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车辆单方事故理赔赔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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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交通事故认定为对方全责,对方保险理赔能否直接赔付第三方?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认定为对方全责,对方保险理赔能否直接赔付第三方?
交通事故认定为对方全责,对方保险理赔能否直接赔付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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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号开始执行的,理赔只能赔给被保险人。法院判决的,按照判决书执行。
采纳率:65%
按各保险公司规定,赔款必须支付给本人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被保险书面同意并签订转账授权书,可以支付给第三方商车费改后,如当事人双方车辆均保有商业车损险,第三者可要求本车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本车保险人向全责方追偿。
假设:问题中”对方“指肇事司机,”第三方“指伤者(一)法律规定:1.不起诉《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肇事司机与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本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在肇事司机赔偿伤者后,向肇事司机支付其赔偿损失。在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签发书面委托支付书,将赔偿款支付给制定第三人(伤者)时,保险公司可以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伤者2.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伤者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需将肇事司机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可以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实际就是直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和商业险保险公司直接要求赔付。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承担。(二)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自主决定将理赔款直接赔付给伤者,只有在肇事司机发出委托支付指令或法院判决时才能将理赔款直接赔付给伤者
可以的,如果确定对方全。第一,您可以直接和对方的保险公司沟通,要求将本次赔款直接打到受害人的帐下。但是这个必须有对方。也就是全责方的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的受益人)签字才行。第二,如果对方既不给你钱,也不同意他的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到受害人的话,你可以向你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也就是说先让你的保险公司把这次赔款直接打到你这。然后你的保险公司再向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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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车辆发生事故后的保险理赔问题
发布日期:&&& 作者:
&&被保险人将车辆租借给有合格驾驶资格的第三人使用,如不能证明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发生了改变,且因此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第三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日,原告赵纬武为其所有的苏AG3028轿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未指定驾驶人。日,赵纬武将被保险车辆租借给李宏杨,月租金4500元。同年3月,李宏杨又将该车借给王安松使用,6月21日,王安松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被保险车辆车损5300元、三责车辆车损1.68万元、拖车费150元,共计22250元,扣除已经在交强险部分处理的2000元,共计损失20250元。赵纬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赵纬武将非营运被保险车辆用于有偿租赁,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为由,拒绝赔偿。赵纬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20250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为被保险车辆办理营运手续,其将车辆租借给特定人使用,而王安松作为合格的驾驶人,与原告本人使用无本质区别。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王安松将被保险车辆用于商业营运,改变车辆用途,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未因此而增加。因此,被告主张原告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法院判决:天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025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之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将车辆租借的行为是否属于变更了被保险车辆的用途,从而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出现这种情形,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司法实务中,保险人拒赔的理由,通常是被保险人租借车辆的行为改变了车辆用途,构成了营运,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违反了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保险人以何种费率承担何种风险,而费率系根据承保风险程度运用大数法则精确计算而得,即风险的大小和性质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等费率承保。保险人作为合同一方对其承保风险的判断,是通过其制作的费率表中载明的费率系数或保险金额表体现出来的,而费率表也是保险人判断其承保风险的依据,也是我们认定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的依据。所谓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作为保险合同基础的原危险状况改变为对保险人严重不利的状况。并非只要有危险增加的情形发生,被保险人便负有告知义务,而是在危险程度的增加达到显著的程度,出现保险人因此而决定是否增加保费或拒绝承保的情形时,才能成立。如何正确判断车险中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使这种判断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在保险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我国车险保险费率的确定主要使用了两个先验费率因子,即车辆类型和车辆用途,即车辆危险程度主要与车辆类型和车辆用途相关,这就是通常所称的从车主义(又称随车主义)。从车主义认为,驾驶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主要表现与车辆有关的情形,如因车辆改装、加装及变更用途;如只是驾驶人员的变更,只要驾驶人员都是具有合格驾驶资格的,一般而言并不影响危险程度。与从车主义相对的是从人主义(又称随人主义)。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则是指在制订汽车保险法规和厘订保险费率时,不是根据车辆的条件而定,是根据驾驶该车辆的人员的自身条件而定的厘定原则。从人主义认为,车是由不同的人驾驶,每个人的驾驶条件不会雷同,有年龄、性格、职业等多方面的差异,因此,其使用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然不同。在国外汽车保险的费率厘定中,除考虑车的因素外,还会涉及驾龄、年龄、性别和年行驶里程数等因素。
