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的公章单位公章不是王角星的,银行不认可怎么办

百科知识:关于各类公章、印章刻制程序、规格以及使用管理的说明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村民委员会等应该如何申请刻制公章?使用公章有何规定呢?现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摘录如下,供参考。
  一、公章的范围
  党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院校、民办非企业机构的印章,以及单位部门章、合同、财务、钢印等专用章,都属公章。
  私营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印章,也按公章管理范围管理。
  二、公章的制发程序
  刻制公章一般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印章刻制专用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办理审核手续上网后,到指定的公章承刻单位刻制印章。其中,主管部门属行政机关(村、居民委员会主管部门是乡镇人民政府)、部份特殊事业单位的(金融系统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永嘉县支行),必须由制发机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以下是常见几种类型单位印章制发程序:
  ①
事业单位需刻制印章的,凭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和《印章刻制介绍信》、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办理审核手续上网后,到指定的公章承刻单位刻制印章。
  ②
属企业、工商个体户需刻制印章的,可持《营业执照》副本、正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主管部门《印章刻制介绍信》办理(审核程序同上,下同)。
  ③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需刻制印章的,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场登记证》及复印件和《印章刻制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④
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刻制印章的,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和《印章刻制介绍信》、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⑤
属社会力量办学需刻制印章的,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及复印件和《印章刻制介绍信》、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⑥
属律师事务所需刻制印章的,凭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证书及复印件和《印章刻制介绍信》、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⑦
各级党组织需刻制印章的,凭上一级党组织《党组织印章刻制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⑧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团需刻制印章的,凭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印章刻制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⑨
各级选举委员会需刻制印章的,凭上一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印章刻制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⑩
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需刻制印章的,凭上一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印章刻制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已经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按社会团体印章刻制程序办理。
  ⑾村(居)民委员会需刻制印章的,凭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刻制介绍信》和制发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⑿村(居)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需刻制印章的,凭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三、公章的启用程序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印章,必须由制发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正式行文启用。
社会团体、社会力量办学、院校、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印章,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四、公章的保管、更换、遗失、注销程序
  公章的保管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章因名称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时,应当将原印章交回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按申请印章制发程序重新办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发布旧印章作废、新印章启用。
  公章遗失,必须在当地相应范围内的报纸上声明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应当出具声明作废的证明,按制发程序重新办理。
  公章使用单位中止活动的(如选举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由制发机关收回公章保管,下次选举时重新发还选举委员会。
  公章使用单位注销或被撤销的,应当交回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或由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收缴并登记造册,送公安局统一销毁。
  五、公章的规格要求
  ①
党政机关公章略(详见有关规定)。
  ②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章略(详见有关规定)。
  ③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
  ④
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除有统一规定外,公章直径4.2厘米,部门章4厘米。
  ⑤
国有、集体经营、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公章直径4.2厘米,部门章4厘米。
  ⑥
个体工商户营业印章直径4厘米。
  ⑦
村民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4厘米。村民调解委员会等章直径3.8厘米。
  ⑧
社会力量办学公章:高等院校直径4.2厘米(中心可刻五角星或校徽),职能机构章4厘米,中心空白。中等院校以下直径4厘米(中心可刻五角星或校徽),职能机构章3.8厘米,中心空白。钢印直径略(详见文件规定)。
  ⑨
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直径4.2厘米,办事机构章4厘米。专用印章(包括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直径必须小于名称印章。
  ⑩
各类圆形的专用章、帐号章、现金收讫章直径4厘米。
  ⑾合同专用章直径小于5厘米。
  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刻制钢印。
部分法规处罚规定摘录
  民政部
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四、(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委
公安部《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第十八条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自承制学校印章的工厂、刻字社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民政部
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四、(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使用已作废村印章的,按私刻公章处理。”
  七、其他
  《印章刻制介绍信》样式可依据有关规定,须详细注明印章的名称、形状、规格、使用的文字和字体、排列方法和顺序等内容,由主管部门到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办理委托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自行印制,并在公安机关备案。
政府机关单位公章尺寸大小规定:
& 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刊单位法定名称,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二)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乡、镇人民政府、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印章,直径一律为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
二得、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
日发出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有些条文规定已不适合现在情况。经研究,现对各级工会组织印章的尺寸、式祥、规格及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各级工会组织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宽边内加一细线,中间刊五角星,星外刊单位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排。
二、印章所刊工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采用通用的简称。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工会组织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民族文字刊左,汉字刊右。
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印章,直径5公分,边宽0.15公分,五角星直径2公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全国产业工会、全总部委办一级组织的印章,直径4.6公分,边宽0.12公分,五角星直径1.8公分。其他各级工会组织,及工会组织所属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均为4.2公分,边宽0.12公分,五角星直径1.6公分。
四、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印章的尺寸、式样、规格与同级工会组织的印章相同。由同级工会组织制发。
五、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印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全总部委办一级组织的印章由全总办公厅制发。其他工会组织及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其主管的上一级工会组织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有关的全国产业工会可视情制定具体办法)。
六、如确实需要制做印刷文件用的套印印章,可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后自行刻制。套印印章的式样规格应与正式印章相同。
七、制做证件用的钢印及其他专用章,应在式样规格上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各单位可自行刻制。
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全文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
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
,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
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
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
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
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
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
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
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
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
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
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
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
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
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
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
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
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
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
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
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
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
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
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
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
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
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
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
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
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
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
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
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
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
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
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
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
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
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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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村民委员会等应该如何申请刻制公章?使用公章有何规定呢?现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摘录如下,供参考。
  一、公章的范围
  党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院校、民办非企业机构的印章,以及单位部门章、合同、财务、钢印等专用章,都属公章。
  私营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印章,也按公章管理范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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