精选》一书。昨天,该书在宁波书城举行了首发仪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能引起这么大的关注,一方面是因其和每个社会家庭都相关;另一方面,很多江湖流传的解释说法有不少是误读。”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慧就此解释。
  据悉,《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例精选》一书围绕婚姻问题的重要问题、常见纠纷和突出矛盾,借用100个真实案例,结合律师多年办案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以案释法”的形式,深入浅出地阐述法理,将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收录了涉及该领域的常用法律法规,非常实用。
  部分相关案例解析
  1、房产
  婚后所购房产系父母出资
  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小魏(男)和小陈(女)系大学同学,在相恋多年后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由于小魏和小陈工资收入不高,凭自己能力根本无力购房,于是小魏的父母拿出毕生的积蓄为小两口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产,产权登记在小魏名下。此后,夫妻俩为了家务、管小孩等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互相扭打。小陈于2011年8月向小魏提出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后购买的房产。小陈的要求能实现吗?
  解析:《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小陈和小魏在登记结婚后,由小魏父母出资为小魏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小魏一个人名下,应当视为父母对小魏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小魏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陈提出离婚时无权分割该房产。
  2、借款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
  离婚时有效吗?
  案情:卢某(男)与朱某(女)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3月,卢某欲出资30万元与朋友一起设立一家广告公司,但其妻朱某对设立该公司并不看好,不同意卢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30万元进行投资。卢某却执意要出资设立广告公司,于是卢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卢某向朱某借款30万元用于设立广告公司,风险自担。
  2010年初,卢某的广告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卢某向妻子朱某所借30万元也一直没有偿还。其间,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11年8月朱某提出离婚。但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卢某向朱某出具的借款协议中的借款性质产生分歧,朱某认为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卢某则认为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偿还。
  解析:《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反换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朱某借款3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卢某投资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个人事务处理,风险自担。离婚时,卢某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借款归还后,所还借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3、遗产
  夫妻一方尚未分到的遗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不久李某父亲去世,留下住房一套,一直由李某母亲居住。2010年初张某提出要和李某离婚,并要求分割李某父亲遗留的房产,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父亲遗留的房产尚未实际取得,张某不能要求分割该房产。
  解析:《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李某作为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其父亲留有的遗产,按照继承人数多少享有一定比例的遗产份额。但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张某要求分割该部分遗产没有法律依据,只能在李某实际取得后另行主张。&[1]&&
  编辑: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添加关注成功!
你可以去查看你关注的人与关注你的人
确定要移除此人吗?移除后,此人将不在你的列表中显示,也不能接收你的动态。
是否要取消关注?
请输入登录信息&&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的博客:
访问人数:3975841
博客等级:
搜房网币:7387
&&&&法律咨询请带齐相关证据材料到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律师,简单咨询可本博客留言咨询,紧急咨询请拨打:&&&&吉建明 律师:&&&&黄 辉 律师:&&&&钱 瀚 律师:&&&&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456号江天大厦13楼室&&&&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
我的分类文章
我的最新文章
我的热门文章
夫妻一方变卖婚前房产再买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 & & & & & & & & 夫妻一方变卖婚前房产再买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纠纷案件的难点往往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其中以的归属问题最为突出。对于夫妻一方变卖婚前房产婚后买房时房产怎么分割,这里举两个案例加以说明。案例一:A先生和B女士于2011年6月结婚,A先生婚前有一套位于甲区的房屋,B女士婚前无房产。婚后,A先生将甲区的房屋出售,所得购房款158万。之后,A先生用出售甲房所得款项中的145万元另外购置了位于乙区的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A先生名下。2013年4月A先生起诉与B女士离婚。审理过程中,二人对乙区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分歧:A先生认为乙区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女士则认为该房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区房产是A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虽然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A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A先生进行的是一种以房换房的行为,乙区房产应视为A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其性质仍然是A先生的个人财产。&&&&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于房产归属,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房产的购房款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则应认定该房产为购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首先,从购房款来源来看,A先生的乙房产应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发生转化,但财产权属性质并未改变;&&&&其次,从所有权登记情况来看,房产登记在A先生个人名下,说明A先生作为购房一方并没有将乙房产转变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案例二:李先生和梁女士2012年结婚,婚后李先生在出售其婚前个人房产的基础上,又借款30万元另购了一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李先生与梁女士婚后不久闹离婚,而离婚的焦点便在于离婚房产的分割上。李先生认为房子是变卖自己的婚前房产所得的钱款购买的,这套房子理应归自己。而梁女士则认为这套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夫妻理应对半平分。对此,不能仅依据房屋产权的取得时间简单地对房屋产权归属作出判断,而要结合房屋的购房款来源进行分析后,再确认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如前所述,涉案房屋是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的,如果把涉案房屋看做一个整体的话,它应该是由三部分组成的:李先生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30万借款+房屋增值部分。其中,对于婚前房屋的售房款所得部分,应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因为这部分实际上只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另外30万,就算是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是借款目的是为了购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30万元购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涉案房屋并非全部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其中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上述两个案例挺相似。但不同的是,案例一中的A先生卖掉婚前个人房产后,另外购置的房屋是其个人全额出资,案例二中的李先生,他卖掉婚前房产后另外购置房屋的款项中,除了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外,还有其另外借款30万,这是他们的不同之处,也正是这一点不同,导致两处房产归属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阅读 (16796) | 评论 (0) |
前一篇:后一篇:
&&请您后再发表评论
&分享到微博&
搜房网用户可以先再评论
内容:请登录
转载成功!
文章分类:
我的所有文章
创建新的分类:
博文已成功转载!
对不起,您的账号尚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评论不能同步到微博!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离婚时,房产分割的8种特殊情况(2017年最新)
  沟通是解决婚姻问题的第一把钥匙,也是最重要的钥匙之一,沟通可以解决大多数婚姻问题。
  但是,基于各种不可调和的原因必须离婚,那么就一定会牵扯到财产分配,特别是作为房产,更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争论的焦点。那么你知道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都会出现那些情况吗?
  1、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起苦哈哈还贷型: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4、继续苦哈哈还贷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闪婚闪离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有爹妈掺合型: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2+1型: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准夫妻买房型: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附:关于离婚中房产如何分割,看看北京高院的权威解读!
  导读: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其中第五部分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看看北京高院的权威解读。
  第五部分:房产分割
  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成本价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公房承租权所对应的利益系作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处理房产时综合考虑公房承租权利益来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关联法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十八、【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借款支付全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关联法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
  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三十、【一套住房处理】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三十一、【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成本价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是否影响另一方福利分房资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三十二、【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十三、【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三十四、【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三十五、【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三十六、【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十七、【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夫妻共同借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