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在要求企业交滞纳金的诉讼时效时多算时间了,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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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契税如何计算滞纳金?
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安排,安徽省某县地税稽查局随机抽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进行检查。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隶属于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该公司以6950万元拍下城区101号地块,日签订合同,同年11月17日交付土地。另有规划部门文件载明,该地配建不少于5.5万平方米的住宅安置房,统一由政府按市场价格回购。一、积极缴税存疑虑分公司于日先行自查申报应缴纳契税278万元,其它地方各税9万余元,稽查局于3月14日立案和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实施税务检查。检查人员按程序调取了该分公司账簿凭证及涉税资料,经充分比对和核查,发现在检查所属期间内,该公司尚未实现销售,除6 300元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以外,未发现其它税收问题。检查期间,纳税人积极筹备款项,要求检查人员和办税厅人员说一下,以便及时缴纳企业自查的税款。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是一种积极态度,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为什么要求与办税厅打招呼呢?这里面存在有什么税收问题吗?二、细节之中露端倪通常情况下,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办税厅都是及时办理,并不存在缴税渠道不通畅的问题;检查人员又核查了契税计税依据,确实只有支付土地款6 950万元,暂无其它土地相关支出,契税的计算基数也没有什么问题。那么,分公司为什么会纠结在打招呼上呢?检查人员一方面与分公司财务人员宣传税法的严肃性,和对税收违法行为惩处的严厉性,一方面征询还需要哪些纳税方面的服务。这时,财务人员吞吞吐吐地说起了与契税相关的滞纳金问题:分公司应缴纳的契税是278万元,每日应加收滞纳金是1 390元,半个月下来就是2万来元,企业希望能给予减免。与契税相关的滞纳金具体是多少呢?一个房地产企业会为了2万来元的滞纳金而如此纠结?检查人员迅速将检查重点转移到与契税相关的滞纳金问题上。本案某公司是于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即发生契税的纳税义务,若按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时间点,该企业滞纳了150天以上,应加收滞纳金大约为21万元左右。三、据“理”力争要维权3月25日,检查小组向分公司反馈了检查结果,企业负责人带着财务人员赶到稽查局,首先检讨未按时申报的错误,然后陈述分公司当前正面临资金困境,最后希望税务部门在合法的前提下,给予核定一个宽松的缴纳期限。财务人员做了以下补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10内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安徽省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10内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对照上述两个条款,一是分公司应当在10日内申报;二是需要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当下,分公司纠正和整改了未按时申报问题,请税务部门在核定期限的时候,给予相对宽松的时间。不难看出,按此陈述,一是除了追缴税款外,可以对未按时申报问题给予2 000元以下(最高不超过10 000元)处罚;二是应当核定一个纳税的期限;三是如果能在此期限内缴纳契税,应当没有滞纳金。四、集体审理遇分歧检查人员认真制作了《稽查底稿》,将少代扣代缴6 300元个人所得税问题、自查申报契税情况、和关于契税滞纳金意见反馈情况等事项,一并写入《稽查报告》,连同证据资料等,一同报送审理部门。在稽查局集体审理会上,大家对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拟处理意见完全认同,即责令补扣补缴税款,处50%罚款。但对应补缴的278万元契税如何计算滞纳金的问题上,产生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日,10日内申报,也就是应当在9月28日前申报;次月15日前缴纳,也就是10月15日前缴纳。分公司未按该时间缴纳税款,滞纳金加收时间是从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应加收滞纳金大约21万元以上。第二种意见认为,次月15日的申报缴纳期限并不适用于此笔契税,因为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是多年不遇一次的偶发事件,并不是每月都有发生的日常业务。对于本案来说,应当按《条例》规定,首先申报,然后由契税征收机关核定期限。如果分公司仍然超期,再从超期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同时还应当给予50%以上到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分公司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此笔契税,则不加收滞纳金。双方各自论述,那么该案件怎样才能准确定案呢?五、旁征博引止纷争本案中关于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问题,其实质是应该从哪一天开始加收?分公司从有利于企业的角度上,结合《条例》关于“10内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规定,认为滞纳金不能从次月15日开始加收。这样的理解貎似有理由,因为“法无规定不能为”,确实没有“次月15日”缴纳契税的具体规定。但审理人员并没有就此妄下结论,而是又查询了大量的契税有关规定,终于在《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皖地税发〔2013〕11号)中找到了依据,该文件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对于本案来说,这是一个关键性条款,锁定两个问题:一是税务机关已经核定了契税的缴纳期限为“申报之日起30日内”,即10月28日前;二是滞纳金加收的具体时间为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六、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经过稽查局集体审理,最终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对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 326元问题,责成分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处以少缴税款50%即3 163元罚款。企业自查申报契税278万元,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行为加收滞纳金22.35万元。企业于4月1日接到处理决定后,当天缴纳了上述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310余万元。七、隐藏于契税中执法风险的分析由于滞纳金加收的时间是动态的,不易掌握,从以往情况来看,一般来说数额也不是很大,比较容易被忽视。但契税中的滞纳金问题却极易形成执法风险。因为,挂牌土地单笔交易金额巨大,动辄千万元乃至数亿元,相应产生的契税通常为数百万元。一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应加收的滞纳金非常惊人,本案滞纳金就高达22.35万元。