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理由 发生哪些问题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哪家更专业?3个回答zengxigg美克美家家具是美克美家家具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家具品牌,在2002年时候联合了著名国际家具巨头进行了合作,在我国构建起了一个国际家具连锁的零售网络。美克美家家具在进出口方面表现的十分优秀,是整个亚洲规模都很大的家具进出口品牌。
3个回答jnldjq你好! 公积金的使用只能异地支取,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至于提取的条件和本地的相差无几。你的情况只能是每年提取一次,然后放在还款的帐号里,每个月进行扣款。没有那种自动转存的情况。3个回答真相何时知飞可以通过itunes,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软件将照片同步到电脑上,具体方法如下:
1,itunes。电脑下载itunes,最好先在电脑中建立一个文件夹已备存储照片。将itunes连接手机后,点击左上角的手机图标,选择照片选项,将需要上传的文件复制粘贴到你建立的的文件夹中即可。
2也可以在电脑端下载一个pp助手或者91助手,连接手机后,点击助手页面中手机设备的照片,就会看到手机中的照片,勾选想要同步的照片,选择要放入的文件夹后导入,即可将手机中的照片同步到电脑上。
3个回答王狂人 1、先看一下遥控器是什么样的,上面有上下左右,还有一个返回,OK这几个键是比较常用的。在操作之前要把机顶盒电视机连接好哦!
  2、用遥控器移动到设置的位置点击一下【OK】。
  3、进入设置界面后依次点击【网络设置】----【网络设置】。因为WIFI有密码点击进入这里。如果没有密码只需要自动选择就可以了。
  4、进入以后点击【WIFI连接】。
  5、在选择连接方式的时候可以选择【自动获取】或是【静态地址】。自动获取就和手机上连接上样的会提示几个无线路由器再点击连接输入密码就可以正常连接了。静态地址需要知道无线路由器的网段,网关,还有DNS之类的。不过在正常连接的时候还会出现要输入密码的提示。
  6、连接成功以后记得要测试一下看一下网络通不通。如果都是通的则可以看网络电影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1个回答猴勒切6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为您推荐,上海彭浦新楼盘中很不错的上海佳程广场,该广场的房子不错的,户型很好,都有飘窗设计,销售的很不错的。
3个回答iwewqewq佛山卡地亚淋浴房的质量很好的。淋浴房,单独的淋浴隔间,现代家居对卫浴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家庭都希望有一个独立的洗浴空间,但由于居室卫生空间有限,只能把洗浴设施与卫生洁具置于一室。淋浴房充分利用室内一角,用围栏将淋浴范围清晰地划分出来,形成相对独立的洗浴空间。
3个回答偶归175优点:除非停水,要不就一直有用不完的水;水热得快。
缺点:水热得快凉的也快,要么烫死,要么冻死,一直要调水温。
3个回答intleboy229更多室内图>>2个回答河北邢台李悠悠的家你好,北京玉博木门厂地址:北京 平谷 大兴区采育镇红木家具区58号。以优良的品质及完美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广受客户的赞誉,成为行业中的知名品牌,企业被评为“全国市场、工程30强木门企业、中国著名品牌、中国绿色环保建材产品。不仅价格方面是比较合理的,质量还是很好,他们的服务在当地口碑是非常好的。
希望对您有帮助。
3个回答owfoqgq58156应该是挺贵的,
1.香脂木豆(本色)
参考价格:1260.00元
2.印茄木(本色)
参考价格:1800.00元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海淀法院判决新房贷政策颁布房屋买卖合同可依情势变更依法解除
您的位置: → 合同解除 情势变更 →
海淀法院判决新房贷政策颁布房屋买卖合同可依情势变更依法解除
转帖人:张健律师, 执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物业管理师。联系方式:电话,QQ,邮箱jian_,博客http://blog.163.com/jian_law@126/海淀法院判决新房贷政策颁布房屋买卖合同可依情势变更依法解除 文/海淀法院民二庭 曹力 张璇 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房价持续上涨,各地政府频频发力,新出台了多项控制房价上涨的举措。日,北京市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暂停第三套住房贷款的发放。而在《通知》颁布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因新政而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这一问题也引起了买卖双方的纠纷。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新政未能取得住房贷款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 日,出卖人宋女士与买受人张先生在麦田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宋女士出卖位于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一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55万元,张先生应支付定金人民币15万元。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北京市出台新房贷政策导致其贷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双方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B商业贷款付款交易流程第1项约定:买卖双方应于日前(含当日)向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第4项约定:若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贷款数额不足申请额,出卖人允许买受人可选择再一次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出卖人应积极配合。若批准的贷款数额仍不足申请额或买受人没有选择再次申请贷款,则买受人应在办理缴税过户手续前/当日补足购房首付款。日,张先生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转账定金15万元,宋女士向其出具定金收条。 庭审中,张先生提供与其妻马女士的结婚证证明两人夫妻关系,同时提交登记于张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A小区的房屋及登记于马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B小区的房屋的产权证以证明其家庭名下已有两套房屋。 宋女士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在庭审中表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银行未批准贷款事宜已在合同中做出约定,不受《通知》中关于住房贷款的限制,故应按合同执行。 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 法官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 本案中,张先生与宋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合同。