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补贴新政策如何向建设局打购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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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转业如何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1、部队:行政介绍信、供给介绍信、组织关系、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结账。  2、到接收单位报道:(行政介绍信、供给介绍信、组织关系、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开报到证明。  3、军转办(人事局):开接收单位行政关系、公安分局的入户介绍信。*&W5&d#&N0&h.&@&&Q)&o  4、接收单位:将军转办开的“行政介绍信和部队开的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一起交给接收单位→开户口卡内容的证明信。  5、人武部:转业证、一张一寸便装照片办预备役登记,转业证上盖章。  6、公安分局:带军转办(人事局)开的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开的户口卡证明信、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家属身份证→开入户通知单。  7、派出所:带军转办开的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开的户口卡证明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公安分局开的入户通知单、转业证、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家属身份证到派出所办落户,等身份证  军转干部落户流程  军转干部落户到落户地的公安分局户政科审批开具准迁证第三联。  一、到公安分局户政科需提供的材料: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行政介绍信》或《自主择业干部落户证明信》原件、复印件  2、军官转业证原件、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件、复印件或经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份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的单位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复印件  5、单位抄档证明,抄档内容: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高、血型等自然情况证明(自主择业的不要)  6、落户地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和被投靠人页——指配偶父母、子女)如无被投靠人,回原籍落户的需要原户口所在地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7、军转干部本人购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可直接落户此处。  8、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要求:若申报人不方便到县、市公安局审批的,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在《落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将上述证明材料交户籍窗口,由户籍民警统一上报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派出所根据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结果办理落户。  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填写《居民户口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本内页)。如果申请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没有注销户口的,户籍警可根据本人提供的证明更改户籍信息内容。  档案中存放的证明材料有:(&1&)复员证复印件(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3)军人公民身份证登记表(4)《落户审批表》以上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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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政府、街道、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具体项目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户型比例、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四)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上述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个人不得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第七条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关系必须是关系或。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户籍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三)以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四)离异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五)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第九条 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退出原住房(或退出拆迁公有住房的货币安置补偿金),申请购买一套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第三章 申购程序
  第十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购手续: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各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社区公示;
  (四)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市住宅办;
  (五)市住宅办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并将申请人的分数及其他相关情况在我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和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市住宅办进行复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
  (七)市住宅办将经批准的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予以公告;
  (八)市住宅办按申请人的得分等情况,组织进行抽房号、配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第十一条 申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证明;
  (二)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及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私房提供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五)住侨房的,须提供法院的判退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六)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厦工作的相关证明;
  (七)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八)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且在外地没有享受政府房改优惠政策的,提供相关证明;
  (九)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 配售
  第十二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购人按住房面积、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顺序轮候配售。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20分;
  2、2平方米以下计17分;
  3、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4分;
  4、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1分;
  5、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8分;
  6、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7、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厦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厦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厦时间认定:
  1、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2、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在厦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3、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厦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口入厦的,子女户口在厦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4、现役军人家庭申购的,军人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配偶系随军入厦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配偶随军入厦时间计算;配偶户籍原属本市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军人转业安置到本市的,在厦时间参照现役军人计算。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代加10分。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再婚者或离婚者的婚龄按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的前一年计算。
  (五)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每户加10分。
  (六)符合购房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轮候时间达到3年的,可直接配售。
  第十三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宅办提出。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居委会提交书面材料,由市住宅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轮候分数。
  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国土房产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原则上四人以上(含四人)配三房型,三人(含三人)以下配两房型,并结合家庭结构、房源供应等情况配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交房前将其户口迁入新址。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出租,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属实的,5年内不得申购;对已骗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设与管理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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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落实转业军人的住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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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党之士留言: 
  国办发[2000]62号文第二条第4款要求: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该文第二条第6款还指出: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据本人所在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发函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粤府办(2012)12号文规定,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之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我市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转业军人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按照穗府办(2015)46号和穗府办规(2016)9号和穗住保规(2016)1号等文件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办提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按照市住建委的指引,我于4月14日(星期五)向华林街办事处民政办申请公租房,得到的答案是不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不予办理。怏怏大国之文件,如何被化之于无形?我无从考究,但给本人及家庭带来的痛苦不堪却是实实在在的。从上岗至今19个月,向各级反映数次,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各级办事机构要么选择沉默,要么拿本人当皮球,没有一个单位主动作为、体现担当。考虑到接下来还可能遥遥无期,为减少痛苦,特恳请:
  一是责成某部门派专人负责此事,促成事情落实;
  二是补发由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三是书面回复。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建议尽快落实转业军人的住房安置问题。根据领导批示,广州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政府回复意见:
  经核查,您为荔湾区华林街户籍居民,曾于日到街道办事处询问有关公租房申办手续,华林街具体经办人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向您做了解释并指引您前往华林街政务中心办理,但您一直未到街道政务中心正式递交申办材料。6月22日,华林街再次致电您并就申请公租房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和解释;6月27日,华林街民政科负责同志已陪同您前往街政务中心正式递交了公租房及经济状况核对两项申请的相关资料,并获受理。下一步,华林街将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并及时向您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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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转业军人可否在农村申请建造房子
退伍转业军人可否在农村申请建造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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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不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就不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义务兵退伍回原籍农村,只要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由乡、镇一级政府批给宅基地,就可以自行建房。转业干部
采纳率:87%
退伍军人可以申请、转业军人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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