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作用,制定公司物流规划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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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再迎春天 国务院发文让各种配送车辆“车”畅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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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邦物流 飞邦快递 飞邦速运 快递畅行 国务院快递文件
快递之声年月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意见》强调,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对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采取通行证管理的城市,应明确管理部门、公开准入条件、引入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国发〔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而且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推动。主动作为、支持发展。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在政府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二是逐步规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三是加强引导。把握趋势、因势利导。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在商业模式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引导力度,引领电子商务向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加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步伐。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基本建成。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四)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国务院审改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推进对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邮政局)简化境内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上市审批流程,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人民银行)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探索建立能源、铁路、公共事业等行业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合理降税减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研究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等相关政策。(证监会)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商务部)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发展改革委)
  (七)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规政策跨境销售两用品和技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进一步加大网络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财政部)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促进就业创业
  (八)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九)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推进国家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教育部、财政部)
  (十)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推动转型升级
  (十一)创新服务民生方式。积极拓展信息消费新渠道,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支持教育、会展、咨询、广告、餐饮、娱乐等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鼓励支持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旅游局、工商总局)加快建立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研究制定7天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工商总局)
  (十二)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商务部)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市场,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向网络化市场转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商务部)
  (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商务部、农业部)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商务部、农业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林业局)
  (十四)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开展品牌经营,优化配置研发、设计、生产、物流等优势资源,满足网络消费者需求。(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鼓励创意服务,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十五)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建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相关应用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等加强合作,实现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推广应用具有硬件数字证书、采用国家密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算法的移动智能终端,保障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制定在线支付标准规范和制度,提升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安全性,满足电子商务交易及公共服务领域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合作,提升电子商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人民银行、密码局、国家标准委)
  (十六)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和机构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新型监管方式。(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规范保险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涉及的信用保证保险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信用保险、个人消费履约保证保险等新业务,扩大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范围。完善在线旅游服务企业投保办法。(保监会、银监会、旅游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十七)支持物流配送终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组织新模式。(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邮政局、发展改革委)支持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鼓励社区物业、村级信息服务站(点)、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务。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邮政局、农业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财政部、商务部、邮政局)鼓励学校、快递企业、第三方主体因地制宜加强合作,通过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件收发室、委托校园邮政局所代为投递、建立共同配送站点等方式,促进快递进校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邮政局、商务部、教育部)根据执法需求,研究推动被监管人员生活物资电子商务和智能配送。(司法部)有条件的城市应将配套建设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终端设施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快递)企业对网络购物商品包装物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对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采取通行证管理的城市,应明确管理部门、公开准入条件、引入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十九)合理布局物流仓储设施。完善仓储建设标准体系,鼓励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加强偏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林业局)各地区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引导社会资本进行仓储设施投资建设或再利用,严禁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商务部、邮政局)
