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支付独立生活期限

法院判决抚养费支付到独立生活为止,现上大学,原判抚养费已不够使用,可以起诉增加吗_百度知道
法院判决抚养费支付到独立生活为止,现上大学,原判抚养费已不够使用,可以起诉增加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已满18周岁的不支持。有几种例外情况,但题主的描述里貌似没有那些情况
哪几种例外情况啊,另,我们离婚协议上有孩子高中大学等高等教育两人共同承担
已满18岁但仍上高中,需抚养至高中毕业。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如严重残疾,精神疾病
那离婚协议呢?不算数的吗?它是印在离婚证上的,离婚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吗?
那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吗?它是印在离婚证上的,离婚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
那像我这种情况,上大学时已18周岁,到底给不给抚养费
不给,有类似案例
那你不是说印在离婚证上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另外,您是律师吗?我用不用再咨询一下别人了?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的,比如协议了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在子女成年后仍要承担学费,可以视为关于赠与的约定(不是法定义务中的抚养费),但这是夫妻之间的,如果要这笔钱,是离婚夫妻之间要,要来给子女,不是子女直接要,因为子女不是当事人。另外说一下,一般的赠与是可撤销的。
采纳率:76%
来自团队:
完全可以胜诉
您是律师吗?我用不用再咨询一下别人了?先谢谢您,期待回复。另,我们离婚协议上有孩子高中大学等高等教育两人共同承担
不相信就算了,我不是律师,只是没考过去,
不是不相信,我个人观点和您一致,尤其我离婚里有共同分担的协议,不过您和上个人不一样观点,追问一下,骨子里希望您再次肯定
我为没别的话了,你去看看别人吧
自己买一本婚姻法看看吧,那个说的最客观,真实
衷心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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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孙是王女与孙男之女,生于
1992年3月8日,1997年经法院调解王女与孙男离婚,小孙由王女抚养,孙男自1997年6月1日始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后因原告小孙因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增高,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2001年4月法院判决被告孙男自2001年5月1日始,每月给付原告小孙抚养费一百五十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小孙于2010年7月自高中毕业,2010年9月入某大学学习。因孙男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底小孙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男支付2010年全年的抚养费。但是孙男提出异议称,小孙已于2010年7月自高中毕业,自此开始,依照法律其应不再负有给付申请人小孙抚养费之义务。后法院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对孙男的异议予以支持。
& ■&
朱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对于“尚在校就读的”应当解释为: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在高中毕业后,继续读大专、本科等的,仍应属于“尚在校就读的”范围,有给付能力的父母仍应当继续给付抚养费。本案小孙2010年时是在校就读的大学一年级学生,具备“尚在校就读”的条件,依据该规定,小孙虽然在读大学但仍然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孙男若有给付条件,仍然应当依法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但是,2001年4月28日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2001年12月25日《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此规定显然不包括身心健康且在校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依此规定,孙男则不再负有给付小孙抚养费之义务。&&&&
&《具体意见》对“在校”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概念比较模糊,可能出现年满十八周岁,尚在读大学专科、本科甚至研究生学历的子女仍主张抚养费的情形。而《婚姻法解释(一)》将“在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制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对于读大学的成年子女认为是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律不再强制性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有经济实力的前提下可以向子女提供经济帮助,但这种帮助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是由父母与子女自愿达成的抚养资助协议,其产生的仅是一种约定义务。
综上,对于《具体意见》施行期间法院作出的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的民事判决,此履行抚养义务的终止时间,《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子女申请执行抚养费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法院依据《具体意见》支持孙男的异议,是正确的,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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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问题研究
发布者:张宇星律师|时间:日|分类: |129人看过
抚养费问题离婚案件一般要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以下就子女抚养费,即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做简要论述。一、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将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做了规定,即支付到子女成年及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按照司法解释应当按照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法律规定系原则上规定,只是一种参考标准,还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根据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支付能力。第二.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第三.当地的生活水平。二、特殊情形下,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支付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三、以下情况,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可请求减免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四、抚养费给付的期限及方式。(1)原则上抚养费给付时间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这时候孩子可以独立生活了,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不予支付抚养费。(3)对于已经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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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抚养费,是否可以索要违约金?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被告褚某原系,于日生有一子褚小某,即本案原告。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李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与被告褚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李某共同生活,被告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褚小某18周岁止。后褚小某将褚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与被告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褚某补付原告褚小某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抚养费28500元整;二、驳回原告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子女抚养费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完)  作者:何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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