一方面形成企业的额外负担,一方面形成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假如不能及时加收,税务人员再稍有“徇私舞弊”的成分,则直接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八、对本案成因的分析其一,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由于《出让土地合同》的业务对于具体的企业来说,并不是经常发生,企业财务人员很容易忽视契税的缴纳期限问题;又加上企业取得土地的时间,一般正好处于土地开发的前期,各种事务繁忙纷杂,资金更是紧张的投入前期,契税缴纳事项很容易被放置于一旁。其二,对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娴熟。企业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要求税务部门对该笔契税核定一个缴纳期限。这个要求看似有道理,其实不然,是混淆了法律条款不同的适用范围。《契税规程》第十条中的“10日内申报30日内缴纳”的期限,是一个普适性的规定,所有契税纳税人都应当遵守和履行;《征管法》第四十条中的限期规定,是税收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只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极少数纳税人适用。由于对法律、法规学习的不透彻,误认为税务机关没有核定纳税期限,甚至误以为滞纳税款的责任在税务一方。九、本案查处体会(一)规范稽查程序至关重要。本案在确定滞纳金加收与不加收问题上,曾一度困扰着检查人员,审理部门也是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问题的最终解决,得益于规范的稽查程序。在审理会上,激烈的争论同时,也激发起人们更多的思考,《条例》中的期限有着怎样的法律定位?《契税规程》中的期限属于哪一个法律层级?《征管法》中的限期适用于怎样的法律对象?…最终,在公开、透明、辩论、探讨、和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依法精确的认定为:该笔契税的滞纳金加收时间段为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二)依法定案是根本。本案针对22.35万元滞纳金的加收与不加收的问题上,坚持做到了严格的依法认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防范化解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执法风险。(三)及时扩大稽查成果运用面。一是向管理部门发送《稽查建议书》,督促补正管理不足;二是将相关案情传递税政、征管…等业务部门,为实施管理提供一手资料;三是及时信息报送、案例写作等,让本案稽查成果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朱余龙 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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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要求工业企业做未开票收入交增值税及滞纳金要不要具体到某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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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稽查要求的话肯定是有理有据的,就某项产品或几项产品以前少报收入了,进行补税,被的收入与税金应该是能和产品对得上的。成本因为卖出时已计,所以无需再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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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已被法院判缓,税也补交了,法院罚款也交了,今天又收到税务稽查局的罚款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请问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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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您所诉,您的问题是这样的:是需要交滞纳金的;如果罚款交过了,就告知法院,出具证据证明;如需其他帮助,可免费电话咨询。
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0多万,被稽查到,要被罚款和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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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建议委托律师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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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影响。《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滞纳金的电信如何既税收滞纳金是否为行政处罚将会影响到拟上市企业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从而是否构成上市障碍依据:根据日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缴纳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间,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可见税务机关将征收滞纳金认定为征税行为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占用国家税金额应缴纳的一种补偿。”该规定明确否认了滞纳金带有处罚性质,而认定其是一种补偿性质。因此,税收滞纳金,应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所以,不会对公司上市申报有影响。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引用时间]
所以税收滞纳金这种情况以后还是少出现比较好,既然贵公司即将上市。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收滞纳金。不过在此还是给你个建议,因为这样外界会考虑到是否贵公司内部资金流有问题,征税对象,征税范围,退税,抵扣税款,应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该规定明确否认了滞纳金带有处罚性质,而认定其是一种补偿性质。因此,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滞纳金的电信如何既税收滞纳金是否为行政处罚将会影响到拟上市企业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从而是否构成上市障碍,滞纳金不是处罚,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占用国家税金额应缴纳的一种补偿《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纳税环节,纳税期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可见税务机关将征收滞纳金认定为征税行为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减税,免税,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希望回答能解决你的问题,我是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税依据,所以,不会对公司上市申报有影响,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日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缴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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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被税务稽查连查了三次,为什么税局偏偏宠我一个?”
