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外国公司集中竞价减持股票案例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该在哪儿缴税

“互联网+”推进“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业务税收征管探析
&&&&2015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活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业务大幅增加,1-6月份,全国有近100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重要股东或高管减持公告,减持股票350亿股,减持金额高达4800亿元。股票减持业务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征管,政策敏感,计算复杂,涉税金额大,属于重要的一次性税源。在当前经济税收形势复杂、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及时加强对该部分税源的监控非常必要。笔者对此项业务管理难点和拟采取的征管措施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加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业务提供借鉴。
&&&&一、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业务管理难点。
&&& (一)涉税信息获取困难。纳税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渠道多样,既有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也有协议转让、司法拍卖等方式减持,利用传统思维和手段,要全面获取青岛企业减持股票信息基本不可能。
&&&&(二)政策理解不统一。目前,税企双方对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存在异议。有些企业认为股票交易实质是股权转让,不属于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不应缴纳营业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2009年起,不论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股票转让行为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未对具体征收政策进行明确,尤其是争议较大的限售股转让,导致政策难以执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较大案例包括:2012年柳州双面针因减持中信证券限售股补缴营业税及相关税费1297万元,2013年海南椰岛因减持三安光电被要求补缴营业税及相关税费2220万元。
&&&&(三)计税依据计算复杂。由于政策理解、执行上的不统一,造成实际计征时,出现需要规范的问题需要按照税法原则确定。问题主要集中在股票交易“卖出价”和“买入价”的确定。按规定,股票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相关规定计征营业税,实际操作中,“卖出价”较易确定,而“买入价”因股票不同方式(原始股、二级市场大宗交易、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定向增发、司法拍卖)取得,需要考虑因素较多,计算成本复杂,导致税收征管困难。
&&&&二、青岛地税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业务征管措施针对以上问题,必须开拓视野,以积极“拥抱互联网”的思维,推进信息管税,不断攻坚克难,才能取得切实的征管成效。
&&&&(一)明确政策口径。营业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3号公告规定,青岛市地税局及时出台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转让股票应申报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股票转让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其中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 1.纳税人在股票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 2.纳税人在股票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 3.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票扣除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实时从互联网上采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对减持股票变动活动按规定进行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具体包括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等情况,这就为从互联网抓取信息提供了可能。首先,经过深入调研、多次测试,利用“垂直搜索引擎”等技术,设定“青岛、股权、减持、转让”等关键词,实现了实时从“巨潮资讯网”等证券交易信息网抓取相关信息;其次,对于抓取的网页碎片化信息进行结构化处理后,通过网闸校验等流程,将涉税信息安全传输到内网,为信息应用做好了数据整备。比如,2015年4月份,我局抓取了青岛市某集团企业减持股票100亿元的一条信息,该笔业务涉及税款高达22.1亿元,成为建局以来我局最大的一笔股票转让税收案例。
&&&&(三)及时监控信息应用。信息采集的目的是应用。对于采集的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信息,首先,通过设计模板导入到“第三方信息智能应用平台”,运用平台进行集中存储和再加工;其次,通过“自动关联、手工关联、模糊关联”等方式,实现与税收征管信息的互联互通,经自动比对后生成核查任务;最后,通过平台对任务进行整合派发,要求基层局进行核查反馈,并对核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绩效评价,从而实现了对该项业务的全流程留痕管理,提高涉税信息的应用效果。
&&&&(四)持续放大征管成效。青岛地税在强力推进“互联网+税收”工作背景下,通过“互联网涉税信息监控”和“第三方信息智能应用”两个平台,实现了对青岛企业减持股票信息的全面监控和应用,通过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收到了明显成效。2015年以来,监控减持股票9.5亿股,涉及企业21家,股票市值141.58亿元,税款30.8亿元,已经入库2.4亿元。
&&&&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业务征管建议.
