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我想研究外部环境对新增信托资产规模规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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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文档为《毕业设计--保障房信托投资基金模式研究doc》,可适用于高等教育领域,主题内容包含毕业设计保障房信托投资基金模式研究学校代码:剖砰芗爹节贸易声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保障房信托投资基金模式研究培养单位:金融学院专业名称:金融学研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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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发展策略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信托业发展策略研究 姓名:牟建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阮小莉
摘要信托业源于英国,由于其具有特殊的制度功能而迅速被其他国家引进并得以壮大和发展,成为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称现代四大金融支柱.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不尽人意.由于一开始就没有对信托职能进行准确定位,我国信托业在短短二十几年里历经了五次大型的清理整顿.时至今日,我国的信托业仍然处于一种不成熟,不规范的阶段,存在一些发展问题和瓶颈,没有充分发挥信托的特有职能和作用. 目前信托业发展得较好且富有特色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和日本.尽管西方各国在法制,民族习惯和历史渊源上不同于我国,在生 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差异更大,但他们仍有一些共同和独特的东西值得我国借鉴. 因此,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从信托业的国际比较入手, 从中得出发达的信托制度是一国信托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重要启 示,并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托制度尚有许多不完善的方 面.然后从宏观法律监管,中观配套措施,微观产权改革三个角度阐 述了完善我国信托制度的具体策略.文章最后运用SWOT方法对作为 微观主体的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内部,外部因素分析,并据以提出在目前制度环境下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策略..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信托业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第一章为导论,简要的介绍了信托的基本概念,职能,本质特征及其业务种类.第二章分别介绍了英,美,日三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第三章分别从信托业恢复,发展和规范三个历史阶段回顾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第四章从英,美,日信托业的发展历程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发达的信托制度是影响一国信托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分别从立法监 管,非正式规则,配套措施,产权制度四个方面对英美日和我国的信托制度作--LL较,指出我国信托制度建设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借鉴国际经验,健全信托制度. 第一章阐述了我国信托宏观制度的优化和改进.国家应从立法, 监管和非正式规则三方面完善信托宏观制度.'应加强信托立法,确定 信托的行业地位,切实保障信托业务的开展;完善信托监管体系和机 制,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行为,降低各种风险,维护健康有序的信托市场;.引进非正式规则.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民众的信托意识.完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托业的蓬勃发展. 第二章阐述了国家应出台和完善相应的中观配套措施.由于信托 是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在投资,税收等方面都不同于其他财产 管理制度的内涵,而目前我国制度体系内还没有与信托相配套的各种制度和政策框架,所以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完整的制度体系.具体包括: 放松信托政策约束,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信托税收制度. 第三章探讨了我国信托业微观制度的构建.长期以来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或多或少的都带有官办的性质,受政府行政干预过多,使得信托投资难以按市场经济原则经营运作.只有改革信托投资公司的产 权关系,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释放信托投资公司的活力,使其真正成为市场中自主经营的企业主体,增强其对市场的适应 力和创新能力.第三部分:我国信托公司SWOT分析及其对策.在第二部分里笔者 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阐述了如何借鉴国外典型国家的经 验,完善和健全我国现有的信托制度和体系.在本部分里,笔者将视 角投向我国的信托微观主体――信托投资公司. 第一章运用管理学常用的SWOT战略分析工具分析了当前制度环境下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所具有的优势,劣势,所面临的机会和威胁. 第一节:优势分析.具体包括:1,制度优势.这是由信托的职 能所决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为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 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为信托公司经营社会公益信托,社保基金信 托,个人信托计划,企业年金信托等提供了垄断性优势和制度依据.此外,信托投资公司是唯一可以进行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可以同时 涉足金融市场和产业市场,这为信托投资公司混业经营,朝金融控股集团发展作好了制度铺垫.2,基金业务优势.按照法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发起和管理基金,而不需要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基金业务.3,资产质量优势.我国信托业经过第五次的清理整顿 和重组,大幅压缩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整合和优化了行业资源的 配置,改善了信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资产结构.4,资本金优势.2002 年实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删去了老办法中&信托资金总额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10倍&的规定,相比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 可以较少地受自身注册资本的影响. 第二节:劣势分析.具体包括:1,公司规模偏小.2,公司治理 存在缺陷,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3,风险定价和控制能力不足.4,缺乏核心业务能力.5,营销能力不足.6,具有流动性缺陷.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信托产品受益权缺乏流通平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资金的募集. 第三节阐述了信托投资公司所面临的发展契机.1,经济稳定发 展,居民收入显著增长的宏观背景.2,个人理财需求强烈和市场投资渠道狭窄的反差.3,逐步走向正规和完善的信托立法和监管. 第四节分析了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所面临的威胁.1,信 用问题.过去二十多年不规范经营造成了信托业&坏孩子&的社会形 象,给市场和投资者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2,其他金融机构不断侵蚀信托市场.3,金融混业经营的威胁.4,信托业务网络政策受限.5,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存在200份合同的核心障碍.6,信托&公募&受到限带0.第二章针对SWOT分析的结果,提出了信托投资公司所应采取的发展对策. 第一节提出应提升信用能力,重塑信托形象.l,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信托机构的实力,提高服务质量,重塑信托形象. 2,与政府一道做好信托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媒介和途径,大力宣传 信托基本知识.第二节指出信托投资公司应开发核心业务.分别论述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种投资基金业务,企业年金信托,个人信托计划的意 义和可行性.第三节提出应加强信托财产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1,严格进 行项目审查,从源头上控制业务风险.2,要完善业务决策程序.3, 在信托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了解信托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四节论述了信托投资公司要树立正确的市场营销战略.实现四 个结合.即:主动出击与形象吸引相结合;独立扩张与战略同盟相结 合;精英团队与普及推广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 第五节论述了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提升竞争能力.外资机构参股控股内地现有信托公司方式,实现其进入我国市场的战略的同时,为内地信托业通过外资股东的全球或者区域业务整合融入其国际业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获得自身业务创新和多元经营的良好机会. 第六节指出应加强跨行业合作.分别阐述和分析了信托投资公司 同证券,银行开展合作的现状和前景. 第七节建议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具有独特的历 史和行业背景,具有业务跨度大,范围广的特征,对金融,实业的多个层面均可涉足,故时机成熟时可组成金融控股集团.关键词:信托制度立法监管非正式规则SWOT策略 ABSTRACTTrust originated from Britain and was quickly introduced into other countries Trust duetomanyitsspecialwealthanmanagementfunctions.Nowadaysindustry is playingindispensable role in capitalmarkets Of developed nations and makes up the four financial backbonesalong with banking,insurance and securities industries. In China,however,me tru『t industry'S development has not been satisfactory.Because of inappropriate orientation of trust functions,China'Strustindustry has experienced five large―scale rectificjitions inaless than 30 years.Up to now,China'S trust industry remains at stageprimaryandisfaced with some problems andbottlenecks.The uniquefunctionsof trust have not beenfullyutilized.At presenttrustindustry is especially advanced in Britain,UnitedStates and Japan.In spite of different regime,legal system,customs,history and economic system,The trust industry of the three countriesstill shares something that is worthy of being used for reference forourcountry.Thus,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trust'S evolvement inBritain,United States and conclusion thattrustJapanthis paper comes to this enlighteningsystem is the determinant factor for trust industry.Then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pecific strategies and polices from theperspectives of legislation,supervision,informal rules,relevant measures and propertyrights.Atlastthe authormakes internal and externalanalyses of China'S trust companies by usingSWOTand then makessome adviceon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rust companies in the current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Part I:The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trust industryand itsreference for China .Chapter 1 introduces trust'S basic definition,functions,featuresand business category. situation and Chapter 2 brieflv describes the trust'S history,current features in Britain.United States and Japan