对合同第四条B商业贷款付款交易流程第4项中关于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的理解,应结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及房屋买卖行业惯例进行解释,是指因买受人一方自身原因所导致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而非指任何原因所导致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据此,张先生家庭住房套数已达两套,其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为个人第三套房屋之买卖,属于《北京市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通知》中暂停发放贷款之情形,该情形属于政策变化所导致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张先生在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故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1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群众,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重要内容,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合同履行方式无法实现的或实现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属于合同情势变更,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合同义务已履行部分并可恢复的,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以下是主要问题;1、此案会对此案案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2、此前,此类案件大都以什么方式结案?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用如何应对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张健律师评论一、本案的判决无疑具有重大标杆意义,在今年国十条、京十二条以及三部委进一步明确“认房又认贷”的政策后,大量的在政策出台前签订的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如何继续履行成为了悬念。特别是新政重点调控的投资性购房群体,如外地人在京购房、二套房、三套房等。根据我国法律,依法生效的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但是如果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在一系列房产新政出台后,以什么法定事由解除这些购房合同也成了关注的焦点。由于不可抗力原则不适用于这种因为政策而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可抗力不是合法的解除理由。另一个理由就是依据2009年刚颁布的《合同法解释二》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第一次将情势变更原则引入了我国法律。与其他退房理由相比,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而且法律依据的法律效力更强。无论是从开发商手里购买新房、期房等商品房还是购买存量房(二手房),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现“国十条”、“京十二条”这样将导致合同履行发生明显不公或者无法履行的的法律变更、政策变动,无疑都可以依此来获得合理的。由于情势变更对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因此在《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短短半年时间,我国法院就受理了大量的情事变更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案件。而笔者作为律师,也曾在去年代理了一起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导致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案件,北京地方法院判决该合同解除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国十条”、“京十二条”政策下现房、期房、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无疑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毫无疑问的是,海淀区法院就是应用了这个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判决。但是,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文件,适用本原则是需要报高级法院核准的。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应当可以认为这个判决的法律依据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的认可,应当说,今后的类似案件也将援用这个法律依据得到解除。这无疑是具有对房屋买卖双方都是具有重大影响的,无疑是陷入目前大量新政出台后陷入买房尴尬境地的买房人的绝对利好消息。2、由于情势变更原则2009年刚刚确立,因此此前,法院采取调解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来解决这类案件。或者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来作出判决, 但是在法律界,这类判决一致存在争议,情势变更原则的最终确立无疑弥补了这个立法的空白。原来法院面对此类问题具体做法是《合同法》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之初,就试图对这个问题做出一个合理的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商品经济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和不稳定性,市场环境经常会发生变化,国家采取宏观调控将是必然选择。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市场经济还没有融入到国际经济体系中,对于市场变化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的认识还非常局限,因此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约定,这无疑是《合同法》这部市场经济基础法律的一大遗憾。但是《合同法》颁布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动向息息相关。金融危机、政策调控这些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经常发生,而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则显然无法体现公平原则。根据律师接触的案例,在此前的政策调控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诉讼和仲裁案件中,法院经常采取的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策略。而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的判决可谓千差万别,而大多只有无奈的确认合同继续履行的。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鲜有判令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案件。当然,这对于在市场经济日渐活跃,市场形势变化莫测的情况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和不公的。而从合同双方的角度讲,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最为常用就是将类似于“国十条”、“京十二条”这样的调控政策归入不可抗力的范围,要求法院予以解除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从《合同法》最为接近或类似的“不可抗力”情形来争取实现目的,这也是律师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无奈之举。