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工在职期间患病规定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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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生病了,公司有责任和赔偿吗?
员工在职期间生病了,公司有责任和赔偿吗?在公司工作15天,导致生病原因不明确
- 浦东新区
如果不是职业病,公司不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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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是分开的,工伤这一块公司肯定要赔,交通事故赔偿可以要求公司和对方赔偿,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您好,对外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你好,装修公司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你们的协议来判断,如果你们的装修协议对地砖的颜色有明确的约定,装修公司就是有责任的。希望对你的问题有帮助。
你好,公司担保债务由公司负责
你好,不能的
不需要的。
你好,需要看合同的内容
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交警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作判断。然后再根据原因看是哪一方的过错导致的,过错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越大,当然也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所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与赔偿责任息息相关。另外交警作出责任划分不是口头的形式作出,而是需要出具一份书面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上主要会写明事故的经过、
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交警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作判断。然后再根据原因看是哪一方的过错导致的,过错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越大,当然也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所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与赔偿责任息息相关。另外交警作出责任划分不是口头的形式作出,而是需要出具一份书面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上主要会写明事故的经过、认定依据、承担事故的责任人、责任承担情况。事故责任一经作出,双方确认并认可,就可以作为该事故的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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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股东仅仅以出资认缴额为限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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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我在厂里干了6年左右了,就在2010年得了结核病,住院期和休养这段时间的工资待遇是否该保持不变的工资待遇是否该保持不变?-免费法律咨询-华律网
& & & 问题详情我在厂里干了6年左右了,就在2010年得了结核病,住院期和休养这段时间的工资待遇是否该保持不变?ask***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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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咨询律师,获得针对性回复今日咨询:40423条律师解答:61235条 相关常识
你正在咨询陈远国律师在职时患上晚期癌症,公司及劳保部门是否有相应的补助与赔偿?可否在回答中引用相应的政策或法律法规.
越详细越好.谢谢了.
众人你好:
你的问题我帮你查了一下,你看看能不能帮到你。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个做法是否合法,就看这20%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80%了。
至于全休的期间也是这个文件规定的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病系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外,只能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享受相应的患病待遇。
详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
患晚期癌症。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病系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外,只能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享受相应的患病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实行。?
··长病假老职工如何计算病假工资
病假现在分为六个月以内病假与六个月以上病假两种。
  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一是可申请大病求助,二是可申请低保,三是根据相关政策可享受有关补助。
1、你在一企业工作至今已经五年,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为期六个月的医疗期。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第59条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号》的全文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
癌症,亦称恶性肿瘤,为由控制细胞生长增殖机制失常而引起的疾病。癌细胞除了生长失控外,还会局部侵入周遭正常组织甚至经由体内循环系统或淋巴系统转移到身体其他部分。癌症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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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重视体检!重视健康!几例职工在岗突发疾病死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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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成都铁路局健康体检数据筛查统计:2017年,我局职工三类人员超过2千人,二类人员接近4千人,这些人员均为慢性病患者及健康风险中、高危人员。自17年初至今,我局已发生8例职工在岗因病突发死亡。随着职工生命的逝去,背后又是一个个家庭顶梁柱的倒下。通过2年来对职工在岗突发疾病死亡案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我们将典型病例整理总结,其中不乏一些发人深省的事例,下面这几例“案例分析”,将以最直观的方式告诉您如何才能避免突发死亡,保障生命健康。  01  身体警报不可  日,局疾控所接到某段劳人科健康管理人员电话,该段职工邓某今晨在岗因病突发死亡。局疾控所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对职工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  事发经过:死亡职工邓某,男性,51岁,近期主要负责工务宿营车看守工作。