“ 我公司被税务稽查连查了三次,为什么税局偏偏宠我一个?”
发表时间: 09: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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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今年三次“税务稽查”袭击开展以来,有不少一般纳税人的公司被税务局预警后进行纳税评估和稽查,结果不但要交回抵扣的税款,还要受到漏缴税款0.5倍--5倍的罚款,还有每天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案例:接到税务机关要对公司账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企业老板们郁闷了,“今年,我们已经是第三次接受税务机关的专项检查了,明明都是按照公司章程推进,并没有什么违规操作,公司账务也都非常规范,为什么税务稽查老是‘惦记’我们呢?”被税务查了三次的这家公司来说,真的有那么无辜吗?税务局通过金税三期大数据预警系统对该企业财务数据进行涉税分析,发现该企业2015年一2017年以来,交通运输费用增长幅度非常大,通过会计凭证集中核查,发现交通费用大部分集中为汽油费、过路费、洗车费、修理费、装饰费。最后税务稽查通过逻辑性进行比对,该企业2015年无论是投入还是收入、库存都没有发生变化,为什么交通费用会提升?在进行延伸核查时,该企业财务提供了与员工签订的无偿使用员工汽车的合同。原来企业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采取与员工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由员工提供相关票据报销车费的形式为员工发放福利。根据以上检查结果,税务稽查要求企业将报销的费用全部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和进行了罚款。2017年已经过半,国税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上半年4000多家企业被列入“黑名单”。被税局经常“惦记”,一定有原因在税务机关的稽查中,被抽中稽查的企业可能会被查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或被罚款或被行政处罚进入企业黑名单。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船。在此给大家列出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内容,还没被稽查的企业请对照自查。1、不及时报税。也就是说,未按规定时间,向税务局报税,或报税不完整,那么会引起税局关注;2、公司员工人数、经营场地与报表的收入规模不符。也就是说,有些企业人员多,场地大,而报表上只有少量收入,不符合业务逻辑。或人员少,销售收入许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行为;3、每期收入利润、交税金额波动大,忽高忽低,又不符合行业规律的;4、预收账款、存货金额长期居高不下,存在少确认收入,少交税的可能;5、设备规模、用电、用水与营业收入不配比。也就是说,如果设备多、用的水电多,而报表上的收入小,那税局就会关注是否少确认收入了;&6、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大,长期挂账。也就是说,有可能是股东分红不交税,通过对其他应收款抽取公司资金。其他应付款金额大有可能是收入长期不入公户,而公司各项成本费用开支在公户里面,股东通过其他方式向公户输送资金,挂其他应付款;&7、平均人员工资较市场上低,不符合逻辑。即有可能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将工资压在3500以下,税局很可能关注了,特别是服务行业、高新技术行业等需要用到中高端人才的企业;8、没交印花税、房产税等小税种。一般来说,只要有经营,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印花税。公司用的场地要么是自有的,要么是租的,那么都涉及到房产税。特别是租用的房屋,税局会关注是否签合同,出租方是否交房产税;9、非经常性事项发生,如大额转让资产(包括厂房、土地、设备、对外投资等)、分红、报废资产、产生大额坏账等,这些如果没有按规定交税或税务处理,会引起税局关注;10、铁公鸡企业。即长期一分钱税都不交,或交一点点税,税负率远低于同行业水平的,会引起税局关注。事出必有因,在当今大数据稽查时代下,如果企业和个人上了税收黑名单,将受到多部门联合严惩,多达18项!若不想被税局“恩宠”,除以上需要自查的方面外,还要记住:1、进项发票认证成功了也不一定抵扣成功我们拿到进项发票认证成功后,并不代表就安全了,因为你抵扣是你的意思,税务局收到的是你有抵扣意愿,上游交税了才能批准你抵扣成功,所以所谓抵扣成功也是有很大的风险和意外的。如果有一天税务局就找上门来了,说你的供应商失联了,我们能做的就是,赶紧把税和滞纳金补上。至于你的供应商为什么失联,大家心里都清楚,肯定是你们公司买了票贩子的发票。2、企业的税负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税负高,那就意味着交的税多,估计谁也不愿意多交税。税要是缴多了,老板会把你骂个狗血喷头。税负低,如果低于平均税负,那就会被税务局认为纳税不正常,然后引来一大堆麻烦,也会被骂死。所以,在合法的情况下,达到平均税负就行了。没必要太高,更不能太低。如果发现自己税负太低,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那赶紧自查,看是什么原因,免得让税局盯上。请神容易送神难!3、各行业“预警税负率”要记住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1%左右(商业企业1.5%左右)。