respectively. chapter 3 reviews China'Strust development through,three historicalperiods?..In Chapter 4 by comparing thetrustdevelopment in Britain,UnitedaStates and Japan,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sound trust systemensures athe flaws of China'S healthy and prosperous trust industry.By presentingtrust system,the author holds that it is essentialcurrenttoreinforce China'Strust system.Part II:Perfection of China'S trust systemChina'S trust system from the Chapter 1 discusses how to perfectthree perspectivesOf legislation,supervisio,n and informal rules?lessening restrictionsmeasures the government should Chapter 2 puts forward specifictake in consolidating the trust industry suchas on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rust industry and perfectingtrust taxationlegislation.build up Chapter 3 discusses how to for China'S trust companies.to the Part III:In this part,the author shifts focus from trust systemasound property right systemMicro―corpusof trust companies.anChapter 1 makes in China.SWOTanalysis of the present trust compamesIn Chapter 2,according to results of theSWOT analysis,theauthor suchmakes someasof China'S suggestions for the growthcoretrust companiesupgrading credit rating,tappingproducts,reinforcingtrust riskadjusting marketing strategies,introducingforeign strategicinvestors,cooperating with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and establishing 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 Key words:TSLSIswozStrategy2 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本学位论文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所有.特此声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牟炙目 第一部分信托业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信托的概念关于&信托&的定义或概念各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从法律角度看, 由于存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具 双重性还是&一物一权&的分歧,所以两法系国家对信托的概念界定存在差异. 英国作为信托制度的发源地,认为&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一人拥有财产权,但同时负有受托人的义务,为另一人的利益而运用此财产&.美国各州的信托判例法对信托的定义,表述也不尽一致.按照美 国法律专家的解释,&信托是一种使用和控制财产的方式,按照这一 方式,财产拥有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处理财产&.而信托作为一种&用益设计&制度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存在,因此,20世纪以来只有少数一些大陆国家如日本和韩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自己的信托制度.日本的《信托法》在第一条对信托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信托, 是办理财产权转移,让他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其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韩国信托法》中对信托所下的定义通常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信 托定义的代表.其认为&信托是指以信托指定人与信托接受人之间特 别信任的关系为基础,信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经过其他手续,请受托人为指定的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和处理其财 产的法律关系.& 2001年lO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经数次审议,历时近八年终于正式施行.其在第一章第一条中对信托下了明确的定 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匕 综上所述,撇开法律角度存在的差异性,各国对信托定义的共同点在于,信托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制度.其本质特征是 以信任为前提,以财产转移为基础,以委托管理为核心的财产管理制 度.,第二节信托的职能作为一种制度,信托制度和其他任何一种制度一样,天生就具有 降低交易成本之功能,除此之外,信托制度还具有一些独特功能:财 产事务管理,投融资等多项职能.信托制度具有的这些独特职能,使其有别于其他金融业而牢固地在各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并以其独特的丰富性获得&金融百货公司&的美誉. 一,财产事务管理职能信托的财产事务管理职能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事务的职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 人理财&,简称财务管理职能,又称为社会理财职能. 财产事务管理职能是信托的基本职能.这种职能具有以下特点: 1,受托人受托经营信托财产,只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和处理,受托人不能借此为自己谋利益,只能受托作服务性经营;2,受托人虽然接受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不能按自己的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而只能根据信托目的来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 3,受托人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最终要归受益人, 受托人只能收取手续费作为劳务报酬;4,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发生亏损而受托人又无过错的,受托人 不承担责任. 这样的制度安排具有三个方面的经济价值: 其一,最大限度地增强信托财产的流动性,有利于受托人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其二,使受托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 单明了,为受托人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 其三,受托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充 分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不受外在干扰,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独立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二,融资职能融资职能是指信托在财产事务管理活动中,具有筹集资金和融通资金的职能. 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的财产有相当部分会以货币资金的形态存在,对这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就必然伴随着货币资 金的融通.因此,财产管理职能的发挥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融资职能.信托的这一职能,表面上看与商业银行信贷相似,但实则有质的区别.,1,信托的融资职能,反映的是以信托为基础的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体现了信托机构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多边经济关系,而商业银行 的信贷融资,反映的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授信与受信的关系,体现了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双边经济关系;2,信托的融资,既可以采用直接融资方式,如发行有价证券, 也可以采用间接融资方式,如信托存贷款,而商业银行一般只能采取吸存放贷的间接融资;3,信托融通的对象,既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其他形态的财产,而商业银行融通的对象仅限于货币资金. 三,社会投资职能社会投资职能是指信托公司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 动的职能. 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由于受托人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因此,当受托人根据委托 人的意愿,运用信托财产进行各种投资时(如购买各种有价证券或直接向企业投资),就会扩大整个社会的投资规模.委托人之所以采用信托方式运用资财,就是希望利用信托所能提供的专家理财的优势,'获取更大的投资利润.目前,信托机构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普遍做法. 信托的社会投资职能,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在我国,自1979年信托恢复以来,信托投资业务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一项业务,这一点,从我国大多数信托机构都命名为&信托投资公司&可见一斑. 四,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是指信托能够沟通和协调各经济主体 之间复杂的经济关系,并提供信托与咨询事务的功能. 信托机构实现这一职能,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因而有别于 前两种职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经济主体间交易关系日 益复杂和交易范围,交易空间的拓展,特别是经济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备和交易主体存在机会主义倾向,使得交易费用愈发昂贵.因此, 为降低交易费用,弱化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倾向,各经济交易主体通常都要了解与其经营有关的经济信息,如经济政策,交易对方的资信, 经营能力,经营风格,技术可行性,市场价格,利率,汇率以至生活习俗等.由于信托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建立了多边的经济关系,使之天然地成为各经济交易主体的‖代理人&,&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信托公司通过其业务活动,可为交易主体各 方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为经营者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寻找投资场所等,加强了横向经济联系和沟通,促进了地区 之间的物质和资金交流,同时,也推进了跨国,跨地区经济技术服务 与协作. 五,社会福利职能..社会福利职能是指信托可以为欲捐赠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职能. 受托人通过办理信托业务,参与各项社会福利事务,促进社会福 利事业的发展,是信托所具有的一项独特职能.信托要求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忠贞无私,尽职尽责,严格按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收益全部归受益人享有.这些特点使信托非常适宜从事社会福利事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学 术,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业,纷纷捐资或设立基金会, 但他们一般对捐助或募集的资金缺乏管理经验,并且又希望所热心支 持的公益事业能持续下去,于是就有了与信托公司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愿望.由信托公司对所捐助或募集的资金进行管理和运用,不但保 证了资金的安全,而且能增加资金的收益,有利于公益事业规模的扩 大.信托公司对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运用时,一般采取稳妥而且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法,如选取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对象.信托开展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业务时,一般收费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 在当前主要发达国家,办学基金,慈善基金一般都由信托机构代理经 营. 小结:在信托制度的各种职能中,财产事务管理职能是信托最基 本的职能,融资职能,社会投资职能,沟通与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和社 会福利职能都是信托的重要职能,都是财产事务管理职能的派生.这些职能是否能够起作用或发挥作用程度的大小,依各国政治,经济,社会风俗等因素而定,特别是一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和金融深化的程度对信托职能的发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节信托的本质特征信托作为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的产物,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形成了定性化的法理.