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员工相互吵架的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属于什么性质

看了最近的朋友圈,我变得什么都可以理解,也变得什么都不敢相信 - 简书
看了最近的朋友圈,我变得什么都可以理解,也变得什么都不敢相信
最近的朋友圈很拥挤,总的来说发生了三件大事:1、知名作家六六怒怼国内知名电商京东卖假货。2、当代著名科学家霍金逝世。3、亚洲最大公关公司蓝色光标强行辞退员工事件。从这三件毫无关联的事件中,我看到了人性,也仿佛看懂了这个世界。
01六六:无赖京东我治不了京东的无赖,我希望可以告诉广大消费者,京东耍无赖!六六如是说。记得小时候,常陪妈妈出去买菜,所以经常听到的一句吆喝:“这瓜保甜,不甜不要钱!”那时候,我的心底一直坚信,卖瓜的小贩敢如是说,那他的瓜一定是很甜了,至少比我的预期不会差好远。直到有一天,我缠着妈妈说这瓜保甜,我们去买几颗吃。妈妈对我说:“他这么说,这瓜却也不一定会保甜!”我不信,我很坚持我的想法,我相信自己,也相信卖瓜的小贩。于是我们买了两颗瓜,我还特意让小贩精挑细选了一番。临了结账时,仍不忘用充满天真的眼神对小贩提醒一句:“你说的,不甜不要钱哦!”他信誓旦旦,满口答应!回到家迫不及待的拿一颗瓜吃,结果却大大的超出了预期,可惜是负的——这颗瓜,压根没熟,怎么会保甜?于是,我又切开了第二颗瓜,结果一样。我永远忘不了妈妈语重心长对我说的那句话:“这个世界,并不是别人口中的那样,更不是你想象中的那样。”我倔强的回怼:“我们一定是弄错了,他说不甜不要钱的!我要去换两颗回来!”那会年轻,比较固执,我不理解妈妈的叹息,独自拿着两颗切开的瓜去找小贩理论。因为内心执着的认为:人总是美好的。
充满希望的人,只是还没有尝到失望的滋味。然而,我却只得到一句话:“不好意思,可能您点儿背,正好赶上生瓜。但是瓜已经切开了,所以我们概不负责!”就像昨天京东回应六六一样:不好意思,我们只是发错货了,可以把真货给你重新发一遍。简直如出一辙!是啊!遇到这种事情,我们只有感叹:小贩是一个伟大的占卜师,他从生瓜预测到你运气不佳;而京东也真是一个伟大的企业,它让国内从此没有假货,只有发错货!面对真相,我们无可奈何!这也是我第一次,对诚信与责任开始产生怀疑。
02霍金:你总低着头,却想仰望星空昨天最火的,莫过于这条消息——3月14日,英国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去世,享年76岁。霍金日在英国牛津出生。霍金是天文学家、理论物理学家,主要研究领域是宇宙论和黑洞,证明了广义相对论的奇性定论和黑洞面积定理,提出了黑洞蒸发理论和无边界的霍金宇宙模型,在统一20世纪物理学的两大理论基础——爱因斯坦创立的相对论和普朗克创立的梁子理学方面走出了重要的一步。霍金被誉为是爱因斯坦之后最杰出的理论物理学家。
以上,都是我网上引用来的!注意!是引用,不是复制,更不是抄!抄!抄!我说过,作为一个文科狗,我不懂什么广义相对论,更不知道霍金先生在物理上的地位如何。我只是知道,他是一名科学家,一名为世界有过贡献的专家。此外,他是一个伟大的人。再此外,他和我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并无关联,他的去世,只是让我感到对科学的尊重和敬畏。然而?然而……我想霍金一定不会想到,他的死,成就了朋友圈的一个鸡汤神话。这些人,为他点上几根蜡烛,写上庄重的R.I.P,然后再把他一生的传奇翻来覆去抄一遍。
励志很成功,霍金很鸡汤,大家很心安理得。完美!不是吗?有几个人认认真真读过他的《时间简史》,有几个人在昨天之前可以说出R.I.P是个什么鬼?我想大致不会超过10%。恩,一定以及肯定不会。反正别人都说,咱也跟着说就是了,其它无所谓,咱逼格要跟上来。这就是人性,不是吗?这里引用一个知名自媒体的观点,我觉得很到位——当你对一个人一无所知的时候,他的死也根本不需要你的缅怀。我想再加一句:你一无所知缅怀的样子,真的很难看!
