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号:(2015)准字4092号是哪个公司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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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农资招商网由郑州中原区须水法律服务所做为法律顾问?这些生物菌肥都是假的!157家企业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被曝光!你敢用吗
&&&&&&&&核心提示:近期,山东省烟台市农业局开展了全市肥料登记证专项整治活动。经过核查,290个肥料登记证中,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共有162个,涉及生产企业157家。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了15家肥料批发商、120个肥料经营店,检查登记肥料登记证290个。其中无登记。...
微信文章《?这些生物菌肥都是假的!157家企业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被曝光!你敢用吗》由微信公众号发布,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希望对您有帮助.?这些生物菌肥都是假的!157家企业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被曝光!你敢用吗(热门篇)?这些生物菌肥都是假的!157家企业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被曝光!你敢用吗(精选篇)近期,山东省烟台市农业局开展了全市肥料登记证专项整治活动。经过核查,290个肥料登记证中,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共有162个,涉及生产企业157家。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了15家肥料批发商、120个肥料经营店,检查登记肥料登记证290个。其中无登记证的有32个产品,假冒登记证的有41个,伪造登记证的有23个,登记证期满未续展继续生产的共1个,一证多用的共3个;擅自修改肥料标签、标签残缺不清、非法委托加工的共60个,涉嫌假劣产品的共2个。对上述肥料及涉及的生产企业,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在依法查处,对涉嫌假劣产品的将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记者提醒在选购化肥产品时提高防范意识,正确选购放心肥料。2017年肥料登记证专项整治活动违法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序号产品名称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注册商标标称生产企业存在问题1中量元素肥无无嘉宜青岛三农富康肥料有限公司无肥料登记证2中微量元素肥无Q/370523MSL002-2015广丰东营市马诗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肥料登记证3大量元素水溶肥无无无北京中农奥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肥料登记证4复合肥料无GB迪斯科迪斯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肥料登记证5有机肥无Q/NMXMB-西蒙黑珍珠内蒙古西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无肥料登记证6高纯钙无无无烟台斯维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装;烟台源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无肥料登记证7乳化钙无无无青岛埃格姆农业有限公司无肥料登记证8颗粒钙无无无烟台斯维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装;烟台源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无肥料登记证9进口钙肥无无无<td width="248" h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仙霞西路779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联系电话:86-2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肥料登记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肥料登记审批
事项代码:0392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办理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生产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床土调酸剂类肥料,应当通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行政许可,获得上海市肥料登记证。其余必须登记的肥料产品应当通过农业部行政许可,获得农业部肥料登记证。
(二)审批内容
对肥料产品进行登记审批
(三)法律效力
经过登记的肥料产品方可进口、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进行广告宣传。
(四)审批对象
在本市申请生产需要登记审批的肥料生产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肥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1)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厂房及车间,设施符合条件要求,不允许露天和着泥生产,有多个生产厂房(车间)须全部考查;
2)有成套肥料生产设备,主要和辅助设施配套齐全,设备类型和数量能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并与申请资料相符;
3)工艺设计合理,有完整的生产工艺手册;
4)有相对独立的仓储设施,满足储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2)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肥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1)技术、质量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2)生产负责人熟悉生产工艺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3)检验化验、质控等特有工种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肥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设施。
有质量检测实验室,能有与需要检验的原料、成品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没有实验室的,必须与有资质实验室签约委托检验协议。
(4)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检验化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等制度。
(5)肥料生产企业应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生产批复。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在变更业务范围内;
2)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3)变更未涉及产品质量;
4)未改变成分、剂型的;
5)变更情形和提交材料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四)续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对于期满后需续展的企业,仅需提供内容有变更的材料,与新办重复材料可不必提供,但需说明。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五)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六)依申请注销
1)生产企业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肥料登记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肥料登记申请表
完整填写,盖章。
&上海农业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提供
工商注册证明材料
合法、有效,经营范围包括肥料生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产品登记需要。
&质监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真实、有效
&申请人提供
环保相关证明文件
由市或区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
&环保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真实、有效。
&申请人提供
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真实、完整。包括企业概况、员工、厂址(面积)、产品、产能等详细内容。
&申请人提供
主要生产、检测设备清单
真实、完整。
&申请人提供
原辅料供货清单和相关协议
真实、完整。
&申请人提供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详细说明&&
真实、完整。
&申请人提供
商标注册证明
合法、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产品包装标签式样、产品生产合格证
真实、完整。
&申请人提供
肥料生产场地平面图
真实、完整。
&申请人提供
主要技术人员简历
真实、完整。
&申请人提供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
按国标、行标,自制标准要技监局备案。
&申请人提供
肥料产品登记初审意见表
农业部登记肥料产品需要。
&农业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
农业部登记肥料产品需要。
&申请人提供
按农业部对不同肥料的具体要求提供。
&检测机构出具,申请人提供
菌种的分类地位和安全鉴定报告
按农业部对不同肥料的具体要求提供。
&检测机构出具,申请人提供
&&有机肥料登记提交上述材料中(1)、(2)、(4)-(15)材料;床土调酸剂同有机肥及(17);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登记提交(1)-(15)以及申请肥料配方清单;农业部登记产品提交(1)、(2)、(6)、(8)、(10)-(19)。
&&2、依申请变更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农业部登记的新型肥料产品)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变更登记表
材料应真实规范