其他国家在引进,吸收和改造信托制度的过 程中,无论怎样变化,都始终坚持了信托的基本精神和理念,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而: 一,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权主体的分离,从而构成信托的根本特质.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第 三人进行交易,并有权行使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的一些酣清处理,取得 收益的权利,在信托财产被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不过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运用信托财产,也不能将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收益据为已有.受托人必须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将所生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形成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具有了法律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为: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同时也与受益人财产相区别.2,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信托 关系一旦成立,受托人因接受委托而取得信托财产,成为法律上的财 产所有人,这意味着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 追及.而且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由财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追及信托财产.尽管受益人有权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财产 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无权追及信托财产.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固 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 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消. 4,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均归于信托财产.5,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一般也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除非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 托人的死亡或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或信托终止而丧失,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其法定归属顺 序为: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三,全而的有限责任从信托内部关系人来看,由于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 文件中保留了相应的权利,否则即退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 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的管理处分而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仅以信 托财产为限.只有在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导致信 托利益的未取得或损失时,才负真正所有者的无限责任.从信托的外 部关系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实质上对因管理信托所签订的契 约和所产生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对第三人责任,皆仅以信托财产为限 负有限责任.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 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 权外不得废止,撤消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 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即英美信托法的一项普遍规则 是&法院不会因为欠缺受托人而宣告信托无效&.这就是说,在委托 人没有任命受托人,或者受托人拒绝任命或者不能接受信托,或者任命的受托人在信托实施前已死亡,都不能使信托终止. 第四节信托业务简介一,以信托财产的性质划分l,金钱信托:也叫资金信托,它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结束,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 该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 2,动产信托: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受托人 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 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3,不动产信托: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4,金钱债权信托: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金 钱债权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各种债权凭证,如银行存款凭证,票据等. 5,有价证券信托: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二,以受益人为标准划分1,公益信托: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其受 益人是不确定的,凡是符合公益信托受益人资格的均可作为受益人. 2,他益信托:为第三者的收益而设立的信托.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利用这种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财产的收益.身后 信托就是一种他益信托.3,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 三,以委托人为标准划分 1,个人信托:指以个人为对象,受理信托类和代理类业务.又分为生前信托和生后信托. 2,法人信托:以公司或社团为对象的信托业务.3,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由 法人作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不动产信托,公益信托 等. 四,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 1,民事信托:多以个人信托为主,主要以完成一般民事法律行 为为目的. 2,商事信托:以从事商业行为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另外,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还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按信托目的可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及处理信托.. 第二章英,美,日信托业发展史及特点第一节英国信托业公元17世纪,英国&USE&制最早为其&衡平法系&所承认,随 +即发展为信托制度.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托观念的普及, 信托立法也逐渐完善,包括1893年的《受托人条例》,1896年的《官 选受托人条例》和1899年《团体法人条例》,这些条例成为英国信托 立法的根源,并成为推动英国信托业发展的基石,形成了较为完善的 民事信托制度,并逐渐由个人型无偿信托演变为现代法人型营业信托.受传统习惯的影响,现代的英国信托业,仍偏重于个人信托.从 业务量上来看,个人信托占80%以上,而法人信托不到20%.但法人 信托却相对集中于国民西敏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巴克莱 银行(Barclays),劳埃德银行(Lloyd)等少数几家大银行所设立的 信托部,占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以上.在信托内容上,英国 也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的标的物也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 产为主.在信托业监管方面,由于个人信托构成了英国信托业的主体, 因此个人信托业务须接受法院的监管.而法人信托的监管则由英格兰 银行和&证券及投资委员会&负责.其中英格兰银行拥有信托机构的 设立审批权和信托经营调查权.&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从事 投资信托,养老金基金信托,单位信托等信托业务的监管. 英国信托业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具有以下特点:1,土地信托经营普遍存在.英国是现代信托的发源地,民事信托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而民事信托如遗嘱信托,财产管理信托所受 托的信托财产以土地等不动产为主.所以,在英国土地等不动产信托 至今仍比其它国家普遍.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英国现在土地信托也由过去较多限于土地信托财产的权益问题转变到以经营盈利为目的,以 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等方面了. 2,以个人受托为主.无论从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看,现代英国的信托业务仍偏重于个人信托.在委托人方面,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 托和公益信托;在信托的标的物方面,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 动产为主,这是传统习惯的延续,也是经济金融发展不够迅速的体现. 在受托人方面,个人所承担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则不到 20%.这是英国信托业与其它国家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 3,法人受托集中经营.虽然英国法人受托的信托业务比例不大,但却集中在威斯敏斯特银行,巴克莱银行,米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等四大银行进行经营,占全部银行信托资产的90%. 4,从地位上看,英国居民的信托意识并不比美国和日本差,但 其营业信托业没有美国,日本发达.5,英国的监管体系比较重视信托业的自我管理.信托行业协会 作为英国的信托业自律组织负有较重的监管任务,这点与美国和日本不同.第二节美国信托业美国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从英国引进了民事信托制度,但其信托立法却比英国还早几年,1887年美国纽约州就发布过一个涉及信 托公司设立,组织等有关问题的法律.所以美国最初就在法律的基础上,以法人信托的方式来经营信托业务.随着股份制公司制度的兴起, 有价证券逐步代替传统实物成为信托的主要标的物,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买卖等商业性信托业务也逐步成为美国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这使信托公司逐渐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从而使美国信托业完成了 由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由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变.发展到今天,在混业经营体制下的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基本上为本国大的商业银行所垄断,信托业务由银行来兼营,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 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但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的职能,管理,财务,人员等方面实行分离,存在严格的防火墙.美国信托业受到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重监督和管理,同时由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信托机构的监管.11 美国信托业始终是服务于美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以下的特 点:l,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别管理.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其突出的经 营特点之一就是广泛开展银行信托.即商业银行在经营银行业务为主 业的同时,又允许开办信托业务,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来从事信托业务,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 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虽然美国信托业经营机构包括专门信托公司和兼营信托机构两种,但专门信托公司数量较少,而兼营信托机构则比 较多.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位,只 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成为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加入了联邦储备系统.由于美国社会具有崇尚法制的传统,在1913年美国批准《联邦储备银行法》允许国民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后,各州 相继批准州银行开办信托业务,使美国成为特色鲜明的金融业银,信 兼营的代表国家.据资料记载,美国现在14000多家商业银行中,超 过4000家设立了信托部,占30%.