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可以不轮候冻结扣划最新规定银行帐户直接进行扣划吗

税收执行与法院执行冲突的税务应对
14:55:28&&&来源: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评论: 点击:
执行难是困扰行政执法机关的一个共同难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很多案件都面临无法执行的窘境。特别是在具体税收稽查实践中遇到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执法部门执行冲突时更是无以应对。2015年,遵义市地税局稽查一局在对某房开公司冻结账户时发现该公司账户已被法院等司法部门多次冻结,按以往的执行经验,或许税务机关就寻求该企业其它资产来执行税款,但该企业经过查证,基本已无其它资产可以执行。为保证税款安全,应收尽收,稽查一局执法人员加强对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寻找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税款的查封、划缴都应先执行税款。在找到相应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积极与相关法院、银行协调沟通,取得相关部门的理解。冻结划缴税款20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维护了国家税收的权威性。
案例: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2014年遵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起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涉税情况、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认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期间少缴营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元、价格调节基金元、土地增值税元、印花税20345.49元、房产税52769.69元,土地使用税元、契税元;责令该公司代扣代缴个所得税34.20元,上述税费合计元。并对上述少缴纳营业税(不含还房部分)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还房部分)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元、房产税52769.69元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上述涉税事宜在2015年5月遵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稽查一局经过合法程序,经遵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对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该公司在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实施冻结。在对银行存款账户冻结过程中,发现其账户在2015年的3月和5月,已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办理了司法冻结和司法强制执行扣划手续,该银行账户存在三次司法冻结手续。在这种情况,稽查一局执法人员加强对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寻找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税款的查封、划缴都应先执行税款。在找到相应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积极与相关法院、银行协调沟通,取得相关部门的理解,执行税款200万元。&
一、银行不得以账户多头冻结为由拒绝税务机关冻结存款账户的要求,必须确保税款不流失&
日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账户有200万元的存款余额(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银行存款账户,产生存款余额的原因是该账户属于房开公司银行按揭款支付专户,存款余额是按揭发生后直接进入该账户),稽查一局要求对该账户再次冻结。银行提出该账户已经被冻结三次,由于银行系统设置的原因,不能实现第四次以上的冻结手续。稽查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告知银行不能办理冻结手续属于银行内部问题,不能作为不冻结存款账户对抗税收执法的理由,如银行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冻结账户,造成税款流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与银行法制部门沟通,银行对该公司账户进行了人工监管冻结,任何部门对该账户的资金需要进行扣划,必须先行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至此稽查一局完成第一步冻结银行存款账户的工作,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
二、轮候查封税款应优先&
该账户被稽查一局冻结后3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人员抵达遵义对该公司账户的款项执行司法措施,要求银行协助司法机关扣划存款。银行部门提出税务机关冻结了该账户无法扣划款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部门妨碍司法执行,将对银行进行处罚,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司法拘留。
》(法释〔2004〕15号)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有先后顺序,谁先冻结,谁有权先行划款&,这是司法执行中的惯例。法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在税务冻结之前,应当先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稽查一局提出两点反驳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释〔2004〕15号)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有先后顺序,谁先冻结,谁有权先行划款&,这是司法执行中的惯例。法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在税务冻结之前,应当先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稽查一局提出两点反驳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的规定是针对人民法院之间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冲突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强制措施;2、即便适用于行政部门,该规定只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先后顺序的规定,并没有对执行扣划行为有先后顺序的要求,到执行环节应当审查执行优先的问题。人民法院认为稽查部门提出理由在司法执行中从未遇见,不能理解,仍然坚持应当先按照法院的规定先执行法院的强制措施。双方对此并没有达成共识。
三、法院强行扣划,稽查部门依法争取税收优先权&
由于税务与法院之间没有达成执法上的共识,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只对协助执行单位&银行&,银行不履行扣划义务将对银行采取司法措施。工商银行对此十分紧张,向稽查部门提出是否先按法院的要求办理。稽查部门回复银行:该账户已被地税部门冻结,如果银行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将该款项划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银行同样也面临处罚的风险。银行风险是执法部门之间的冲突造成。鉴于实际情况稽查一局向工商银行发出税务事项通知,要求银行不能将该账户款项扣划给法院,应当保障国家税收的优先执行,同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该院协助稽查一局执行国家税款。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轮候冻结,只对法院之间适用,并且只是说明冻结存款有先后而未说明执行存款有先后之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该法条表明国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扣划冻结的存款,是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无担保债权,其履行顺序应当在国家税收之后,在与税款征收产生冲突时应优先缴纳国家税款及税收滞纳金。
四、法院优先执行国家税款
稽查一局发函到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稽查一局采取书面的行政执法要求,请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将该公司银行存款扣划到地税局账户缴纳相关税款。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最初不理解,认为法院执行被行政机关阻碍,强烈要求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到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实确认了税收优先权,最终认可稽查一局执行的税款优先于法院执行款,将该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扣划到地税局税款缴纳账户,后续存款依然由地税部门优先执行。
该案例是遵义市近年来第一例与司法部门执行发生冲突、并保障国家税款优先执行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税收执法与司法执法冲突的各种状况及解决方法。法院部门作为司法最终裁定部门一般难有其他行政部门与之对抗,现在税收执行案件中有很多少缴税款的纳税人资产都被司法部门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此税务部门应该尽全力维护国家税收的尊严,保障税收入库。
(作者系遵义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稽查一局局长)
http://www.gz-l-tax.gov.cn/ztzl_26105/dxdcyjzfjshd/9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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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借钱不还、恶意欠薪的生活,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尤其冻结扣划被告的财产。但是有13种资金,法院无权冻结扣划。一起来看一下。
  一、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2、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z银函[199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注意:资金的性质是在不断变动的,当国库库款通过财政机关的手,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划拨时,这一资金的性质就不再是国库库款而成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了。
  二、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的资金,一般并不属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而是专属于某一项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类特定对象,在此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除非因为特定的目的,否则这类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1、&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 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3、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
  (1)设立信托前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4、证券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三、因资金的特定用途已经明确,而只能冻结不能扣划
  这类资金一般为金融特定业务的资金,此类资金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享有了在先权利,且涉及到金融业务的稳定运行,因此相关规定明确,只能冻结,一般不能扣划,只有当这些资金丧失了其担保性质的用途后,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划。
  1、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2)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3)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银行承兑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3、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但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除外。
  依据:《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
  第四条&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四、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
  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
  注意:对于信用卡中超过欠款数额的溢缴款,应当属于存款性质,对于此类资金,普遍认为是可以冻结、扣划的。
  五、法院已受理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应当中止。&
A可以起诉要求分发补偿款
A一般不会。。
A依据承包合同处理
A公租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个人是无权擅自处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以当承租人百年之后,身为亲属者,是不可以继承该房 的租赁权(即使用权)。
但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该地区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该地区常住户口或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该地区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A如果一直没有变更承租权,也没有人实际居住,有可能导致被收回,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A你好,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先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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