&&& (一)统一相关政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业务涉及税额大,但相关政策不够明确,不易操作,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矛盾,带来执法困难。建议总局明确相关政策,统一计征方式和口径,方便政策贯彻落实,促进税负公平。
&&&&(二)深化“互联网+”。借助互联网技术即时采集涉税信息,是开展该项工作的关键。因此,要不断优化数据抓取机制,不断扩展信息采集范围,不断提升信息加工处理能力,实现互联网信息与征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从而推进“互联网+”税收工作深入发展。
&&&&(三)强化税收征管。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主动性,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另一方面,要将获取的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信息,及时通过税收预警、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及时进行风险应对,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四)培养专业人才。股票交易属于专业化的商品交易,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税务机关应通过专业培训等方式进行知识更新,关注人才储备,培养既熟悉证券相关专业知识又精通税收业务的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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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结构性泡沫已现 上市公司大股东疯狂减持
21世纪经济报道
  10家公司6月“邂逅”监管函
  自大盘指数开始冲击5000点之后,上市公司的各路“大小非”都开始疯狂地选择“落袋为安”,尤其是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已经到了“慌不择路”的状态,这也就使得违规减持者比比皆是。
  6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两份监管函分别给了科泰电源(300153.SZ)和金力泰(300225.SZ),涉及的事由均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近期超比例减持,并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案例,在这场“看谁跑得快”的竞赛中,6月1日到9日,深交所已经发了10份关于违规减持的监管函,涉及10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或高管。
  “如果出现越来越多的‘大小非’违规减持的案例,这种市场风险已经不言而喻。”一位基金经理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市场的结构性泡沫很高,泡沫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现在很多投资者都在赌,自己能在泡沫破裂之前比别人先跑掉,而这种超比例违规减持的案例集中出现已经意味着泡沫就要破裂了。”
  大股东“着急”套现
  金力泰5月18日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国政于-15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截至公告披露日,吴国政已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8%。
  深交所的监管函明确指出,吴国政超比例减持,并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6月9日致电金力泰,其证券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深交所的监管函主要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国政在累计减持到5%比例的时候,就应该停止交易并编制权益变动书并进行信息披露。”
  实际上,在本次减持之前,吴国政已经累计减持了占金力泰总股本4.58%(即6.88%-2.30%)的股权,这意味着吴国政在5月14日的减持比例只能有0.42%,即吴国政减持到110万股左右的时候就应该停止。但吴国政在5月14日和15日分别减持了300万股。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吴国政“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总股本的5%时,应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科泰电源5月26日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科泰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科泰控股)于-25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约2.8125%。
  深交所的监管函明确指出“科泰控股在近期超比例减持,并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出现违规减持。”
  这是因为自上市以来,科泰控股累计减持比例为5.9375%,这意味着科泰控股在5月22日减持300万股之后就达到了累计5%的比例,从5月22日晚到5月25日,科泰控股有足够的时间发布权益变动书,但是它不仅没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反而“变本加厉”地选择在5月25日继续减持300万股。
  科泰电源直到5月25日晚才对外发布了控股股东减持的信息,而这份公告中却明确写着“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当21世纪经济报道6月9日致电科泰电源的时候,一位工作人员以董秘杜晟华不在为由,拒绝解释控股股东违规减持的行为。
  同样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减持的还有松芝股份(002454.SZ),该公司在6月2日被深交所出具警示函,涉及事由就是“公司控股股东陈福成减持股份达5%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违规继续减持。”
  松芝股份5月26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日至日,陈福成累计减持松芝股份股票万股,减持比例为5.91%。
  “因为实际控制人在减持的时候多数选择整数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如400万股这样,这就导致减持超比例的一个主要原因。”松芝股份证券部一位工作人员6月9日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种减持方式一疏忽就容易减持比例达到5%以上,“公司以后会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披露。”
  “小非”同样问题多
  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套现“慌不择路”一样,部分上市公司的“小非们”同样选择违规减持。
  今年6月以来,被深交所发监管函的“小非”达到4家,涉及4家上市公司,其中国兴地产(000838.SZ)涉及事由是“公司5%以上的股东北京融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融达投资)超比例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卫宁软件(300253.SZ)是“股东刘宁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涪陵榨菜(002507.SZ)是“持股5%以上股东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兆长泰)减持股份比例达5%时未及时履行披露和告知义务,违规继续减持”、嘉兴丝绸(002404.SZ)是“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减持公司(下凯喜雅国际)股份比例达5%时未及时履行披露和告知义务,违规继续减持”。
  根据国兴地产6月2日公告显示,北京融达投资于日至日累计减持万股,占国兴地产现有股本的5.68%。
  东兆长泰减持涪陵榨菜的日期分别是4个交易日,即4月14日、24日、28日和5月28日,分别减持201.82万股、309.24万股、397.98万股和516.44万股,占比为1.00%、1.53%、1.98%和2.56%,合计减持达到7.07%。
  同样,凯喜雅国际于日至日期间累计减持2股嘉兴丝绸,占公司总股本的6.34%。
  刘宁减持卫宁软件的案例较为特殊,日至日,刘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卫宁软件1830万股,累计减持比例为4.94%,加上因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因素而被动稀释的持股变动0.3%部分,刘宁累计持股变动比例就变为5.24%。
