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管理人内部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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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的衔接
作者:任文娟  时间:  浏览量 0  
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的衔接
&&& 执行难,已经成为了很多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难以继续操作。相当一批资不抵债的执行案件难以正常转入破产程序,许多本应通过破产程序清理的债权债务迟迟停留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积案因此居高不下。而目前司法实践中,申请破产程序的启动,只允许当事人申请,对于执行转破产的程序不畅。二是依据《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在例外情形下可以适用于企业法人,加之该规定在实践中经常被扩大适用,在后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有机会在执行程序中按比例受偿,并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排除于执行程序之外,因而往往不愿意启动相对复杂的破产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司法解释修改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呼吁建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的制度。《新民诉解释》充分吸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用4个条文(第513-516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其中主要是包括执行转破产制度和限制参与分配对企业法人适用制度。
依据《解释》第513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入住所地法院。
依据《解释》第514条的规定,执行法院移送案件材料并不当然启动破产程序,最终是否受理破产案件还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审查决定。为防止审查受理程序过分迟延,《解释》明确规定有关法院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并通知执行法院。
《解释》第515条则区分不同情形规定了破产案件受理与否及宣告破产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分别解除保全措施、终结执行;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如前所述,依据《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主体。从实践看,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原因是:第一,本条中的“歇业”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来说容易适用;第二,当事人申请破产动力不足,当地政府基于各种现实考虑也不愿让企业破产,破产程序启动存在现实困难;第三,执行法院从公平保护债权人角度考虑,同时为了减少申诉上访压力,往往难以坚持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实现债权。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例外适用及实践中的扩大化,无疑是导致破产程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据此,对于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执行中要贯彻“优先原则”,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实现债权。这一规定可以“倒逼”申请采取执行措施在后的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有效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的问题。
总之,执行是对个别债权利益的保护,对采取财产保全、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相交普通债权,有先后顺序的优先受偿。而破产旨在对全部债权实现整体清偿,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实施的概括执行。立法现状/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亦未规定自然人破产还债程序。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后经多次讨论、修改,199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将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
虽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但是该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
立法机关在2004年6月提交首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但在同年10月的二次审议稿中,该法的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仅被限定为“”。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
但仍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我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由来/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978年,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和贷款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们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接受采访时建议,根据国际经验,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
利弊/个人破产制度
缓解矛盾实施《个人破产法》后,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恶意破产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而逃避。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个人信用发达,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
法案雏形/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年轻一代,超前消费意识越来越强,也越来越强,住房、汽车、旅游、大众消费品贷款越来越多,个人破产法制度的实施能有效帮助那些超前消费而又没能还贷的年轻人度过由信贷危机而导致的困难生活。
商业银行关于个人破产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等曾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以加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立法。
自然人破产法
商事自然人破产法,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对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要连带他的个人资产。
而在商事自然人破产法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首先,在清偿债务期间,只能保证最低的;其次,如果在破产案件终结时的4年内清偿了40%的债务,可以免除其余债务。如果在破产案件终结时的5年内清偿了30%的债务,可以免除其余债务,以此类推。
商事自然人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多少债务,这既保护了债务人东山再起,也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在法律上规定,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年内不得转移个人资产。
但关于商事自然人的生活保障,没有严格的解释。而在国外,每一条、每一款都写得非常详细,细到基本生活费是多少,以及哪些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我国只要有了这样的条款,就会制订细则。
制度的完善
国内汽车贷款和部分房屋贷款以及其他贷款出现不良比率逐渐增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本来有偿债能力,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出台自然人破产法,会有一些人利用破产对自己进行保护,躲避债务责任。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认为,对滥用破产法的债务人应与偷盗罪一样,以刑事责任来定罪,否则即使规定了多么细致的条例都不乏冒险一试的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对债权人非法催债和骚扰合法申请破产的的行为,也应有相应的法律约束。