  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积极发起或参与多双边或区域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和交流合作,研究建立我国与国际认可组织的互认机制,依托我国认证认可制度和体系,完善电子商务企业和商品的合格评定机制,提升国际组织和机构对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和商品认证结果的认可程度,力争国际电子商务规制制定的主动权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话语权。(商务部、质检总局)
  (二十一)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进口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大力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在全国范围推广。(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抓紧研究制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的贷款支持,研究制定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上市的规范管理政策。(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简化电子商务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拓宽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业务办理渠道。(外汇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各驻外机构应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进一步开放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电子商务市场,推动设立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鼓励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合作,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建立政府、企业、专家等各个层面的对话机制,发起和主导电子商务多边合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二十三)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密码局)
  (二十四)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密码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电子商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洗钱等便利,并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健全支撑体系
  (二十六)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或适时修订相关法规,明确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电子检验检疫报告和证书、各类电子交易凭证等的法律效力,作为处理相关业务的合法凭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投诉管理制度,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扩大电子商务统计的覆盖面,增强统计的及时性、真实性。(统计局、商务部)统一线上线下的商品编码标识,完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体系,研究电子商务基础性关键标准,积极主导和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委、商务部)
  (二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逐步降低查询及利用成本。(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八)强化科技与教育支撑。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发展规律研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交易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网络定制服务、网络平台服务、网络交易服务、网络贸易服务、网络交易保障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工程。强化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学科体系,引导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建立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服务机制。(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九)协调推动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各地区要把电子商务列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和对外经贸合作战略,立足城市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推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建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加快开展电子商务法规政策创新和试点示范工作,为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实践依据。加强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支持与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于2015年底前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要完善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服务。有关社会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监督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和服务创新。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及企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密切协作,开拓创新,共同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社会共治、辐射全球的电子商务大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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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认为,随着近几年我国物流业的迅猛发展,社会物流总额呈现连续增长的态势,物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充分认识到物流业的作用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制定了物流业发展规划,并出台了必要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推进物流业的发展。但从整体上看,尤其是针对目前物流运行各自为政的局面,现行政策尚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需要在政策的制定、实施等方面加强和完善。本文在对物流业现行政策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制定物流政策的相关建议,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应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实现物流业的整体推进。
  关键词:物流发展规划;物流产业政策;政策体系;政策效用
  近几年,我国物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2001年以来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连续四年保持加速增长的态势。物流运行条件不断改善,社会物流总效益进一步提高,物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经济发展对物流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物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充分认识到物流业的作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和30多个城市制定了物流业发展规划并出台了必要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快速推进物流业的发展。
  一、物流政策法规建设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现代物流得到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江泽民、吴邦国、李岚清、吴仪等中央领导同志以及各级政府官员在各种会议上发表了对流通、物流发展的许多重要讲话,从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实现流通现代化的角度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提高物流的现代化水平。中央有关部委也分别针对发展现代物流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2005年8月,商务部颁布《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商法发[号),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市场法律工作的基本思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出发,适应依法行政和实现对全社会流通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市场流通立法工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我国流通立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初步建立起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调控与管理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