&上海农业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提供
产品使用范围申请书
企业提供变更产品的使用范围
&申请人提供
未发生产品质量变化承诺书
合法、有效
&申请人提供
合法、有效;进口产品在其他国家相应的登记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农业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工商营业执照
合法、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产品标签样式
规范、有效
&申请人提供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报告
规范、有效
&申请人提供
产品检测报告
按农业部对不同肥料的具体要求提供
&申请人提供
2)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产品商标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变更登记表
材料应真实规范
&上海农业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提供
未发生产品质量变化承诺书
合法、有效
&申请人提供
变更后商标注册证明
合法、有效(当商标变更时提供)&
&申请人提供
工商营业执照
合法、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产品标签样式
规范、有效
&申请人提供
3、重新办理
1)地方登记期满后需续展的企业,需提内容有变更的材料,与新办重复材料可不必提供,但需说明。提供《续展登记申请表》。
2)农业部初审部分续展需要提供续展申请书、工商执照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销售和情况使用说明、年度质检报告。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材料应真实规范
申请人提供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遗失情形需提供)
申请人提供
6、依申请注销&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材料应真实规范
&申请人提供
&肥料登记证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农业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三)申请文书名称
肥料登记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肥料登记证》,正式证有效期5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上海农业”网(http://www.shac.gov.cn)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并按要求上传申请相关电子文档。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2、网上接收
http://www.shac.gov.cn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
通信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编:200335
4、传真接收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咨询
(三)网上咨询
http://www.shac.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政编码:20033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投诉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hac.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委农办组织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2018室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申请企业提交现场考核申请,市农委种植业办公室会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开展实地考核。通过考核的企业提交网上预审,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完成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核,提出综合意见,报市农委种植业办。市农委种植业办做出审查决定建议,市农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肥料登记证》或农业部肥料登记初审意见表。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在本市申请生产需要登记审批的肥料生产企业首次向市农委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查审方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综合意见,市农委做出审查决定,许可变更登记证相关信息。农业部登记变更,按照农业部要求审查相关资料。
2、适用情形
肥料生产企业的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商标以及产品使用范围(适用于农业部登记的新型肥料产品)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农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重新办理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申请企业提交现场考核申请,市农委种植业办公室会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开展实地考核。通过考核的企业提交网上预审,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完成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核,提出综合意见,报市农委种植业办。市农委种植业办做出审查决定建议,市农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肥料登记证》或农业部肥料登记初审意见表。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1)生产企业增加或变更生产线;
2)肥料生产企业设立分厂或者有生产场地迁址;
3)改变成分或剂型;
4)转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5)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视为新申请登记企业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续展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申请企业提交现场考核申请,市农委种植业办公室会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开展实地考核。通过考核的企业提交网上预审,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完成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核,提出综合意见,报市农委种植业办。市农委种植业办做出审查决定建议,市农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肥料登记证》或农业部肥料登记初审意见表。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已取得《肥料登记证》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肥料生产的,应在正式登记证到期前6个月,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五)补发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查审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肥料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六)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查审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肥料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肥料登记证》。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农业”网(http://www.shac.gov.cn)公开审批结果。农业部登记项目在农业部相关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上海市农委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于去年6月和12月分别组织召开了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培训会和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做好部省工作对接,讨论确定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现将《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部省肥料登记工作衔接,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肥料登记的种类、通用名称和标准
省级肥料登记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现使用通用名称分别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育苗调理剂。
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复混肥料(GB 15063)和掺混肥料(GB 216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有机肥料类为有机肥料(NY 525),床土调酸剂类为水稻育苗调理剂(NY 526)。
对已经登记通用名称为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的产品,如果符合并执行GB 15063,统一归入复混肥料类,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信息报送时在备注栏标明“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或“配方肥料”。
二、严格登记资料要求
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除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标签样式、生产企业考核表按照统一规范要求执行。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由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出具,田间试验报告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肥料登记标签样式包括以下内容:产品通用名称、产品商品名称(若有)、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标注位置、使用说明、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适用范围(区域和作物)、限用(禁用)范围(若有)。
