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用书,需要提供社保证明吗

执业药师注册提供社保证明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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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来信内容:
执业药师注册提供社保证明
本人是泸州户口考的执业药师,现在想注册在重庆,现单位要求提供原单位的社保证明交药监局审核不热就要求打银行工资流水。我已经在重庆居住怎么回泸州去办社保证明,想咨询市药监局对执业药师注册的具体要求
办理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办理结果: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执业药师注册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材料目录如下: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2份并贴上照片(认真填写申请表内容,单位考核意见应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等);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2张;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6个月以内的健康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经营或生产单位交药品经营或生产许可证,使用单位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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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需社保证明是否有点太严格
本帖最后由 皇后 于
09:04 编辑
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需社保证明,是否有点太严格了啊,单位给证明还不够啊,用得着那么苛刻吗?要是真的因为这个报不上名怎么办?
厉害啊,感觉这个措施还比较谨慎的。
当然了,很多人就是为了考证,但与工作岗位又没有多大关系,建议 ...
但是给你报名了,又不见得就能过,想要考过,不花点真功夫下去肯定不会过的,我宁愿接受70分才算合格,也不愿意这个报名条件那么苛刻!
&奇葩证明层出不穷。。&
&只要在单位上班,哪有不交社保的。&
想出这个政策主意的人绝对是奇葩,把考试与社保挂钩,难道说暂时辞职的或未交社保就不能从事执业资格考试,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所有未交社保的人终身不得从事执业资格考试,永远不得再上岗了,都是拍脑袋做事。
现在真的是担心能不能报上名,药学出身,无奈没有一直在这个行业工作,期间有在化工企业工作的经历,因为都是以化学为基础嘛!
现在好了,药学专业的年限不足三年,要是真的非要查这个,我想我今年报名不得通过了,现在就在等待现场审核开放的那天去验证了!
&毕业年限够就可以了啊,要是工作经历可以跟药店的同学说下,叫他们帮忙盖个章就可以了&
应该问题不是很大,
这个就是在瞎扯嘛!执业药师考试跟社保有毛关系?如果考生工作的单位就没给交社保,那就不能考试了,这不是瞎胡闹嘛!
我工作年限是达到了,无奈公司没交社保,这发愁呢
设置这条件的目的是啥
因为单位证明可以造假
&厉害啊,感觉这个措施还比较谨慎的。
当然了,很多人就是为了考证,但与工作岗位又没有多大关系,建议国家限制或取消这个考试&
山东一直要社保证明
因为单位证明可以造假
厉害啊,感觉这个措施还比较谨慎的。
当然了,很多人就是为了考证,但与工作岗位又没有多大关系,建议国家限制或取消这个考试
从去年开始很多省份都要社保证明
也是奇葩,不明白
第一次听说还要社保证明。
这个,在报名要求上面提及了,希望不要这么严格
应该问题不是很大,
希望审核的时候能够网开一面吧
这个就是在瞎扯嘛!执业药师考试跟社保有毛关系?如果考生工作的单位就没给交社保,那就不能考试了,这不是 ...
