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约定房子房屋赠与子女过户费用,未办理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吗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子能否任意撤销? 最高院法官这么说……|房产|离婚协议|子女_新浪网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子能否任意撤销? 最高院法官这么说……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子能否任意撤销? 最高院法官这么说……
裁判要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予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来源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案情摘要王某与李某2010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暂由王某与儿子居住。李某与王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因素李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2011年7月,李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目前收入比以前减少了很多,房价一直上涨,其与妻子只好租房居住。与王某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王某答辩称,当初之所以同意与李某协议离婚,就是因为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李某达到离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现在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李某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法院裁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成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登记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也一直由王某与子女居住。由于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物的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得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权利尚未转移即可。李某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主张撤销房产赠与,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该房产仍然属于李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释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裁判解析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自己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协商一致作出适当处理,并不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赠与行为一般都发生在亲属之间或具有一定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当然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鉴于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基本法律特征,未成年子女受赠取得房产没有支付对价,李某作为赠与人在标的物权属变更前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问题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者约定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区别。目前多数学者也认为,合同法第二条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依法登记为准。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但在离婚后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李某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公证职能,不能认为登记离婚时有关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我们认为,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上对赠与人与受赠人进行利益衡量时,重点保护的是赠与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给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第一,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样是赠与房产,为什么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就不能撤销呢?其实,这种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是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如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特色在于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则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纠纷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第二,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要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予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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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武乙诉武甲、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高楠&&发布时间: 15:48:20深圳申茵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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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孩子,离婚后未过户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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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窦先生与妻子彭小姐结婚十年,婚后育有一子窦小某,婚前窦先生在深圳福田购买一套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贷款。2016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窦先生名下的福田房产归属窦小某,离婚后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待房产贷款还清后将房产过户给窦小某。虽然夫妻俩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彭小姐担心房产登记在窦先生名下,后续可能会存在很多风险,特就此事预约本团队婚姻律师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就实践中此类案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如下:
  一、窦先生是否有权在离婚后撤销对孩子的房产赠与或拒绝支付贷款?
  对于赠与撤销的问题,主要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虽约定房产归属孩子,但由于房产有贷款及过户手续费太高等各种原因却一直未办理过户,最终其中一方依据前述合同法规定主张撤销赠与,或是一方拒绝过户,孩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过户的案件屡见不鲜。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主流的审判观点认为,此类条款属于离婚财产分割条款,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形式,相关条款属于财产分割条款,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甚至可以说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得任意撤销。同理,本案离婚协议附随的窦先生和彭小姐支付贷款的义务亦不能撤销。
  二、离婚后窦先生擅自出售房产挥霍了房款,怎么办?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案涉及房产虽然未过户登记至窦小某名下,但后续的权益归属窦小某是基本确定的,如果窦先生作为监护人基于最有利于窦肖某的原则处分了房产,所得房款应当归属窦小某。窦先生若擅自出售并使用前述房款的,也应当将所有款项用于窦小某的需要,如用作他用的,彭小姐作为窦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起诉追偿,窦小某成年后亦可自行起诉。
  三、离婚后窦先生因欠债不还被起诉,涉案房产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可以被执行。因为离婚协议是对夫妻双方生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知,该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窦先生因欠外债被起诉查封房产,该套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尚未过户给孩子,确实会被强制执行,届时窦小某也只能再找窦先生赔偿损失了。
  综上可知,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属孩子,若一直不办理过户,确实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建议,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最好是离婚时采取自行或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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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予给子女未过户,可以反悔吗?
作者:张静&&&&&&日期:Tue Oct 13 15:21:02 CST 2015
王女与李男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女生活,该房暂由王女与儿子居住。李男与王女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后,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后李男起诉至法院称,其目前收入减少,当初因冲动放弃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本案种该赠予条款可以撤销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女与李男登记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也一直由王女与子女居住。由于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物的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得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权利尚未转移即可。李男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主张撤销房产赠与,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该房产仍然属于李男与王女的共同财产。遂判决李男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成立。王女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男与王女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释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男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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