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钱当赌资没收.微信转账还能要回来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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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行为之定性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在赌博活动结束以后,又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且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的,则应认定为抢劫罪。 案情 2007年8月至11月期
()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行为之定性
裁判要旨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可不以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在赌博活动结束以后,又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且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的,则应认定为抢劫罪。
2007年8月至11月期间,蔡廷智同他人赌博输掉1.9万元。事后,蔡廷智经人提醒,怀疑参赌人员惠某、徐某二人用带“记号”的牌与自己赌博。于是,蔡廷智便与妻弟孙某商议,抢回被惠、徐二人“骗”去的钱。同年11月,蔡廷智引诱惠、徐二人来自己家中赌博,随后通知孙某带人赶来。孙某等人赶到后,蔡廷智便责问二人是否曾在赌博中使诈,二人矢口否认,蔡廷智便伙同孙某强行将二人身上财物共计2.2万元全部抢走。案发后,蔡廷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廷智以非法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廷智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廷智的关于其抢回的是自己所输的赌资,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蔡廷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被告人蔡廷智的辩护人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廷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廷智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以自己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依照《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虽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但其是在离开赌博活动现场后,又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且其抢回的财物也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因此,应以抢劫罪追究责任。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依据该解释,通常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笔者认为,《意见》第七条虽然对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抢劫”行为,作出了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但其实却隐含了两个当然的前提条件:
1.时空限制: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活动的当场。之所以对此种“抢劫”行为作出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是基于在此种“抢劫”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的性质,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因此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容忍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模糊,就是因为在赌博活动过程中,财物的所有权转移较为频繁,行为人容易对财物的性质发生认识模糊。但如果行为人在赌博活动结束以后,又单独或纠集他人对赢钱人实施抢回赌资的行为,其主观故意已与一般的抢劫罪无异,应当成立抢劫罪。
2.数额限制: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如果行为人虽然在赌博中输了钱,但其抢回的财物却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正如上文所述,因为在抢回所输赌资的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普通的抢劫不同,所以一般不定抢劫罪。但如果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行为人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其财物的性质发生认识模糊,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也就与抢劫他人财物没有不同,因此也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当然,也不可能要求抢回的财物与所输赌资完全一致,但如果抢取财物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明显超出”。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其加以明确规定,笔者的初步设想是,可以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只有在同时符合时空限制及数额限制两个前提条件下,才能依据《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在本案中,蔡某虽是以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为目的,但其是在输钱后,感到不服气,于是纠集他人,有预谋地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另外,经审理查明,蔡某赌博共输掉1.9万元,其中输给两被害人不到1万元,但其共抢了两被害人2.2万元财物,其抢回的财物已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因此,虽然蔡某抢回赌资的行为是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但对其仍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A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关键看案情。如果被刑事拘留,建议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详细了解涉嫌的准确罪名和案情,针对案情确定辩护方案,向司法机关提交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具有程序复杂多变的特点,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侦查阶段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你好,如果是赌债女方不需要偿还,但是需要举证证明是赌债!
A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 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会见在押人,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依法辩护,寻找法定或者酌定 从轻、减轻的情节,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最好结果。
涉嫌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人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最大利益。
A你好,赌资累计在5万以上、获利累计达5千、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即可认定赌博犯罪
A问题说的不太清楚,是两个人之间赌博,还是两人组织他人赌博,刑法的聚众赌博罪一般要求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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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治安行政处罚中赌资的认定
作者:邱瑞镧&&发布时间: 15:28:25
  一、案例导入:司法实践发现的问题
  日,原告林某随其朋友到一赌博场所,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原告林某在其朋友下注之后也押了一注“200元”。就在此时,公安民警突击赌博场所,抓获所有在场人员,经过调查,林某放在挎包内的268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当作赌资收缴。同时林某被处以五日行政拘留,而后林某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挎包内的26800元现金不是赌资。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归还其现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赌资”的认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认为,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挎包里的现金是已经赢得或者正在用于赌博的款物,应将原告挎包里被收缴的现金返还。被告方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其参与赌博的事实,认定其挎包里的现金是准备用于赌博的资本成立,也应作为“赌资”的另一部分予以收缴。虽然该案件通过法院的协调以原告撤诉结案,但是在赌博案件中,赌资的认定与处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热点。我们有必要对于此类案件“赌资”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在审判实践中对“赌资”进行合理认定,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理论辨析:赌资的界定纷争与辨析