&&从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的费率使用说明来看,一是在个人车辆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情形下,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费率采用的是从车兼从人主义原则,即费率不仅根据车辆类型和车辆用途两个基准系数确定,驾驶人年龄、性别、驾龄、行驶区域、平均年行驶里程、交通违法记录等系数亦影响费率的确定;二是在个人车辆投保时未指定驾驶人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旧采用从车主义原则,即费率基本是根据车辆类型和车辆用途两个基准系数确定。综观各保险公司基本费率表,营运用车的费率显著高于非营运车辆;在非营运车辆中,个人用车(家庭用车)的费率要高于企业用车及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费率来判断车险中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但由于投保人投保时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费率因子,危险程度的认定标准亦不同。综上,如果被保险人将车辆租借给第三方使用,则可能根据车辆的用途及驾驶人员等不同情况导致不同结果的产生:
&&1.被保险人将车辆租借给个人使用时,要看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是采用从车主义、从人主义,还是从车兼从人主义。如采用从车主义,即未指定驾驶人的,只要使用人未将该车投入商业营运,则不应认定危险程度增加,不因驾驶人的变化而使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如采用从人主义,即指定驾驶人的,则不仅要根据保险费率调整系数表中相应的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等系数,来判断使用人控制的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是否增加,还要看使用人是否将该车投入商业营运。
&&2.被保险人将车辆租借给单位使用时,要看单位性质及使用车辆的用途。要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的规定,来判断租借后使用人控制的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是否增加。如租借给非营业企业、机关等费率低于非营业个人车辆的单位,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如租借给汽车租赁公司等费率高于非营业个人车辆的单位,则增加了危险程度。
&&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指定驾驶人,适用从车主义,出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王安松并没有从事商业营运。因此,原告将其车辆租借给李宏扬使用,李宏扬又将车借给王安松的行为,不能证明原告的租赁行为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对该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本案案号:(2009)鼓民二初字第1366号,(2010)宁商终字第557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张 琳 邢嘉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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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授权委托书
13:36&&来源: |
(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委托单位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物流有限公司
现派我公司宋玉山 同志前往你处办理鲁LC****车辆违法超载处罚事项,作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是我*****物流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我*****物流有限公司单位任总经理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拓展阅读】车险理赔委托书提交前需要注意车险理赔的技巧
大家都知道,不管是干什么,我们一定可以找到一些技巧。那么今天我们主要给大家介绍关于车险理赔委托书提交前,大家需要明白的一些技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车险理赔技巧一及时报案最重要
相关业务人士提醒,若不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司机应该马上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迅速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可以带齐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发生车辆被盗抢或其他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出了交通事故应该在24小时内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方式有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等。不过,当车辆撞墙,或者撞台阶、水泥柱、树等发生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
车险理赔技巧二小损自己&买单&
专业人士说,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不要忘了收集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这些资料对以后的理赔非常关键。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修理厂修车时,也要与汽车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以免对方开的价与汽车保险公司的赔偿额相差太远。对于一些小事故造成的损失可由自己承担,因为由于没有或次数较少的理赔记录,明年续保时就可享受低费率优惠。
车险理赔技巧三索赔流程看仔细
