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房子评估结果出来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没有提出异议,下一步该怎么办,需要多少天才能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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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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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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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房屋被评估,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拍卖需要经过那些程序?到这一步了,对方还能提出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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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前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没有通知的话,可以提起异议。我国拍卖活动的主要程序包括:(1)委托拍卖。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利益和义务;(2)发出拍卖公告。向公众发出拍卖相关事宜的公告,扩大拍卖活动的宣传影响;(3)拍卖交易。通过竞买,采取竞价的方式寻找竞得人;(4)拍卖成交。拍卖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价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结算拍卖费用及价款。
旅游爱好者
公告、拍卖、清算执行款:查封、评估、委托拍卖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请问,现在对方还能提出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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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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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为规范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行为,充分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变价期限)    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三个月内开始拍卖或者变卖查封财产。    第二条(拍卖优先原则)    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委托拍卖)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监督拍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    第四条(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法律、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限制的,应当按照其限制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人转让。    第三人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拍卖时应当保护其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拍卖物价格的评估)    拍卖的财产,除价值不贵重的动产、有市价或者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在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价格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股权所在企业提供据以评估的会计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定)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鉴定人、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抽签或者摇珠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拍卖机构。    委托拍卖,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拍卖委托的撤回)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的异议理          由成立的;    (三)被执行人支付现金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义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第八条(评估结果的通知与异议)    评估报告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评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必要的说明。当事人对调整后的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除价值不贵重或者有市价的动产外,拍卖财产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的保留价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或者评估价依职权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于初次拍卖时,不得低于市价或者评估价的三分之二;于第二次拍卖时,不得低于市价或者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现状调查)    对拍卖的财产,执行员应当对其权属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拍卖公告及其期限)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日十日前进行公告。但因拍卖物的性质必须迅速拍卖的,不在此限。拍卖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日二十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拍卖公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原因、时间和地点,以投标方式拍卖的,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二)拍卖物的种类、数量、品质,以及拍卖物上存在的担保物权和优先权等特殊情况;    (三)查看或者阅览拍卖财产、查封笔录、拍卖财产现状调查报告的时间和地点;    (四)拍卖价金的交付期限;    (五)竞买人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六)对竞买人有特殊要求的,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定有保证金的,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办法;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    拍卖公告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上、拍卖的不动产上张贴。拍卖财产价值较大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拍卖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拍卖财产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在专业性报纸上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拍卖保证金)    拍卖不动产、价值较高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除申请执行人外,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拍卖保留价的百分之十。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其应买无效。拍卖成交后,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充作价款。    第十五条(通知当事人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日三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期到场。    上述人员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拍卖。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拍卖方法)    动产的拍卖,采取喊价拍卖的方式进行;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拍卖,可以采取喊价拍卖或者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拍定方式)    喊价拍卖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以落槌的方式敲定后,为拍定。    投标拍卖的,公开宣读标书后,拍定给出价最高者。    有相同最高出价时,再次竞价,拍定给增加金额最高的人;无人增加价额的,采取抽签的方法决定买受人。    第十八条(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拍卖进行中,有最高出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接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为表示的,则拍归最高出价人。    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接受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九条(价金足够清偿后停止拍卖)    有多项财产分别连续拍卖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价金足以支付执行费用和清偿债务的,剩余部分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    第二十条(拍卖笔录)    拍卖应当制作拍卖笔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号、案由、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    (二)拍卖的时间及场所;     (三)拍卖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品质、所在地、使用情形,以及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四)买受人的姓名、住址及其所出最高价额;     (五)拍卖不成立或者停止的,其原因;    (六)制作拍卖笔录的时间和地点。    