  关于赌资的界定,当前法律及相关法规并没有作出权威性的解释。从字面上分析,赌资就是参与赌博者用于赌博的款物。至于是否仅界定为已经用于赌博的款物还是包括准备用于赌博的款物,理论和实务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赌资是指已经用来或准备用来进行赌博输赢的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赌资既包括赌赢所得的财物,即输者已交付的财物,也包括在赌博当场陈置于赌台上或存放在兑换筹码处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如果行为人赌输但尚未交付的财物或者携带于身的现金或者财物不在没收之列。第三种观点认为:赌资的范围,系指赌博者已赢得的财物,即输者已交付给赢者的财物。
  分析上述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所提及的“准备用于赌博的财物”,在实践中很难界定,一方面没有人能知道参与赌博者到底准备用多少财物或者哪些财物将用于赌博,如某参赌者携带十万元准备用于赌博,他有可能输了1000元后就不赌了,也有可能将十万元输光后还赌上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黄金等财物。另一方面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处罚行为人思想上准备做的行为,因为“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如有些人带钱上赌场准备赌博,但由于其他原因在旁观看并没有进行参赌。作为第二种观点中所提的“赌博当场陈置于赌台上或存放在兑换筹码处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虽相比第一种观点中的财物便于界定,但由于这当中的财物也只是属于“准备用于赌博”的财物,至赌博被查处时有的财物还没有用于赌博,属于“未遂”状态。如果对于赌博者依照《刑法》规定予以惩处,对这些财物可以依照刑法规定予以追缴,但如果对赌博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于此种处于“未遂”状态的财物则不能视为赌资予以没收。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既遂”行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未遂”、“中止”、“预备”行为,不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能予以处罚,而且对于放置于赌台上的财物,如将不便放置于身上的手机、机动车钥匙等财物置于赌台上是常有的事,我们不能将其视为赌资予以没收。第三种观点表述相对来说比较准确,从理论上分析,该财物已经用于赌博,已达到了“所有权”的转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非法所得,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可以予以没收。但是其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障碍。第一,对于赌博者已赢得的财物在赌博现场很难直接取证,很多时候只能通过赌博者之间的相互供述来确定。第二,如果只将“赌资”界定为赌博者已赢得的财物,那么作为输者的赌博者,其剩有参赌现金或者已换取的筹码就没法予以收缴,但是实际上筹码就是一种赌资,这明显不利于打击赌博犯罪。
三、实务分析:赌资的合理认定
  为了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赌资应依法予以追缴”。刑事处罚是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最严重处罚,区别仅是违法者的行为危害程度不同,赌博犯罪活动中的“赌资”规定也可适用于治安行政处罚。所以,笔者认为治安行政处罚中应予以没收的“赌资”是解释中所涵盖的三种款物,将解释中规定的三种款物运用到治安行政处罚中加以合理认定。
(一)用作赌注的款物
  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处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既遂”行为,所以治安行政处罚中的“赌资”应是赌博行为实施过程中或者完成之后产生的款物“流通”,对于参赌者尚未用于赌博的款物则不能予以收缴。如何认定尚未用于赌博的款物,结合赌博的实际情况和严厉打击赌博的必要性出发,笔者认为,从空间上进行区分较为合理,放在赌桌上或者放在赌桌旁的金钱、以及可兑现的有价证券、能够进行所有权转移的动产可以作为赌资推定,赌博者确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物不是用于赌博的除外。但是对于放在挎包或者口袋里的款物没有明显表露出来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包括随身携带的存折、银行卡、信用卡内的资金,一般是本人能陈述其来源和用途且查证属实的,则不宜当作赌资予以收缴。另外,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因为赌博写下的借条,这种情形下虽然不存在直接“流通”,但是作为一种赌资的载体,其内容不受法律保护,从打击赌博和维护正义的角度出发,也应作没收处理。
(二)换取筹码的款物
  筹码是赌博者用现金或者其他钱物与赌博场所柜台管理方或者其他赌博者通过一定的兑换标准进行兑换后的用于赌博的另一种赌注用具。换取筹码的行为是赌博者通过其实质就是一种赌资,如果说进入赌场不一定参与赌博,那么在赌场里换取筹码实际上就是赌博行为的开始。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为了严厉打击赌博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笔者认为,赌场中所有参赌者的筹码均应予以没收,并根据实际的筹码兑换成赌博数额。
(三)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应予以没收。包括赌博赢取的现金(含外币)、有价证券、所有权证、贵重物品等。在查处赌博案件的实际操作中,该款物的认定需要经过询问,综合考虑现场查获情况、参赌者陈述、证人证言等具体事实情节,通过参赌者之间的互相印证进行确定。另外,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赢取数额,可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中所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的次数,可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总次数认定。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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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放口袋里的钱没收吗我有个朋友今天被抓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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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周口
如果没有达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则违反治安处罚法,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条律师回答
你好:要处罚的
您好,赌资是不合法的,可能被没收,希望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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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叙述不详,建议你当面咨询。
您好,不需要的
构成赌博,除没收赌资外还可罚款。
一般是有::::
如果不是赌资可以要求退还。
应当开具收据。
赌资可以收缴,不可以退。
工厂没有权利扣员工工资。就算你们的行为涉嫌赌博,工厂也没权利没收钱财,由公安机关处罚。
能否要回来看追债能力,即使追回也上交国库,还要判你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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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报道
记者15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建赌网接受投注属设赌场
《意见》明确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意见》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赌虚拟货币也算赌资
《意见》同时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的认定方式。
《意见》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意见》明确,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为赌网提供服务属共犯
《意见》指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电子证据应作刑事证据提取
《意见》规定,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意见》明确,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本文来源: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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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去银行存了一笔5万的款但第二次去银行查的时候发现卡里没有那笔5万的款打了明细也没有 但给了我张小票请问下我该怎么追回这笔款呢,通过报案可以调查摄像头吗 但摄像头一般是保存三个月有的银行用的是DVD的那种可以存在硬盘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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