对的,要不我就这么说,我们单位去年开始给我们交的,以前没有交
我工作年限是达到了,无奈公司没交社保,这发愁呢
那你就拿单位证明吧,就说社保没怎么交
设置这条件的目的是啥
谁知道是啥,不知道他们想干啥
对的,要不我就这么说,我们单位去年开始给我们交的,以前没有交
这个规定太不合理了,应该执行不下去的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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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报名审核的时候会要求提供社保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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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报名审核的时候会要求提供社保证明吗?听有的说去年开始有这要求了,大家有谁知道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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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2017年执业药师报名需要社保地区(部分)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 爱爱医医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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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报名需要社保地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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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报名需要社保地区
2017年江西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通知已经公布,根据报名通知要求江西报名审核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报名通知:2017年江西省执业药师考试报名考务通知江西执业药师考试报名社保要求:单位参审须提供以下材料:(1)应试人员报名表3份;(2)应试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备原件);(3)应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备原件);(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年限证明、半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1份;现场资格审查时间:7月18日—7月27日(工作日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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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09:27:48 2101 次浏览 分类:考试信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8195;五、报名工作&#8195;(三)凡新报考者及异地考生(外省转入江苏的老考生),需于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将有关报名材料送至南京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三楼大厅进行资格初审,只有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才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7日。&#8195;& &(四)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6年和2015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外省转入考生视同新考生。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8195;&#8195;根据市职称办《关于加强我市考试类职业(职称)资格报考审核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15〕29号要求,办理资格审核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8195;&#8195;1.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8195;&#8195;(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8195;&#8195;(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8195;&#8195;(3)相应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中专学历报考的:除学历证书复印件外,本省毕业的还须提供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网址:http://www.jsbys.com.cn/glonassdetail.aspx?road=R;205;119;499;)出具的学历认证(省内学历认证(不含外省)一般5个工作日可出报告);外省毕业的还须提供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的学历认证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须由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的:除学历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在线验证有效期须超过日);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取得的军校成人教育学历,须提供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军官证或退伍证原件。(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点击下载);
&#8195;&#8195;(5)提供现工作单位为报考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清单(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清单(证明)和劳务派遣合同;
&#8195;&#8195;(6)“对应的免试条件中提到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取得该职称前的学历证书、《评审申报表》等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审核现场经确认后,方可报名。”(7)报考人员需提供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8195;&#8195;(五)对于报名表上有档案号的老考生而言(异地考生除外),只要在网上报名并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不需资格审核。
&#8195;&#8195;八、联系电话&#8195;&#8195;报考资格咨询:(专技处学历、社保、专业技术资格审查,如电话占线或未能及时接通,可编辑问题发至电子邮箱:,48小时内回复)报考资格咨询:(药监局资格审核,上岗证、工作证、劳动合同等。上午9点-11点,下午3点至5点)
&#8195;&#8195;考务咨询电话: (网络操作、照片审核)
&#8195;&#8195;&#8195;&#8195;&#8195;网上报名由此进入(点击)
&#8195;&#8195;
&#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8195;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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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7年网上资格审查材料要求
所有的报考人员均要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并按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或网络资格审核。报名工作分别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和陕西省人事考试网上进行。中国人事考试网是报名缴费平台(所有报考人员注册报名缴费),陕西人事考试网是网络审核平台(报考人员上传资料)。
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表》1份;
(2)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年限证明》表1份(见附件3)。
审核过程中,若对报考人员提供的《工作年限证明》有质疑,审核人员将根据报考者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其与报名单位一致的一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相关信息;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若出现难以辨别的学历证书时,报考人员应配合提供相关学籍档案或教育部门的有关学历认证报告。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符合免试2科目的报考人员,除提供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证件(资格证书、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外,还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网络资格审核人员范围:参加过陕西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老考生”(含免试2科目的考生);2002年以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新考生”。以上报考人员必须进行网络资格审核。现场不受理其申报材料。
符合网络审核的报考人员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注册成功后,须在规定时限内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www.sxrsks.cn),点击“网上报名”栏目进入网上资格审核系统界面,选择与报名时相同的报考级别,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扫描电子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资料,将视其放弃报名资格,并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中做不予审核处理。
网络资格审核上传材料
(1)参加过陕西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老考生”须上传①本人身份证原件有个人照片面,扫描图片1份;②本人参加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考证或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考试成绩单扫描图片1份(成绩单截图即可)。
(2)2002年以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新考生”须上传①加盖单位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②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年限证明》表1份(见附件3):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的学历(注册报名时所填报符合条件的学历)《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
加盖单位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工作年限证明》表原件,报考人员须保留至考试合格领证时备查。
每名报考人员有两次上传提交电子资料的机会,请考生务必按要求准备资料,及时、准确上传提交。资料上传后,请及时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gwy.sxrsks.cn/sxsh/ReviewInfo/index.aspx),查询审核结果。
