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交强险和5万的三者险,交强险哪家保险公司好能赔偿多少

解读车险(11):车主必须了解的交强险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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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标准及范围  交强险的赔偿有责任限额,第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第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第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又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1、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比有责任的低许多,其中死亡伤残赔偿的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而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只有2,000元,最高的赔偿限额为12.2万元。&&& 案例分析:事件中的司机负全责,可怜被撞飞的孕妇和她的家人。2、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比有责任的低许多,其中死亡伤残赔偿的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而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只有100元,最高的赔偿限额为1.21万元。小编看到这个瞬间感到人的生命真TM不值钱,但从中发现,遵守交通规则对车主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案例分析:电瓶车男子涉嫌撞红灯,小车司机在事故中是无责的,但按照交强险的规格,电瓶车男子的家人将可以最高得到1.21万的赔偿,至于小车车主给多少,得看TA对受害者家人的情况了。●& 以往三种情况公司不予赔偿的,现在只剩一种&&& 车主交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偿吗?可以很肯定的回答,不是。在日前,出现下面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内道路变化的情况,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解析》在日起正式生效,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醉驾、毒驾、没取得驾驶资格和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法院支持交强险给予受害人赔偿。一、赔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驾&&&&案列分析:CRV车主醉驾并撞飞了摩托车上的两个人,造成重伤,CRV车主负全责。就算车主被定性为醉驾,因此根据新政策交强险也应给予赔偿。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视频中的面包车被认定为全责,而且是故意造成的,根据新政策交强险也应给予受害人赔偿。二、不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案列分析:虽然这不是发生在国内,但如果在国内发生类似的案例,由于车辆是在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交强险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总结:&&&& 交强险只是众多保险中强制的一项,比如还有第三者险等,它最大的作用是保障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可以肆无忌惮的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不用付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谁的责任,相信大家都不愿意,安全行车,尽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才是王道。&想了解更多更多相关的文章,请点击下面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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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IT产品保险公司有权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全额追偿交强险赔偿款
保险公司有权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全额追偿交强险赔偿款
发布日期:日&
【裁判要旨】
侵权人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实际赔付的范围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全额追偿,无需考虑事故责任比例。
一审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3)甬镇民初字第934号(2013年10月23日)
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
被告:张某某。
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起诉称:2013年1月18日18时46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登记在杨文珍名下的浙BE631N号轻型自卸货车沿隧道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隧道北路路口处,该车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江某某驾驶的浙BQZ2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江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江某某向原告要求赔偿。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调解,法院制作了(2013)甬镇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原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伤者江某某损失共计30&110元。原告已于2013年9月11日支付了该笔款项。原告认为,张某某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的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损失合计人民币30&110元。
被告张某某答辩称:1.被告持有的驾驶证为拖拉机驾驶证(G证),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车辆为轻型自卸货车;2.对(2013)甬镇民初字第694号案件达成的调解协议关于伤者江某某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无异议;3.被告和杨文珍系夫妻关系,浙BE631N号车辆过户时,因被告身份证不在身边,故用了杨文珍的身份证登记,投保人也是杨文珍;4.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该赔偿,但被告目前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镇海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3年1月18日18时46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登记在杨文珍名下的浙BE631N号轻型自卸货车沿隧道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隧道北路路口处,该车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江某某驾驶的浙BQZ2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江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江某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未让相对方向直行车辆先行,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江某某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张某某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案号为(2013)甬镇民初字第694号],经法院调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江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110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将该笔赔款汇入镇海法院执行款资金专户。