  上述基金经理认为,之所以“超比例违规继续减持”,“无非两种原因,一是疏忽,在大比例减持中忘记计算原先累计减持比例;二是明知故犯,有些机构就是故意在股价高涨的时候拼命减持,即使知道违规也要减,否则一旦大比例减持公告发出会影响股价,进而影响到他套现的价值,更何况违规减持也没啥严厉惩罚,无非是个监管函而已。”
  在他看来,违规成本太低是“超比例违规继续减持”近期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买卖股票也是近期深交所下发监管函的一个重点,仅6月以来就达到3起。
  6月4日,沈阳化工(000698.SZ)的涉及事由是“公司副总经理李春明违规卖出其所持的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6月1日,五粮液(000858.SZ)是“公司副总经理叶伟泉敏感期(2015年一季报披露前30日内)卖出16000股公司股票”;6月1日,奥瑞金(002701.SZ)是“公司监事马斌云配偶在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窗口期违规交易公司股票”。
  WIND数据显示,5月限售股减持市值合计1090.64亿元,而6月1日到8日的减持市值就已经达到410.10亿元,可见上市公司的“大小非”们减持行为的加剧。
  再加上6月以来深交所频繁出具的关于“超比例违规继续减持”监管函,对于目前结构性泡沫已经存在的A股市场来说,“大小非”作为产业资本,其行为模式受资本市场影响较小,只有其对宏观经济增长和市场前景的看淡,其持筹的意愿才会自然被弱化,因此,资本市场的每一次利好政策就成为其“慌不择路”出逃的契机。
责任编辑:谢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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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减持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该在哪儿缴税?突破管辖难题 浙江台州国税单笔征3000多万元中国税务报 日叶丽萍 方成 叶曦臻 鲁海滨浙江省台州市国税局通过搜索上市公司公告,发现一条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非居民税收线索。经挖掘沟通、政策辅导、提供服务等系列措施,该局顺利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62.2万元,刷新了该市单笔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金额的最高纪录。及时锁定线索,确认税源2016年2月,台州市路桥区国税局在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捕捉涉外税务信息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分次减持上市公司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这一信息。凭着高度职业敏感性,税务人员意识到这条信息可能涉及非居民税收,金额较大,于是及时向上级作了汇报。国税机关迅速组织国际税收专业团队,积极联系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具体情况,查看该公司对外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资料,对照相关税收政策,确定其存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加强税企沟通,解决分歧该事件涉及非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非居民企业代理人对应在境内承担纳税义务无异议,但同时提出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也要求其就此笔业务申报纳税。台州市路桥区国税局多次查阅相关政策文件,认为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不确定性,但证券公司营业部不能自动取代支付人取得代扣代缴义务人资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该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在路桥区国税局缴纳。路桥区国税局就此事请示上级机关,得到认可。该局与外方企业委托代理人多次深入沟通、细致讲解,最终外方企业委托代理人认可路桥区国税局的意见,将相关政策、意见建议传达至证券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异议,至此各方达成共识。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入库为准确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成本扣除和如何缴纳税款等问题,路桥区国税局多次与外方企业委托人沟通,帮助其正确适用税收政策。最终,外方企业高度认可税务机关的方法,确定股权转让收益为33621.8万元。2016年3月初,外方企业委托代理人在该局税务人员陪同下填表、缴税和开票,顺利缴纳该事项税款3362.2万元。&案例点评:非居民税收管理重在信息监管台州市路桥区国税局局长王坚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活动日益频繁,单笔税款金额急速攀升。同时,因股权转让税源信息匮乏、交易形式复杂而导致的税款追缴难度高的问题日益凸显。加强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对于减少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层税务机关提高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水平的关键,在于解决股权转让信息不对称问题。此案例有三点做法值得借鉴:第一,广开信息获取渠道,抓好税源监控关节。首先,完善税务内部信息传递。案例中税务机关在各税源管理科设置国际税收联络员,积极从居民企业日常税源管理中发掘非居民企业税源线索,并在第一时间传递给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其次,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与商务、工商、外汇等外国投资者股权变更审批、登记部门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交换制度,形成跨国税源的护税协税网络基础。再次,加强外部信息搜集。落实专人密切关注辖区内企业及其境外关联公司的公告等公开信息披露和新闻媒体报道,挖掘税源线索。本案例就是税务机关从一条上市公司例行公告中发现线索,第一时间介入管理,掌握了税收管理的主动性。第二,加强交易信息分析,抓住税额核定关节。非居民股权转让如果是采用场外交易方式,或者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时,往往存在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的问题。被转让企业的资产中土地升值,营销渠道、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未被体现在股权转让价格中。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交易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督促纳税人进行调整或开展反避税调查。第三,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义务,抓牢税款征缴环节。在本案例中税企双方分歧最大的是扣缴义务人身份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在征管实务中,存在着支付人难以履行扣缴责任的情况。比如本案例中非居民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多笔交易同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自动成交,股票购买方散布在全国各地,无法履行扣缴义务。这种情况下,应由非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人义务,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加强非居民股权转让税收监管,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整合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法规,规范税法解释,对股权减持转让的税收管辖权、特殊情形下的源泉扣缴方式和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减少政策执行中的“模糊区”,以便更公平、更有效地规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行为,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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