值得指明的是,尽管美国信托业 务多由银行兼营,但它又不同于战后日本的信托银行制度.美国的信 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 分的,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即信托 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 格管理,另一方面还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信托 业作为长期金融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机构,必须以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 货币储蓄和财产积累为前提条件,是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桥梁.这种经营模式上的兼业制与业务独立分离式管理方法体现了美国信托制度的独特性,反映了银行业务和专业信托业务的区别与联系. 2,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以民办私营经营为主. 美国信托业发韧于民办信托机构,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 等公营机构,并且美国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盈利为目 的的商务信托,比信托的发源地英国还早.美国的个人信托业与法人 信托业发展都很迅速,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交替不定的现象. 遇到经济发展不景气时,个人信托会迅速超过法人信托办理的业务 量;如果遇到经济回升,法人信托又会超过个人信托的业务量.因此, 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业务的起伏变化,可以窥见美国经济形势变化的大体情况. 3,信托业和银行业在金融界的地位同样显著,信托业财产高度 集中.二战至今,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己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 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专业信托公司很少.日前位居美国前100 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国信托财产的80%左右,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例如,银行家信托公司设立了近100家分支机构, 资产额达到430亿美元,成为摩根大财团的金融支柱;又如制造商汉诺威信托银行除了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外,还通过其信托部经营各种 有价证券,以持股方式控制了许多公司的股票.可见美国的信托业务 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4,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 美国信托业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是美国信托业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早在1990年,全美信托财产中仅普通股票投资所占比重就达48%,企业债券所占比重为2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所占 比重为18%,其它信托财产的比重为13%左右.美国有价证券业务之 所以开展普遍是有其原因的.美国证券市场是最发达的,但由于美国 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为了避开这一限制,就通过设立信托部来办理证券业务,所以几乎各种信托业务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特别是&商务管理信托&,代表股东执行其职能,并在董事会中占有 董事地位,从而参与控制企业. 5,实践先行,法规随后 美国是实行案例法系的国家,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对信托业的 单独立法.美国又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独立法律,信托业法 规也是各有各的特色.美国最早的信托立法是1887年纽约州发布的, 比起30年代引进英国信托业整整晚了半个多世纪.其后于1939年制 订了《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 法令》,对有关基金业务进行了规范.在有关州银行条例以及互助基 金等有关法案中,对民事,商事,公益等信托制度进行了必要规范, 而且由全美法律协会整理了一本《信托法案例大全》. 6,双线多头的金融信托监管体制 美国的金融信托受联邦监管机构和州监管机构双重管理.同时信 托业又以联邦和州双重法律为法律准则.联邦监管机构是货币监管 局,联邦储备体系和存款保险公司,州监管机构是各卅I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双重管理,双重法律是美国金融信托监管体制的特色,这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和金融制度密切相关.第三节日本信托业日本从明治维新后期开始引进信托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 对信托制度的消化吸收及创新,特别强调了法律在信托业经营中的规 范作用,如1922年颁布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及后来陆续公 布的不少关于信托的法规,如《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 及其《施行规则》,《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等.日本较高 的储蓄率使&金钱信托&成为日本信托的一大特色.二战后,严重的 通货膨胀使日本的信托公司难以吸收长期资金,经营陷入困境,为了 绕过《信托业法》关于信托公司不得经营银行业务的规定,信托公司 在政府的支持下,首先在组织形式上转化为信托银行,同时依据《兼 营法》照样经营信托业务,但信托业务与一般银行业务被严格分开, 分别核算,分别经营.在业务比重上以信托业务为主,占80%左右.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日本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时期,信托被赋予长期金融职能,并得到了快速发展,使日本进入信托的&大 众化时代&.1950年后,日本对信托业的严格审批,也使国内信托 业逐渐集中在为数有限的几家信托银行手中,并因近年的不断兼并而 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日本对信托业的监管则由大藏省集中进行.监 管内容主要包括合法合规性检查和防止对整个经济产生任何消极影 响两个方面.日本是当今世界信托业发展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日本信托业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其特点包括:1,寡头垄断的行业市场格局日本信托业的经营机构随着1922年和1943年的两次法制规范而急剧集中.1950年之后,由于政府严格信托业的审批,日本的信托业便一直集中在七家信托银行手中.近年来随着日本经济,金融持续.萧条,日本的信托业不断合并重组,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日本信托 业的这种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不仅有利于行业规模效应的发挥,而且 还便于政府的集中管理和控制,为日本信托业的创新和稳步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信托立法完善日本除了《信托法》,《信托业法》以外,还有根据不同信托种类 而设立的信托特别法,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 合同债务信托法》等.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法律依据.法制健全是日本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3,严格实行银行,证券和信托业的分业经营,注重发挥信托机构的专业职能. 金融信托具有财务管理和融通资金两种职能.由于日本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的金融信托业更倾向于发挥其长期融资职能.根据日本金融机构专业化分工的原则,长短期金融机构分离,这就使信托机构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避免了信托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混淆.4,不断开发具有日本特色的信托业务 由于日本经济起步较晚,国土狭小,可利用的信托土地较少,再加上日本家族观念较强,~般不愿委托他人代管财产,所以日本信托 业务从开办之时就大力发展金钱信托.贷款信托是日本的首创.此外, 财产形成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收益期满 兑现型信托等新增创的信托业务,使日本信托业务形成了范围广,种 类多,方式灵活,经营活跃的特点. 5,服务网络四通八达日本的信托银行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主要城市和地区,为适应各地的需要而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6,重视信托思想的宜传和普及,使信托观念深入人心. 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迈入&信托时代&.为了实现全民信托,日本的信托机构做了各种努力:(1)创立信托协会,普 及信托思想,发展信托制度;(2)创立信托研究奖励金制度,鼓励各 大学,研究机构以及有作为的人才从事信托研究;(3)信托银行开办的年金信托,财产形成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等集团信托,与社会公众密切相连,也起到了普及信托事业的作用. ●第三章我国信托业的历史沿革信托是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导入是与改革开放密切相 关的,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进具有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 我国信托业从1979年开始至今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 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因此,本章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划 分为三个阶段,即:恢复与扩张阶段(),整顿阶段(1993 ―2001)和规范阶段(2002一至今).第一节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一,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在20世纪初,面对当时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机,我国一些了解西 方文化,鼓吹我国经济进步的人士建议学习西方,改造传统信用制度, 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导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 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并得到很快发展.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 开始出现.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 展,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 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形成完整的 市场,其信托业可以说是&金融超市&,除了信托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新中国成立后,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 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 管及其他代理业务.同所有领域一样,国家对旧中国的信托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原来的民营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整顿和改造.一部分资力不足,缺乏正常业务的机构首先被淘汰停办;余下的被纳入金融系统,与银行钱庄一起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但1951年9月以后陆续停办.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 为主要手段的金融体系重建过程中,稳定金融局势,实现经济恢复是 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垄断了金融机构的产权,形成了完全单一化的 国有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原有的信托业务消失,对于官营信托公司予以没收和接管,并直至1952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止.至此,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告一段落.虽然在国营银行里设有 信托部门,但很快同民办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停办.二,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从信托起源和发展来看,信托功能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制 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引进使我国信托业迅速 发展,同时,特殊的国情,又使我国信托业在不断&纠错&中艰难的成长.,1979年10月,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 金融业务.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特定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产物.1980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投资公司的指示, 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 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国有银行的一些省级分行也相继设立信托机构. 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专业银行开办的,少数几家是中央部委开办的.