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用微信老板转账的,这样做全是偷税漏税违法吗还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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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头可以说是人体中功能最多的一个器官,它灵活的肌肉不但让我们在说话的时候可以有阴阳顿挫,上面满布的味蕾还能让我们感受到食物的酸甜苦辣。但你知道吗,舌头是口腔内最灵活的,人体的很多疾病也可以通过舌头表现出来,它就像身体健康状况的晴雨表。A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B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有风险,偷税漏税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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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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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微信还是社交工具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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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云 峰  文/本报记者 奥妮莎 周 婷 实习生 徐 燕 张佳敏
  从学生时代的QQ空间,到如今的微博、微信,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社交工具不断升级。如今,只需要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完成语音对话、购物、理财和送货上门等活动,人们在感慨社交工具便捷的同时,也有一些无奈和惆怅,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网民热捧抢红包游戏
  “过年的时候抢红包了吗?”这是节后很多上班族听到的一句话,在马年春节里,微信红包受到广大网民热烈追捧。腾讯官方数据称:农历除夕到正月初八,超过800万用户参与了红包活动,超过4000万个红包被领取,平均每人抢了4~5个红包。红包活动最高峰是除夕夜,最高峰期间的1分钟有2.5万个红包被领取。
  “我微信里有不少群,同学群、同事群、朋友群。过年大家都玩这个。过年期间,我抢到了30元,听说有人抢了100多元呢。”在呼和浩特市诚信数码广场工作的王珂一边向记者介绍她抢到的微信红包一边说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春节期间,不少市民都在朋友圈中抢红包,少则一两元,多则上百元,但是大多数抢到红包的人并不提现使用。
  和王珂有着同样想法的刘海滨告诉记者:“除夕夜,全家人一起坐在沙发上抢红包太好玩儿了!平常各忙各的,能这样参与一个活动,还是很有味道的。我觉得抢红包就是图个热闹,抢个人气,谁也不差这点钱。我选择让抢到的红包自然沉淀,或者下个节日再发出去。”说到底,大家只是将此看做一个游戏来参与,不想再有后续行为。
  朋友圈里搞营销
  “本人独家制作独创品牌全民麻辣。今日上新品种:鲍鱼、皮皮虾、螃蟹等海鲜,还增加海鲜炒饭、猪蹄、鸡翅等地方特色,色香味俱全,肉质鲜嫩,保证让喜欢吃肉的朋友,吃了还想吃,不喜欢肉的朋友,从此爱上它!自家独创,独家配方!”这是当天微信朋友圈的白洋最新分享的微信。
  瞄准“熟人模式”的社交营销,正在微信平台上越来越火。这一两年,微信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不少人就在其中发现了商业价值。白洋就是靠着朋友圈做小生意的其中一位,昨天他向记者讲述了近一年中,他低成本的通过该平台赚取人生第一桶金的故事。
  “起初发现朋友圈这一商机,是因为从去年开始,圈里总有很多人都在发自己经营的商品,随后便合计自己也做点什么小生意。”白洋说。出生于1989年的白洋是个帅小伙。他看到了微信朋友圈这个商机,2013年9月,白洋出资一万多元和亲戚联手开办了一个名为“全民麻辣”的自制海鲜外送业务。想到开办实体店需要资金、人员等一系列问题,这个刚步入社会的小伙子打算先通过微信来做自己的生意。他自己采购加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当天的制成品,然后根据订单以外送的方式送货上门。
  只需加成微信好友就能足不出户品尝到可口的海鲜,新鲜的模式受到了很多人的喜爱。随着白洋生意越做越大,他的固定客源也从最开始的9名顾客40盒海鲜,发展到现在的60多名顾客上百盒产品。有了固定的客源和资金的支撑,白洋打算今年开一家实体店。“下一步,我要把这个商标进行注册,然后进行加盟店的方式运作。”说起今后的打算,白洋信心满满。
  公众平台成为广告新领域
  2013年,周鑫成为首府一家广告公司推广微信公众平台的专职人员,一年的时间让他对微信营销有着自己的见解。周鑫说:“2011年微信作为聊天工具正式诞生,截至2013年年底,微信使用人数已突破6亿,各类公众平台多达200万,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微信公众平台达到自我宣传和提升品牌知名度的目的。其实,微信是一个强关系、强内容、弱传播的社交工具。作为新兴的营销手段,它只占了整个商业营销中的一小块。如果没有正规的实体店,单纯想要依靠微信平台做生意是不可能的。”周鑫告诉记者,他经常关注国内各大企业的公众平台,发现这些企业主要是通过微信宣传企业文化,还有就是和好友进行互动,几乎没有企业在微信平台上进行实物交易的。
  “有些人看中微信平台费用低、易操作的好处,就想把店开在微信内。现在看来是不现实的,因为微信和电商还是有大区别的。你在微信中发布的商品信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到,能看到的又不一定买,这样销售起来太慢了。不过,也有企业利用微信发布产品介绍,然后在网上销售的情况。而且微信现在也具有了支付功能,所以在不远的将来在微信里开店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周鑫说道。
