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风险代理律师费费的收取比例是多少

律师风险代理“风险”在哪里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5版:法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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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当事人却不按合同约定兑现高额风险代理费;为了高额代理费,律师欺骗客户签订风险代理协议……风险代理自上世纪九十年代由美国舶来后,纠纷不断——
律师风险代理“风险”在哪里
&&&&2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的法庭上,“彭州乌木案”原告吴高亮以其代理律师张敏没有履行代理协议为由,请求法庭解除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同日,浙江省杭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房产中介客户告上法庭,索要对方拖欠的200余万元律师费……&&&&两起案件看似不相关,却都是风险代理引发的利益纠葛。&&&&风险代理律师费纠纷频发&&&&2012年春节,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发现一批价值千万元的乌木,在归属权的问题上与通济镇政府发生了纠葛。日,吴高亮聘请律师张敏风险代理,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乌木归己所有。2013年6月,吴高亮二审败诉。&&&&吴高亮解聘律师张敏的理由是,“由于心存拖延,许多证据律师无法及时找到导致案件败诉,并不愿陪同自己到高院申请再审”。&&&&2月18日《成都商报》报道,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双方均陈述他们之间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即在前期、中期,吴高亮不向张敏支付任何费用,法院、公证机构等机构收取的费用也由张敏垫付。待结案时,吴高亮胜诉所获金额超过7万元部分,优先支付张敏垫付的费用等,然后再向张敏支付剩余金额的30%。&&&&法庭上,张敏律师出具了23项诉讼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对此吴高亮表示均无异议。但吴高亮认为从去年11月起,张敏就没有按照他的要求进行另外11项诉讼,并且在吴高亮向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后拒绝前往北京参加最高院发出的约谈,以此认为张敏没有履行委托协议上规定的与有关司法人员沟通协调的义务。但张敏认为,不按吴高亮的要求进行另外11项诉讼是因为这些诉讼不符合诉讼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利益,且不参与约谈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约谈的是吴高亮本人,作为律师不能参与。&&&&“彭州乌木案”,张敏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而杭州的那家律师事务所,虽替客户打赢了官司,律师费却也眼看着要落空。据该律所介绍,其客户某房产中介,被开发商拖欠中介费用上千万元。2012年5月,该律所作为该房产中介的代理人走上法庭。官司最后打赢了,客户的千万元欠款到手了,而200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却未见踪影,不得已对簿公堂。&&&&这家房产中介的代表潘女士表示,该律所以欺骗的手段和他们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未告知律师收费有政府指导价,且风险代理适用对象通常为疑难复杂、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而追讨欠款,并不属于须风险代理的案子。&&&&自上世纪九十年代,风险代理由美国舶来后,类似纠纷每年都在上演。记者统计,仅2013年,媒体报道过的类似案件就有近20起,其中,数额最大的是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状告上海市外经贸开发有限公司,其律师费用高达千万元。&&&&风险代理到底是什么?动辄数百、上千万的律师费到底收得有没有道理呢?&&&&对风险代理的严格规定&&&&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钱款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具体到律所,往往会先收取客户极低的前期费用或分文不取,等到胜诉以后,再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提取客户所得的赔偿或挽回的损失,如果败诉,客户不必再支付费用。&&&&在2006年以前,我国对风险代理并无定义,法律界有人认为其属于“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乱收费”;也有人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它属于附条件的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合法。在其他国家,风险代理一般只限于损害赔偿一类,但我国律师的受理范围已突破到所有领域,风险代理约定的金额也没有限制,有些律所的收费已经高达涉案金额的50%至70%。&&&&然而,法院对这种高额收费并不支持,在律师胜诉后与客户产生费用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案件中,法院往往因“收费金额过高”,只判客户赔付律师部分律师费用,而非约定金额。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律师的高额收费不利于客户家庭关系、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妨碍客户正常生活,更扰乱了社会风气,有违职业道德,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也更加严格。&&&&日施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首次规定了风险代理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四类案件被排除在外。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如此看来,我国对于风险代理的控制已算严格,但风险代理引发的种种问题并没有因此而消匿。&&&&客户为何不按约定付费&&&&律师要面对的风险是,在自己不违约的前提下,“耗尽心力了,客户却跑了”。&&&&比如“彭州乌木案”,有资深法律界人士分析,考虑到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以及败诉产生的后果,他不尽职的可能性并不大。在案情胶着期,客户往往主观地对律师失去信心,搜寻各种理由“证明”律师的无能,另行再寻“能人”,使得律师的前期投入被全盘否定,这并非今年刚出现的新情况,而是一个“老梗”。&&&&最有代表性的是2007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后的首起因风险代理产生的案件。上海邵刚律师事务所为其客户处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8个月后,其客户发来一份终止委托函,表示“因案件复杂法院一时难以下判,考虑将以其他途径解决,不再委托律师担任该案件的诉讼代理”。而律所则函复: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义务,不能终止委托。由于对方不肯支付当初约定的律师风险代理费,上海邵刚律师事务所提起了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更恶劣的是,部分客户为节省律师费,在案件执行进入关键阶段时解聘律师,另行委托代理人。2007年11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风险代理引发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江苏省蓝宝实业总公司被判赔偿苏州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损失21万元。在这起案件中,苏州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就是在执行进入关键阶段时被“解约”的。&&&&律师碰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即便赢了案子,后期款项能否顺利到账还是未知数。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医药巨头威尔曼公司打官司,约定风险代理律师费40万元。代理结束后,威尔曼公司虽然赢了官司,却一直拖欠律师费,律所多次催讨仍没有结果,最终提起诉讼。&&&&重庆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方令分析,有人赢了官司却不按合同约定为律师兑现高额风险代理费,原因有三:一是只想打赢官司,至于合同上约定了什么,根本不在乎,不想付;二是认为律师水平跟自己差不多,没起什么作用,不愿付;三是认为国家出台的收费标准远低于风险代理,不甘心。&&&&遏制律师的违规冲动&&&&和客户违约相对应的是律师律所的违规,上述赢了官司却没收到钱的杭州律师事务所,据媒体报道就是因“未提前说明”面临客户欺诈指责。&&&&如何帮助客户应对律师违规?