03蓝标:我没有、我不是、你误会了紧接着,315来了。然后上午就被一篇《蓝色光标,所谓的亚洲最大公关公司…》刷屏。不得不说,写文的这个菇凉很有勇气!公然撕逼上市公司。然而勇气有时候并不好使,截止到目前,菇凉已经把这篇文章删除了。我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只是有点小失望。毕竟在这个日益繁华的时代里,敢于真正站在屋檐下,发出自己的声音,努力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和事已经不多了。其实这件事情对蓝标最大的考验,倒不是道德层面的批评,而是如何公关。现在看来,亚洲第一的公关公司,多多少少还是名副其实的!删呗,反正你们看不到了就不会BB了,爱咋咋地!
不管怎么样吧,菇凉的这一举动,虽没能坚持下去,但这一闹,也应该会得到些合理的利益了。都是吃文字这口饭的,有些事情说的太直白了,不好。简单说两句吧——通过这件事,大家懂得了自媒体维权这一方式的可行性,很大程度上激励了年轻人的维权意识。此外,更重要是,我们并没有看到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反而只有满眼的腐臭味!
最后,可能我们都长大了,所以开始变得什么都可以理解,但什么都不会再相信——人生在世,如身处荆棘之中。心不动,人不妄动,不动则不伤。如心动,则人妄动,伤其身痛其骨。于是体会到世间诸般痛苦。从此,对这个世界不再充满期待。
生于西方,本姓从虞。静观世间万象,只想与你聊聊~
1.容易影响心情。因为西藏行,有点精神恍惚,而且真的有点追求完美,不做完就不想放下,即使明天有很多事要做。
1.室友丢钱,急于摆脱自己的嫌疑,反而显得很有嫌疑。 2.情绪化。精神恍惚,影响打工,影响学习,影响工作。 3.要想成为朋...
记叙文写作指导 1、记叙文的文体特点及其分类 记叙文是通过记述人物、事件来表明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文体。一般说来,记叙文分简单记叙文和复杂记叙文两种。前者只记一人一事,篇幅比较短小; 后者所记的人物或事件不限于一个或一件,写作方法也比较复杂。记叙文是包含面很广的文体,童话、故...
导师你好,我一直关注你们,觉得你们比其他写小黄文的要靠谱多了,现在我心里有一件事情,就是我在两年前认识了一个妹子,我们有吵过,有闹过,也有分手过,但是后来还是没能在一起,因为异地的关系,我们再一次分手了,这次分的很彻底,也下定了决心。现在分手一段时间了,但是在我的心里我还是...
西方哲学史笔记【完整版(中)】
夫莽 哲学与艺术 哲学与艺术 穿越生活迷雾, 每周五晚更新。 关注 注:因篇幅过大,故笔记分为上、中、下、续四个部分,分四期连载。笔记由北京大学哲学系赵敦华教授整理。 第七章 早期基督教哲学 一、基督教的历史(早期): ...
运营人求职的风水,这五类公司去不得,基本上分为3类。 一种是眼红别人利用微信公众号赚了很多钱,于是自己家公司急需一个大神过来搞O2O,搞社交电商或者广告变现,全然不顾当下流量分发平台的现状和趋势; 另一类就是自己都没真正弄明白为什么要做新媒体,没有目标,仅仅是看到周边朋友都...
三月的求职黄金期,一年中你离梦想公司距离最近的时机可能就在这个月出现,除了准备了一份简历之外,你还做了哪些努力? 说到底,求职就是一个把自己作为“商品”推销出去的过程。作为设计师,尤其是做过品牌的设计师,有没有思考过,用品牌和营销的思路来推荐自己? 很多人会一脸懵逼吧? W...
在美国的日子里,每天早上我都习惯性地带一杯热水,因为不管在图书馆还是学校里,都只提供常温的直饮水和冰水。今天上午,一个美国同事像发现新大陆一样地问我,“Sweetie,你为什么要喝热水(白开水)?” 为什么…… 我想了很久竟然不知如何作答?是啊!为什么呢? 我总不至于从进化...
爸爸来单位陪我的一周小记 五月二十号到二十八号,爸爸从老家坐车赶来安化,就为了喝小舅子的乔迁喜酒。爸说,小舅子去过我老家,我弟弟儿子做三朝酒时送了礼的,所以必须得来还礼。 那一周,我班四人在外学习,班里只有五个人,连接不断的有工作面,我一直没能抽空陪爸爸出去逛逛,让他一人在...