债务人申请破产一方面是解脱,另一方面是本人严重受损,尤其在国外,对于一个破产的个人,人们在与其合作之前都会有顾虑。如果债务人能够意识到信用的重要性,滥用破产法的现象就会减少,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将会有很大提高。
他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是普通自然人破产法有效执行的前提。银行如果有了比较完整的信用资料,就会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一目了然,对已经申请过一次破产的债务人的第二次贷款申请也会慎重。而法院有了这样的信息,同样会根据档案中的个人信用状况来参考是否批准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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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个人破产制度宽容创业失败
&nbsp&nbsp&nbsp&nbsp法制网记者 万静&nbsp&nbsp&nbsp&nbsp“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企业破产法,只能算半部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说,“破产程序,实质上是对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完整的破产制度,能够促进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体制不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nbsp&nbsp&nbsp&nbsp9月6日, “《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法制日报社举行。李曙光教授等与会专家呼吁早日出台个人破产法,或将个人破产制度写入企业破产法中。&nbsp&nbsp&nbsp&nbsp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豁免个人债务。但同时在一定期限内对破产者的收入严格监管,对破产者的消费严格限制。对破产者的消费限制与有关部门对“老赖”的限制很相似。&nbsp&nbsp&nbsp&nbsp不同的是,“老赖”基于失信受到种种限制后,债务不会减少一分。而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人受到各种限制后,债务会获得豁免,还有东山再起的可能。&nbsp&nbsp&nbsp&nbsp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处处受限&nbsp&nbsp&nbsp&nbsp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核心机制。作为这项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发改委在推动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力度空前。&nbsp&nbsp&nbsp&nbsp据记者梳理,从日发改委会同中国证监会等22家单位,签署《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到2017年8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短短20个月的时间里,发改委一共出台了23个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nbsp&nbsp&nbsp&nbsp据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徐晓波介绍,这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包括税收征管、金融、司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保险、质量监督、环保等领域,涉及五十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合作,使得针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所辐射的范围越来越广,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治理效果也越来越明显。截至今年6月,我国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61万例,限制733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276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84万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nbsp&nbsp&nbsp&nbsp个人破产本质上是宽容失败&nbsp&nbsp&nbsp&nbsp“对于违法失信进行联合惩戒的实质在于约束和限制。”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说。&nbsp&nbsp&nbsp&nbsp尹正友认为,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算是构建了信用联合奖惩的基本框架。《指导意见》力图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具体惩戒措施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银行信贷,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综观上述这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基本体现的意思都是“约束和限制”。&nbsp&nbsp&nbsp&nbsp但是尹正友认为, 在针对失信联合惩戒之“网”越织越密的同时,是否考虑到这些失信者都是“老赖”?“老赖”和“无力偿还者”是否能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个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创业失败,并非有意拖赖欠款。对于这些人,国家是否应该提供一个制度出口,比如个人破产制度,来给他们一个“重启”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宽容失败的制度。&nbsp&nbsp&nbsp&nbsp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认为,尽管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当前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然而,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实质上对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nbsp&nbsp&nbsp&nbsp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跃跃欲试&nbsp&nbsp&nbsp&nbsp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如何构建?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nbsp&nbsp&nbsp&nbsp香港行政特区对个人破产程序的开展严格受法院监管,并以债务人资产作为实行不同的破产程序的区分标准。一旦法院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破产人就必须立即将其所有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破产人必须披露全部财产及债权,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不得有隐瞒、转移等行为,也不得在破产前后携带财产离开香港,否则都属犯罪。破产管理署会保证破产人获得收入后,保留足够应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饮食、衣服、教育、交通、医疗、所得税等开支。破产人的生活还将受到诸多限制:不准有较高价的物品,须变卖豪华家具,改用普通家具;不能购买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费,如乘坐出租车、出国旅行、到高级餐馆吃饭、买名牌衣物、出入娱乐场所;不能申请信用卡;100港币或以上的信贷,事前都必须披露破产身份,等等。&nbsp&nbsp&nbsp&nbsp对于如何构建我国内地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深圳的法律界走在了全国前列。2017年年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个人破产立法调研报告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nbsp&nbsp&nbsp&nbsp在这个建议稿中,对个人破产免责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设计了个人破产清算普通程序和个人重整普通程序、小额个人破产清算简易程序和小额个人重整特别程序四种程序。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大量个人破产案件产生,并鼓励个人用未来收入偿还债务获得新生,建议稿对小额个人重整特别程序的适用对象做了明确,即“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或债权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小额破产案件”。