另查明:被告张某某持有的驾驶证为拖拉机驾驶证(G证),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车辆为轻型自卸货车。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张某某持有拖拉机驾驶证(G证)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同等责任,属于该条规定的“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实际赔偿伤者江某某30&110元后,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向被告张某某追偿,被告张某某对原告诉请亦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人民币30&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追偿。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的比例应如何确定?本案即涉及到该问题:无证驾驶的被告张某某和受害人江某某均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江某某30&110元之后,如何确定向被告张某某追偿的比例?本案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予以追偿,即保险公司向张某某追偿的比例应为保险公司赔偿金额30110元的50%。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任何人只有在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虽然被告张某某无证驾驶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但法律已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其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已受到了经济上的惩罚,故不能再将受害人江某某应该自行承担的责任转嫁给被告张某某身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违反了过错责任原则,也明显有失公平,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无证驾驶的情形下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无证驾驶的张某某全额追偿,即保险公司追偿的范围为其已经赔偿江某某的3011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保险公司有权全额追偿。《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句话确定了保险公司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的范围是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赔偿范围内”从文义上理解,第一层意思当然是追偿范围不应超过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的范围,而笔者认为“赔偿范围内”同时也含有一层意思:保险公司追偿的范围不应低于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的范围,即应全额追偿,而不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只追偿一部分。
2.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都不以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前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两条可得出一个结论:无论交通事故侵权人是否投保有交强险,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均是全额赔偿责任,不以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前提。区别只在于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交强险内的全额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全额赔偿责任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就本起交通事故而言,张某某因为无证驾驶的严重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免除了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内的全额赔偿责任只能由张某某自行负担。受害人江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均不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3.全额追偿符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比例问题属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最终赔偿责任的分担,归根结底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自然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无证驾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属于交强险保险合同明确列入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予以了签名确认,应当认为保险公司已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当然有权依照交强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就本案而言,如果保险公司只能按事故责任追偿,则保险公司自己将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50%的赔偿责任不能再向受害人江某某追偿,只能由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这样保险公司并未完全免除责任,违反了交强险合同中关于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故依照交强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也应有权向张某某全额追偿。
4.全额追偿符合我国交强险制度运行的现状。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是为了及时有效的对当事人损失给予救济,而不是对无证驾驶侵权人的损失予以分担。在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中间责任,无证驾驶人才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其本身并非社会福利机构,侵权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对受害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有合理的途径消化或分解这一加重的负担,即对无证驾驶侵权人全额追偿。另一方面,从目前交强险的实际运营状况看,交强险还不是一种完全的社会保险,需要考虑运营成本和费率计算的实际问题,向侵权人全额追偿有利于降低其运营成本,从而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
5.全额追偿体现了法院对无证驾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以私法手段促进公法目的实现的有效手段。无证驾驶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将给不特定的人带来严重的风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如果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追偿,容易导致驾驶人无证驾驶时存在侥幸心理。虽然要求无证驾驶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在个案中看起来不是很公平,但是该做法体现了对无证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同时也是以私法手段促进公法目的实现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不得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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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需赔付交强险
  驾驶员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并在事发地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置。而市民许矛(化名)行车中,与二轮摩托碰撞致摩托车司机死亡,却既未及时报警,又擅自离开,最终只能自食其果。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需支付交通事故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额11万元。投保合同约定赔偿条件
  日,许矛为自己名下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日至日。“交强险”中约定,每次事故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中则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责任赔偿。”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可免责条款,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
  逃逸是否可成免赔理由
  日,正处春节长假期间,许矛驾驶机动车在上海某地与一摩托车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及车辆损失,事发后许矛弃车逃离现场。两天后,许矛才向当地交警部门自首。交警部门认定许矛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后许矛赔偿了死者家属52万元,许矛的车辆车损经保险公司确认为5.1万余元。
  2012年7月上旬,许矛向法院诉称,保险公司以自己有逃逸行为拒赔不妥,因为当时自己不是故意逃逸事故现场,而是为逃避被当地民众殴打。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责任险52万元,赔付车损险5.1万余元。
  而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肇事司机逃离现场属保险公司免赔范围,许矛已赔偿了死者家属50余万元,超过了保险公司垫付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商业保险不能获得赔偿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许矛在第一时间未能及时报警,也没有滞留在现场或附近等候交警处理,甚至未对事故受害者采取救助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许矛的行为属事后自首,该一系列的行为符合保险公司免责条件,因此许矛主张的商业保险部分,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共57.1万余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许矛的逃逸行为并非保险公司“交强险”的免赔理由,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交强险”条款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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