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交的养老保险和西安交大人力资源部部的养老保险有啥区别

信息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的通知
社会保障、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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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的通知
渝人社发〔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规定,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
意见的政策解答(一)
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补缴达龄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
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性达到60周岁、女性达到55周岁的当月可申请补缴达龄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不能补缴。
二、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所指&用人单位&如何界定?
答: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适用的&用人单位&是指符合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规定的相关单位。
三、个体工商户雇工如何认定和参保?
答:个体工商户雇工应以雇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雇工名册作为认定依据。雇工应随雇主参保,办理补缴需由雇主统一进行申报。
四、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应在何地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答: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现参保地办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应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配偶共同从事个体经营,且配偶无其他用人单位的如何参保?
答: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配偶共同从事个体经营,且配偶无其他用人单位的,配偶可以雇主身份参保及补缴,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结婚证》(民政部门开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户口簿(含与户主关系页)等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我市居民在市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能否在我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答:现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可以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需补缴以往年度养老保险的,补缴时段应具有本市户籍。
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答: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2006年10月1日之后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应按照渝府发〔2006〕143号文件的规定,由原单位以单位参保的形式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办理补缴需提供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八、已参加了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能否补缴征地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已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补缴征地前(原征地人员为2008年1月1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因用人单位漏保、少报等原因可以由用人单位补缴征地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人员应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根据其征地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对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重新确定,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别处理。
九、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达到50周岁时缴费年限超过10年不足15年的,如何进行延长缴费?
答: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达到50周岁时缴费年限超过10年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从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十、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实施前,符合该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且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如在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实施前,延长缴费满15年,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我市2010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计算待遇,从2011年7月1日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并享受2012年、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
十一、按照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进行延长缴费的人员,其缴费年限能否超过15年?
答:按照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进行延长缴费,以及延长缴费5年后的一次性缴费,其总的缴费年限均不能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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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www.cdhrss.gov.cn&&&填报时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背景色: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
政策及业务咨询电话:(028)12333
承建和维护: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成都市经济信息中心
&蜀ICP备号灵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省市人社部门通知要求,现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断保期间养老保险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缴范围
企业参保职工下岗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但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
二、补缴时间
日至日(双休日除外)
三、其他事项
1.收缴欠费时,利息计算按照老办法操作。
2.考虑到我省制度与其他省份制度的衔接问题,参保人员跨省转移社保关系的,补缴资金不能随同社保关系转出。
3.请有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员,在限定时间内到县社保中心办理补缴手续。本次征缴期过后,不再开展养老保险断保补缴业务。
特此公告。
灵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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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养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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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京参保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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