审核过程中,报考人员应配合审核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对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一经核实,对该单位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取消该单位工作人员下一年度的报考资格;对报考人员将给予终止考试资格和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理,同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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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摘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7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7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定于10月14、15日举行,考点设在各市。请各市按照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二、今年起,我省报名管理方式将进行调整。凡2015年或2016年在我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现场资格审查通过并成功缴费的老考生,且今年报名时报考级别不做变更,则为免审报考人员,仅需网上填报信息并直接缴费即可完成报名,无需到各市考试机构现场进行资格审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为需审报考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后仍需持打印的报名表及有关材料,到各市考试机构现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报名。免审报考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省内跨市报考的,报考人员要准备好报名材料,考试通过后,考试机构将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复审。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地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把报名“入口关”,严格审核报考条件,特别是要加强对需审报考人员报名资格的审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学历、工作单位涉假骗考或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同时,对免审报考人员,也要通过网上预审预判、随机抽查抽验、走访用人单位等形式,做好免审报考人员报名资格复审“回头看”工作。要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各市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市人社局社保、养老保险、信息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本市的社保(卡)数据、养老保险缴费数据等有关数据系统,采取网报期间实时比对或报名结束后将省局反馈报名数据(免审和需审人员均包括)批量比对等手段进行报名属地化校验,对工作单位或户籍信息不符的报考人员进行认真核查,不符合属地化原则且无合理解释的取消考试资格;涉及造假骗考的按照人社部第31号令严肃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通报当事人实际所属工作单位。报考条件如下:考全科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部分科目免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有关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可参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请各市务必在发布本市考务文件时将下述
要求明确注明,并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有效
告知报考人员:1、考试管理机构将调取社
保(卡)、养老保险缴费数据信息与报考
人员网上填报的工作单位进行比对,凡涉
及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人社
部第31号令严肃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通报当事人实际
所属工作单位。2、报考人员有义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判断本人报考资格,条件符合方可报考。在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市、省、国家逐级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因学历造假、工作单位造假、学历不合要求、所学专业不合要求、专业工作年限不够、仅部分从事而非全职从事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工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报考人员承担对应责任。3、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以外的其他学历不作为报考学历依据。4、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实习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5、填报工作单位时,应填写报考人员全职全薪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名称,不得填写兼职、挂靠单位名称,且在兼职、挂靠单位工作年限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6、报考人员报考时需按有关要求提供报考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考试管理机构将予以没收,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如报考人员不提供证件原件,或材料数量不足等,考试管理机构不予受理。7、如发生报考人员网上报名信息填报错误,考试管理机构仅针对多音字、错别字等正常非逻辑性错误进行修改,考生需提交修改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工作单位名称或毕业院校名称全部错误”等逻辑性错误不予修改。8、部分科目免试材料复审不合格但符合报考全科条件的,只修改报考级别,今年不再增加考试科目,明年再报考剩余科目。9、一方面,报名条件中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xx年”为全职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精神,在“医、护、技”等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从事的专业工作非全职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另一方面,由于报考专业中的“药学”、“中药学”,与报考条件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是分别对应关系,因此报考人员选择报考专业与其从事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专业方向相一致,方满足报考条件。鉴于此,为严格报考资格审查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对涉嫌骗考行为,省、市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将会同职改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深入走访报考人员工作单位,认真核查报考人员与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及专业、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以及专业方向,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造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根据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四、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7月20日至8月2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服 务 平 台(zg.cpta.com.cn)或 登 录 河 北 省 人 事 考 试 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14日17时30分。之前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注册过的报考人员无需再次注册;未注册过的报考人员,注册时需在报名平台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之后按照要求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免审报考人员按要求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需审报考人员按要求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并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以及各市考试机构要求报考人员提供用于资格审查的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各市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在网上报名开通时通过网站予以公布。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查完成后及时查看网上资格审查状态,显示“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从网上缴纳考试费用即完成报名。各市考试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收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各市要加强宣传,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银行卡所属银行网站平台显示缴费完成,但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费用未到账现象,从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8月14日17时30分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请及时联系银联电子支付客服电话95534-6,且不宜进行二次重复缴费操作。已经进行网上缴费操作的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查看“缴费状态”且最终缴费不成功导致报名失败的,报考人员承担相关责任。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需审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或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需审报考人员须按照如下要求准备报名材料: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有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员签字;报名表相关材料复印件与部分科目免试表相关材料复印件,各自单独准备,不合并使用。各市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有关材料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省局将报名数据信息及时反馈各市,用于单位或户籍信息与社保(卡)或养老保险缴费数据信息比对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今年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10月6-12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五、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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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镇职称办〔2017〕58号)
现场审查时考生需携带如下材料:1.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2.提供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开具并盖章的社保缴费记录单(社保缴费记录单上的工作单位需与报名所填单位一致);3.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非全日制学历的报考人员须同时提供前学历原件及复印件)、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4.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5.有效的药学(中药学)岗位业务工作证明原件。考生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五)对于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中包含的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应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六)10月6日~12日,考生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谢谢楼主分享,期待今年可以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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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相关材料在江西人事考试网下载中心下载):
