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有哪些

哪些票据可以做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个人总结)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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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出,哪些票据是税前扣除的合法依据? 钟正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得所得税时扣除”。虽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有关支出的扣除依据进行明确规定和解释,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那么,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上,应该取得什么样的凭据,才算真实、合法、有效?才能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呢?在此,笔者以会计实务中经常涉及的经济业务类型,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一、涉及流转税的对外支出业务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涉及到流转税的经济业务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进口商品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及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在《发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其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出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支出,如对于收款方而言,属于流转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取得由收款方按规定要求开具的发票,以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在实际工作中,某些业务对发票的取得、使用、抵扣有其专门的规定。较常涉及的业务如:1、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包括:企业向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收购初级农产品时,应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粮食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开具“废旧物资回收发票”;等。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一般是增值税纳税人,但符合条件的营业税纳税人,也可以向当地国税局申请领购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比如设立在乡镇、风景区的餐厅、度假酒店等。2、对支付形式有特别要求的,包括:支付佣金的业务,根据财税【2009】29号文,除向个人支付佣金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帐形式支付的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以转帐形式支付,即使业务真实,并取得中介服务机构的发票,也不能够在税前扣除。3、房地产行业对票据的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支出的票据有专门规定,其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取得合法票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二条(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决算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4、难以取得发票的支出,如何抵扣?在企业经营中,业务真实发生了,但无法取得发票,能不能在税前扣除?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对此,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比如,《河北省餐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地【2010】31号)第十七条:“纳税人采购的各类瓜、果、蔬菜、食用菌和鲜蛋等确实无合法票据的,应凭真实有效凭证予以扣除。真实有效凭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单位采购人员出具的采购单,采购单应记载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采购的时间、地点以及采购人和供货人的签字等;  (二)本单位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库存保管人员出具的验收入库证明;  (三)本单位餐饮部经理出具的签字证明。”还应当注意,虽然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目前存在大量的没有套印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所谓“专业发票”,仍被视为合法、有效票据。比如常见的火车票、飞机票、托运单,银行手续费收据,邮政快递收据等等。。二、不涉及流转税的对外支出业务在企业的对外支出中,不涉及流转税的也有很多,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1、税金,指企业依据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各项税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中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以及税务罚款、税收滞纳金;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应当取得完税凭证,不能只以银行付款凭证做为扣除依据。2、向政府管理部门上缴的行政收费、罚没、捐赠、资源使用(补偿)费等。企业发生的前述支出,应当取得合适的财政票据。按《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06)规定,通用财政票据主要有四种:“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均套印“四川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另,财政票据还有一种“专用票据”,由执收单位按规定设立、印制、使用,如罚没票据等(注:被行政处罚而支付的罚款、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比如排污罚款,被没收的土地出让金,等,不得在税前扣除)。3、对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机构发生的支出,如医疗收费、教育收费、检疫检测费、诉讼调解费、代理费(商标/专利),以及向公益组织捐赠支出等。4、企业间发生的非经营性业务支出。比如:因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而被没收的保证金、押金,支付的违约金、赔款等(以下简称“违约支出”);非合同责任损失,如侵权赔偿。对于前述支出,应当取得收款方开具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注:根据“川财非(2009)4号)文,企业可以申请领购“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也可到本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现场填开“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加盖用票单位财务章)当然,违约支出并不都是非经营性支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额(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此类支出,即不属于非经营性支出,应当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那么,哪些违约支出是非经营性支出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其一,因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而产生的违约支出,为非经营性支出。比如,当亏损合同出现,企业为了减少损失,有可能选择支付违约金,或以放弃保证金、押金而解除合同。其二,企业为了获取合同利益之外的利益,而提前解除正在履行的合同产生的违约支出,为非经营性支出。比如,当房屋出租人认为将房屋出售能获取更大利益时,为解除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违约支出。如果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不动产、借入资金,因未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债权一方支付的,与合同标的直接直关的违约支出,通常为营业性支出,应当取得发票。以上仅为笔者个人的认识与理解,欢迎探讨与指正。2010年7月28日声明:个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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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龙山居士的帖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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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税前扣除票据怎样合法、完整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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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二)企业主要存在问题 1.白条、收款收据 2.假发票 3.第三方发票 4.逾期取得发票或跨期费用票据 5.国、地税发票种类混淆 6.不符合规定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大头小尾、善意取得假发票、发票印章不符等 7.