出险后,有一套办理理赔的流程:首先是报案后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其次是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还有就是提供财物损失的单据、凭证;最后就是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至于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单证,则有保险单、出险通知书、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车险理赔技巧四理赔金这样领
通常理赔案件审理,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为10日,但部分情况除外。比如申请人未及时报案或未尽举证责任的、有关鉴定书或证明未能及时提供的、案件处理结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有争议的等等。
到保险公司领取理赔保险金时,车主须凭领款通知书及出示本人身份证,经核对确认后即可领取,如:确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前来领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但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交由车主本人签名认可、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车险理赔技巧五异地出险别私了
开车外出期间,千元以内的小擦小碰会经常发生,如果问题不严重,可以先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备案,回到本地之后,再把车开到修理厂修理。如果发生大的交通事故,首先必须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和当地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在48小时内电话通知承保公司,说明保单号、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
异地出险时,车主在不了解当地维修价格的情况下,尽可能到当地保险公司推荐的修理厂维修车辆。出险后,尽量不选择私了,私了之后没有保险公司的定损证明,出现问题再理赔的话,很难得到赔偿。同时,车险理赔委托书写的时候也需要将一切情况书写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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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顺风车发生事故能否得到保险赔付?专家: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北京市民李先生平时独自开车上下班,为了能分摊一些油费,他通过手机平台注册成为一名顺风车车主。一次,李先生的车发生了严重事故,保险公司却以李先生的车辆使用性质已发生改变为由拒绝赔付。为此,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宁波,通过手机平台开顺风车的市民也有不少,那么开顺风车时发生事故,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呢?如果从事网约车经营,那么在车辆保险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政策  明确顺风车  不属于营运性质  在李先生的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态度十分明确:涉案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用车,但是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是顺风车、网约车性质,这就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根据相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予以拒赔。  事实上,去年11月起开始施行的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附则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而包括宁波在内的绝大多数城市的地方版网约车细则中也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就是通俗说的顺风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按照网约车新政,同样通过互联网平台载客,分成属于营运性质的“网约车”和不属营运性质的顺风车,网约车需要符合细则的车价、轴距、车辆年限、行驶里程等要求,并对应相应保险。而顺风车则要符合每天合乘的次数、车费分摊等相关规定,但不属于营运性质。  -保险公司  车辆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拒赔  私家车为分摊油费而搭载乘客,变成顺风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针对这个问题,记者昨天咨询了宁波多家财产保险公司汽车保险理赔部的相关负责人。“这是一个法律界有争议的话题。”昨天,我市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如果顺风车的确不以获利为目的的,则使用性质未发生改变。如果是通过网约平台载客的,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顺风车,“像北京的这个案例,保险公司提出车辆的使用性质已经发生改变而对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条款,是可以不予赔偿的。”  另一家保险公司汽车理赔部负责人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他认为,这类顺风车已经不是简单合乘,网约平台上有他的出车记录,其使用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应该视作营运车辆,只有投保了专门的营运车辆保险,才能在发生事故时得到赔偿。  据记者了解,中国保监会此前曾就使用手机应用软件预约出行服务发生事故而发出理赔风险提示,风险提示中称: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理赔风险。目前,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专家  保险业要  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相对于网约车,顺风车属于一种分享行为,虽然有回报,但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并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因此顺风车车主没必要将这一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但如果司机既开过营运性质的快车,又开过分享性质的顺风车,保险公司就要视具体事故是何种车辆使用性质下导致的。记者了解到,目前,打开滴滴出行平台,快车、专车等网约车和顺风车分属不同的平台。也就是说,即便是一辆车既从事网约车经营,又开顺风车,那么在发生事故时,其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驾驶,也应该能够区分清楚。因此,并不能简单拒赔,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顺风车倡导的是合乘,能够减轻交通压力,符合绿色出行的理念,这已得到了全社会的共识。因此,是否将顺风车视作“营运”性质,保险公司不能趋利避害,站在自身角度将顺风车也划入网约车范畴。目前,比较可行和稳妥的办法是,在市场化条件下,保险行业可以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这样才能最终达成多方共赢的结果。东南商报记者范洪 徐文燕
保险公司;营运;政策;营运性质;车主;手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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