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教授认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委托人的保护,但是在程序上还是存在应当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48条规定:“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风险代理协议的达成。从实践来看,律师和委托人经常就案件的风险问题发生事后争议。因此,从预防收费纠纷的角度出发,律师不仅必须要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而且委托人必须理解这些信息。换言之,委托人首先应当就采用风险代理费方式还是其他收费方式作出明智决定,然后才涉及到确定收费具体细节的问题。《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显然缺乏这样一个前置性的程序。&&&&另外,虽然政府明令四种情况不得纳入风险代理的范围,受利益的驱动,依然有律师公然违规。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案急剧增多,律师与劳动者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依然很多,律师违规采用风险代理、阻挠庭外调解、引导劳动者坚持上诉的事件也比过去明显增多。也有律师一直坚持认为在不损及家庭关系的情况下,在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中适用风险代理方式应当得到支持,他们一再触碰着风险代理中的高压线,开辟了风险代理的另一块“市场”。&&&&针对这种状况,方令评价称,风险代理的前提条件是诚信,而当前的局面就是不诚信的市场体系造成的——遇到诉讼,利益摆在第一位,其他的都可以不谈。当事人怀疑律师没办事,律师怕当事人事后不认账,这都让风险代理缺乏好的社会基础。我国缺乏完备的市场机制,难有适合风险代理的成熟土壤。&&&&风险代理的“他山之石”&&&&1908年美国律师协会开始允许律师收取风险代理费。1965年,缅因州最后一个取消了禁止风险代理费的立法。&&&&在美国,风险代理费广泛适用于人身伤害、医疗事故、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等案件。按照协议,律师的报酬是当事人将来可能取得的损害赔偿费用的一部分,这通常表现为所取得的损害赔偿费用的一定百分比。&&&&根据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规定,有两种案件不能采取风险代理费方式。第一种是刑事辩护案件。所有的州都禁止在刑事辩护中采用风险代理费方式。如果律师采用了风险代理费方式,则有关协议不具有可执行性。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和美国法律协会《律师法重述》都对此作出了规定,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利益冲突的危险。&&&&不得采取风险代理费方式的第二种案件是某些家庭关系案件。这是因为美国的公共政策并不鼓励离婚。除了有限的情况以外,离婚过去被认为是与公共政策相背离的。风险代理费将使得律师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从而可能导致律师并非从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出发来推荐某些行为。&&&&在美国,胜诉费的收取并非是无限制的,它要受到州的监督和干预。美国一些州法院对律师的胜诉费实行最高不得超过50%的限额。并且规定胜诉额增大,律师费就应降低。&&&&通常,风险代理制度一般都要接受监管,风险代理要经法庭批核(sanction),业界律师也须提供证据,证明风险代理收费是合理的,以美国为例,几乎所有涉及风险收费的合同都得到法庭的认可。&&&&为使律师的服务获得应有的报偿,在美国许多司法区,规定律师可以使用留置权来迫使委托人支付律师费,同样也适用于胜诉费的收费方式。即律师可以扣押因业务关系而到律师手中的文件、存款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但不适用于律师作为托管人而代管的文件或存款、财产。如何让风险代理成为律师创收利器?
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预付律师费,打官司所需的费用先由律师垫付,胜诉后再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付给律师作为报酬,如果败诉,当事人不必再支付给律师任何费用。通俗的理解就是“案子赢了再付钱”或“拿到执行款再付钱”。对当事人而言,维权的效果更容易量化,没有前置成本投入。对律师而言,意味着需要冒一定的风险,才能获得更高的回报。
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中,律师大量承接风险代理案件的缘由,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
客户要求律师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
律师倾向于风险代理为自己创造更多收益。
有实力的律所通过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从各类机构承接大量案源,比如追债的银行、收集了大量维权授权的版权分销商,这样单个案源的接案成本相对较低,批量处理的工作成本也很低,从而获得更高利润。
风险代理对律师的“风险”到底在哪里?
案件一旦出现无法胜诉的情况,律师就可能面临浪费时间和资金损失的双重打击;
一般当事人希望采用风险代理模式的案件,往往是执行困难比较大的情况。即使法院判决胜诉,但也常常面临被告没钱还款。执行不到位,律师费也难以到位。
单说执行,它就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范畴,更多要求的是社会资源,而很多律师往往达不到这一要求,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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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风险代理成为律师创收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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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发改委《律师诉讼代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出台(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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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规[2016]10号2016年05月04日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现将《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  2016年5月4日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律师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国家规定不得实行风险代理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第十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从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察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审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二)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计时收费标准,100-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四、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五、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可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六、下列刑事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链接地址:http://www.bjpc.gov.cn/zwxx/zcfg/xcwj/zcwj/2106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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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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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数额或比例《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但下列情形除外,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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