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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有哪些
今年的7月18日,我们期盼已久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终于发布了,《意见》不但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名,而且还提出了相关的监管措施。那么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一、国家怎么看互联网金融?1、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意见》指出,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2、角色重要:促就业、利创新《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3、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意见》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二、国家对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持什么态度?国家的态度很明确,那就是:支持!《意见》指出,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同时《意见》也指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三、除了“鼓励”,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有啥实打实的支持?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鼓励”那么简单,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1、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意见》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立法研究,在法律上撑腰《意见》明确,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3、真金,税收优惠《意见》指出,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互联网金融带来便利,但风险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依然需要防范风险,这方面国家准备了几项措施:1、适度宽松的监管《意见》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2、20字监管原则《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3、明确风险底线《意见》指出,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4、确定监管机构《意见》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比如说支付宝;银监会负责监管两个,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证监会也是负责管两个,包括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五、网络借贷(P2P)很热,但出事也不少,国家准备怎么管?《意见》出台前,出现了多起非法集资、捐款跑路事件,这次国家明确了P2P平台的“角色”必须为信息中介。《意见》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六、互联网支付跟老百姓息息相关,国家对它的态度是什么?《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的规定直接影响着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发展。《意见》明确了互联网支付的两大服务宗旨是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除了将第三方支付定性为“小额”,央行也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七、发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怎么保护?《意见》指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意见》明确,将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总的来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表明了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是大力的扶持,并且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网络借贷,积极鼓励 互联网金融平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相信在《意见》的指导下,互联网金融会越来越完善和便民。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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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金融服务公司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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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22日发布实施,办法在实体与程序上作了较大调整。”前海管理局有关负责人9月23日在“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政策推介会”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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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联系人:杨女士135
微信、QQ: 244 616546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卓越时代广场3808号
前海自贸区内哪些项目可以申请扶持?
腾博国际杨:135 ,从《办法》中了解到,在扶持范围与对象方面,注册在前海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促进深圳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项目、注册在深圳市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服务于前海发展的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对示范性强的项目、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市场化应用重点示范工程给予扶持。
深圳前海自贸区港资企业可获扶持
《办法》规定,前海管理局还将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扶持香港投资者在前海独资或合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港资企业),以鼓励港资企业在前海创新创业与聚集发展。符合条件的港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办法》规定申请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对单个港资项目的扶持高不超过200万元。
此外,专项资金扶持采取自主申报、集中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程序开展。按照公开征集、项目评审或尽职调查、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公示、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签署扶持协议等六个步骤进行。
前海已扶持82项目累计4.69亿
据了解,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由财政部、商务部于2012年正式批复实施。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已经完成了6批次项目扶持,实际扶持了82个项目,累计拨付资金达4.69亿元,带动社会投资57.61亿元,政策实施效果显着。本次新出台的办法是对前海管理局原有的综合试点一系列办法进行的修订,是在总结以往经验、充分考虑试点企业需求与监管实际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办法主要从管理职能、扶持领域、扶持比例、资金使用范围、研发费用认定、验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修订,使得政策实施更加贴近企业实际、便于申报、便于使用。同时,新办法对试点工作申报、评审流程、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等程序性规定也进行了改进优化,将有利于提升整体的工作进程和资金使用效率。
此次政策解读,与会企业代表对前海综合试点工作的理解更加深入,对企业今后的工作申报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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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济政发〔2016〕15号
发布日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全面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有关意见精神以及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指标体系三年行动纲要和2016年目标任务要求,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税收属地、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4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或办事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4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2.对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
  3.对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350万元;对法人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50万元。
  4.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本项政策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5.对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补助5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且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管理的相关机构。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申请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对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补助。实际募集资金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三)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市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三、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二)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三)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其当年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四)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促进地方性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地方性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机构和场所。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二)对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2万元补助。
  五、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认定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保险中介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2.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3.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获得的直接融资应主要投资我市。
  (一)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15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1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2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二)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三)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四)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六)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对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新三板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五)条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八)市金融办、财政局每年度对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各县(市)区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七、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将财政性存款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挂钩,并将金融机构对当地信贷投放的增量和增速水平作为分配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二)鼓励金融创新。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设计金融产品、引进重大金融项目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作出重要探索取得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经综合考核评定后予以奖励。
  (三)推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由市财政出资,利用现有产业引导资金、基金以及金融企业中的政府股权和资产,以&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的形式吸引各类投融资平台和市属金融企业,推动组建济南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以推动金融机构、金融资源和金融人才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并给予政策支持。
  八、促进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
  (一)安家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1人),参照《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济政发〔2009〕13号),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
  (二)工作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1人),3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工作性补助。
  (三)获得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的高管人员,参照《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济政发〔2009〕13号)享受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教育、卫生、户籍等绿色通道待遇。其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我市就学入托的,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安置入学(园);高管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在指定市级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优先待遇。
  九、相关规定
  (一)对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补助。
  (二)本扶持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扶持政策涉及的各项补助费用,由市本级与金融业相关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按5︰5的比例共同分担。设立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另行制定财政扶持政策,重点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补助须全额追还。
  (四)本扶持政策自日起施行,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今后,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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