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响应中对哪些事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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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合同的管辖地,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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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就是指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到底应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进行管辖。那么,你知道合同产生纠纷的管辖地应该如何约定吗,约定的时候有哪些注意的事项了?小编在下文做了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一、如何约定合同的管辖地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2、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三、合同的履行地是如何确定的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发生争议时的管辖地法院,一定要用书面的方式表达出来,并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律师365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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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合同事务律师
律所: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合同事务
律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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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2017 Baidu承包人合同谈判及专用条款约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承包人合同谈判及专用条款约定中应注意的问题错落天百家号新版《清单规范》规定,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作了具体约定,按合同执行,未作约定的,才按照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可能引起纠纷的问题做出约定,这样在结算、审查以及发生经济纠纷时,就可按合同专用条款得约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将投标阶段记录下的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及所采取的措施在合同中加以利用和规避,注意应注意以下方面。①施工单位必须利用签订合同的机会,把工程量清单不准确不完善可能引起的变更、现场洽商签证,以及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等引起合同价格的各种变化,争取用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方法用合同专用条款加以约定。②针对工程量增减引起的措施费用如何调整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例如可以约定以下三种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按工程措施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调整”;或“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乘以一定系数调整”;或者规定“一般情况下措施费用不调整,只是到工程量增减到一定程度再按一定方法调整”。③应明确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及允许对价款进行调整的范围。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也应约定调整方法。有关物价波动的范围、调价规则等,则需要在施工合同中做出明确、详尽的约定。④应在合同中约定因非承包方责任导致的工期延长后产生的材料、设备、人工等的市场价格变动调整办法。通常合同中约定合同工期内的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办法,但对工期延长后的市场价格波动,是否允许调整未作明确的说明,容易引起争议。⑤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双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业主提供设备材料时,应在合同中要求业主提供单价分析表。因为不少业主在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甲供材料的单价较低,施工单位在进入报价按单价较低的价格进入,而在实际施工中甲供材料的采购价却明显偏高在对甲供材料作抵扣时如不与之明确约定,往往会发生纠纷。⑥明确结算方式。如果有多个工程,则应在条款中约定具体单个工程的结算和付款期限,以免业主将单个工程的结算拖延至整个工程完工后才进行。应对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如何申请拨付,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定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做出详细规定。⑦合同术语应界定清楚。如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以及“业主通知为主”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别。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⑧不可抗力应量化。对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很难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震等自然灾害程度予以量化。⑨合同中应约定担保条款,降低风险。如施工方在向业主提供履行担保的同时,也应要求业主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条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会给承包方带来损失。总之,对施工单位而言,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以及工期长、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等特点,经营风险很大。风险虽然难以避免,但通过正确、合理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风险在很大程度是可以降低的。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方利益的法律文件,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和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错落天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精彩不容错过,欢迎关注每天来看哦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采取哪些办法解决_百度知道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采取哪些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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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并说明理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规范、标准、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3.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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