&nbsp&nbsp&nbsp&nbsp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池伟宏律师认为,当前,我国社会诚信意识较差,“老赖”横行,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应规定一个较长的“监管”期限,比如7年。如破产者不遵守相关规定,应延长3至5年不等期限。&nbsp&nbsp&nbsp&nbsp个人破产后更容易东山再起&nbsp&nbsp&nbsp&nbsp见证了民营企业主“跑路潮”的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光林认为,破产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破产不“倒霉”,更不是“惩戒”,相反,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有效保护。&nbsp&nbsp&nbsp&nbsp潘院长分析, 对企业主来说,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就暂时不能追究债权。这样,企业主有了喘息的时间,可以想办法重整或者和解。对投资人来说,通过公开、公平的法律程序清算企业债务,人身安全也得到了保障,不需要采取极端方式躲债,也避免了暴力讨债事件的发生。对债权人来说,可以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债务清偿,也是对债权的保护。&nbsp&nbsp&nbsp&nbsp2011年下半年,温州民间借贷局部金融风波爆发,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倒闭、企业主“跑路”等现象相继出现,有的企业经营者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温州大量家族企业,由于公司治理方式、财务制度等不规范,申请企业破产尤为困难。由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申请个人破产就更无从谈起了。很多企业主只好选择“跑路”。&nbsp&nbsp&nbsp&nbsp宽容失败有利于推动“双创”&nbsp&nbsp&nbsp&nbsp“老赖”一次正在被泛用。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就是“老赖”。实则不然。确实无财产可执行的,不能被称为“老赖”。“老赖”特指有财产但拒绝执行或逃避执行的人。&nbsp&nbsp&nbsp&nbsp徐阳光介绍,最高院曾经对“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有过定义,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nbsp&nbsp&nbsp&nbsp由此可见,“老赖”的核心特征是“有钱不还”。 联合惩戒针对的是这部分人,而不针对无偿还能力的人。&nbsp&nbsp&nbsp&nbsp对于确实无偿还能力的人,应允许其申请破产,通过破产保护程序,重整个人债务或者豁免个人债务。&nbsp&nbsp&nbsp&nbsp李曙光认为,目前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近年来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施行,以及互联网技术在民事司法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尤其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平台的建成,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客观上为个人破产法的出台提供了技术条件。而且,企业破产法已实施10年,为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升级破产机制积累了大量经验,以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破产中介机构已悄然崛起。特别是社会各界对于破产理念的接受程度,有了明显提高,这些都为个人破产立法的启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nbsp&nbsp&nbsp&nbsp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给予回应。日,最高院在对“潘定心提出的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建议的答复”中称,“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依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予以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经验的基础上将适时制定个人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nbsp&nbsp&nbsp&nbsp启动和推动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创业失败者来讲,是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会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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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个人破产制度宽容创业失败
日 14:3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nbsp&nbsp&nbsp&nbsp法制网记者 万静&nbsp&nbsp&nbsp&nbsp“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企业破产法,只能算半部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说,“破产程序,实质上是对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完整的破产制度,能够促进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体制不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nbsp&nbsp&nbsp&nbsp9月6日, “《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法制日报社举行。李曙光教授等与会专家呼吁早日出台个人破产法,或将个人破产制度写入企业破产法中。&nbsp&nbsp&nbsp&nbsp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豁免个人债务。但同时在一定期限内对破产者的收入严格监管,对破产者的消费严格限制。对破产者的消费限制与有关部门对“老赖”的限制很相似。&nbsp&nbsp&nbsp&nbsp不同的是,“老赖”基于失信受到种种限制后,债务不会减少一分。而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人受到各种限制后,债务会获得豁免,还有东山再起的可能。&nbsp&nbsp&nbsp&nbsp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处处受限&nbsp&nbsp&nbsp&nbsp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核心机制。作为这项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发改委在推动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力度空前。&nbsp&nbsp&nbsp&nbsp据记者梳理,从日发改委会同中国证监会等22家单位,签署《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到2017年8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短短20个月的时间里,发改委一共出台了23个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nbsp&nbsp&nbsp&nbsp据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徐晓波介绍,这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包括税收征管、金融、司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保险、质量监督、环保等领域,涉及五十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合作,使得针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所辐射的范围越来越广,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治理效果也越来越明显。截至今年6月,我国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61万例,限制733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276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84万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nbsp&nbsp&nbsp&nbsp个人破产本质上是宽容失败&nbsp&nbsp&nbsp&nbsp“对于违法失信进行联合惩戒的实质在于约束和限制。”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说。&nbsp&nbsp&nbsp&nbsp尹正友认为,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算是构建了信用联合奖惩的基本框架。