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1112月入伍工龄算1年至1976年3月退役,在参入社保的工龄中应该计算为几年的军龄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龄接续问题_百度知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龄接续问题
我2008年6月毕业后在企业工作,一直缴纳养老保险到09年8月,8月后辞职待业至11年5月期间未缴纳保险,10年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全省联考,(省直事业农业科研单位首次并入全省联考)。入职手续一直拖到11年5月。办理人事关系时,省人事厅几次审查也没同意续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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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一)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对没有经地、市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按照原省教育局,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对具有中专,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干部要求改行的,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即、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季节工,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
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一律由地。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学徒工,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以及直接被招收;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人事局。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即;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轮换工、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录用的规定处理,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根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是从一九五九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的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与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闫伶讲话)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对何为“国家职工”,省教育局、劳动局日发出的冀教政字[80]158号、[80]冀劳险字第25号文曾作过一个规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包括学徒工,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建设兵团的正式职工)。这就把临时工排除在外了。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
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0000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市教委审核、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
具体做法你可向当地12333劳动人事社保热线电话咨询。
我需要具体解决办法!
请问你现在解决了么?我也是涉及到这个问题,也是河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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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退伍军人;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退伍安置是怎么算工龄的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退伍安置是怎么算工龄的,我2004年到2007年毕业于警官职业学院(属于专科),后于2007年到2009年服役。2011年安置到我们当地,(哎~~~从安排到现在工资没有发过,安置的单位都是倒闭的单位......真伤心),因为我是专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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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人事管理的习惯,退伍军人安置到地方单位工作后,接续原来的军龄,合并计算工龄。等待安置期间不中断,安置到地方单位工作后,连续计算工龄。  但是,退伍军人安置,现在主要是针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士官,对于按照《兵役法》服役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一般不再安置,而是自谋出路。这样,义务兵退伍后,如果没有立即找到工作,应当根据《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将档案转移去户籍地的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由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使工龄得到接续。
要面对现实,他们当兵的目的就是镀金将当兵作为当官的跳板,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就拿我一个八十年代末的士官的遭遇来告诉你,这样即完成了安置的政治任务。首先你要明白,现在的所谓安置纯粹是欺上瞒下徒有虚名鬼把戏,为什么?因为朱改革,国企就那么几家垄断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已经化公为私了,可能接纳你吗,官员是盆满钵满,你还要掂量掂量有没有我两年清守的忍耐力和两年孜孜以求的知识储备),因此腰包又会鼓一些,一进一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切肤之痛,什么是挂羊头卖狗肉,但是你自以为懂潜规则,有糖衣炮弹,可是你一样要掂量掂量你找得到找不到庙门。总之,能够接纳你的地方有多少,搞改革的时候想留的同样是潜规则(我就是没有潜规则,没有提钱因此就没有进步,尽管我在三进二的改革考试中比第二名第三名还多二十几分。(首先声明,政府一举两得,官员接纳一批腰包就满一些,我无意破坏社会和谐,如果你两年都还不自动走人,就以事业单位超编的理由搞机构改革,部队灌输的是人生观世界观,是政治,是理想,是奉献;地方讲的是一切向钱看,有关系有背景的除外,有没有舅子丈人一样的关系背景,如果没有,没有工资拖死你,反正我们2003年一个镇,就一个镇机构改革一次就下岗了10个,其中9个当兵的,5个兵龄十几年,3个义务兵,还有一个离内退仅仅差3个月,我们下岗的时候没有一个有失业保险金,因为你上班的时候工资都发不出,以两年的基本工资作为下岗补贴下一批(一般没有失业保险等五险一金;还有就是自己的孩子自己抱,父母有单位的回父母单位;这些人都不会在部队当十几年的士官浪费青春的;而士官往往父母都没有关系没有背景,没有经济实体,没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综上所述,地方政府按政策欺上瞒下徒有虚名的过渡安置你一下就不足为奇了;安置在什么地方?公务员,可能吗?准公务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比如文教卫生,因而,他们特别喜欢安置和机构改革。因此,地方政府有先见之明,农林渔牧,你会吗?因此,更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过去我也是一个为了理想而投身边防十几年的老兵):不要心存幻想,转业后一般都回原乡镇安置,你掰着指头算一算,冷静思考;因为现在的安置可以说就是决定你以及你的家人孩子命运前途的时候,因为他们在学校就是纨绔子弟?而私营企业为什么要接纳你?你除了舞枪弄炮的会什么?当然,群众评议不分伯仲,但是在党委委员同仇敌忾的考核后我以零点几分惜败,因此你07到11年军龄都应该算工龄,至于安置在什么单位,那是靠关系,有关系的没有关系还可以创造关系,没有关系的即便是正常安置也没有用,就刻意保留一些自收自支的即没有收费项目,就一定不会缴纳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等的所谓五险一金),然后虚位以待等着下一批安置任务,周而复始,是随波逐流与时俱进,部队又不用付出货币补偿的代价,还没有违反改革事业单位的政策,在你转业前必须掂量掂量,现在的政策在地方已经走样了
首先感谢您~ 我前天去看望给我办手续的人事局领导了,人家给我两个选择1:选择干部待遇工龄没有从2011开始。2:选择工人就给我算退伍工龄也就是4年。
请问我用选择么 我专科毕业然后当兵,正好赶上当地政策专科毕业是干部待遇。可人家让我选择,《兵役法》和《退伍安置法》都说的比较广意,我该如何是好,人家给的我选项选哪个我也吃亏呀!难道就不能合并呀?请大哥,大姐给点意见或者有具体的法律请告诉我下了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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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计算 经济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规定
首先感谢您~ 我前天去看望给我办手续的人事局领导了,人家给我两个选择1:选择干部待遇工龄没有从2011开始。2:选择工人就给我算退伍工龄也就是4年。
请问我用选择么 我专科毕业然后当兵,正好赶上当地政策专科毕业是干部待遇。可人家让我选择,《兵役法》和《退伍安置法》都说的比较广意,我该如何是好,人家给的我选项选哪个我也吃亏呀!难道就不能合并呀?请大哥,大姐给点意见或者有具体的法律请告诉我下了谢谢大家了!
工龄从2004年入学算起,2010年待业期间算工龄,也就是说,你现在的工龄为2004年9月至现在合计为8年。
大哥 能不能再详细一点 我的问题上面有了补充,能不能帮忙看下,如果你有什么依据的话 ,请发给我好么?
请学习日出台的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里面讲的很清楚,与学习给你派发派遣证时间无关。你现在的工龄为2004年9月至现在合计为8年。
首先感谢您~ 我前天去看望给我办手续的人事局领导了,人家给我两个选择1:选择干部待遇工龄没有从2011开始。2:选择工人就给我算退伍工龄也就是4年。
请问我用选择么 我专科毕业然后当兵,正好赶上当地政策专科毕业是干部待遇。可人家让我选择,《兵役法》和《退伍安置法》都说的比较广意,我该如何是好,人家给的我选项选哪个我也吃亏呀!难道就不能合并呀?请大哥,大姐给点意见或者有具体的法律请告诉我下了谢谢大家了!
学校是对的,以派遣证的时间为干部工龄、人事局以分配时间为计算方式是没错的。人事局以入伍计算事业编工龄也是没错的。干部工龄是以派遣证为计算的,也没有毛病,如果你想以干部工龄为依归,那只能依据地方的相关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里面讲算2年工龄,你安排工作,等了2年吗?等这么久,办事速度真老火。新《役士兵安置条例》面说的是半年内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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