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主持人、买受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以物抵债)    拍卖时无人参加竞买或者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愿以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愿意接受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承受拍卖财产抵债的债权人的债权额低于拍卖财产的保留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其补交差额后将拍卖财产交付该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第二次拍卖)    在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拒绝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定期进行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仍无人竞买或者最高出价低于保留价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按照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的,应当解除查封,将财产交还被执行人。    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也不愿意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二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价格买受该财产,或者债权人又表示愿意接受该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表示应买或者债权人仍不愿意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将财产交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三条(价金的交付)    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及时交付价金。拍卖公告中定有价金交付期限的,按照该期限交付。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不能交付价金时的再行拍卖)     拍卖成交或者以物抵债后,买受人不能按时交付价金,或者承受人逾期不缴纳差价的,可以将拍卖财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因再行拍卖造成的差价及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款项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原买受人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拍卖佣金)    拍卖机构收取拍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佣金不得超过5%;拍卖成交价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佣金不得超过3%;拍卖成交价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佣金不得超过2%;拍卖成交价5000万元至1亿元的,佣金不得超过1%;拍卖成交价1亿元以上的,佣金不得超过0.5%。    第二十六条(拍卖物的交付)        拍卖物应当在拍卖价金全额交付的同时或者之后,向买受人交付。          第二十七条(拍卖物权利转移)    动产拍定或者抵债后,将动产交付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执行法院应当发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权利移转证书。该权利移转证书送达的日期为产权转移时间。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可以持权利移转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拍卖物上权利负担的处理)    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担保物权因拍卖而消灭。但买受人以接受优先权、担保物权继续存在的价格买受的除外。    以有优先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财产抵债的,承受人首先补偿了优先权人或者担保物权人的债权额,或者将其款额提存的,优先权或者担保物权消灭。    拍卖物上的用益物权随拍卖财产所有权转移。    第二十九条(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买受人对拍卖物没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但拍卖人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拍卖物重大瑕疵的除外。    第三十条(拍卖的无效)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拍卖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拍卖结束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拍卖无效: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二)拍卖物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定的;    (三)拍卖人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拍卖财产的重大瑕疵的;    (四)其他违反拍卖程序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三十一条(变卖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艺术品及有收藏价值的除外)、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价格可能急速下降的物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对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权,可以按照当日的交易价格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出售。    对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三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当首先通知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于三十日内指定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人为受让人。    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在指定的期限内指定了受让人的,应当将股权变卖给该受让人;逾期未指定受让人或者指定的受让人在同等条件下不同意受让的,应当对该股权进行拍卖。    第三十三条(变卖的价格)    变卖时,当事人之间对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价格约定的财产,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且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变卖的准用规定)    变卖的实施,有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拍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来源:)
来源:(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http://s.yingle.com/jr/473775.html)金融保险.相关法律知识证券公司债券承做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http://s.yingle.com/jr/871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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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王先生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32万元拍得一套房屋,拿着法院给的钥匙却打不开房门,发现已经有人入住自己拍下的房子,并称早已购买此房。王先生再找法院,法院让其自行处理,表示一切都是按程序办事。《天天315》本期聚焦:拍到手的房产怎会不翼而飞?
  央广网北京10月20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王先生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32万元拍得一套房屋,拿着法院给的钥匙却打不开房门,发现已经有人入住自己拍下的房子,并称早已购买此房。王先生再找法院,法院让其自行处理,表示一切都是按程序办事。
  在购物过程中消费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有质量问题,有货不真、价不实的问题等等。大家都觉得,购买渠道是保证商品 品质的一个重要因素。河南省焦作市的王先生因为要为儿子准备婚事,急需购买一套住房,从朋友那里得知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渠道购房,心想从法院拍回来的房子肯定没有问题吧。可没想到,王先生花了32万元拍下了一个大麻烦。
  王先生:7月22号,我在淘宝网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用32万拍得这套房屋,面积是172.76平方。拍过以后,法院承办法官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他说他忙,然后我大概到8月3号的时候,找了他一个星期,天天去找他,8月3号的时候,他给我办了一个拍卖成交的确认书,开了一个收据。钱7月22号就交完了,把拍卖成交确认书给了我以后,但是那个民事裁定,还有协助执行通知书,他就一直到现在为止都没有给我。当时他还给了我一把钥匙。
  拿到法院给的房门钥匙,王先生这回心安了,可没想到,来到自己新买的房,门却打不开:
  王先生:然后我拿着钥匙去开这个房门的时候,这个门打不开,我开了大概10来分钟,然后从屋里面出来一个人,说你干啥呢?我说我拍卖的房,是我的房子。他说这是我的房子,你拍卖你去找法院,不要找我。然后我给承办法官打电话,他说让我把那个占房的人给撵出去。我说人家一家5口人,3个女的2个男的都在屋里头住着,有老有少,我怎么撵人家?要是一撵不就打架了。他说你打吧,没事,你打出事来算我的。这是原话。我说那不行,我不能跟人家打架。然后我就开始一直找他,到现在为止,一直都解决不了,他整天说出差,说这说那。
  王先生找了法院的执行法官多次,终于了解到一些关于这套房产的信息:
  王先生:他说这个房是属于村里面的拆迁安置房,村里头把这个房卖给别人了,他说他不知道,就给拍卖了。现在执行的时候,人家村里头干扰他不让他执行,所以现在没法执行这个房,现在要想交给我这个房也有困难。他说我有两个解决途径,一个是申请国家赔偿,再一个就是去上级领导那告他。我说这不是耍无赖吗?