当时设立信托的目的 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多余闲置资金,以弥补银行信贷之不 足. 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但是,我国信托业从&出生&起就被赋予了高级形态――金融信托,远比受托理 财要多的功能,它肩负着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筹集社会资金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功能. 我国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人民银行相关政策使信托业迅速的发展,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 一定的盲目性.信托业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 用创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 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来办,地方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停办,这一阶段整顿的重点是业务整顿,限定信托业只能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到了1984年,我国信托业发展又出现了一次高潮.但是,信托 业务的内容和方式并未体现现代信托业的特征,基本上还在行使银行 功能,是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重复.而且,其资金多用于投资固定资产 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固定资产规模的膨胀.到1984年底, 针对当时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重失控现象,我国宏观经济采取紧缩性政策,信托业再一次开始全国性整顿,暂停办理新的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对存贷款加以清理.同时,国务院要求停止办 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对己办理业务加以清理,次年又对信托业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后,我国经济出现过热,导致资金需求过大,引发了信托业的迅速膨胀和再次扩张.由于监管工作跟不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资金,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再次给国民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对 经济实行治理整顿,信托业又面临整顿收缩的局面.在这期间,我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Iii!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 托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作了一些规定,对规范信托业务和防止信托投资公司信贷业务冲击信贷收支计划发挥了一定作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所进行的 改革使原体制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对资金产生的巨大需求,从而各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各地方也设立信托机构. 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文件,同 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对信托业进行整顿.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管理较乱的情况,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清 理整顿.至1992年,我国信托业一直处于发展的低潮阶段.总体上看,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面临资本规模小,运营风险高,资产质量差,主业不明确,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因此,管理层先后于1982年,1984 年,1986年和1989年对信托业进行了四次清理整顿.,第二节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年后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经济发生了极 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金 融体制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例如,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等 等.而信托业却是进入了长达七年的整顿,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1993年,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 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93年,全国的信托投 资公司达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权审批的机构),总资产规模近4300多亿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 府)创办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创办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各专业银行(包括总行与分行)设立的全资附属性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如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这类信托机构为绝大多数;三是各地方政府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北京市政府20 创办的&北京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四是各行业部门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创办的&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等等.至此,我国信托业进入了清理整顿.1995年,又进行了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新登记和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的脱钩工作.到1997年末,全国共有信托机构242家,资产规模约为4600 亿元左右.这些信托机构举步维艰,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支付困难 和破产危机等问题.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决定对当时的 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 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 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出台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信托业 又再次进行了整顿,采取撤销,改组,合并,移交等措施大量撤并信托机构.信托业在整顿金融秩序中不断调整,各种问题不断暴露,由于管 理失控,监管滞后,大量的信托公司出现盲目拆借资金,大规模发放贷款,以及投资炒作房地产和股票,甚至出现了在STAQ系统等国债 回购市场买空卖空变相违规拆借资金等问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了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银行不得向自办的各种 经济实体注入信贷金,并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资金,从资金来源上限制 了信托投资机构扩大贷款规模的能力. 从业务角度来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托投资公司 不仅获得了国内国际渠道的融资权,还相继获得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租赁等多项投资经营权,并向企业,政府提供贷款.国家分 别于1995年,1998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从法律上 规定了金融各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从1995年起,我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力度,全面引入并开始实行金融市场退出机 制,金融退出机制开始启动.1995年10月,我国人民银行接管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并要求所有银行开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全 部与银行脱钩或转为其分支机构;1997年2月,我国农村信托投资 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关闭;1998年6月,我国新技术创业投 资公司因同一原因被关闭:1998年10月,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处理 程序,号称我国信托业&老二&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资不抵 债和支付危机被关闭.199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中保 等五家信托投资公司撤销;3月,我国电力信托等6家信托投资公司和中经开等7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完成改组和从中央移交给地方的工作,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 失冲销的规定》,由此全面拉开了金融信托业20年来的第五次整顿的序幕.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信托投资公司清理工作会议, 其中,特别强调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条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债,不 得有个人债务,不得有分支机构,不得有资金缺口,资本金在按有关 规定冲销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并弥补历年累计经营亏损后,不得'低于人民币现金3亿元等. 这次整顿的目的是要让我国金融信托业回归至信托本业上来,真正办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整顿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不能用负债资金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和证券业务.在这次整顿中,将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分类处理,进行合并重组,扩充资本金,壮大经营实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不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将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为各类实业公司或改为财务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以银行业务为主的信托 投资公司,经协商可转为国有独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这次整顿一是把证券业务剥离出去,二是把银行业务剥离出去,突出信托主业.在这 一阶段中,将按照国际通行的信托管理方式来规范金融信托业的各项业务,促使我国金融信托业走上规范之路,使之真正成为从事受托理 财业务即从事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体 系. 在这一期间我国信托业主要呈现以下特征:第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信托业的&金融超市&功能――混一 业经营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其本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的民事信托,几乎没有发展.信托业的一些重要作用和优势逐渐消失,信托企业逐渐发展成兼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投资经营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实际上己经名不副实,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机构;第二,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是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一些信托公司 己成为政府的&小财政&和&举债的窗口&; 第三,由于缺少信托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一些信托公司为了生存只得&混&业经营,而经营结果又因企业产权不清,管理不善 形成巨大的市场风险,以致最终被关闭.第三节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信托业生 存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这些变化为我国信托 业的规范发展和功能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与基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并在2001 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信托业终于从制度上规范了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确立了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促进我国信托事业奠 定了制度基础.