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非住宅腾退宅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市委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行为,我局草拟了《》(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精神解读如下:
本《通知》全文共五条,围绕&规范非住宅房屋补偿管理&这一主线,从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推进阳光征迁;强化责任追究,落实&一案双查&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意见。
1、问:出台《通知》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市区征地补偿领域集中查处的一批违法违纪案件,绝大部分集中在非住宅房屋补偿过程中,且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差。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非住宅房屋补偿工作的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切实规范补偿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丈量评估、数据复核、价格确定、异议处理、结果公示、集体审议等关键环节,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衡体系,最大程度遏制腐败问题的滋生,确保非住宅补偿工作在阳光下有序开展。
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的基本概念?
答:本《通知》所称非住宅房屋补偿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实施公益事业而建设的除农宅以外的房屋进行补偿的行为。
3、《通知》明确了哪些工作机制?
答:事实证明,非住宅房屋补偿过程中不同程度的暴露出了制度不落实、信息不公开、权力不制衡、事中无监督、事后不审计等方面问题。为此《通知》针对性的提出了建立和加强&集体会审&、&多方参与、现场确认&、&逢拆必审&、&黑名单惩戒&、&阳光征迁&等工作机制,打好政策、机制、程序等方面的补丁。
4、建立&集体会审&机制的意义何在?
答: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非住宅房屋审批手续不全问题较为普遍,这给房屋补偿过程中涉及权源权属认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把控尺度上也是宽紧不一,从而为腐败问题的滋生埋下了诸多隐患。因此有必要从程序上、制度上加以完善和强化,即设立由补偿人、项目建设单位、动迁机构(镇街)、国土、审计、监察等组成的集体会审机构对权属认定、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开展集体决策和监督。同时明确,对涉及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矛盾集中以及会审过程中难以明确的特殊重大事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5、建立&多方参与、现场确认&的测绘丈量机制目的是什么?
答:过去被补偿标的的测绘丈量、清查盘点、价格测算全部由评估公司独立完成,事后再由补偿人或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的做法,往往存在工作缺乏监督,审查流于形式等问题。本《通知》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即要求补偿人、项目建设单位、乡镇(街道)提前介入,变&串联审查&为&并联审查&,变&形式审查&为&现场确认&,从调查、取证、审核等环节打好补丁,增加造假、冒报难度,有效遏制&虚构事实、虚增面积、虚假评估&等现象发生。
6、建立跟踪审计机制的目的是什么?
答:征地房屋补偿行为往往会因为房屋被拆除后标的物灭失,造成事后审计监督难以有效开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对非住宅房屋补偿程序、政策依据、信息公开、资金拨付等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可以有效遏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产生。
7、如何确保各项工作机制真正落实到位?
答:为保证各项工作机制贯彻落实,《通知》专门就非住宅补偿工作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针对当前非住宅房屋补偿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现象,用严明的纪律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并把强化责任追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同时坚持&一案双查&,要求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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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62人有用94人有用184人有用61人有用房屋拆迁补偿一般都有比较清晰的标准,而农村的养殖场,既涉及到不能动的养殖圈舍、附属设施,又涉及到货物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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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的补偿
1 集体土地上有没有非住宅,2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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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政府将不再垄断住房供地我国将研究制定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办法
&&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
&&分析人士指出,随着政府不再是住房土地的唯一供应者,对集体土地价值将有非常大的提升影响。这一政策对于城市租赁市场影响最大,对于商品房住宅市场来说也能起到缓解供需矛盾的作用。
盘活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
&&政府不再是住房用地的唯一提供者,盘活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贯彻中央提出的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两多一并举”住房制度基础性的土地制度变革,可望渐别土地财政、抑制地产投机,满足住有所居,同时维护不动产市场稳定。
&&十九大报告很明确提到了“多主体供给”的内容,而多主体供给也会在土地供应上得到体现。一般来说,从土地市场的用地来源看,主要包括国有用地和集体用地,所以国土资源部此次表述或是说,在住宅市场的用地方面,会逐渐放开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租赁类住房的供应。另外,类似用地也可能是从其他非地产开发企业的手中获取,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的用地。
&&业内人士指出,很多国有企业手中有不少工业性用地,当前需要积极转变性质,过去很少会提及将这类土地转变为住宅用地,但也不排除一些大城市在土地增量市场有限的情况下,会积极盘活此类存量用地。这些盘活实际上都有助于提高土地用地制度的灵活性,同时为“商品房、保障房、共有产权房、租赁住房”四元产品线提供更有保障的用地供给。
&&据了解,企业自有用地建房已经开始试点。以北京为例,日,北京市住建委曾发布消息称,北京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房,目前已经建成约12万套。
&&北京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房是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的举措,房源建成后要纳入北京市保障房整体计划,统一分配。
&&该负责人强调,已经建成的12万套保障房涵盖各类保障房,包括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自住房;尚未销售的自住房将转为共有产权房。所有的保障房均是在各区的主导下分配,国企等建设单位无权分配。
13城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姜大明1月15日还说,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努力稳定社会预期。
&&对于集体土地的盘活,目前来看,政策更多提及的是租赁住房试点,集体土地用作租赁用地是试点方向。
&&据悉,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按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的部署,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13个城市正在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在试点城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上述试点城市国有土地相对紧张,而部分区域存在的城中村等集体土地,如果部分进入租赁市场,有利于房源供应,也有利于城中村改造。政府不再成为房屋用地唯一供应者,对部分地区集体土地的价值将有非常大的提升影响。对于城市租赁市场影响最大,对于商品房住宅市场来说也能起到缓解供需的作用。
“小产权房”仍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多渠道土地供应绝非意味着促进“小产权房”转正。在2017年9月的一次会议上,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集体租赁住房和“小产权房”关系问题,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广华明确表示,两者有本质区别。集体租赁住房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小产权房”既涉及违法用地,又涉及违法建设和销售,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为防止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小产权化,各地在试点过程中有着明确的界定。比如北京市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不征地,采用占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而且房屋都是大产权登记,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
&&姜大明1月15日明确表示,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他强调,这是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但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
(据新华社、央视)当前位置: >
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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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
  补偿补助实施意见(试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应依据本意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结合实际的原则予以补偿、补助。
  二、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被拆迁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搬迁补助以及其他费用。
  三、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为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或集体土地承租(包)人。
  四、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过程中具体评估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要求执行,并适时调整。
  五、对于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重置成新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具体包括:
  (一)日前,为保证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由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村民委员会用房、村卫生室等农村生活生产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垃圾收集、园林绿化等建筑设施;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种植设施以及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等辅助设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或确认的范围内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用于种植、养殖的配套附属设施等非住宅房屋。
  (二)日前,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占地批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载明的用地范围内,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或确认,建设的一层非住宅房屋;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全部审批手续,建设的二层以上(含二层)非住宅房屋;取得上述职能部门的部分审批手续,建设的二层以上(含二层)非住宅房屋,可参照本意见第六项相关标准予以适当补偿,并在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方案中明确。
  (三)日后,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号)相关要求,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审批手续,建设的非住宅房屋。
  六、对于日前因发展区域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的工业小区(工业大院)、农业项目及依照合同约定建设用于生产经营,但不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证明文件载明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非住宅房屋,且未按照低端产业退出要求实施清退,可参照重置成新价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经区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建设的非住宅房屋,可按重置成新价的80%给予补偿;
  (二)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或确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本村经济而建设的非住宅房屋,可按重置成新价的70%给予补偿;
  (三)经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建设的非住宅房屋,可按重置成新价的70%给予补偿;
  (四)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或确认,为增加本村经济收入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而建设的非住宅房屋,可按重置成新价的50%给予补偿。
  上述非住宅房屋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补助协议的,应不予以补偿。各有关职能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依规对非住宅房屋用途、属性、权属进行确认。
  七、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拆迁造成经济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需批准的应取得相关特殊许可文件),且注册地在拆迁范围内,并设有正式生产经营场所;
  (二)按项目批复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
  (三)在拆迁范围内依法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可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前三年在本区的纳税总额确定,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经营面积×800元/平方米;纳税总额低于实际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可按实际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费(含依法依规应予以免税的企业)。拆迁工作启动前已经停产或未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再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八、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产经营、公共服务、市政基础等设施用房,可按房屋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拆迁损失补助费。
  九、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计算;上述搬迁补助费不能满足大型、专用、精密等设备搬迁费用的,可按据实原则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或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设施,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技术、功能、成新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大型设备是指以现代先进技术为代表,密集资金、技术和人才的高端设备群体;专用设备是指专门针对某一种或一类对象,实现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设备;精密设备是指精度、性能等符合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精密级要求的机械。
  十、下列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一)经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侵占基本农田、耕地、林地、绿地等建设的;
  (二)经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
  (三)日后,未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证明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无需取得的除外)建设的非住宅房屋;
  (四)利用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变相建设住宅、商店、餐饮等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建筑物,以及违反标准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涉及违法占用农用地的;
  (五)本意见第六项所述非住宅房屋,未按照区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同意的用途、面积、建设标准等条件进行建设、经营的;
  (六)本意见第六项所述非住宅房屋,未获得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进行建设、经营的;
  (七)本意见第六项所述非住宅房屋,未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建设、经营的;
  (八)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
  对于上述不予补偿补助的非住宅房屋,应本着“先拆违、后拆迁”的原则,依法集中清理、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可按照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自行拆除费;对已履行执法程序,依法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非住宅房屋,不再给予自行拆除费。
  十一、在规定奖励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根据不同奖励期给予被拆迁人货币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总额的5%。
  十二、自愿采取自主腾退方式完成非住宅房屋拆迁工作,可根据所在项目不同、区域不同、完成时间不同、拆迁任务总量不同,并结合项目资金情况,给予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服务费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主腾退包干补助费,总费用不超过项目腾退总成本的5%,其中给予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服务费不超过项目腾退总成本的1%;给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主腾退包干补助费按项目腾退总成本2%-4%确定。上述费用具体标准和要求在自主腾退实施方案中明确,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管理服务费的具体用途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使用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村级自主腾退包干补助费首先用于解决腾退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节余部分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集体建设,超出部分由村集体自行承担。
  村级自主腾退包干补助费应设立专用账户,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管。村级自主包干补助费应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联合制定使用办法,确保该项补助使用合法合规和资金安全。
  十三、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拆迁实施主体应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方案,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拆迁实施主体应将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方案和补偿补助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十四、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非住宅拆迁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和监察。纪检、监察部门对弄虚作假、骗取拆迁补偿补助等违法行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规定,对拆迁补偿补助资金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十五、拆迁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关于加强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进行确定和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对拆迁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并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拆迁人应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对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的业绩考评、资格审核等工作。
  十六、本意见未尽事宜或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七、本意见实施前由区政府批准拆迁实施方案并已实施拆迁工作的项目,按已批准的方案实施补偿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启动拆迁的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的意见》(昌政发〔2011〕5号)和日区政府批准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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