近日,根据虹影小说改编,由胡雪桦执导的黑帮传奇系列电影《上海王》正式全网上线,除了胡军、余男等演技派在片中有着出众表现外,戏里作为第2代“上海王”的三姨太陆香兰的扮演者徐冬冬也展现了自己在大荧幕上的一次完美突破,将这个妖娆多情的三姨太演绎的令人过目难忘。 余男徐冬冬互相拉扯...邻居之间有纠纷,晚上一邻居没有跟对方打招呼就来敲门,进来就吵架。属于什么性质?_百度知道
邻居之间有纠纷,晚上一邻居没有跟对方打招呼就来敲门,进来就吵架。属于什么性质?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警察来会劝他们,那本身已经背离了道德素质,性质及其恶劣第二:情况很严重的情况可以报警,属于民事行为,内涵的骂他们,这样虽然骂他们也不失礼数第三:闯进来骂的话也尽管骂回去,要骂的理直气壮,有理有据:闯进来吵架,假如他们还是继续骂,那就是破坏执法
采纳率:31%
来自团队:
算滋亊闹亊.
流氓性质!你应先警告他不经主人允许私闯民宅是违法的行为!如果他(她)不听劝告你就以私闯民宅扰乱他人正常生活而报警!警察来时会帮你赶他们出去的,如果他们到时还闹的话也很有可能因流氓罪被刑事拘留的…
情况不清楚,不敢乱下评论,我只能说属于扰民性质。
其他1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打招呼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林振富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林振富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主攻方向:劳动纠纷
服务时间:08:00-22:59
执业律所: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劳动者碰瓷,伪造签名骗双倍工资,被判1年9个月!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时间:日|分类: |19人看过
劳动者碰瓷,伪造签名骗双倍工资,被判1年9个月!1.2015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时兴平、毛士元先后进入浙江亨达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工作。同年7月13日,亨达公司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给公司。同年9月24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离职,并于同年10月16日以亨达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二倍工资。经劳动仲裁委、法院认定,亨达公司未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签署劳动合同。后亨达公司向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分别赔偿9100元、8092元。2.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进入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蓝公司)工作。同年10月16日15时许,圣蓝公司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给公司。2016年9月底,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离职,并于同年10月17日以圣蓝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二倍工资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对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答辩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均辩解,亨达公司、圣蓝公司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给其二人签署。辩护人郑青舟、杨夫让辩称:1、在案的劳动合同由亨达公司收回、保管、提交,中间任一环节均可能出问题,应组织证人辨认该合同,不应以推测定罪;各证人关于圣蓝公司发放、回收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证言存在矛盾,证人杨某、阚某关于拿出合同提交劳动仲裁委的时间也不一,不能确定在案合同即为证言所称合同;本案证人都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司员工,证明力较弱,故本案定罪证据不足。2、本案不存在被告人实施欺诈、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的情况,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3、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来温州务工19年余,多次针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维权是合法的,却被新闻媒体认为是“劳动碰瓷”,如果再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将是错误导向。综上,请求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辩护人郑旭灿辩称:1、公诉机关现有证据均为被害单位亨达公司、圣蓝公司员工的证言,且证言间相互矛盾,并不能证实证人所称的劳动合同就是时兴平提交的合同。2、劳动合同一直由被害单位保管控制并可随时处置,而被告人时兴平接触不到,存在被害单位伪造劳动合同签名的可能。3、亨达公司因没提供劳动合同而败诉支付双倍工资,不应认定被告人时兴平诈骗。4、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在本案中存在共同犯意,依法应宣告无罪。法院查明一、日、7月6日,被告人时兴平、毛士元分别进入被害单位亨达公司工作。此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在被害单位亨达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供其签名时未予当场签署,后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离职,并于此后以亨达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亨达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经劳动仲裁委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亨达公司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二倍的工资分别为9100元、8092元,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据此申请执行而取得被害单位亨达公司的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谭某的证言,称其在亨达公司板材二部当文员期间,曾于日将劳动合同发给毛士元、时兴平签名,二人说要看下合同,其就先回去了,后在办公室收到已有二人签名的合同就转交给人事部备案,毛士元、时兴平于同年9月份因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吵得很凶”而被公司开除等情况。2、证人吴某的证言,称其在亨达公司板材二部当文员期间,曾于2015年7月份陪谭某一起给毛士元、时兴平发劳动合同,二人说要看下合同,其和谭某就去做别的事了,毛士元、时兴平于同年9月份因上班不认真、不服从工作安排而被公司开除等情况。