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权授权书应该怎么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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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出资的商标权的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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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必须依法评估作价
  合理作价是商标权资本化的核心问题。商标权资本化,旨在将商示权作价量化为企业资本,实现其投资价值。因此,商标权投资作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资本的虚实、营运能力的大小、对外信誉的高低,也事关各股东股权大小、收益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问题。
  一方面,高估商标权的投资价值,对企业来讲会造成资本的虚假膨胀,对股东来讲,商标权出资方会因此多分多占股权收益,转嫁投资风险,侵占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低估商标权的投资价值,会损害商标权出资方的利益,可见,对商标权依法合理作价是商示权资本化的核心。用于投资的商标权须依法评估。我国《》规定,用于出资的工业产权必须进行评估,不得低估或高估作价;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也规定,外商以含商标权在内的工业产权出资必须依法评估,经中国合营者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我国《合伙企业法》则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的评估原则和方式做出了规定,即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作价金额,也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综上所述,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在作价评估方面一要公平合理,二要协商一致,禁止任何投资主体在用商标权出资中使用欺诈、胁迫手段或凭借技术、名牌优势单方作价,更不许以名牌商标出资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为保证商标权投资作价的公平合理,应尽可能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199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就无形资产评估做出了专门规定,强调无形资产评估必须以产权变动为前提,以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为对象,以无形资产所能产生的收盗为基础。这为法定评估机构正确评估无形资产提供了操作依据。
  但在商标权评估作价中应注意如下几问题:
  (1)要选择评估机构。目前资产评估管理存在政出多门,法度不一问题。一些行业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另搞一套评估管理办法,扰乱了资产评估管理秩序。
  (2)同一商标运用不同方法和经过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会得出不同结果,有的相差几倍或几十倍,如红塔山香烟以332亿元的品牌价值雄跨&96中国最有价值品牌&榜首,而在&著名商标&的评估中则落至第6位,其商标价值骤减到150亿元。
  (3)防止评估工作中的作弊现象。目前评估业竞争激烈,利益驱动对评估的影响不容忽视。评估机构按比例从商标权作价中提取中介费,这样为某些商标权出资方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留下可乘之机。
  2、影响商标权投资价值的因素
  在商标权的价值评估中有一种认识上的误区需要澄清,即商标设计成本与商标权价值的转化关系。众所周知,商标的生产开发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这种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构成商标的设计成本。有人认为商标的设计成本是商标权价值的组成部分,在商标设计上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的多少,会直接影响该商标所标识商品的市场效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商标作为一种示记的艺术价值同商标权价值的界限。因为无论内含多少设计成本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如果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不能成为商标,自然也就无商标权可言。一项商标权的价值决定于其知名度的高低,知名度就意味着其商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大,其价值就大。
  对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在评估作价之前先要弄清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应当已被注册或属巴黎公约所称&驰名商标&,否则我国将难得到保护,商标权资本化则无法实现。
  其次,用作出资的注册商标是否已届满了&无争议期&。这个&无争议期&一般国家规定为5年。&就是说,在注册后5年的期间,它随时有可能在异议程序或注册不当程度中被撤销。所以在相同的条件下,已满5期的商标与未满5年期的商标,评估出的价值应有较大差距&。
  再次,用作出资的注册商标是否已按&续展日期&。距离&续展日期&期间的长短,续展时是否该项注册商标有可能被不予续展等都将直接影响该项商标权的评估价值。(以上引文见郑成思《》,1997)
  基于上述分析,决定商标权投资价值的因素是商标的信誉,而影响商标信誉的因素正是影响商标权投资作价数额大小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有:
  (1)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
  (3)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4)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期主要经济指标(如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同行业中的排名等。
  3、商标权投资作价的评估方法分析
  在商标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方法有三种:
  一是重置成本法,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费用、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
  二是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
  三是现行市价法,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效价格和将近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
  这三种方法,收益现值法是理论上较合的方法,因为商标权的资本化旨在发挥商标权的投资价值,看重的便是它所获得的收益,但在评估测算中,商标的使用期、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贴现率、商标权在特定期间的收益额均是较难确定的因素。重置成本法是实践中较易操作的一种评估方法,因为它以发生的商标权内在投入为评估基础,有关因素的数值较易确实并且可信度高。现行市价法以完善而又活跃的商标权市场为前提,就目前我国的商标权市场情况来看,操作起来不很方便,尤其&与评估的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的选定可能会令商标权出资方与其他出资方争论不休。综上所述,现在使用较为广泛的是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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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权怎么定价
商标毕竟不是产品,与传统的实物资本相比,很难有明确的标准来测算未来收益。商标使用权的价值又很灵活,有时效性,会升值也会贬值。商标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入股了。可商标使用权的价值由谁来定?价值定了之后,商标所有者是否认同?一系列的操作性难题为这一新政的前景打上了一个问号。新政在走“钢丝”?上周五,上海市工商局与浦东新区政府联合推出改革新举措,打破过去只有商标所有权可以作价入股的规定,允许商标所有者将商标使用权作为股份,投入新的公司。新政在开初试行时,便是“戴着脚镣跳舞”。首先,并非所有商标使用权都可作价出资入股,只有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国内商标才享有这一“待遇”。其次,目前试行范围仅限于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不适用该新政策;而且,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只能用在一家企业,不能在多家企业出资入股。同时,由于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等非货币资金都可作价出资入股,因此,“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可与其他类型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同时运用,但几类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市工商局副局长周厚文强调。之所以戴着脚镣跳舞,因为新政的试行,是在“走钢丝”闯关。以往商标作价出资仅仅停留在所有权范围,而一旦商标作价出资后,商标所有者对于商标今后的使用便较难控制了。这样带来的实际结果是,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在“移主”之后,极有可能因为不合理的使用,使原先的市场美誉度遭到破坏。这样,不仅无法通过商标带来更多的附加值,还有可能为原先的商标所有者“抹黑”。来自上海市工商局的统计数字显示,目前上海共有注册商标10万件,每年还在以约2万件的数量递增,其中,上海市著名商标380件,全国驰名商标40件。在庞大的商标群中,有许多知名商标由于经营不善,目前在市场上的影响力逐渐没落甚至已经消失。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允许商标使用权出资入股,有利于上海老名牌的“复活”。这是为什么呢?如今,商标的使用权可单独作价出资入股后,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商标所有者在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发挥更大价值的同时,也增加了控制的砝码。商标所有者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与享用商标使用权的一方协商使用年限、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条件,甚至可以规定一些违规之后的惩罚措施,以减少商标美誉度被破坏的风险。上海市工商局局长方惠萍表示,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是知识产权转化为资本的良好途径,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价值由谁来定?接下来的问题是,商标使用权可作价,可价值由谁来定?市工商局副局长周厚文表示,商标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商标最终作价多少,并不由企业或政府部门确定,而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对相应的商标进行系统评估来确定。虽然目前上海工商局与浦东新区政府还未确定哪些商标使用权将成为试点,但是已确定四家对商标使用权进行作价评估的机构,分别为:上海富申国有资产评估公司、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万隆资产评估公司、上海立信资产评估公司。尽管评估机构已选定,但不同的评估方法会不会带来不同的评估结果呢?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评估师葛其泉表示,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从理论上讲,虽然评估方法不同,但针对的是同一评估主体,其评估结果应该是一致的。但实际上,不同的评估方法与市场结合程度之间存在差异,导致社会公众对评估值的认可程度存在误区。像成本法,计算的是获得这一商标所花的社会平均成本,但商标的实际使用价值与社会平均成本往往并不完全对应,因此,一些商标虽然社会平均成本很高,但由于已经过时,真正的使用价值并不高。而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前提,是寻找到同类或类似的商标,通过比较市场美誉度、市场竞争力等相关价值差异来定价,但最令人头疼的是这样类似的商标实在难找。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商标使用权的价值评估,收益法是最佳的方法。这一方法通过评估这一商标能带来的超额收益或可节约的成本费用来确定价值,也就是说,产品在未使用某一商标之前卖10元,挂上商标之后卖到了15元,那么,这5元钱便是通过使用商标获得的超额收益,商标价值可初步定为5元。但商标毕竟不是产品,与传统的实物资本相比,很难有明确的标准来测算未来的收益。商标使用权的价值很灵活,又有时效性,会升值也会贬值。