  2004年8月,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交通部、公安部、铁道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经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其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营造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强基础性工作,为现代物流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加强对现代物流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意见》的颁布,从税收政策、土地政策、市场秩序等方面明确了物流产业发展政策取向,对我国物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从政府角度下发的第一个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为物流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文件明确提出了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要求积极培育现代物流服务市场;努力营造现代物流发展的宏观环境;继续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广泛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加快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人才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继续深入研究探索,不断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
  2001年8月,交通部颁布实施了《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交通业发展物流服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要求加强主枢纽建设和发展中转货运站和运输仓储设施,鼓励不同类型企业联合经营以发挥综合优势,鼓励发展多式联运和“门到门”服务,鼓励开发第三方物流服务,在坚持适度对外开放原则的前提下提高开放质量和水平。
  2002年4月,国家经贸委、交通部、外经贸部、铁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制定了《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其目的在于加强全国集装箱运输工作的综合组织与协调,改善服务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多式联运。
  2002年6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市场准入和审批程序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目的在于规范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国际贸易和物流的对外开放及健康发展。这是我国承诺加入WTO后三年内逐步开放物流市场的一个实质性的举措,标志着我国物流市场正式对外开放。
  近几年还陆续出台了促进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现代物流管理规定》,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颁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此外,《港口法》、《运输市场准入条例》、《管道法》、《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将相继出台,《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也在修订之中。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的《物流术语》已成为国家标准。此外,国家还将出台一系列措施来推进物流产业的发展。这些措施包括:规范物流企业前置性审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审批之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一律取消;取消国内铁路货运代理资格的行政性审批;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实行差额纳税;加强收费管理,取消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集资收费等;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国物流企业到中国开设物流公司,参与中国物流企业的建设和运营;完善投资环境,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提前报检、提前报关、货到放行”的通关模式;优化城市配送车辆交通管理,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的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方面提供便利。
  二、我国物流业现行政策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虽然国务院以及各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物流运行的政策法规,但从整体上看,物流政策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1.现代物流发展缺乏指导整个物流产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的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支持配套政策,如融资政策、产权转让政策,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目前我国对现代物流的理性认识尚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界对物流业务的重视和开发还有很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处于物流核心地位的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水路交通和航空等企业,各自为战,部门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垄断等阻碍了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这一点从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中也能略见一斑,以部门、行业立法为主,技术性法规居多,法律法规的效力十分有限。
  2.政策导向定位不准,目标重点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现代物流作为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行业、各部门协同作战,密切配合,进行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构筑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的物流服务网络体系。目前国家政策对物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在一段时期内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并没有明确体现,造成物流发展的盲目性,各地各级政府不分具体情况一哄而上,物流园区、物流基地等相继上马,有些已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有明确的政策导向,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应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3.现行政策多为部门法规,缺乏统筹物流产业整体规范发展的综合性产业政策.从已颁布的法规来看,多是从部门角度出发对本行业的行为进行干预和规范。如现行法规中较多是专门针对运输业的法规,包括公路、铁路、海运、港口、货代等。物流业是一个需要整合多个行业资源来实现高效率的特殊产业,尤其需要有能整合不同行业资源、具有整体性的法规,这方面现行法规仍有很大欠缺。
  4.事后政策居多,缺乏前瞻性、系统性.一项政策或法规应具有前瞻性,应能在事前就规范总体的框架,应能预见到一些将会出现的问题并予以规范。同时政策的出台还应有系统性,成系列地推出。但现行政策的推出多在事后,尤其是出现问题时才会想到相关的政策法规的不健全,这是非常不利于物流业发展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尤其是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的新兴事物,更需要健全的法规来创造规范发展的环境,在这方面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5.缺乏鼓励物流技术创新的政策.在物流业的发展进程中,物流关键技术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物流技术包括硬技术和软技术,涉及诸多方面,如条形码技术、电子数据交换、卫星定位系统、高速快捷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规划等。现代物流发展除了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企业物流服务能力的进一步开发之外,更重要的是来自技术的因素尤其是信息技术。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了对物流中大量的、多变的数据进行快速、准确、及时采集并迅速分析处理的能力,大大提高了信息反馈功能,进而提高了控制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提高了物流运营的效率。因此,应尽快推出相关的物流技术促进政策,实现物流业关键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以技术进步来推动物流业的快速高效发展。