  作为业内人士,在周鑫看来,随着微信功能的越来越多样化,它以后可能成为一个介于QQ和淘宝之间的综合类应用平台。
  推销转发让人不堪其扰
  随着微信用户群的扩大,微信成为人们加强联系的主要平台,关注微信朋友圈的人越来越多。而微信朋友圈也成为一些人谋利的工具。每天打开微信,最多的是推销、求转发等信息。微信在方便人交流的同时,这些求转发的信息也让一些微信用户感觉到一丝无奈。这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的。
  “我每天在空余时间做得最多的一件事就是刷微博和看微信朋友圈。今天正觉无聊的我听到微信的提示音响了,我满心欢喜拿起手机打开朋友圈,以为是朋友发来的联络信息,谁知一打开,发现又是一条转发信息,让我的心情沉入了谷底。信息说属猪的今年会有一难,转发这条信息和平安符属猪的就会财源滚滚,身体健康,诸事皆顺。没办法,转吧。谁的亲朋好友里没个属猪的,虽然不信,但也不能不转,特别无奈。”包丽娜无奈地说道。自从去年开通微信后,包丽娜说自己的微信群中几乎每天都会收到这样的求转发信息。让她为难的是,对方说不转就会减寿,不转父母就会怎样等暗含诅咒的词汇。除此之外,就是朋友圈中每天都会晒些孩子照片、家人出游等内容,不点赞感觉面子上过不去,点赞又觉得每天太累。
  自从微信在人民的广泛运用以来,除了一些心灵鸡汤外,各种各样的养生知识也在微信的朋友圈内铺天盖地的席卷而来。对于这些养生建议,到底是该信还是不该信,微信用户王利敏犯了难。
  《燕窝是怎么来的,吃它就等于自杀》《吃的健康,这五种人注定得癌症》《十种最养生的珠宝玉石》这些都是王利敏近期收到的,每每看到这些发布在朋友圈中的文章,王利敏总会打开看一看,心想,“燕窝到底好不好,那么贵的东西吃了还会致癌?”心里没底。没有经过专家认证的这些养生知识到底科学吗?还是只是为了转发量而产生的这些养生知识?2月14日,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民族营养师协会秘书长陈新立。针对微信转发的形形色色的养生知识,陈新立表示,大家还是应该有自己的识别能力,不要偏听偏信,相信权威单位发布的具有科学性的养生知识。
  莫让朋友圈变欺诈圈
  针对形形色色的朋友圈营销,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所长于光军认为,近几年微信、微博和QQ上经常会有个人或者企业推销产品这种营销比较新颖,并且正在逐渐成为主流。于光军说:“传统的营销模式只是根据群体特征进行,很难做到有针对性。而新兴的这些营销模式往往在特定的人群中传播,其中微信营销更是做到了点对点定制服务。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是一种新趋势,它能让人享受到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不过微信营销也有其局限性,在微信中不论是个人账号还是公众平台都需要用户添加才能进行互动。即使添加成功,也只能在固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所以扩展空间十分有限。”
  微信营销是传统营销方式的一种扩大化,但是还存在一些隐患。首先,微信账号内都会含有部分个人信息,甚至和个人手机绑定,所以在互动的时候,这部分信息可能会被泄露。从而会给一些不法人员设置陷阱的机会;其次,通过微信购买物品进行支付的时候,个人的金融信息可能会遭到泄露;最后一些法律禁止或者边缘化的商品可能通过微信营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在财务方面,由于微信营销没有实体店面也容易发生偷税漏税等躲避社会责任的问题。
  微信营销是一个新产物,它存在的价值和问题在短期内是无法全部显现的,但是微信营销想要发展必须其他手段就必须跟上,这包括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这绝对不是一件小事。
  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川认为,广大微信用户通过微信分享各种资讯信息,在享受微信服务给大家带来了更多的沟通、快乐的同时,应该注意,通过微信分享各类资讯时,要主动、谨慎地辨别资讯内容,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权益或内容失实等问题,如果散布上述信息,将有可能导致承担严重法律责任的后果。
  蒋川说,首先,如果发布的内容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次,如果发布的内容扰乱了公共秩序的,造成不良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三,如果发布的内容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微信的广泛应用,带动了微信支付用户的增多,微信支付带来了更加便利的支付体验,使移动支付领域更加丰富,也给传统支付功能带来了新鲜血液,成为支付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蒋川提醒用户在使用新兴的微信支付功能时,要高度重视账户安全,预防手机病毒可能带来的资金隐患,防范因移动支付可能带来的电信诈骗,保护账户和资金安全。
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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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微信朋友圈购物,安全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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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要保留聊天记录以及银行转账凭证,关键时刻这些将成为维护合法权益的证据
时下,微信朋友圈作为社交媒体平台的同时,俨然逐步发展成为一种购物形式。然而,在被认为信誉度较高的微信朋友圈中购物真的安全吗?近日,山西警方就破获一起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高达8000万。