  综合自己了解到的各种信息,王先生对此事有了自己的判断:
  王先生:我自己觉得法院执行法官在拍卖之前要进行房产产权确认的调查,村里头卖出这个房,他没有去当地居委会调查,现在村都改成社区了,没有去人家村里大队调查,他只是去房管部门调查。
  王先生进一步分析,认为这可能是一套存在纠纷的房子:
  王先生:这房是村里头盖的不假,但是我也搞不清楚为什么房管部门登记的名字跟村里面登记的名字不一样。法院没有做调查,也不能说没做调查,是调查得不对,有纠纷的房子就敢拍卖。
  王先生现在非常着急用钱,而好不容易凑齐的买房钱,现在却买了一套不能入住的房子,而且这套房子现在到底是不是在自己名下都搞不清楚:
  王先生:我说为儿子结婚,我还借了好多钱,还有利息呀。我这段时间在外面租房,现在一给我钱,我马上还得再买个房子。我的损失。法官也是儿戏,开玩笑耍无赖。你去商店买东西,交付不了还有赔偿,还有个违约什么的。这就没有一个说法?你去法院告它,它本身就是一个法院。
  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拍下这套房产,本该有的一些材料自己并没有拿到手:
  王先生:淘宝拍卖公告上写有房产证嘛,拍卖公告上也写有房产证号。他现在口头上告诉我说没有。法院裁定他得给我吧,他现在也告诉我说没有,他直接打印一份法院盖个章不就可以了,他说没有。然后房产证他也说没有,他现在啥都不给我,这个没办法。
  记者查看了王先生提供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站,了解到王先生购买的这套房位于焦作市山阳区通园小区,资产处置法院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权利来源为:司法裁定;权证情况一栏注明:法院执行裁定书;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为:住宅;提供文件一栏写着:1、《法院裁定书》2、《房权证存根复印件》。而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资料,记者看到,王先生现在手头上只有一份《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一张结算票据。在拍卖页面上,咨询联系方式留的是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郭局长的电话,于是记者拨打了此电话进行咨询:,
  郭局长:这个房子现在已经是王先生买走了,当时有个第三人,他没有提议,我们按程序已经卖给王先生,但是有人占着房,现在怎么办,不行我去跟局长商量一下,看看有什么办法。这个事比较复杂,一句话两句话在电话里说不清,你打电话给我们局长。
  在电话中,郭局长解释了一些关于这套房子的情况,说法院通过法律程序拍卖了这套房产,现在有第三人提出了异议,房子已经是王先生买走了,但是有个人占着这套房,具体情况要问一下执行局的王局长。
  郭局长:因为现在我们这个执行程序已经完了,我们觉得谁占了他的房,他可以通过诉讼,打侵权官司。我们程序完了,他又再来,已经把房钥匙交给他了,我说把钥匙交给他,让他去看看房,以后有什么情况回来说,他也不回来说,别人把房占了,占了之后,我觉得就打侵权官司吧,通过法律途径。你给王局长打一个电话,问问啥情况。
  在记者的追问下,郭局长表示,法院的程序已经执行完成,房子已经交给王先生,现在有人占着房,王先生应该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此事,具体情况是王局长比较清楚,再次让记者去咨询王局长。据王先生介绍,郭局长为执行局的副局长,而王局长则是正局长。于是记者又拨打了王局长的电话,我们来听一下王局长如何回应:
  王局长:这个情况是这样的,今天他也是刚刚反映到我这,我现在也跟他说了,我们调查一下,看看卷宗是什么情况,我们说过了,他第一次到我们这,问问承办人看看卷宗是什么情况再答复他。
  王局长表示,购房者王先生是第一次到法院来找他,具体情况需要问问承办人、看看卷宗再答复王先生。并没有向记者透露更多关于这套房产的情况。记者于是又拨打了目前住在这套房子中的赵先生的电话,咨询有关这套房产的相关情况,我们来听一下赵先生的说法:
  赵先生:这个房是从房主手里买来的,也给大队交了钱,大队给我开了票,就这个过程,我有证我有东西。我也不知情,为什么这个房子又拍卖了。咱有证明,咱也不是非法的。这个房是安置房,安置房肯定有主的嘛,这个人卖给我以后,他没交给大队的钱,也由我交上了。我现在也不知道是咋回事,我买的房子,2012年买的房子,现在拍卖了,我自己纳闷还不知道咋办呢,可怜死我了。
  赵先生说,这套房子是几年前从房主手里买过来的,大队也给他开有票据,有相关证明。这套房原本是安置房,是这套安置房原来的房主卖给他的,现在这套房却被法院拍卖了,他感到非常纳闷,也觉得自己非常可怜,不知道怎么办。
  赵先生:2012年之前我就入住过,当时这里面有四台电脑,后来我女儿在这住,我女儿她公公,男方的老公公正好病了,病了以后就没有在这住了,一直看这几年病,现在人死了。我们以前就在这住了,2012年就在这住了。
  据王先生说,自己在7月份前看过这套房,当时是毛坯房,所以后来拍下了这套房子,但在两个月后,自己再到这套房子来看,却住了人,而且正在装修中。记者从正住在这套房的赵先生口中得知,赵先生的家人在2012年前就入住过这套房,中间又因为各种原因空置过一段时间,现在又住了进来。
  双方都说这套房属于自己,到底最后该归谁?王先生拍下了这套房产,还能不能拿到房,拿不到房还能不能要回自己的钱?对此,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进行了分析与评论。
  经济之声:首先请给我们简要解释一下,什么是司法拍卖?通过司法拍卖拍出的房子存在纠纷问题的情况多吗?