月又相继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 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使信托公司业务向本源 回归,即围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内涵开展业务,标志着 信托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与以前有名无实的信托业相比,整顿后的信托业面临着内外发展 的大好环境.2003年,随着金融机构改革的深入,原中国人民银行 的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进行了分离,成立了银监会,承担原人民银行 对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 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之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空间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托业务更趋规范. 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顿和重 新注册登记工作,这标志着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已基本完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全新的信托业阵容基本形成.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 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己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受托管理资产达.2500多 亿元,其中信托财产1600多亿元.全行业自有资本额481亿元,资 产负债率49%,全年共盈利15.5亿元.至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月,我国银监会的多位主要领导均明确肯定了信 托业在改革开放及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托业是 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经国务院和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历经三年漫长筹备的我国信托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我国信托协会创立大会终于正式召开.从此我国信托业终于与其它金 融机构一样有了行业性的自律组织,有了面对社会和外界的统一形象 与声音.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 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 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市场体制不断深化, 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正在形 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经济增长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国 民财富的增加和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 清理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产剥离和增资扩股,增强了资本实 力,优化了资产结构,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主体地 位得以形成;从外部环境来看,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居民的闲置 资金增多,投资理财的市场需求充分体现,这无疑为信托这一财产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信托法》的颁布使得信托所具有的制度优势被法律认可,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有了制度的保证, 而作为监管当局的银监会对信托业赋予的产品开发备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托业产品创新的成本,这些环境和条件促成了信托业在短短几 年时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从业务角度来看,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发售了首只信托产品,这也被业内人士称之为信托公司回归主业的开 端.从当时投资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占了相当比例.而信托公司的 监管机构我国银监会制定的法规,显然是希望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投 资人排除在外.《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信托计 划的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单个信托计划的最低规模为5万元.2003 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产投资过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门槛又大幅度提高――规定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一些地产商们 向银行求贷无门时,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托公司开始&拾遗补缺&. 截至2004年12月底,约有60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公布了到期清算报告.从实际结果看,2004年几乎所有信托 产品均达到了预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达到4.304%.其中北京国投的三环新城项目年均收益率超过预期收益0.3529个百分点;衡平信托不仅)tin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托产品的兑付工作,而且其中约30%的产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提前清 算,最高收益率超过6%.此外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等24只信托计划也分别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预期收益水平. 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创新,财产信托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新宠&.例如,中诚信托率先推出了一项名为财产信托的信托计划,随后,各家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并进行创新.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创新终于面市――国内第一批(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发行成功,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发起机构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人分别为中诚信托和中信信托.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与中海信托举行签约协议,委托中海信托理财30亿元,期限一年,投向铁道部的铁路建设,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担保.自此以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除了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市场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稳定的理财渠道.中海信托为信托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筹资渠道,我国信托公司一次重要的业务机会来临.同时,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得信托公司 能够做大信托业务规模. 不过,2004年初以来许多的创新最主要的意义是合理突破了200 份的限制,能够&圈更多的钱&.一些信托投资公司频繁突破&一法两规&框架,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 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措施极不完备;明显缺少市场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较低,少数公司在 历史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时候,新的风险和坏账又开始继续累积.2004 年庆泰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证券市场资不抵债被关闭;2004年伊斯兰 信托投资公司和金新信托投资公司挪用委托人资产等问题被接管;因为炒作云大科技(*ST云大,600181)导致巨额浮亏,北方信托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霍津义涉嫌重大违纪,于日被实施双规;日,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由于金信信托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责令金信信托停业整顿.这使整顿后刚刚起飞的信托业又一次笼罩在厚重的阴云之下,我国信'托业又一次面临严峻的考验. 第四章英,美,日信托业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英,美,日信托业的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三个国家 均建立起了高度发达的现代信托制度,正是这种&与时俱进&的信托 制度为其信托业的健康,蓬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这对刚刚走上正轨的我国信托业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第一节信托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立法,监管制度无论是原生型的英国信托业,还是继受型的美日信托业,信托法 律法规体系的完善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一方面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支撑性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有效监管.特别是日本,不仅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等基础性信托法律, 而且连每一项信托业务也都有信托法律法规来规范,如《贷款信托 法》,《证券投资信托法》以及《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也正因为 如此,日本信托业一直以来得到了健康持续的发展,其信托机构本身自然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反观国内信托业立法,信托公司展业二十多年以后,才相继出台 了《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而在2001年之前信托公司展业和监管部门监管都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在无法可依的现实情形下,信托公司随中国经济的景气循环陷入&运动式周期整顿&也就不那么奇 怪了.目前,我国的信托立法仍有待完善.《信托法》实施以来,诸如信托财产,信托交易,受托人义务等还缺乏相关具体的规定.由于没 有权威的解释,在相当的程度上影响到了很多信托业务的开展.另一方面,我国信托监管不到位,监管法规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信托业务的发展.历史上我国对信托业的监管,主要集中在浅层次的审批和问题的应急处理等管理性功能上,忽略了在行业规划, 制度建设,配套政策,风险管理,市场协调等方面的服务性功能,而这些恰恰是对信托业规范发展真正具有决定性价值的东西.我国信托业长期定位不清,功能不明,发展方向不明,制度设计不合理,管理混乱,可以说,都与监管不到位,行政监管指标不治本有不同程度的关系.第二节信托业的继受需要非正式规则的支持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继受制度,其功能的发挥必然受到一国非正式规则的影响和约束,如习惯,观念,信用环境等.若非正式规则能够很好地配合一项正式制度的引进,接纳正式规则的推行,那么就会实 现正式规则与本土文化的融合,好的制度优势就会显现;而非正式规 则若不适应正式规则的引进,那么再好的制度安排也难以发挥作用, 出现&淮南为橘,淮北为积&的现象.7 日本早期从美国引进信托制度时,虽然居民的信托观念和意识也很淡薄,但日本政府非常重视信托的宣传和普及.早在1919年,日本就创立了信托业协会,并创办了《信托》杂志,还定期举行信托讲 习会等等.在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的同时,还进一步增加了人们 对信托业的了解.我国信托制度在国内发展的坎坷经历与我国非正式规则的滞后 有很大关系.东方文化中很少或者是根本没有信托意识,我国大多数人没有信托的知识和习惯,信托机构在开展信托业务时,要面对社会 性的观念障碍.因此,在信托引进之时,人们对信托概念知之甚少, 包括管理层也对信托的本质功能认识有误,所以导致信托业长期定位 不准,迟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同时,我国整个 信用环境的恶化也使人们对信托这种以信任为前提的理财方式抱有怀疑态度.第三节信托业的发展需要配套措施作保障信托配套措施作为信托法律的有益补充,在英,美,日三国信托 业的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完善的信托财务会计制度是信托业规范运作和对信托公司经营 活动实施有效监管的微观基础.美国在其信托发展历程中制定了《统 一受托人会计法》(The 托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国财政部制定了《信托业 务会计核算办法》,这才结束了之前我国信托业长期无视《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里一些原则性规定,会计核算各自为政,不够科学合理的 历史. 但是,我国开展财产(实物)信托所必需的信托登记制度及配套 税收制度,在《信托法》已经颁布近5年后仍迟迟无法出台,使得《信 托法》第十条的规定形同虚设.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 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 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 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由于缺乏财产登记制度,信托 投资公司在对土地,房产,汽车,股权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开展信托业 务时,往往因无法登记而变得可望而不可及. 