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的名义出借人实际出借人注销公司,出问题和我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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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公司,后来倒闭了,但是没有去工商注销,现在要在一家公司做股东会有影响吗?是否需要注销之前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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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律师 江苏-南京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张立民律师 山东-青岛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
李思漾律师 四川-攀枝花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
杨明律师 北京-海淀区炜衡律师事务所
魏龙波律师 河南-洛阳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
潘国旺律师 河南-郑州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张元珍律师 陕西-西安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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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已经注销的名义不予赔偿合法吗
作者:律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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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消失,公司一般是不需要再承担民事责任的,而公司在注销前,应该对公司的债务、职工的待遇等问题进行处理,那么公司以已经注销的名义不予赔偿合法吗?下面由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以已经注销的名义不予赔偿合不合法
案情介绍: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注销了
刘某2012年12月在合肥瑶海区一家服装厂工作,在工作中被一物体击中,致使头部严重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
就在刘某为工伤鉴定和待遇奔走时,他所在的公司却在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了。公司注销了,职工工伤待遇怎么办?在与原公司协商时,公司股东坚持认为,周某作出工伤等级鉴定时,公司已完成清算程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公司注销后仍应支付员工工伤赔偿费用
原告刘某在电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该电器公司被注销时,主体资格已消灭,故原告不能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
被告孙某作为电器公司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公司注销后谁支付工伤赔偿
本案中,被告已知原告遭受工伤,故在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原告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但仍然遗漏,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鉴定费等。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该电器公司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电器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刘某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电器公司解散前,作为股东,也是清算组成员的孙某清楚知晓被上诉人遭受工伤,却未考虑被上诉人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孙某应该负担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发生后,企业希望通过注销公司、变卖财产等行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是不切实、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只有通过前期的用工风险规避,才是防患于未然的正确路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公司以已经注销的名义不予赔偿合不合法”问题进行的解答,公司在注销前未履行赔偿责任的,就算公司注销后,仍然需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律行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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