不合理费用发票 (三)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苏地税规[2011]13号: (1)税前扣除项目从其凭证来源可分为外来凭证扣除项目和内部凭证扣除项目 (2)外来凭证扣除项目根据其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3)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纳税人发生非应税项目,以依法取得的税票、专用票据以及证明其真实支付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含应税和免税),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注】苏地税规[2011]13号: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思考】合法有效凭证≠发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 第五条(三)规定: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问: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①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②自制凭证扣除。 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③有效证明。 【提示】 要判定收款方取得收入是否应纳流转税,来决定支出是否应取得发票; (1)收款方取得收入应缴流转税,一定要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收款方取得收入不纳流转税,应凭收据和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讨论:关于员工食堂的“白条”的问题。 如果采购的是初级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除外),并且被采购人是生产初级农产品的个人,由于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该“白条”可以视为合法凭证处理,具体的凭证管理可以参照一般纳税人收购农副产品的相关规定,如提供乡级政府提供的自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采购的不是初级农产品,或者虽然是初级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除外),但被采购人不是个人农业生产者,由于不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该白条不属于合法凭证,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提示】三方交易观。 讨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咨询12366:我公司开发住宅项目所在土地上有一条军用通信线缆需要迁移,需支付军方30万元迁移补偿费,对方拟开具《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我公司是否可税前扣除? 12366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故此票据不能税前扣除。” (四)具体的扣除凭证确定 1、发票 外购货物或劳务必须依据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征管法第21条 营业税细则第19条: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必须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要本地发票还是要外地发票? 通过纳税地点来决定要本地发票还是要外地发票。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要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国税发[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注】营改增带来挑战。 (3)不按规定税目开具发票 【案例】经常有广告公司去税务局代开建安发票给房地产公司。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2.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只能开具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 3.《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 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发票使用。如果解放军对外从事餐饮、住宿、租赁等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国税发[2000]61号、国税函[号、后财字[1999]81号 后营字[号明确,自日起,企业承租军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具套印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可以在租赁期限内扣除租赁费,不需要地税局的发票。 (总局参与发文) 国税发[20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国税发[2000]61号全文废止。 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修订的《规定》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新《规定》要求,军队收费单位一律实行机具开票,手写无效。 4.发票的印章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无章或其他章(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公章)均属于无效发票。 从日起,新发票领购单位按规定使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在国地税同一识别号,可用同一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5.实在没有办法取得发票的: 通常两种处理方法: (1)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税前扣除;参见稽便函[2009]33号 (2)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需要增值税发票,才能扣除 【提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指出,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青地税函[2010]2号 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分割单等凭证,可否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属于出租方转售水电,应当开具发票。因此,承租方应当凭租赁合同、水电分割单及出租方开具的发票等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五)购买虚假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1.虚***一直就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 (1)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虚开的发票。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既不需要缴税又可以取得充足的进项税用于抵扣。 (2)“票货分离”导致的虚***。用于虚开的货物一定是柴油、汽油之类的成品油等这类“万能货物”。因此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就成为今年的稽查重点。 2.企业发生的业务是真实的,发票是虚假的,应该如何处理? 目前全国各地处理方式不同,有的认为,能够提供其他凭证证明业务是真实的,并能补齐合法凭证,就允许扣除。有的认为,是假票就不能扣除。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征管的口径看,只要是假发票,是一律不允许扣除的,这点需要企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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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那种税前扣除,营业税是不是没有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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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建筑劳务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里面有金额,就是直接按合同金额缴纳营业税。是不是只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才有抵扣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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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社会团体会费,已取得社会团体专用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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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故企业缴纳的社会团体会费,已取得社会团体专用票据的,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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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可以税前扣除的票据有哪些
今天,成都在经历了20多天的连绵秋雨后终于又阳光普照了,知睿小编今天的心情也如同这湛蓝的天空般美丽。沐浴在对成都的深秋来说难得一见的好天气中,小编也迫不及待的想给大家带来我今天的分享——可作为税前扣除的票据。也希望看到我们分享的每一位有缘人的心情都充满阳光,温暖明媚。
企业要合理的避税减税,利用好税前扣除是至关重要的。在那么多的会计凭证,发票单据当中,有哪些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呢?
1、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等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5、拨缴职工工会经费,上级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6、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7、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
8、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9、用于公益性捐赠取得的捐赠票据。企业实施股权捐赠的,应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取得相关票据。
10、境内居民企业按所接受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钱摊销扣除的,该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11、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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