4月19日,省公安厅通过官网“山西公安便民服务在线”发布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在网络上购买了贵重商品,一定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以及银行的转账凭证。关键时刻,这些记录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证据。
个人代购成风 微信陷维权“泥淖”
去年7月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显示,去年上半年,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同比增长100.04%,微信网购纠纷正在以成倍的速度增长。
微信代购目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偷税漏税。代购者将商品从海外带入国内或者直接邮寄回国,逃避了缴纳进出口关税。二是维权难。消费者一般不知道代购者的真实姓名,很多代购店铺没有正规注册,只要经营者将消费者从好友名单中删除,就无法继续联系。三是真假难辨。卖家多以“代购商”自居,销售的却是高仿商品,以低廉的价格蒙骗消费者。
记者还了解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是经营主体。“微商”多为通过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经营的商家,一般是有实体店铺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经微信平台开办方腾讯公司的认证后方可开办,属于经营主体。因此如果与“微商”产生交易纠纷,仍然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而现实情况是,市民朋友所接触的“微商”都是使用个人注册的账号,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与他们的买卖行为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很难受到保障。尽管采访中有律师表示,特定的主体若不能算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还可以适用合同法。但消费者若选择此种维权途径,投入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价值。
在违法成本上 不少“微商”没意识到售假严重性
缺少监管,经营混乱、质量无保障、维权难等问题,真的在微信“朋友圈”无解吗?
2014年,微信平台就开展了“雷霆行动”,呼吁将微信朋友圈与营销平台区分开来。一方面对部分通过大量添加好友从事商业营销的个人微信号进行联系人数量限制,另一方面对用户举报较多、涉及假货及商业侵权的微信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随着“电商”领域的消费投诉近年来持续攀升,维权难也是消费者反映的普遍问题。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在提高12315专用电话畅通率的基础上,将强化12315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受理渠道建设,推进12315接入网购平台。
在违法成本上,警方表示,不少“微商”完全没意识到自己售假行为的严重性。据悉,生产、销售仿冒产品行为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属违法行为。在生产领域,应当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查处;在流通领域,应当由工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一旦达到一定数额,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发现问题要及时投诉举报
目前,微信好友发布广告分两种,一种是好友发布的广告,另一种是好友转发的广告。警方提醒,对微信好友发来的消息,尤其是陌生链接,最好提高警惕;对于好友转发的广告要反复确认,如果无法保证产品来源,就不要购买。此外,要警惕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风险。对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不要轻易购买。同时,多了解产品原料、产地等信息,如有条件,多与产品实物或官网上的商标和外观对比。
在确定购买后一定要选择好交易方式。如果卖家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直接付款,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尽量选择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
最后,通过移动社交平台购物时,要注意保存好交易过程记录,核实对方姓名、所在地等信息,还要注意保存好聊天记录、交易信息单在内的涉及商品服务的数量、型号等关键性交流信息,并要求销售方提供购物凭证,如订单截图、收银单据及出售商家的联系方式等,便于维护自身权益,一经发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公司给员工发工资直接银行卡转账是逃税吗_百度知道
公司给员工发工资直接银行卡转账是逃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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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家的规定。现在,你不管在哪个单位,打工,估计工资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形式发的。哪里还有公司会发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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