生产企业申请登记时原则上仅提交一套资料。登记申请书、续展登记申请书和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编号由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编制。
三、组织生产企业考核
肥料产品初次申请登记时均应进行生产企业考核。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五年内若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不再组织生产企业考核,其登记申请资料中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可提交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原考核表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组织考核。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同类产品登记的,需要按照产品种类组织考核。
四、审核登记肥料的安全性
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产品申请登记时,产品检验报告要求包括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申请登记时,产品检验报告要求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 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
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申请登记产品,由省级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研究认可,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同意后,方可组织相关安全性田间试验。
五、规范登记证格式和内容
登记证编号要求:正式登记证:×农肥()准字××××号;临时登记证:×农肥()临字××××号。×为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内为发证年号(四位数字),××××为登记证序号(四位数字),连续编号,不受年限限制。
登记证主要技术指标(加粗字体部份视实际情况标注):复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含氯,含硝态氮,枸溶性磷。掺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单一中量元素含量≥×%,单一微量元素含量≥×%,含氯,枸溶性磷。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有机质≥×%,含氯。有机肥料:N+P2O5+K2O≥×%,有机质≥×%。水稻苗床调理剂:N≥×%,P2O5≥×%,K2O≥×%,Zn≥×%,游离酸≥×%(Ⅱ型标注)。
技术指标数值表述中总养分取整数,其他按照标准要求执行。登记证有效期到月。
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配方肥),适用范围应标注区域和作物。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登记证应当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禁用)范围。其他类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确定是否标注适用范围或限用(禁用)范围。
六、简化肥料登记证备案手续
申请登记证备案的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只需提交肥料产品备案申请书、产品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的复印件,即可向销售地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备案不收取费用。
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仅备案一次。备案机关在备案申请书上编号、盖章。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备案单位。备案表中备案编号为:×农肥()备字××××号。×为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内为备案年号,××××为四位数序号,连续编号,不受年限限制。
七、发布肥料登记信息
肥料登记信息应及时发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同时,我部将汇总发布省级肥料登记信息。省级肥料登记信息按月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报送方式分为文件报送和网上报送。文件报送应以农业(农牧)厅(委、局)函的形式报送;网上报送请登陆www.fertilizer.org.cn或www.fernet.cn网站报送。报送时间一般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两个星期。
首次报送时,应报送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全部有效的肥料登记信息。之后每月只需报送新增、变更和失效删除的肥料登记信息,在附表中分别列出;如本月无变更和删除,仍需零报送。每年1月除报送上年12月新增、变更和失效删除的肥料登记信息外,还需要报送截至上年底全部有效的肥料登记信息。
“登记种类”为固定选项,目前种类有: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床土调酸剂类;“产品通用名称”也为固定选项,目前名称有: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稻育苗调理剂。
临时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或涉及登记证编号变更的产品,在上报信息时应先“删除”原登记证信息,再“新增”新登记证信息。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半年内,在备注栏中载明原登记证号,半年后予以清除。产品登记信息应该按照登记证载明的内容编制上报。
八、做好省级超范围登记产品清理工作
省级超范围登记产品分为三类:一是属于省级登记管理或免于肥料登记的产品,其技术指标基本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但有的指标不符合要求。通过生产工艺设备改造、增加原料投入等措施,使产品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再进行登记,或给予免于登记管理。二是属于农业部登记的产品,主要包括水溶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等产品,其技术指标基本符合要求。这些企业在完善原料工艺和质量检验要求条件后,可以纳入农业部登记管理。三是其他产品,这些产品类型复杂,名称各异,有的具有地方特色,有的超出肥料登记管理范畴。从资源利用的合理性上,从施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上,以及从肥料种类设置的必要性上,尚需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
经过清理,对属于农业部登记的产品,每年4月底各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集中上报登记资料和样品,农业部受理机构集中受理和检验。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对符合农业部肥料登记要求的田间试验报告进行整理和汇编,分别由主管肥料登记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农业部对试验报告时效性不做审核要求,其它登记资料和样品检验同农业部登记要求。对于两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应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后续整改工作。
对属于第三类“其他产品”的,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集中上报登记资料和推荐登记的说明。经审理后,提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讨论其登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产品通用名称。评审认可后,集中进行登记样品检验。审理评审未被认可的产品,不再受理,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做好后续工作。
超范围登记产品在获得农业部登记证后,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收回原登记证,删除相关上报信息,并予以公告;生产企业应在农业部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更换包装袋。
九、对超范围登记产品实行过渡期管理
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进行清理后,现有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应按照本意见执行。如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原有登记证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重新编印、颁发肥料登记证。
涉及产品包装袋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和登记证编号等)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更换包装袋。涉及登记证编号变更的,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上报新登记证号和原登记证号。6个月后只保留新登记证号。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未按“一品一证”登记的登记证仍然有效。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在上报信息时,应按照登记证载明的内容填写(在一个登记证号下填写,不要分拆填写导致出现重复的登记证号)。登记证到期后,按“一品一证”重新登记、编印和颁发登记证。生产企业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更换包装袋。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应与企业协商,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争取提前完成登记证的换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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