  包华:司法拍卖实际上是一种执行手段,民事判决,在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的情况下,就要由法院来代为执行,我们叫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碰到一些类似房产、车辆等比较贵重的物品,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使其价值实现最大化,从而最大化地保护我们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本期案例中所涉及到的这套房产就是由法院委托拍卖平台,由拍卖平台向广大公众代理出示的受拍产品。
  我见到的通过司法拍卖来取得房产的类似纠纷并不是很多,原因有几个,首先,如果这个房屋本身权属存在不确定性或者争议,是不会进入到拍卖程序的,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是不能被认定是债务人的,所以也就不能作为债务人的资产被执行,更不能进行拍卖。第二,如果进入到执行程序,且发生了财产纠纷,第三方,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案外的权利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来一个执行异议。这两个程序的设置实际上就是保障司法拍卖程序的推进,并且不会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经济之声:现在双方都说自己拥有这套房产,住在里面的赵先生说自己是从这套安置房原来的房主手中买了这套房,并且补齐了当初房主应该交给村大队的钱,自己手头也有相关的证明材料。而且从2012年前就已经入住过这套房子。而拍下这套房子的王先生认为,法院拍卖的房子,程序正规,自己钱也交了,又拿到了钥匙,却无法入住。双方为什么会陷入这样一个僵局中?
  郑传锴:我们拍卖的前提一般是要对相应的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而且在拍卖之前,委托人应当对拍卖的标的物的权属进行一个调查。投诉人提到的淘宝的页面里面有一个保留条款,法院有一个声明说不对拍卖的标的物进行瑕疵担保,实际上这种保留条款应该是无效的。如果我们不对它隐蔽的质量问题进行瑕疵担保,这种声明可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拍卖的委托人都不对,拍卖的标的物进行权属的瑕疵担保显然是有问题的。我个人认为,问题可能是法院在委托执行的程序中没有对相应的权属进行核实,甚至这个拍卖的标的物无法进行权属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更应当对它的权属性进行严格细致的甄别,我个人认为责任出在法院。
  包华:法院可能对于房产在拍卖之前的产权归属认定工作做得不够细致。一个房屋的产权如果没有登记,是要以合同约定为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认定一个房屋产权归属的时候,会面临一个比较复杂的情况,但是法院在执行之前必须要做到几点,第一,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房屋的归属,第二,依据法律规定来确认房屋目前所使用的状况。这两件事情在核实清楚之后才能够进行司法拍卖,因为拍卖公示中是有这两项内容的。淘宝网上写得很清楚,这个房屋是归被执行人的,这个房屋上没有出租没有抵押。在这种情况下,这应该是一个干干净净的资产,但是这里面确实出现了这样一个争议,而这个争议恰恰发生在法院公告之后。这说明了我们法院对于这个房屋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被第三方给破坏了,这一破坏行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经济之声: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法院的工作在这方面出现了疏漏?
  包华:我认为赵先生说的话我们现在姑且听之,为什么?首先,如果赵先生手续齐全,他一定可以出示房产证,但是他现在没有。其次,即便在签了买卖合同之后,购房人也未必就成为房主了。因为我们的不动产是以登记过户为前提的,没有登记就依然不是法律上的房主。第三,赵先生可以就法院的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但是目前资料里没有涉及到执行异议的内容,而是在拍卖的过程中实际的占有了这个房屋,所以这个行为实际上是会影响到司法拍卖乃至司法执行,其实是要承担很严重的法律后果的。
  经济之声:这套房子是法院拍卖的,而王先生现在不能入住,也不清楚这套是不是属于自己,再回来找法院,执行法官告诉他,这事法院是按程序走,而且现在已经办完了,有人占了房,王先生应该自己去把他们撵出去,或者进行司法诉讼来解决此事。你们认为法院的说法合理吗?