(1)江西省人事考试资格审查单位情况备案表1份;
(2)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备原件)。如未办理“三证合一”,则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备原件);
(3)经办人员承诺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备原件);
(4)已盖章的参审人员汇总表1份。
单位参审须提供以下材料:
(1)应试人员报名表3份;
(2)应试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备原件);
(3)应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备原件);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年限证明、半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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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按单位属地原则报名,以单位法人证或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机关公章为准。持单位属地外居民身份证报名的考生,考后网上资格审核时需提供属地城市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暂)住证、与现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用工备案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网上资格审核考生需准备的材料
国家考试成绩或合格标准公布后,省人事考试网将发布考后资格审核公告和预合格考生名单,对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复审,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报考条件要求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扫描件和相应毕业证书带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扫描件。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的扫描件。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打印,无法提供的考生凭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也可进行资格审核。《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我省由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地址:长春市金川街151号。特别提示:出具该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有需要的考生请务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2、由单位法人出具的《学历学位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扫描件,应届毕业生报考出版或经济初级资格的预合格考生需准备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扫描件,以上证明样式详见相应考试的考后网上资格审核公告。
3、社会在职考生需准备带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或《营业执照》扫描件。
4、居民身份证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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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复审时间从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报名时所选择的“审核点”进行复审。复审时,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简历表及承诺书、身份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证明、云南省内的社保证明(非云南户籍考生提供)及其他报名条件中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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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度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考函〔2017〕18号资格审查注意事项1.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资格审查实行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2.市州人社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公示复审结果,接受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书。3.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社部门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部门不得再自行增设签章环节。4.省级人社部门加大对资格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地对各地、各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促,并将资格审查工作纳入市州人社等部门年度绩效评估项目。5.网上报名成功、缴费成功、准考证打印成功、考试成绩合格等并非资格审查合格,只有通过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的才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如按规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还须核查、抽查合格),方可办理后续手续。6.因特殊原因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查时申请审查一次。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报考人员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附件2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报考人员办事更方便更顺畅。(一)初审材料要求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此表用于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2.毕业证件。3.身份证件。4.其它报考人员认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报考人员和资格审查部门在学历、资历、专业等方面按以下要求掌握:报考人员需在本类别(专业)首次考试前获得国家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即2017年度新报考人员需在2017年度国家规定的考试日日(不含)前取得相应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正规学历即能在学信网上查询,或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网站查询,或能在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或人社部门的技工院校毕业学籍认证查询。工作年限计算到日。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标注的“全日制学历”或“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时间计算工作年限(须有人社部门核准的连续就业社保证明);非在职人员硕士生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参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类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后续学历学习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举例如下:①取得全日制学历后直接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的,工作年限从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算起。如:2011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2017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2年—2017年共6年。②取得全日制学历参加工作后又取得后续学历的,相关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如甲2011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2年—2014年取得非全日制学历,2017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2年—2017年共6年;乙2011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3年—2015年取得全日制学历,2017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2年1年、2016年—2017年2年,累计共3年。多个学历依此类推。对专业有要求的,一律参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专业归类执行。所学专业在“专业参照表”中未列出又难以认定为“相近专业”的,可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由所属考区资格复查部门予以审核认定。(二)复审材料要求1.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签字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3.持教育部门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结果:①国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或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页面、或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学历认证查验页面、或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学历认证查验页面;②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③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已经初审合格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持技工院校毕业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材料: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 ... oolDiplomaQuery.jsp)的查验结果页面;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③其他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三)有关要求1.资格初审时,由报考人员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报考人员。2.资格复审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复审时不得再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原件。3.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考试报名表》相关栏目还需验证人签名负责,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审查管理制度。附件3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号、人社部令第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给予相应处理。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4.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1.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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