此外,我国信托业目前在分支机构设立,营销手段,合同数量及 金额,募集方式等方面仍面临很大的政策瓶颈.Uniform Trustee AccountingAct),以对信第四节产权明晰是发展信托业的核心所在从古埃及的遗嘱,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到英国的&尤斯&制,以及 后来信托制度在英,美,日等国的成功&移植&和传播过程,无一不 是在产权清晰的私有制的条件下进行的.可以说,信托作为一项特定 的财产管理制度,所依赖的基本经济制度环境是清晰的产权关系.只 有在产权关系清晰的条件下,财产的所有人才会有最大限度的实现其 财产保值和增值的愿望,当财产的所有者无力管理自己的财产或因各 种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才会产生对信托这种专门替他人管理 财产的财产管理制度的需求.一首先,从信托需求来看,数额巨大,产权明晰的可托物是信托发 展的基础条件.因为,财产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主体权利的 保障.只有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人们才会有积累财产以自求发 展的动力和能力,才会产生委托他人理财的信托需求. 其次,从信托供给来看,英,美,日三国的信托机构大多是产权 明晰的独立法人,受政府行政干预较少,实现了信托制度的创新主体 和供给主体(政府)的分离.只有这样,信托机构才能及时开拓新型信 托业务品种,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信托需求..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发展的最大障碍是信托公司产权制度的不明晰.在传统经济体制下,信托制度的创新主体―― 信托企业与供给主体――政府有高度的同一性,信托的官办性质和当前一股独大的现状,使信托公司难以真正按照市场原则经营运作. 第二部分借鉴国际经验,健全信托制度2004年lO月13日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调查报告》之四―― 《中国信托业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25家信托公司中,超过70%的信托公司认为,影响我国信托公司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外部环境;在 回答推动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时,有85%的信托公司选择了法 制和制度环境;70%以上的信托公司选择目前信托业和信托市场建设 方面最关注的问题是法律和制度建设. 因此,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借鉴国际经验,健 全现有的信托体制就显得尤为紧迫.第一章我国信托业宏观制度的优化,改进第一节完善现有的信托法律一,信托立法应力求整体结构的齐全和完善,这是保证体系和谐 一致的前提. 信托法在整体结构上是否齐全和完备,是其体系和谐程度的一种 直接表现.作为一个完备的信托法律体系,应该由不同层次的若干法 律,法规构成.在第一层次上,应该有确认立法目的,规定立法原则, 调整基本信托关系,对一般信托法规起指导作用的《信托法》或称为 《信托基本法》.在第二层次上,鉴于营业信托已经成为现代信托的 主导,特别是又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特点,应制定《信托业法》.当 前,我国的《信托法》主要对信托关系进行了规范,但对专门或主要 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法人并没有涉及.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基本 是袭用大陆法系,加之我国信托业的现实状况与日本信托业的起步颇 有相似之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信托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搭建可参 照日本的经验,制定《信托业法》.《信托业法》属于行业法律制度, 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制定,规定的是信托业的基本制度规范,旨在 对信托从业机构的行为加以约束,以明确主体资格,确认基本权利, 规定设立条件以及基本业务范围等.在第三层次上,应从规范具体的信托业务入手,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信托计划制定不同种类的信托法规. 二,《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亟待出台'《信托法》是界定信托设立,变更与终止以及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信托关系法,是信托业的根本法,在此基础上,将迸一步制定 和完善《信托业法》和信托机构管理规定等.但是我国目前各级司法 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未来执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司法解释 的问题.为了确保《信托法》能够正确贯彻实施,必须尽快有统一尺 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 三,继续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不合理之处,对模糊,笼统处及早 界定,并从适应信托业发展的角度对相关条例进行修改完善.第二节完善我国信托业的监管制度一,更新监管理念 1,改变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猫鼠相逐&的监管模式,树立 监管为发展,监管是服务的监管理念. 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我国监管当局对信托业的监 管一直沿袭着&猫鼠相逐&的敌对模式.监管当局重治理,轻防范,重&堵&,轻&疏&,将监管理解为管制和限制.所以监管当局要走出只重行政监管的误区,突出市场服务意识,树立监管为服务,以监管 促发展的观念,为促进信托业的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要加 大监管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业务研究和现场调研,对机构在发展中出 现的问题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对公司的运营施加影响并适度引导.2,坚持适度监管原则 监管当局要树立&开正门,堵偏门&的原则,要明确信托业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强调信托监管并不是否认和干 涉信托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信托监管不能成为信托业发展的禁锢和障 碍.适度监管要求信托监管机构内部建立良好的信托监管执法监督机 制,将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措施予以落实,避免信托监管对信托业发 展的非法干预和过渡干预,确保信托业的自主经营权利和金融创新活力. 3,妥善处理信托风险防范与信托产品创新的关系 由于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导致信托风险的客观存在, 信托监管不是要消除信托风险而是要防范和化解信托风险.信托监管与信托品种创新并不矛盾,监管的目的并非要通过对信托业的监管而取消新的信托品种,而是要确保新的信托品种的运用以有效的风险防 范为基础,在金融创新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抓住机遇,把信托创新 作为生存与发展的主旨,积极探索信托业新的增长点和效益增长点.监管机构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信托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合理规避目前因 政策不衔接而造成的各种障碍和限制.二,完善监管内容,手段和方式' 1,严把准入关首先加强对机构准入的考核,将潜在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对新 设立的机构要对其资本金到帐,真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组建之后 的资本金抽逃,虚减现象严格监控,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比例,关联方 交易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资本金的充足可信,从源头强化资本金的抗风险能力:要严格审查新组建公司的资本结构.对参股的非金融性企业要作重点审查,看其是否业绩优良,是否能足额归还商业性借款,看其近三年是否连续盈利,净资产率是否在30%以上,投资比例是否 超过资产的50%.其次,要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行为监督. 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要认真考核,评定其组织经 验,经营经验和管理经验,对其开展背景调查,看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行为管理对高管人员的监管要从注重资格审查向注重行为能力监管过渡,防范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经营,规避道德风险.这就要做到与高管人员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思路和经营理念,了解其业绩经 营情况和驾御全局工作的能力,考核其业务经营风险状况及成绩贡 献.同时坚决实行对信托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凭证上岗, 保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体现信托公司专业理财的行业-优势.3,注重非现场监管.注重对非现场监管指标,数据的分析,运用,分别从盈利性,风险性,流动性等几个方面对公司运营,风险状况进行全而分析,评价.避免非现场监管工作流于形式,仅仅满足于书面数据的报送.要加强 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的分析功能,做好同类机构的横向比较和公司历 史数据的纵向比较,对指标,数据的重大变化情况分析原因,寻找根源,从而增强非现场检查的风险预警功能,对公司整体经营|青况进行综合评价,指导现场审查的重点.与此同时要求公司报送数据的真实 性和可靠性,坚持非现场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连续性.4,加强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深入实地的考察,能及时掌握第一手的信息,资料, 数据和经营情况,因此,应切实发挥好现场检查的作用.首先要检查 报表的真实性.要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数据根据原始账册认真核对,检 查机构对新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的运用情况,检查机构业务经营的 会计核算是否正确,合理. 5,强化信托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的信托机 构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而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信托机构的风险状况.因此,信托监管机构在强化信托机构信息披露方而,既要确定具体的信托业要定期及时披露的资料,也要引导市场强化对于信托机构信息的分析,逐步提 高市场的约束力量.信托机构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化还须充分引导和发 挥会计和社会机构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的力量来提供和评价信托机构 的稳健性.另外,信息披露应扩展到传统的财务报告之外,例如,有关不良资产的信息,主要借款人的情况,有关信托机构所有者,管理 者的信息等.监管报表中必须在各注栏披露或有事项.还有,从长远 来看,信托业的生存空间在于不断拓展中间业务,一些中间业务必须 在各注中披露.如担保事项,信用证的保证,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随时可能转化为表内资产,对表外业务的风险必须同等重视. 近年来为防控信托投资公司的各种风险,银监会相继制定和颁布 了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制作《信息备忘录》,并规定了具体应予披露的内 容.日,银监会近日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披露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 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等.2005年9月,银监会向各地银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 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日,由我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主办的&2005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高级研讨会&在天津圆满落下帷幕.三十余家信托公司的与会代表,对由我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 究所受我国银监会非银部委托整理修订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讨论稿)展开了充分研讨和广泛交流,提出了 许多极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主要的修改内容至少有30多处,进一 步统一了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和要求,使《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讨论稿)的有关内容更加科学,完善和实事 求是. 6,建立信托业资信评估制度,加强对信托业的社会监督. 资信评估制度在西方有较长的历史,它已成为有效的社会监督制 度之一.将资信评估制度引入信托业,由处于相对独立地位的资信评估机构在对各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收益等进行全而权衡后打分,并将得分状况向社会公布.这样就会使信用等级高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社 会形象较好,容易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而信用等级较低的信托投资 公司则会受到市场压力,从而迫切改善经营管理.2005年10月,由我国银监会起草的《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下发到各地银监局.我国信托公司评级分类工作就此正式启动. 三,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现实中,监管人员的基本素质,监管技术,监管手段和能力的增 长远远滞后于信托机构的业务扩张,使得风险隐患长期不能发现.