  三、对今后制定物流政策的建议
  2001年底,我国制定了未来5年全国物流发展规划,其主要内容有:一是积极培育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争取到“十五”期末社会化物流配送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是修建若干条贯通全国并可以开展国际配送业务的联运干线,构建全国性的商品物流配送绿色通道;三是在全国大中城市、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建设具有合理规模的现代商品物流中心和专业化配送中心,构建全国性物流配送网络;四是培育若干国家物流骨干基地,有条件的争取发展成为亚洲的重要物流中心:五是确定一批物流配送示范项目,在全国各大区中心城市,选择符合现代商品物流配送基础条件的企业,建立具有全国性经营网络的专业化骨干物流配送企业。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物流业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研究。配套的、具有前瞻性和系统化的政策法规是规范和推动物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制度保证。要加强对政策的作用机理、政策实施效果、政策系统性和科学性的研究,树立科学发展的政策导向,制定相配套的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物流政策,为物流业创造良性发展的制度环境。
  第一,加快制定物流产业政策,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实现物流业的整体推进.物流的产业化发展是趋势,是社会分工专业化的需要,也是实现规模经济的需要。物流组织活动只有在规模经营和网络化运作的基础上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因此,工业及商业企业寻求物流服务的外部支持或构建供应链已是大势所趋,企业物流管理与专业物流经营也将进一步融合和渗透。当前物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必须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制定物流业的产业政策,这将有利于与物流发展相关的各个行业及经济管理部门,按物流产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进行政策设计与推进,避免无谓的部门权力纷争。制定物流产业政策还将进一步促进不同领域相关行业在发展现代物流进程中的协调和配合,强调整体性发展,达到共同发展提高效率的目的。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标,以产业为直接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和完善,直接或间接干预本产业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及商品、服务、金融市场的相关政策的综合。产业政策是政府对未来产业结构变动方向的干预,同时也是为弥补市场机制失灵而采取的补救措施。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可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规划产业结构,规范产业市场,整合多方资源,提升本产业产品竞争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率。产业政策的主要作用在于弥补市场的缺陷;实现产业的超常规发展,缩短赶超时间;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实现产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制定有效的产业政策是进一步推动物流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制定产业政策的理论依据包括四个方面:(1)后发优势理论。依据李斯特的动态比较费用学说,工业化起步较晚的国家,有可能经过产业政策的保护与培育,发展起新的优势产业并以这种优势产业参与国际分工,从而实现以先进的生产结构占据有利的国际分工地位。因此,只要在政策的保护下达到规模经济阶段,就能发展起新的优势产业。(2)结构转换理论。结构转换是一个重要的利益再分配的过程,需要在产业政策的指导下主动实施,因而必须要有政策的干预才能顺利完成。(3)规模经济理论。应当利用产业政策首先保证工厂规模达到最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产业迅速成长并获得国际竞争力,进而与国外企业抗衡,为了本国的长远利益,政府应当通过产业扶持政策来负担产业振兴费用,尤其是通讯、交通运输等最优规模很大的产业,由于达到规模经济之前的社会收益率远高于企业收益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投资或直接出面组织国有企业是必要的。(4)技术开发理论。技术是一种难以按一般市场原则进行交易的知识财富,技术的开发过程或开发结果经常存在着社会收益率大于企业收益率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会极大地削弱企业投资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因此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政府的产业政策干预是保证技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物流发展的产业政策,应当包括产业促进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企业布局规划,相关行业协调政策以及相配套的土地政策、税收政策、市场准入政策、金融政策等。由于目前物流业分散在不同主管部门,因此一定要防止政出多门,防止物流企业无所适从的现象进一步蔓延。同时,由于物流企业平均利润水平比较低,为了确保物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相应的扶植政策是必要的。
  制定物流产业政策应遵循以下原则:将物流产业确定为一定时期内重点发展的产业;明确中心城市物流的政策定位;政策的目标在于培育和健全物流市场;以物流技术政策为核心,鼓励技术开发和关键技术创新;要强调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各相关行业的有效整合,进而全方位推进物流产业化发展;建立政策实施的保障体系。
  第二,树立物流业发展的正确政策导向,提升政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找准“切入点”,同时配合具体的相应措施。这样的政策才称得上是科学严谨的,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效用。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政策观念,即要树立产业政策的观念,重视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观念,实施适度开放与保护政策的观念以及科学的行业管理政策的观念。要加强基础性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其次,明确物流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物流业的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建立现代物流体系,构建高效率的区域物流网络,建立物流技术标准,促进物流系统的合理布局、物流园区的有序建设等。再次,明确政府职能,即为物流业的发展构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积极引导和扶持物流业的规范发展,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分配,实现各方资源的整合,统筹调度,以高效率地提供物流服务。
  应倡导物流业的专业化发展以及规模经济效应,给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必要的优惠政策,努力提高物流的产业化水平。政策的落点是企业,要加快物流企业的改制、重组和转型,形成能实现规模经济的大型物流企业,推进物流企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实现物流服务的社会化、经营的规模化、运输组织高效化、流通加工一体化,形成综合、高效的物流体系。
  第三,构建物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物流业的规范发展有赖于一个规范的市场。构建物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建设内容,为此要明确物流企业的分类,明晰物流服务业的经营内涵,界定物流服务企业的范围:要建立市场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标准,从严审批,从严管理,从源头规范企业的各种行为,进而实现整个物流市场的规范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
  第四,要借鉴发达国家物流发展的经验,提升物流管理的水平。
  第五,建立必要的政策效用评估体系.一项政策出台以后,其可行性、科学性、实用性、有效性如何,在物流管理的具体实践中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这种事后的评估是十分必要的,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评价也是政策科学性的充分体现。通过评估,可以评定现行政策的实际效果,以此给政策的制定者提供比较、鉴别及评判的依据,并依此决定对现有政策的选择、调整、完善、推广、创新甚至放弃。  目前看来,进行政策有效性评估所依据的标准可以有这样几个:  (1)政策有效性,一项政策实施后对政策主体运行环境改善的影响作用。  (2)经济效率,政策实施后所产生的效率,包括企业的、社会的乃至环境的经济效率。  (3)管理与执行成本,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管理方面和执行过程的各种费用,这个费用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是衡量一项政策经济科学性的关键标准。  (4)资金配置,政策给予的资金支持是否配置于最需要的环节、最关键的技术以及最核心的领域,最终使有限的投入获得最佳的效果。  (5)动态影响,政策的实施是有时期性的,它所产生的影响是动态的、延续的,如果一项政策能产生持续的积极效应,以至于对周边范围和今后的长期发展都有广泛的影响,那么这项政策就是成功的。  ●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重点项目《北京物流蓝皮书》(项目编号:04BJBJGll0)于课题《北京市物流发展政策报》的研究成果之一。(来源: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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