但是,从法律角度讲,政策调整与不可抗力具有本质的不同。依据民法原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大要件的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wwW.zaidiAN.com 载点.网整理,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由此可见将“国十条”、“京十二条”这样的调控政策归入不可抗力的免责范畴是很难获得法律支持的。3、其实,这仅是对二手房买卖的合同使用情事变更予以解除,更为重要是,更大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如何履行?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面临的首要问题。而这一判决的作出也无疑增加了购房消费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的砝码。我认为会引起商品房市场的新的“退房潮”。因此,我认为开发商应当着手开始研究针对这类购房人的法律对策,如果出现“退房潮”也应该依法应对,其实“约定必守、诚实信用”原则始终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因此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时具有严格限制的,再者,购房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都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我认为开发商应当针对各个购房人的具体情况来研究解决对策。防止购房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随意主张解除合同退房。特别是在目前房地产市场形势严峻,房价有下跌可能的情况下,也就要防止一些投资性购房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钻政策的漏洞随意退房,随意解除合同的情况。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存在,那么将危及诚实信用、约定必守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使得市场陷入无序的状态。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结合具体调控政策,就要从以下几个主要风险防范点来分门别类的对待购房人的退房请求,维护市场的稳定。(一)对于买卖属于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且面积小于90平米的房屋。那么这种情况不属于此次政策调控的范围,购房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开发商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即使房价下跌,也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买房人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提出退房。(二)买卖属于家庭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面积大于90平米的房屋。那么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的合同也并未发生情事变更的法定事实,双方应当继续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擅自不履行的视为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次的政策特别限定了购房人认定范围,即: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因此,如果购房人签订合同时是购买首套自住房且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但是由于其家庭范围内属于这次新政策的调控范畴,那么应当认定发生了情事变更的法定事由,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开发企业应当配合银行严格审查购房人的范围限定,即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身份证、房屋权属情况的资料,避免出现一方恶意违约的情况。(三)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购房。按照新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那么应当视为发生了情事变更。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是对合同予以变更,增加首付款额度继续履行合同。(四)对于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人购房。“国十条”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也就是由各地方政府结合自己本地的房地产发展情况自行决定。对此,就要结合各地相继制定的政策来分析了。以北京为例,由于北京投资性购房较多,房价上涨过快,因此“京十二条”对此类购房采取了严格的“禁购”措施。明确规定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人发放贷款。那么与上述“限购令”不同的是,对此则是明确的“禁购令”。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该合同履行发生了情事变更的事由,作为购房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退房请求,开发企业应当允许,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仅限于贷款购房,售房合同中约定全款付现购房的购房人则不可以要求退房和解除合同。(五)对于外地人在京购房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具有“北京特色”的情形。由于北京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外地投资购房一直是北京房价居高不下和暴涨的重要推动力。因此,从治标又治本的角度出发,限制外地人在北京购房的政策在当前形势下就应运而生了。对于外地人在京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分情况确定。一是对于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购房人,由于可以取得贷款手续,那么合同应当参照上述情况分别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处理。二是对于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购房人,则购房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开发商应当允许并且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里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能够提供上述证明但是出于恶意退房的意图而拒不提供的购房人,开发商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应当配合银行在社保局、税务局、公安部门查询购房人的社保、纳税以及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办理情况,如能证明该外地人在京居住满一年且有社保及纳税证明的线索,就应当要求购房人及时提供,否则应当追究其恶意违约的责任。总之,此次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其特征就是针对性、特殊性更强,而就房屋买卖合同签约方具体情况来讲也是有很大差别的,全款购房、按揭贷款、第一套房、第二套房、第三套以上房屋、户籍等。这些也将使各个合同的在新政出台后的解决方式各有不同:或继续履行,或变更,或解除,或承担违约责任,或双方免责,或协商解决,或仲裁诉讼。