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新政致合同解除买卖双方合同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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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四平住房公积金新政:首付最低两成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5月下旬起,我市开始陆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主要涉及降低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允许租房居住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意味着,国家近期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已经在我市全面落地。从5月22日起,开始实施贷款新政策。此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30%。这对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而言,是一个不小的压力。为了满足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对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首套房首付比例降低为20%。职工已经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为30%。
另外,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积金租房新政策。为了方便租房居住的缴存职工利用公积金,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四平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只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公积金所在市区或县(市)城镇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市区未婚职工个人350元/月,已婚职工家庭700元/月;各县(市)和辽河垦区城镇未婚职工个人260元/月,已婚职工家庭52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按实计算。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予以办理提取。
本文来源: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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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新政致合同解除 买卖双方责任如何认定
今年3月北京市发布购房新政,曾经有贷款记录的购房人在北京购房时,首付比例将提高。新政出台后,有些购房人无力承担提高的购房款,一些购房合同不得不解除。
今年3月北京市发布购房新政,曾经有贷款记录的购房人在北京购房时,首付比例将提高。新政出台后,有些购房人无力承担提高的购房款,一些购房合同不得不解除。通州区一房主在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后,认为自己蒙受了损失,理应得到购房人交纳的定金。购房人将房主诉至通州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解除符合法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对方损失责任,判令房主返还给购房人定金。房主不同意返还定金日,宋海(化名)和任洋(化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洋购买宋海位于通州区的某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21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任洋向宋海支付定金20万元。日,房主宋海一次性还款10万元,将房屋解押。日,北京市公布了购房新政策,由于任洋曾在河北廊坊有贷款记录,首付比例提高至60%,任洋作为工薪阶层,面对这从天而降的多出的90多万的首付款,深感无力支付,只好要求与宋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主宋海面对此情形,也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不同意返还任洋定金20万元。宋海认为,合同解除导致他承担了两方面的损失,一是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对房屋进行解押,造成了债务压力,打破他原有的生活节奏,如果不是因为卖房他可以慢慢按月还贷。二是由于在新政强有力的调控作用下,房屋价格已经明显回落,尤其是通州,降幅明显。他主张房屋价格比签订合同时降低了,但并没有申请对房屋现在的价值进行评估。法院判决房主归还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系北京市房屋新政策的出台,属于国家的宏观政策,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宋海应当把定金20万元返还任洋。关于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一方面,对于房屋差价的损失,根据目前北京市整体房屋价格走势来看,并不存在房屋价格明显下跌的情形,宋海亦未申请房屋价值方面的评估,房屋价格方面的损失无法量化,法院无法支持。另一方面,对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造成的经济压力,缺乏说服力,不具备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情势变更双方互不担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法律中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由于双方对此均无责任,因此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受损失均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此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据此,即使此案中房屋价格明显下跌,房主确因提前偿还贷款承受经济压力,房主也应返还定金。文/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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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邮箱:购房新政致合同解除 买卖双方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2017年3月北京市发布购房新政,曾经有贷款记录的购房人在北京购房时,首付比例将提高。新政出台后,有些购房人无力承担提高的购房款,一些购房合同不得不解除。通州区一房主在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后,认为自己蒙受了损失,理应得到购房人交纳的定金。购房人将房主诉至通州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解除符合法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对方损失责任,判令房主返还给购房人定金。
房主不同意返还定金
日,宋海(化名)和任洋(化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洋购买宋海位于通州区的某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21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任洋向宋海支付定金20万元。日,房主宋海一次性还款10万元,将房屋解押。
日,北京市公布了购房新政策,由于任洋曾在河北廊坊有贷款记录,首付比例提高至60%,任洋作为工薪阶层,面对这从天而降的多出的90多万的首付款,深感无力支付,只好要求与宋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房主宋海面对此情形,也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不同意返还任洋定金20万元。宋海认为,合同解除导致他承担了两方面的损失,一是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对房屋进行解押,造成了债务压力,打破他原有的生活节奏,如果不是因为卖房他可以慢慢按月还贷。二是由于在新政强有力的调控作用下,房屋价格已经明显回落,尤其是通州,降幅明显。他主张房屋价格比签订合同时降低了,但并没有申请对房屋现在的价值进行评估。
法院判决房主归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系北京市房屋新政策的出台,属于国家的宏观政策,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宋海应当把定金20万元返还任洋。
关于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一方面,对于房屋差价的损失,根据目前北京市整体房屋价格走势来看,并不存在房屋价格明显下跌的情形,宋海亦未申请房屋价值方面的评估,房屋价格方面的损失无法量化,法院无法支持。另一方面,对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造成的经济压力,缺乏说服力,不具备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情势变更双方互不担责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法律中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由于双方对此均无责任,因此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受损失均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此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据此,即使此案中房屋价格明显下跌,房主确因提前偿还贷款承受经济压力,房主也应返还定金。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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