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有没有把地价提高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_百度知道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
那划拨前呢?这划拨是干什么,,划拨后肯定是国有土地是个城中村,集体土地,2010年被市政府和省政府征转了? 反正没看到钱 准备招拍挂,后来流拍了。现在又被政府给划拨了,有时间限制吗? 怎么个补偿?难道已经是国有土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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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用地等等。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 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实际上,伴随城市土地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已于日发布的第8号令《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不论哪种方式, 划拨土地的价值属性已经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中有所体现,明晰这些价值属性及其结构,对于提高土地集约化效益,合理进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出让金的高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使用划拨土地因没缴纳出让金,所以没有明确受那些因素的限定,这样在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如何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作因素调整就显得无所适从了。因此,需要估价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估价方法和合理的调整系数。本文在对划拨用地的价值构成及其基本估价方法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讨论。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 评估时最常用的是基准地价法。为了确切掌握划拨土地的价值构成,首先需要了解基准地价的价值构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对 城市基准地价内涵的统一规定,即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 容积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法是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基准地价测算的土地价格可以分为楼面熟地价、地面熟地价、楼面毛地价、地面毛地价四种类型。基准地价的表达方式可以有级别基准地价、分区基准地价和路线价。在实际运用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基准地价一般是指具有级别的地面熟地价。对于地面熟地价而言,其价值构成基本由3大部分组成: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开发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权益。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其基本计算公式是:土地价格=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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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机关团体等公益事业用地上,划拨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无偿或者缴纳一些征地成本的方式提供给用地方目前的供地方式有两种,无期限使用的方式。这种方式用于公共基础设施。您说的补偿是什么概念。土地划拨前肯定已经经过征收了的,就是国有土地,划拨和出让
这是个城中村,没有拆迁,家家都住宅基地。,还是和原来的生活方式一样,怎么就被划拨了? 征收是有个省政府的征收文件,也没补偿啊。就是突然,土地的性质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又被划拨给村里啦,这是个也可以?
如果没有其他问题,国有土地的价格远远高于集体,对你们是有利的
那我们家现在的宅基地 是国有土地的性质? 可以这样理解吗?
宅基地是集体土地
那这么解释呢? 我们的房子(宅基地)本来是集体土地,2010年被征收了?,但没有征收(没有拆迁,只是有个省里文件文件),今年2014年8月(邯郸人民政府)把这块地330亩(也就是我们村)的土地划拨给基层自治组织(也就是我们村),划拨的土地,你说是国有土地,那现在我们的房子(也就是宅基地) 到底是集体土地啊还是 国有土地呢? 真的感谢你得回复。
如果是权属登记有问题,不管国有还是集体都是有问题的,如果地还是你的地,使用权人没错的话,那国有是好于集体。所以,争论的关键在于,发证的使用权人对不对,有没有错。
也就是说,你说的那个基层组织是不是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你只需要说清楚这一点即可
有理,但你说, 宅基地是属于村们自己(也就是谁住着谁拿着宅基地证)还是属于村委会(居委会){2003年(我们村农改非)已经是城市户口},如属于村民的话,那么就是我们得益(想当于有了变成了国有土地的宅基地(房子)),如是属于村委会(居委会),他们就得征收我们的房子才能有使用权。 我理解的可以吗?那么,如果是属于我们自己,那么是否可以把宅基地证换成国有土地的房产证呢,可行吗?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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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顿和规范我区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保护耕地,体现国有土地资产价值,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联系本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使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对照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具体要求,客观地分析和找出本地区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上存在的问题,努力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供制度保证。&&&&(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同时,各市、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实施步骤、要求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的需求,以及一级土地市场供求行情,科学编制各类用地的供地计划,按法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利用力度。凡有闲置土地的地方,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制订年度利用闲置土地计划,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优先考虑供应闲置土地。对于可利用闲置土地而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包括有偿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三)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各地要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集中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今后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渠道。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四)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以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建立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对土地的收回、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的统一开发。为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对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从每年的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划出10%左右的资金,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专项资金,滚动发展。金融机构也应依法给予信贷支持。&&&&(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中,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出让方式提供,其中商品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必须在出让合同签订前20个工作日公示,确认无竞争者后,方可协议出让,并将协议结果予以公布。今后,各地不得采取“修路(或其它工程)补地”等其他一切非法的方式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协议、招标、拍卖,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有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六)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城乡地价体系,开展城镇基准地价评估和农用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经费,专项用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和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凡没有建立基准地价的市、县,应于2001年年底前建立基准地价;已建立基准地价尚未按规定更新的市、县,要在2002年上半年以前更新。