  郑传锴:法院的答复特别奇葩。首先,法院答复说这个程序已经走完是不正确的,因为王先生说他还没有拿到提出执行的裁定,所以他不可能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他就不可能把他们撵出去。在正常的司法途径中,是有可以把强占着本人的房屋撵出去的途径,以前被称为腾房。如果因为法院的疏漏和相应的损失或者因为他人的疏漏造成了王先生额外负担,相应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责任人来进行负担的。但是问题就在于王先生现在没有拿出裁定,而赵先生又没有出示一个相应的权属证书,我们无法判断所谓的这个标的物到底是不是合法财产,它到底能不能流转,它到底能不能由我们的公民来使用,这些最基本的问题都还没有确定。
  经济之声:这些问题应该是由法律来确定吗?
  郑传锴:当然是由法院来进行,但是我们的竞买人在进行竞买之前也有必要注意防范风险。王先生说它在竞买的过程中,发现有权属登记,包括权属登记的账号,但是我在淘宝页面上没有查到任何有关这套房产的权属登记,我们的竞买人在这里面有一些疏忽。但是我个人更倾向于法院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经济之声:王先生能够提供的资料只有山阳区人民法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一张结算的票据,现在王先生手里头的这两样东西能够证明这套房子已经归属于王先生所有了吗?
  包华:还不可以,这两份材料说明了我们的竞买人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拍得了该拍品,同时支付了兑价,但是这套房屋最终进行办理登记之前,还需要我们的人民法院就这次交易的最终结果进行确认,出具一份民事裁定书,然后交给我们的这个竞拍人,最后拿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去办理登记过户,这个手续才算完成。
  经济之声:王先生说,他到法院拿这个裁定的时候,法院以各种方式告诉他暂时拿不到。
  包华: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说明拍卖的工作没有整体完成,也就是说,我们的竞拍人根据拍卖规定进行了举牌,同时支付了货价,但是我们的委托拍卖人并没有按照承诺,抵付相关证明文件,这是第一个最重要的问题。第二,房屋本身是需要交付给我们竞拍人的,这个交付不仅仅是钥匙的交付,而是房屋本体的交接,也就是说委托人跟我们的竞拍人要在房屋中对于房屋的设施设备进行相应的确认,同时移交水电器卡以及钥匙。而这个房屋交接在本案中没有出现过,它只是给你一把钥匙,而事实证明这把钥匙是不能用的。
  经济之声:从王先生的讲述和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法院的法官认为此事是按程序走的,现在王先生不应该来找他们。如果他们搁置此事,王先生得不到房,又拿不回自己的32万元钱,该怎么办?是不是真的要到法院去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包华:我认为这个程序在法律上或许有它存在的依据和空间,但是对于公众来说,我们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就丧失殆尽了。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件中,我更希望法院能够自纠,给我们的权利人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法院在出售财产的情况之下,依然出现交易安全的问题是不可想象的。司法裁判机构的公信力是国家赋于的,是法律赋予的,是不容置疑的。如果你自己做错事,还不能自行纠正,就会给公众的信心造成了严重的打。
  经济之声:王先生万万没想到,从法院拍来的房子还会出现这种问题,那以后消费者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获取商品,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包华:竞拍之前应该对于网站上登记的文件进行相应的了解。同时,在竞拍之后,应该明确取得文件的时间节点,在这两件事情都能明确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该尽到自己的审慎任务,而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对于交易的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进行全面担保的,应该是委托法院。
编辑:昌朋淼
关键词:法院;网络;拍卖
王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后,因生活琐事,李先生离家出走,至此不再归家。十年后,李先生归来要离婚,同时要求现在王女士居住的房子归其所有。(原标题:男子离家十年后起诉离婚 法院判房产归女方所有)
浦北一男子报考当地法院司机岗位,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后,被拒绝录用;目前冯先生已经递交书面申请,人社局将对浦北县法院的论据以及考生的情况进行复核,争取在一周之内出示复核结论。
浦北一男子报考当地法院司机岗位,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后,被拒绝录用;目前冯先生已经递交书面申请,人社局将对浦北县法院的论据以及考生的情况进行复核,争取在一周之内出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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