一、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增值税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注1: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注2: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二、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为年度交纳所得税税额占该企业收入总额的百分比。每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也要算在内,就是一个年度所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都要算在内。行业预警税负率租赁业1.50%专用设备制造业&2.00%专业技术服务业2.50%专业机械制造业2.00%造纸及纸制品业1.00%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1.00%饮料制造业2.00%医药制造业2.50%畜牧业1.20%通用设备制造业&2.0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塑料制品业&3.00%食品制造业1.00%商务服务业&2.50%其他制造业——管业&3.00%其他制造业&1.50%其他建筑业&1.50%其他服务业&4.00%其他采矿业&1.0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批发业&1.00%农副食品加工业&1.00%农、林、牧、渔服务业&1.1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00%零售业&1.50%居民服务业&1.20%金属制品业——轴瓦&6.00%金属制品业——弹簧&3.00%金属制品业&2.00%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2.00%建筑材料制造业&3.00%建筑安装业&1.50%家具制造业&1.50%计算机服务业&2.00%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00%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00%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5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0%纺织业——袜业&1.00%纺织业&1.00%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0%房地产业&4.0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00%道路运输业&2.00%友情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当地税局为准。4、税务会计越来越难当,赶紧充电以前国有企业的时候,企业是国家的,税也是交给国家,会计只要把税算清楚就可以了,现在企业改制后,税局跟企业成了对立面,并且通过金税三期和各种税务专家专业人才,从脚武装到了牙齿,稍有不慎,就会被税局约谈。会计的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专业知识要求越来越高,赶紧充电。5、发票增量,税务局会实地核查,得有所准备发票增量看场地,主要是确定你是否有经营,经营规模是否确实需要你申请的发票量,准备几份近期金额比较大购销合同,负责人要在场,一般会问一些问题,如工厂预计年收入多少,工人多少之类的。6、长期零申报,税务局可能早就盯上你那何为长期?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半年以上为长期,具体也看各地方的规定。但是超过两年,绝对会被锁定,将面临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的联合提醒。人家也不想这样,真的是不善经营,已经够可怜了,还要被清查?其实,并不是所有的零申报都会被重点监控,比如处于筹建期的企业(业务还未展开都是正常的),或是确实经营不善,已经被有关部门关停等情况,可以到税务部门备案。税务局为何会盯上长期零申报企业?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长期零申报表示企业长期没有收入来源,那么企业的存续是不会长久的。虽说企业所得税是赚钱了才缴的,但增值税可是雁过拔毛,不管赚或赔,只要发生业务往来,就要报增值税。所以这些零申报的企业,是根本无经营业务的。如果有运营,即使没有业务,也有员工薪资、办公室租金、水电费等基本支出,长此以往,赔本赚吆喝的事儿谁要做?如果还有人坚持,那不是有毅力,那是有猫腻。如果根本没有实际运营,只是空头公司、僵尸企业,那么…当然是被清理。今年6月,两部门的联合发文,说的就是这一类企业。又不年报、又不缴税,这不是挤占社会资源、加大监管难度嘛!7、变更法人需要重新审计查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了,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也要变更,税务局要求出具变更法人原因说明,国家是拿干股的,现在公司老板变了,税务局肯定要问问为什么变?新老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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