《指导意见》力图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具体惩戒措施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银行信贷,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综观上述这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基本体现的意思都是“约束和限制”。&nbsp&nbsp&nbsp&nbsp但是尹正友认为, 在针对失信联合惩戒之“网”越织越密的同时,是否考虑到这些失信者都是“老赖”?“老赖”和“无力偿还者”是否能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个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创业失败,并非有意拖赖欠款。对于这些人,国家是否应该提供一个制度出口,比如个人破产制度,来给他们一个“重启”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宽容失败的制度。&nbsp&nbsp&nbsp&nbsp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认为,尽管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当前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然而,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实质上对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nbsp&nbsp&nbsp&nbsp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跃跃欲试&nbsp&nbsp&nbsp&nbsp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如何构建?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nbsp&nbsp&nbsp&nbsp香港行政特区对个人破产程序的开展严格受法院监管,并以债务人资产作为实行不同的破产程序的区分标准。一旦法院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破产人就必须立即将其所有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破产人必须披露全部财产及债权,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不得有隐瞒、转移等行为,也不得在破产前后携带财产离开香港,否则都属犯罪。破产管理署会保证破产人获得收入后,保留足够应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饮食、衣服、教育、交通、医疗、所得税等开支。破产人的生活还将受到诸多限制:不准有较高价的物品,须变卖豪华家具,改用普通家具;不能购买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费,如乘坐出租车、出国旅行、到高级餐馆吃饭、买名牌衣物、出入娱乐场所;不能申请信用卡;100港币或以上的信贷,事前都必须披露破产身份,等等。&nbsp&nbsp&nbsp&nbsp对于如何构建我国内地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深圳的法律界走在了全国前列。2017年年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个人破产立法调研报告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nbsp&nbsp&nbsp&nbsp在这个建议稿中,对个人破产免责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设计了个人破产清算普通程序和个人重整普通程序、小额个人破产清算简易程序和小额个人重整特别程序四种程序。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大量个人破产案件产生,并鼓励个人用未来收入偿还债务获得新生,建议稿对小额个人重整特别程序的适用对象做了明确,即“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或债权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小额破产案件”。&nbsp&nbsp&nbsp&nbsp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池伟宏律师认为,当前,我国社会诚信意识较差,“老赖”横行,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应规定一个较长的“监管”期限,比如7年。如破产者不遵守相关规定,应延长3至5年不等期限。&nbsp&nbsp&nbsp&nbsp个人破产后更容易东山再起&nbsp&nbsp&nbsp&nbsp见证了民营企业主“跑路潮”的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光林认为,破产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破产不“倒霉”,更不是“惩戒”,相反,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有效保护。&nbsp&nbsp&nbsp&nbsp潘院长分析, 对企业主来说,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就暂时不能追究债权。这样,企业主有了喘息的时间,可以想办法重整或者和解。对投资人来说,通过公开、公平的法律程序清算企业债务,人身安全也得到了保障,不需要采取极端方式躲债,也避免了暴力讨债事件的发生。对债权人来说,可以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债务清偿,也是对债权的保护。&nbsp&nbsp&nbsp&nbsp2011年下半年,温州民间借贷局部金融风波爆发,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倒闭、企业主“跑路”等现象相继出现,有的企业经营者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温州大量家族企业,由于公司治理方式、财务制度等不规范,申请企业破产尤为困难。由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申请个人破产就更无从谈起了。很多企业主只好选择“跑路”。&nbsp&nbsp&nbsp&nbsp宽容失败有利于推动“双创”&nbsp&nbsp&nbsp&nbsp“老赖”一次正在被泛用。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就是“老赖”。实则不然。确实无财产可执行的,不能被称为“老赖”。“老赖”特指有财产但拒绝执行或逃避执行的人。&nbsp&nbsp&nbsp&nbsp徐阳光介绍,最高院曾经对“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有过定义,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nbsp&nbsp&nbsp&nbsp由此可见,“老赖”的核心特征是“有钱不还”。 联合惩戒针对的是这部分人,而不针对无偿还能力的人。&nbsp&nbsp&nbsp&nbsp对于确实无偿还能力的人,应允许其申请破产,通过破产保护程序,重整个人债务或者豁免个人债务。&nbsp&nbsp&nbsp&nbsp李曙光认为,目前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近年来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施行,以及互联网技术在民事司法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尤其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平台的建成,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客观上为个人破产法的出台提供了技术条件。而且,企业破产法已实施10年,为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升级破产机制积累了大量经验,以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破产中介机构已悄然崛起。特别是社会各界对于破产理念的接受程度,有了明显提高,这些都为个人破产立法的启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nbsp&nbsp&nbsp&nbsp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给予回应。日,最高院在对“潘定心提出的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建议的答复”中称,“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依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予以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经验的基础上将适时制定个人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nbsp&nbsp&nbsp&nbsp启动和推动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创业失败者来讲,是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会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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