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金的使用究竟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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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多少是什么概念?
注册资本对于外人来说,可以理解为最开始设立的时候有这么多资产。
比如注册资本5000万元,大体上可以认为这家公司最初设立的时候账上就有5000万元的东西。
注册资本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业对手的合作意愿和信任度。
大家都更愿意和注册资本比较大的公司合作,因为这样的公司账上东西多,不可能抬腿溜了。如果是注册资本10万的企业,你放心让它做1000万的项目吗,是不是很自然的怕该公司卷款逃跑了?
这5000万元在公司注册的时候存到公司账户里,由会计师验证,并向工商局出具验资报告。工商局确认之后,就会登记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有5000万元。
所以理论上这笔钱最开始应该在公司账上。
被追问到实际情况。
实际情况是注册资本注入之后,大股东有机会把钱再转走,留下一个空壳公司,这个我们叫做抽逃注册资本。
但是抽逃注册资本一是有民事责任,被发现的话会要求赔偿;二是可能还涉及刑事责任。注册资本金额越高,抽逃的后果就越严重,股东就会更加仔细的掂量。
从这个角度来说,注册资本总有抽逃的风险,但是注册资本金额大的,股东的法律责任更大,抽逃的风险相对会小一些。
【金典商标转让的回答(8票)】:
从目前的法律来说工商部门已经淡化了注册资本的要求,允许大多数行业自己填写注册资本额,无须实际到账。
【吴焱的回答(3票)】: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那么这个有限责任的限度是多少呢?很简单,就是注册资本的额度。也就是说注册资本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就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
【刘欣萌的回答(2票)】:
2014年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要求。也就是说一元也可以。并且注册资本是以认缴的资本进行填写,公司设立一定时间内缴足就可以了。5000万的概念就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5000万的责任。
【安卡的回答(0票)】:
就是所有股东认缴的资本总额。他不一定是实缴金额,也不一定都是货币的存在。
【sakura的回答(0票)】:
看到曾经的工作相关问题了 不请自来
首先 钱多钱少有什么区别。注册资本在这个信用体系极不健全的国家里可以起到帮助判断该公司承担债务能力的作用,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某些特殊行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的另说。
第二:注册资本如何确认。题主问的5000万是货币出资,那就只说货币。 2014年公司法修改之前 注册公司是有验资这道程序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货币出资必须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即验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随后实收资本会跟注册资本一道打印在营业执照上。(实际操作中没几个公司真有那么多钱放账户上,多数是由代办公司垫资)
现在新总理上台后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就不存在验资这道程序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是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营业执照上也只载明注册资本,在没人查验的情况下近乎于随便报了。当然,虚报和抽逃注册资金依然是违法行为,如果被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将被处以5%-15%罚款。
第三:钱在哪? 理论上当然应该在公司账户里了。虽然实际上一般都抽逃的。
【stevenchan的回答(0票)】:
註冊時的公司資產。
【toneyson的回答(0票)】:
注册资本:就是我投入多少钱用来运营公司,但不是借款,也不需要公司还给股东的,除非清算。目前我国已经是认缴制。比如我说是5000万,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认缴完毕。目前的情况下,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是有差别的。另外,外资还需要验资的。
【zoelau的回答(0票)】:
打比方,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那么法人就承担100万以内的有限责任。赔光100万以后就不关他事了。
【Amber的回答(0票)】:
虽然新公司法淡化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注册资本可以看出一个公司的资产的雄厚程度,但是注册资本不一定是实缴,可以是分期分批缴纳。最终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这个全部资产就包括注册资本。与注册资本越高的公司交易,保障性也会相应地提高。希望会有帮助。
【叶岸舟的回答(0票)】:
公司就是法人 就是一个经济生活中的人 注册资本就是血肉 有多大的身板才能办多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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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越大说明企业、公司的实力越强。很多企业都愿意和你打交道、公司应当投入的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的发展潜力就大,盈利能力就强。所以企业注册资金是企业、公司开办时工商局批准的该企业,你的业务就好做了。企业
实收资本指的什么?是指固定资产家流动资金么?还是有其他什么?
不是,实收资本是企业法人、公司股东所投入企业、公司的实际资本或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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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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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条令名称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条令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日起实施。
局 长  王众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或者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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