3、证人张某1的证言,称其公司员工谭某于2015年7月中旬将劳动合同交给毛士元、时兴平等人签字,并同意毛士元、时兴平把合同带回去看了再签,后其公司收到签有毛士元、时兴平名字的劳动合同并统一送到瓯海经济开发区劳动所备案,毛士元、时兴平于同年9月23日因多次找茬吵架、不配合管理被公司开除等情况。4、证人卢某的证言,称其于2015年7月份左右被调到亨达公司板材二部包装担任代主管,毛士元、时兴平在这部门工作试用期到后,公司人事部的人过来找二人签劳动合同时,因对车间员工不熟悉便通过其指引找到二人,但其并不知道二人有无签合同,后毛士元、时兴平因常鼓动员工对抗管理而被开除等情况。5、证人王某1的证言,称其为亨达公司板材二部成品包装车间包装线的组长,毛士元、时兴平于2015年7月份到公司板材二部上班,后其看到谭某将两份劳动合同亲手交给毛士元、时兴平,当时夫妻二人没有马上签字,这样挺少见的,一般员工收到合同都直接签字,其不知道二人后来有无签字或交还合同;2015年9月份,这对夫妻因为工作的小问题跟主管闹得很厉害就被公司开除了等情况。6、证人黄某1的证言,称其在亨达公司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其曾负责2015年7月至8月公司新入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新入职的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7月新入职员工按公司规定都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按照新入职员工的花名册逐一制作劳动合同并一一核对,不会存在遗漏,再交人事部文员找员工签字,合同签好后一般在一个月内,其会将劳动合同整理好并送去劳动保障所备案等情况。7、证人田某的证言,称其于2017年4月份开始在亨达公司从事招聘和合同管理,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是给新员工签订后收回,再送至劳动保障所进行劳动备案,备案后的劳动合同书会与员工个人资料一同存放保管等情况。8、证人黄某2的证言,称其系瓯海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亨达公司于日向其单位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其中毛士元的备案编号为、时兴平的备案编号为;其经核对确定涉案的两份劳动合同原件就是备案过的合同,合同下方备案编码是其单位备案专用的盖章,别的地方是不可能有的等情况。9、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的供述,均辩称其在2015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亨达公司始终没有拿过劳动合同给其二人看过或者签署,后其二人以亨达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等名义向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起诉并胜诉等情况。10、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花名册,证实亨达公司与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署名分别为时兴平、毛士元的合同,且上述劳动合同已进行备案等情况。11、劳动仲裁委庭审笔录及仲裁裁决书、撤诉申请书、民事裁定书、领款凭证,共同证实经劳动仲裁委裁决、人民法院裁定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通过申请执行取得亨达公司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二倍工资分别为9100元、8092元等情况。12、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亨达公司劳动合同书上毛士元、时兴平的签名不是毛士元、时兴平所写。二、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进入被害单位圣蓝公司工作。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在被害单位圣蓝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供其签名时未予当场签署,后提供签名不是其所写的劳动合同。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于2016年9月底离职,并于此后以圣蓝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圣蓝公司支付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二倍的工资分别为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廖某的证言,称其和毛士元、时兴平同在圣蓝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也是同一天签的;当天大概下午3时左右,徐某1把合同拿到车间发给其和沈某、徐某2、毛士元等人签字,其和沈某、徐某2拿到合同就直接签掉交给徐某1,毛士元拿到合同在车间里看,后他老婆时兴平过来,毛士元出去一会儿就回来了,到了4、5点的时候才把合同给徐某1等情况。2、证人沈某的证言,称其和毛士元在圣蓝公司的同一个车间,并于日同一时间拿到徐某1亲手交来的劳动合同,其因和时兴平不在同一车间而没注意到她拿劳动合同的事等情况。3、证人徐某1的证言,称其是圣蓝公司的统计文员,曾于日下午3、4点左右亲手将劳动合同交给毛士元、时兴平签名,但他们一直推脱要仔细看完合同再签,其就将合同留在二人手里走了;到了晚上5、6点的时候,毛士元将自己和时兴平的合同都交上来,其看了下合同都是签好字的就交给行政部了;2016年上半年,毛士元、时兴平经常不服从工作安排、多次和主管领导争吵,且不肯在报表等材料上签字,后被公司开除等情况。4、证人王某2的证言,称徐某1于2015年10月份给新员工发劳动合同时其不在车间,后是其带着徐某1挨个找到了新员工毛士元、时兴平等人收合同的,徐某1看过合同都有签字就收回,合同都是从他们手上拿回来的等情况。5、证人杨某的证言,称其系圣蓝公司的行政助理,全公司的劳动合同都是其一个人拟稿的,其于日把毛士元、时兴平等人的劳动合同做好后交车间统计员徐某1给他们签字,徐某1于当晚把签好字的合同交上来,其便将合同存到人事档案里,其不知道合同上毛士元、时兴平的字是不是他们亲自签的等情况。6、证人阚某的证言,称其系圣蓝公司的行政部经理,其得知公司行政人员杨某于日将劳动合同交车间统计员徐某1给毛士元、时兴平等人,因二人找理由推脱没有马上签字,合同就留在他们手上,到当天晚上才将合同上交;月份开始,毛士元、时兴平不服从公司管理,多次出现违纪事件并拒绝在各类培训、表单上签字,后被公司开除等情况。7、控告状,证实圣蓝公司因本案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涉嫌诈骗犯罪,另控告二人同样以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方式诈骗温州海际汇光学有限公司、温州三圣光学有限公司、亨达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双倍工资。8、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的供述,均辩称其于日至日在圣蓝公司上班期间,圣蓝公司始终没有拿劳动合同给其看过或签署,后其二人以圣蓝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等名义向劳动仲裁委起诉等情况。9、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立案审批表、收件回执,证实毛士元、时兴平以圣蓝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圣蓝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分别为51257.71元、41711.69元等情况。