例 如,由于监管机构不熟悉信托业务,因此制定的管理规则中没有反映 出信托的性质,导致监管人员按管理银行的办法去管信托业,而信托机构的操作也被误导.而在实际运作中,很多机构违规操作,积蓄大量不良资产,这些风险隐患都得不到及时监督纠正,直到资不抵债才 被罚下场.因此,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信托业稳健经营的必要条件. 要对监管人员实行&进行入司&原则,指派从事金融监管业务的 人员到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实习或挂职锻炼,充分了解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各项业务的开展情况和运作流程.根据金融信托机构的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法规,引导和规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行为,将 对金融信托机构的监管重点由&堵&转为&疏&,帮助金融信托投资 机构化解己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同时加强金融理论,信托前 沿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切实站在信托理论与实务的前沿,准确把握行 业的发展方向,做好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四,完善信托业的监管体系信托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注意自觉维护 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要发挥社会监督在信托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因 此,应在我国构建以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为主,行业自律 管理为基础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信托机构监管网络体系,实现信托业 监管的规范化,法制化和高效化,降低行业风险. 1,加强信托业自律.信托机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 主体,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自律意识,增强经营管理的自觉性. 日,我国信托业协会正式成立.成立信托业协会有助于加强整个信托行业的团结,对话和自律,消除个别成员的个别 违规行为对全行业的不利影响,重塑信托业在监管层和社会公众心目 中的崭新形象.成立信托业协会成为信托监管由单一的行政监管向复 合的社会监管过渡的新起点,对于整合全行业的资源,防范化解市场 风险,反映信托业的利益,建立与银监会的对话机制具有深刻意义. 2,社会监督机制 目前,有关信托业的社会监督机制相当滞后,监管机构也忽略了 社会监督在社会体系中的作用.实质上,良好的社会监督有利于信托 业的健康发展.当前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我国信托业的社会监督机制:第一,加强《信托法》的宣传,增强人们对信托制度功能的认识, 提高人们的信托风险意识和信托法律意识; 第二,建立完善的群众举报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各方而的信息加以监督;第三,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对信托监管提供 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第三节改进非正式规则,促进信托制度的稳固建立一,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信托作为一种以信任为前提的财产管理制度,其引进,有效运行 需要~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明显不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制度的大力推广.&广国投&事件,光大国投,闽国投被撤消,海南信托业大范围整顿,在管理层严肃清理信托公司 的背后,是一些信托公司违规经营,以信托资产从事风险极大的投资 和公司严重的资不抵债.信托公司以&信&立世,如果不能获得人们 对于自己保管和运用信托资产的基本信任,公司经营将很难维持下 去.我国的信托业要像期货业一样,尽快以实际行动消除历史影响,改变社会对本行业的看法. 因此,完善社会信用制度,要在全社会树立信用观念,强化信用约束,建立起自觉有效的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共调控机制, 从完善,强化法制入手,以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等必要的法律手段将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二,加大信托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意识也得到了相应的培育,人民大众的投资意识,利率意识,投机意识和风险意识等方而都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在发展比较迅速的金融产业方而,例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方而,人们也普遍提高了 认识,并积极投身参与进去.但是,金融意识的培育是一个渐进的过 程,人们对金融产业,金融品种方而的全而认识也是有逐渐深入的过 程的.信托业务的复杂性及行业发展的缓慢速度,导致人们至今对它 知之甚少.资本的社会化是资本发展的前提,没有人民大众的积极参 与,信托市场是不可能发展的.因此,大力普及信托知识,让广大企业和大众了解信托业务和信托方式是非常重要的. 三,要充分重视金融信托理论的研究,总结和发展我国开始信托实践的时候,理论界对于信托的认识处于一片空 白,对信托的本质和功能作用没有清楚的认识.信托业的理论研究长 期滞后于实践.在信托业的转轨过程中,将正式引入规范的信托概念, 建立真正的信托制度,而必要的理论知识的准备,是对信托制度展开 深入系统的研究,建立规范的信托制度的基础. 第二章我国信托业中观配套措施的出台和完善第一节放宽信托机构的政策约束,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目前,我国对信托机构的管理本着从严的原则,使信托机构的展 业空间受到多方限制,不利于信托机构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对相 关法规中不合理之处进行修改,并给予一定的政府倾斜政策,促进信托机构的起步运转.一,允许信托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打破地域限制,以利于信托公 司大规模的开展业务. 二,在营销方而建立营销渠道,取消不得宣传的法规界定,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展开公平竞争.三,可以考虑取消5万元起点和200份合同限制.基于私募方式中弱小投资者在一对一合同谈判中所广泛呈现出的谈判成本高,风险大的情况,以及我国当时普通居民的收入水平,监管机构规定了不同 的委托理财资金的最低金额点,并规定了委托理财合同不准超过200份.目前,实际情况己经发生变化.为了进一步支持信托事业的发展 和弥补我国现有融资结构的不合理状况,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取消200份合同的限制.只要其他监管措施到位,200份,300份的合同数量 并不直接构成是防范风险还是引发风险的边界点.四,允许信托产品向公募发展.日,在全国信托 公司合规经营业务研讨会上,我国信托业信托会长,中诚信托董事长 王忠民指出,监管部门应该划分理财市场层次,允许基金等机构购买信托产品,并允许信托公司实现公募.公募对信托公司的发展和监管 都有好处,公募发行将有很多负责任的中介机构参与监管,而且信托产品流动性也能获得较好的安排.为加速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交易,必须组建一级市场,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和转让.但要真正实现信托计划与股票,债券类似的流 通,则必须实现信托由私募向公募的转化.首先要推行信托合同的标 准化,规范化,这是信托产品在一级市场自由流通转让的第一步.目前,我国信托合同书是非标准化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每一份信托合同书的标的金额可以不同,而目不能分割转让,所以,信托合同书的标准化就是要同期货合约的设计一样,文本格式,金额等都统一标准,交易只需按份数计量,t例如以5万元为一份,存续期超过一定期限,预期收益率在一定的水平以上,以及企业评估机构的资信评估等等: 一是建立一级交易市场,允许信托产品上市流通.可考虑新建一个信 托产品交易所,也可以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开辟市场进行专区交易.目前,可借鉴国债的柜台交易的方式,通过商业银行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和证券公司的实力搭建流通平台,相应地要建立一整套上市,交易,退市规则.第二节完善信托税收制度一,避免重复征税根据信托特有的资产管理的性质,委托资产虽然由管理人管理, 但资产利益却由委托人(受益人)享受,资产管理实际上只不过是受益人获得利益的一种&导管&.因此,在国际上,根据&导管&原理,对委托资产只对实质受益人征税,不对管理人征税,这样避免了重复 征税.借鉴英美国家的规定,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纳税义务是相互排斥的,即只要两者中有一方缴纳所得税,就可以免除另一方的纳税义 务.因此,我国可以确定信托投资公司为代缴义务人.在流转税方而,可规定委托人向信托公司转移资产的环节免征相应的营业税.在所得 税方而,可考虑在信托设立环节取消税收,同时对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免缴所得税.特别是私人财产在目前征收利息税的情况下,如果对凡 是交由信托机构代理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免予征税,势必会扩大信托机 构的业务来源,也避免了重复征税.二,对公益信托的减税和免税 公益信托,是出于公益目的,使整个社会获得利益之目的而设立 的信托.山于国家税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募集资金以运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与此有关的事业,而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本身就被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于社会,因此对公益信托减免各种税 收是各国税法的一个惯例.为扶植我国信托业发展,可借鉴我国香港 政府大力扶植养老基金进行信托管理的成功经验,即公司若将退休金 交付信托管理,一经注册登记,便可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减轻信托机构的税负负担,扩大机构的业务来源. 三,税收优惠 在我国信托业起步阶段,鉴于目前信托机构本业开展不足,盈利空间狭小的状况,在税收方面对信托给予支持,比如在3--5年内对 信托业免征所得税,降低营业税比例,以优惠的税收制度引导信托机构发展壮大,步入正轨. 第三章我国信托业产权关系改革的建议第一节创新产权制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不管权利属于谁,只要产权关系明确予以界 定,且权利可以自由交换,那么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必然 相等,外部效应便被内部化了.金融的实质并不是资金的借贷,而实际上是财产的借贷和财产的跨时交易活动.只有通过产权改革使经济单位都拥有独立的财产并掌握真正的财产所有权,才能在此基础上产生真正的借贷或金融活动, 才能创造真正的信用制度.我国信托业要降低风险,就必须进行以产 权多元化为取向的产权制度的创新.产权的多元化有利于信托业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抗风险能力的增强.产权的多元化也有利于减少内部人控制,减少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产权多元化还有利于减少政府干预,因为产权的多元化减少了政府作为出资人干预的体制基础. 具体来说,就是要推行信托业的市场准入机制,即信托机构的设 立不再按地区,按部门分配名额,而是设立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批准即可设立.只有这样,信托业才能打破地区,部门的限制,使信托机构走上一种通过市场竞争发展壮大的良性发展轨道.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彻底割断政府或部门同信托机构之间的脐带,克服信托机构的官商习 气.在引进多元化股东的问题上,凡是符合我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各级地方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工商 企业均可向信托机构投资入股,并且应当允许民间资本,甚至外资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信托机构的股东.只有这样,信托机构才能真正成为 独立的法人主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真正转换经营机制. 第二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机制所要解决的是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代 理人问题,即股东与信托人――董事会之间的问题,董事会与代理人 ――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忠诚于股东并勤勉尽职,董事 会女日何有效激励和监督经理,以及如何权衡公司各相关者利益关系的问题., ,-我国信托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在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基础上,形 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决策层的科学的组织体系.各职能部门不仅要形式健全,还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2005年12月,银监会制订《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开始征求 意见.该治理指引分别从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层以及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方面对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了规范 要求. 该指引的新意之一是要求信托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引》 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 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独立董事要关注和维护中小股 东和客户的利益,与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可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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