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变更费用变更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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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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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后的公司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仍负法律责任。从实质上说,变更前后,公司的主体并没有变更,变更的只是公司的相关登记事项,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的变更,并没有变更或消灭公司主体,所以公司仍然存在,因此从实质上,并不能说变更前的公司与变更后的公司,公司还是那个,并没有改变,这样,公司仍应承担过去的债权债务。公司主体变更、消灭包括分立、合并以及注销,只有在公司主体变更、消灭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公司债权债务分担、转移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这是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材料:  分公司登记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  分公司登记(A11)  二、行政许可内容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三)《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次修正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34号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或项目,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手续,凭前置许可证明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业或项目,是否存在数量限制由前置许可部门决定。  (一)本地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由其总公司原办理机构进行登记办理;  (二)外地企业在厦设立分公司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属区工商分局注册大厅办理;  (三)外地建筑企业在厦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办理。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分公司的设立登记条件  1、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分公司的变更登记条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时须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条件: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六、申请材料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须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须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须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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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公司法理论上,叫“概括承受”。如果公司被其他公司兼并,其债权债务将由兼并方承受。如果公司发生分离,则由分离后的公司按照协定如果公司是整体变更为另一公司,变更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债务,享有原公司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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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后果严重吗?会给公司带来怎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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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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