10、劳动合同书及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圣蓝公司劳动合同中“毛士元”、“时兴平”签名不是毛士元、时兴平本人所写。11、抓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归案的情况。1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系夫妻及其等人的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分析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提出亨达公司、圣蓝公司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给其二人签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谭某、吴某、张某1、卢某、王某1、黄某1及证人廖某、沈某、徐某1、王某2、杨某、阚某虽然分别为被害单位亨达公司、圣蓝公司的员工,但并不因此丧失其证人资格;上述证人提供证言时由于距案发时间较长等因素影响,证言在细节方面存在偏差符合人体记忆的客观规律,据此亦能排除上述证人存在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证言、被害单位伪造劳动合同等可能性。公诉机关就本案指控事实提供证人谭某、吴某、张某1、卢某、王某1、黄某1、黄某2的证言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花名册、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证人廖某、沈某、徐某1、王某2、杨某、阚某的证言和劳动合同、文书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分别证实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均已拿到被害单位亨达公司、圣蓝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并借故未当面签署,现上述劳动合同上“毛士元、时兴平”签名经鉴定均不是其所写,虽然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具体是如何在亨达公司、圣蓝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伪造其签名,但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等行为即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因此,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的行为与亨达公司因本案遭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经查认为,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是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亨达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亨达公司在仲裁期间即使提供劳动合同,因签名不是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所写而仍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后果,此损害后果并不会因亨达公司在仲裁期间没有提供劳动合同所改变,究其根源是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在亨达公司的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所致,两者具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共同犯意的问题,经查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系共同生活的夫妻,在案发期间的系列行为具有同步一致性,表现为相互明知彼此有同样犯意且共同实施,属于在共同故意的主观支配下实施性质相同的客观行为;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在案发后接受调查时均谎称亨达公司、圣蓝公司没有与其二人签署劳动合同等相互隐瞒、彼此包庇的行为亦印证其二人在本案中具有共同犯意,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法院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结伙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再以被害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获取二倍工资;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的上述行为是结伙以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致使劳动仲裁委等机关基于错误认识而运用法律强制措施将被害单位的财物交付给被告人,数额较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本案不符合诈骗罪构罪要件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犯罪金额等实际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毛士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时兴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返还被害单位浙江亨达光学有限公司。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东莞
相关阅读 9人看过8人看过9人看过10人看过8人看过15人看过
全站访问量
昨日访问量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林振富律师
Copyright& ICP备案号:蜀ICP备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扫描二维码加律师为微信好友
可以与律师零距离接触~
法律咨询热线(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14386',
container: s,
size: '234,60',
display: 'inlay-fix'
&&|&&0次下载&&|&&总38页&&|
您的计算机尚未安装Flash,点击安装&
阅读已结束,如需下载到电脑,请使用积分()
下载:20积分
1人评价8页
17人评价6页
32人评价34页
3人评价16页
0人评价32页
此文档归属以下专题
1人评价80个文档
所需积分:(友情提示:大部分文档均可免费预览!下载之前请务必先预览阅读,以免误下载造成积分浪费!)
(多个标签用逗号分隔)
备注:http://doc.mbalib.com/view/abea4e87dd395f443c093f.html
文不对题,内容与标题介绍不符
广告内容或内容过于简单
文档乱码或无法正常显示
文档内容侵权
已存在相同文档
不属于经济管理类文档
源文档损坏或加密
若此文档涉嫌侵害了您的权利,请参照说明。
我要评价:
价格:20积分VIP价:16积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组织行为学的学科性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