因此,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企业在成功登记设立后,其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本退出、债务清算等行为都将直接受到法律和诚信的考验。更重要的是,由于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用者使用商标不仅对自身有影响,对商标所有者也有连带影响。因此,商标所有者对评估机构也有自己的选择权,可同时选择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作价评估。信息何时透明?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原本应该一致的评估结果存在差异呢。真的是因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还是因为目前评估业的操作水平有差距,或是评估师经验不够丰富?答案并非如此。葛其泉表示,尽管国内的评估机构起步较晚,机构数量也不多,但就操作水平而言,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评估机构旗鼓相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真正让评估师们愁上眉梢的是:信息搜集难。一位资深评估师告诉记者,尽管注册资金、投资方、投资方国别、出资方式……这些在工商登记表上的信息是公开的,但企业有企业的保密协议,政府有政府的机密资料,对评估机构真正有参考价值的评估报告、具体作价、合同具体条约等内容都很难查阅,再加上各行业年度营利统计指标等资本市场上的辅助数据信息也很难完整找到。如何解决信息瓶颈问题?专家认为,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数据库是最重要的,这一数据库可以供社会共享,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企业、政府的信息库各自为阵,只向内部人员开放或部分对外开放。其次,评估机构需要专业的信息搜集分析公司作为“坚强后盾”。实际上,国际著名的评估机构,也并非孤军奋战,他们的背后有强大的专业机构为其搜集信息。类似标准普尔、价值线(valueline)、穆迪这样的公司,就是国际知名的数据分析服务机构。企业长期以来的增长率、利润率、现金流、资产密度和企业主或股东的回报率情况如何?行业的历史赢利状况如何?这个行业最近几年的整体市场表现如何?该行业中每个“玩家”的表现如何?一系列从专业机构产生的重要分析数据,不仅可以为评估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客观上也有助于真实评估商标使用权的价值。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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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系民营企业,具独立核算法人资格,适用所得税优惠税率15%;2004年底与外商合资投资乙企业,甲控股51%,乙公司适用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两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不要求编制合并报表。为取得某国际品牌的使用权,由乙与该国际品牌中国公司签署了品牌使用协议,期限五年,每年使用费30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为了马上发挥品牌作用,乙公司授权甲公司使用该品牌,但未对此项业务进行任何书面协议及处理。
为了解决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准备如下操作:
1、甲乙两公司在2005年签署品牌出租协议,由乙公司将品牌使用权出租给甲公司一年,并由甲公司按100万元的价格分两次支付使用费给乙公司。
2、乙公司该业务的会计分录:
1)& & & & 与国际品牌签约后确认无形资产(补记):
& &&&借:无形资产&&15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150元
2)& & & & 付款给国际品牌公司时:
借:其他应付款& & 15万元
贷:银行存款& && & 15万元
3)& & & & 出租给甲公司时(第一次与第二次相同):
借:银行存款& & 5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 & 50万元
同时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
& &借:其他业务支出& & 2.775万元
贷:应交税金& && &2.775万元
& & 结转应摊销的无形资产:
& && && && && & 借:其他业务支出& &&&15万元
& && && && && & 贷:无形资产& && && & 15万元
& &3、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1)& & & & 签约付款给乙公司时(第一第二次同):
借:待摊费用&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2)& & & & 日常摊销时(每月):
借:管理费用& &8.33万元
贷:待摊费用& &8.33万元
4、整体税负(2005年全年):
甲公司节税:100×15%=15万元
乙公司增加税负(营业税率5%、其他附加税费0.11%):
100×5%×(1+0.11)=5.55万元
总体节税: 15-5.55=9.45万元
请大家就以上的处理进行点评和指导。
别把我的帖子淹了,大家快来发表看法吧
使用权能作为无形资产?翻了一下书好像没有写啊
我认为乙企业与甲公司为关联方,其品牌使用费100万元不太合理吧!有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偶好像在书上找到了,无形资产的内容包括商标权。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
你这种关联方交易税务局肯定不认,而且出租价格有失公允。
在那里阿?欧没看见啦
关联公司之间定价有失公允,税务要干预的。我想最高定价年30万元。
2003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P120
是因为乙公司的外方关系才拿到的五年使用权,每年要付30万元呢
出租给甲公司一年收100万元太高的话,那么收多少是税务可以认可的呢?
关键你们是关联方,你们有转让利润的嫌疑,况且
如果你公司将使用权转给别人不一定可以获得每年100万的市场价格,在这一点上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调整你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至少多少价格合适可以先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暂时不考虑转让价格高低,请大家看看会计处理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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