当然,尽管由于目前政策的调整,我们可以援引情事变更原则及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对合同作出必要的处理,但是这并不影响《合同法》维持市场交易正常进行这个宗旨的体现。即使在具体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处理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循《合同法》的法定原则和程序。对于购房人来讲,不能因为房地产市场的调整以及可能会导致的房价下跌,而把风险全部推给开发商或者二手房房主,在不符合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法定条件下,擅自随意解除合同或者恶意不提供有关纳税社保证明来规避贷款付款义务,甚至采取不理智的措施来制造群体退房事件。反之,对于开发商或者二手房房主等售房人来讲,在符合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条件下,也不能恶意拒绝、拖延、推诿购房人的合理请求来回避自己的责任承担。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这次房地产政策调整大潮中,只有包括开发商、购房人、卖房人、中介组织等各个市场主体保持理性、科学的态度共同面对遇到的问题,整个房地产市场才能保持健康、向上的发展趋势。
海淀法院判决新房贷政策颁布房屋买卖合同可依情势变更依法解除相关文章
《》由www.zaidian.com(在点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当前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解除的最新裁判规则!(完整版2015)
&&发布时间: 17:14:38
(Empirelawyers)出品]&
)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王丹、司伟,2012年12月29日),见《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5期(总第223期)&裁判文书选登&。
年11月20日),见《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案例&。
)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沈丹丹、司伟,2013年11月14日),见《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裁判文书选登&。
)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2011年6月28日),见《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裁判文书选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尚有如下一些涉及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的案例:
年第6期);
年第4期);
年第8期);
年第10期);
年第10期)。
)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综上,就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定说。本裁判规则不能再参照适用。
)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吴晓芳,代理审判员宋春雨、王毓莹,2009年12月15日),见《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总第163期)&裁判文书选登&。
)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程新文,代理审判员贾劲松、关丽,2005年12月22日),见《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总第125期)&裁判文书选登&。
(Empirelawyers)出品]
)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徐瑞柏,审判员张树明,代理审判员张雪梅,2005年11月22日),见《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
)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孙延平,代理审判员李琪、王林清,2010年10月22日),见《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裁判文书选登&。
)民再申字第310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张国蓉,代理审判员付少军、张帆,2013年1月31日),见《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总第204期)&裁判文书选登&。
)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杜万华,审判员刘竹梅,代理审判员辛正郁,2004年4月1日),见《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总第101期)&裁判文书选登&。
)关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的合同解除。当事人依照这一情形行使法定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关于因预期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合同当事人根据先期违约的情形而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因迟延履行而引起的合同解除。当事人根据这一法定条件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关于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引起的合同解除。这种情形简称为根本违约。在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和断定。要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否实现、迟延履行的程度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进行综合判定。特别是要考虑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mpirelawyers)出品]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其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总而言之,在判定合同解除时,要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既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也必须考虑尽量消除因合同解除带来的消极后果。合同解除的适用,既要保护履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达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上述观点见《判定合同解除案件的标准问题》(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付金联),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
)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杜万华,审判员刘竹梅,代理审判员辛正郁,2004年4月1日),见《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总第101期)&裁判文书选登&。
年9月6日),见《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案例&。
责任编辑:中院研究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