当日上午8点30分,邓某在宿营车煮面条时突然晕倒,呼唤无应答,“120”急救人员8点54分到达现场进行心肺复苏和静脉输液等抢救。至12点25分邓某呼吸、心跳仍未恢复,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初步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原因分析:①高发季节。秋冬季是急性心肌梗死的高发季节,突然的寒冷刺激可能诱发急性心肌梗死。②危险年龄。心肌梗死的发病与年龄密切相关,主要多发于40岁以上,其发生率随年龄增长而升高,男性多于女性。该职工51岁,正处于高发年龄段。③不良习性。该职工喜甜食,体重指数25.7,属超重;平日爱抽烟,平均每日40支,烟龄达到18年。长期大量吸烟可诱发冠状动脉痉挛及增加心肌耗氧量,进而诱发心肌梗死。④健康意识淡薄。据同事反映,邓某近半年来经常头痛、头晕,从未引起重视。发病前3天再次出现头痛、头晕,自行擦拭风油精,症状无缓解;发病前1天在私人诊所口服“感冒药”治疗,未及时到医院规范就医。  警示意义:邓某的死亡案例警示我们,40岁以上人群心脑血管疾病意外风险大增,特别在秋冬季节一定要提高警惕;要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减少烟酒等不良嗜好;面对身体发出的“报警信号”,务必要高度警觉,及时去医院规范就医,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贻误治疗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恶果。  02  危险因素切莫放过报  日,重庆铁路疾控所接到通知,重庆地区某公司发生一例职工在岗因病突发死亡,该所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  事发经过:死者傅某,男性,53岁,2月22日早上在单位布置了工作后回家取资料,于10:50分开车返回单位时在小区附近发病倒在车上,邻居发现后随即通知其家属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10分钟赶到进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电极除颤等治疗,最终经抢救无效于12:23分宣布死亡,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心肌梗死)。  原因分析:①危险年龄。心肌梗死的发病与年龄密切相关,主要多发于40岁以上,其发生率随年龄增长而升高,男性多于女性。该职工53岁,正处于高发年龄段。②危险因素多。从历年健康体检数据看,傅某体重指数属于超重;连续2年血脂中的总胆固醇和甘油三酯都偏高;血压超标,高达166/99mmHg。而这些指标,都是心肌梗死易发的危险因素。③缺乏健康意识。据傅某爱人介绍,针对自身健康指标异常,傅某一点都不重视,从未主动进行控制改善,也不去就医治疗。  警示意义:傅某的死亡案例警示我们,定期参加健康体检是及时发现身体病变的有效途径;体检发现的异常指标一定要高度重视,遵照医嘱及时复查或就医;针对血压、血脂等心脑血管疾病危险因素必须及时控制改善,否则就如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到时悔之晚矣。  03  基础疾病及早治疗  日,局疾控所接到某车站报告,单位发生一起职工在岗因病突发死亡,该所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事发经过:死亡职工李某,男性,51岁,3月24日18时15分左右诉说头晕冒虚汗,想吐,随即走到窗边向外吐了一口血,同事立即汇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此期间李某又吐了2次血。18时57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急救并送李某到医院实施止血、降低门脉高压等抢救。经两家医院抢救治疗,李某于26日10时36分死亡。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急性心肌梗塞。  原因分析:①不良习性。李某喜肉食,体重指数达到28.05,属于肥胖;早年经常饮酒,平均每周2-3次,每次3-4两。②健康问题多。李某四年前检查出患有乙肝,近两年体检血脂、血压、甲胎蛋白都增高,血小板计数降低,半年前发现肝硬化。③基础疾病未有效控制。李某从肝炎发展到肝硬化,期间重视程度不够,就医治疗不及时,近一年才在市内某医院门诊治疗,导致基础疾病未得到有效控制,病情不断发展,最后引发消化道大出血死亡。  警示意义:李某的死亡案例警示我们,健康的生活方式非常重要,长期、大量饮酒对肝脏的损害特别突出;患了慢性疾病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规范就医治疗,有效控制和延缓病情发展,减少并发症的产生,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以上是几例较为典型的职工在岗突发死亡案例,在这一个个沉重的案例背后,是对一个个家庭的沉重打击,他们年近半百,未能享受到光荣退休带来的福利就在工作岗位上献出了宝贵生命,我部门在极度惋惜的同时,更是希望广大职工能提高自己健康意识,时刻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为自己和家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践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劳逸足眠”,积极参加每年组织的健康体检,对体检检查出的异常指标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去医院规范治疗,及时就医,规范用药,改善身体状况,延长生命时间,切勿讳疾忌医,小病拖成大病,最终导致不可逆性疾病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来源:社保处  编辑: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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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在职职工患重病却不可能再继续上班有什么政策?
大家好!我想问一下,我有位朋友在奥克斯集团上班,有将近10年的工龄,今年刚又订了三年的合同.有医保有社保.现在发现患了癌症,不可能再继续上班.我请问一下:这法律有没有规定对企业在职职工患重病后,这医保社保的交付问题该怎么办,职工还可以享受企业的2/3补贴吗?企业有没有义务帮助该职工,或进行适当的经济补贴.   非常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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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和社保应该要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企业肯定也有义务关心和帮助...这是肯定的,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务保障部门去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根据法律和道德两条路进行.我有个亲戚也得了癌症,但是及时的治疗和良好的心态让他的病情一天天的好转。  
劳动者特殊假期的待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时限和待遇:  1、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2、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  ①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②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关于医疗期的计算:  按照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9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④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法律规定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除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的劳动者还应增加50%至100%医疗补助费。  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 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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