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要尽快建立全区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区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该地块评估确定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各级政府可据此确定不同用途、不同土地等级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对市场交易中申报的土地转让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七)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所有土地交易行为,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都要依法进行登记。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单位和个人都可依照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坐落、流转情况等登记资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八)集体决策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利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九)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内设的监察室和执法室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拍卖供地而不进行招标、拍卖,仍然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三、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是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要求,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引导土地交易双方依法交易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有效途径。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即土地交易中心或所,明确其机构性质、工作职能,落实交易场所、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协调好监察、行政、事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在土地市场运营和管理中的工作关系。&&&&各种土地交易都应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进行。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的土地交易,必须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赠与等交易行为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交易机构要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公开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欺行霸市和强行推销中介服务,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地还要不断培育、完善地价评估机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交易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建立和健全土地中介服务体系,其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四、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整治清理工作&&&&要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清理工作。重点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等以及土地收益收缴使用等方面进行清理整治。专项整治清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的要求进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落实。通过清理整顿,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市、县应抽调土地和监察、财政、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得力人员,组成专项整治清理工作班子,把这项工作做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督促和检查,整治清理工作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并将全区整治清理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点击数:682广州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出炉
来源:广州日报
http://house.ifeng.com/rss/news/30/news_buying.xml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贾政)近日,广州市国规委公布了《2017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成果的通告》(简称《通告》),《通告》显示了广州12区的土地级别和最新基准地价,其中,冼村街道、猎德街道(含海心沙)、沙面街道和区域,级别价为29867元/平方米,成为广州市第一级别的住宅建设用地。新的基准地价,将从日开始执行。据了解,本次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和区所辖范围。而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指宗地外通上水、通下水、供电、通讯、通路,宗地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程度和设定容积率下,于估价期日日的区域平均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纯收益。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办公、住宅、工业、公共服务等五类用途。住宅用地:分为十二个等级国有建设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以及用地级别一直都备受关注。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共分为十二个等级,土地使用年限均为70年。其中,冼村街道、猎德街道(含海心沙)、沙面街道和区域,级别价为29867元/平方米,成为广州市第一级别的住宅建设用地。而区、区、区大部分地区均为第二级基准地价地区,二级基准地价为22992元/平方米。三级基准地价区域,主要集中在区和区,基准地价为1646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此外三级基准地价区域还包括区的小谷围岛。而最便宜的第十二级基准地价位于和,级别价仅为79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商服用地:地价差别大商用地块方面,共分为十二个级别,土地使用年限均为40年,其中最贵的区域集中在区与区等热门商圈,其中包括-,以及-的商圈,海心沙,,沙面岛在内的区域级别价(含路线价)65143元/平方米,级别价(不含路线价)为33186元/平方米,属于第一级商服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二级商服用地主要集中在区以及区,比如商圈。该级别的基准地价级别价(含路线价,即在商服路线价区段上的临街商服用地,在标准深度内的部分,其商服地价在网格点价格的基础上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商服路线价加价)为40140元/平方米,级别价(不含路线价)为26599元/平方米。而最便宜的第十二级基准地价位于和,级别价仅为92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用地:最高工业用地级别分为八个级别,使用年限为50年。第一级基准地价为2857元/平方米,主要位于区和区。具体范围为:人民南路-人民中路-人民北路-路-环市中路-麓湖路-恒福路-先烈东横路-先烈中路--水荫四横路--禺东西路-广深铁路-华南快速干线—珠江(含海心沙、)-人民南路区域。第二级别工业用地低价则为2013元/平方米,沿第一级别级地价分布,主要在区、区、区。办公用地:CBD独占鳌头办公用地的使用年限也为50年,其中最抢手的办公用地仍位于CBD中心区,至火车沿线的办公用地地价独占鳌头,广州大道中-禺东西路-广园快速干线-路-龙口中路-东路-海欣街-石牌西路-大道西-华南快速干线-珠江(不含海心沙)-广州大道中区域的级别价位14396元/平方米,为第一级别办公用地。第二级别办公用地主要分布于区、区和区的阅江路沿线。公共服务用地:使用期限50年此次基准地价成果新增加了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具体而言分成两类,使用期限均为50年。第一类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等项目用地,这类用地和办公用地的利用特点更相似,第一级别级别价为7115元/平方米。第二类是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公共设施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项目用地,这类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利用特点更相似,第一级别基准地价为238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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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续费困局的出路:年租制
  文|孙煜华
  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 复旦大学博士后
  近日,“一批20年产权住宅到期,续期须按房产价格三分之一缴费”的消息触动了人们的神经,不仅如此,“住宅用地70年大限如何续期,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又在逐步发酵成一个新焦点。
  当然,最后这个消息被证明是个“乌龙”,温州市国土局表示,《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近期媒体又报道“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对信息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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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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