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龄15年能随意辞退吗解除劳动合同

在单位工作十五年企业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_百度知道
在单位工作十五年企业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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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单位干了15年,那么你的合同应该可以签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是你不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也不能随便解除。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以前的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2008年以后的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二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你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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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已经在公司服务15年,按法律规定应当签定劳动合同。然后只有发生以下的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续订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您的情况属于用工单位第四十六条的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企业应该给你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补偿方法补偿,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裁员的时候,也应该优先留下:(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员工。如果企业想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能。但是你可得到很多补偿。
企业可以解除,但是要给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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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阿姨在1988年进入某纺织企业从事挡车工,1998年开始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也为李阿姨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1月,李阿姨查出患有直肠癌后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医嘱建议长期休息。之后,李阿姨休病假未再工作,纺织企业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支付其病假工资。  2014年5月,纺织企业认为李阿姨休病假已经超过两年,医疗期已满,遂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同时中断了社会保险的缴纳。李阿姨认为,自己在企业已经连续工作了20多年,还有半年就到退休年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9560元。  太仓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而第四十二条第(五)又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支持的李阿姨要求纺织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上所述,李阿姨要求纺织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成立。(通讯员&王颖瑛)行政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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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
&&&&&&& 何某,男,2003年7月被招聘在某单位食堂从事厨师工作,当年何某50周岁,约定单位仅为何某发放工资福利,无需参加社会保险。2016年6月,该单位以何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与何某的劳动关系,未给予相关补偿。终止劳动关系前一年的何某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何某不服,2016年9月向当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13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计45500元。
&&&&&&& 【双方争议】
&&&&&&& 审理中,何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单位没有为何某办理社会保险,以致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该单位应当参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承担相应责任。该单位辩称,何某2016年6月已达63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规定,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 【仲裁结果】
&&&&&&& 仲裁委审理认为:何某2016年6月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该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何某请求该单位应当支付其经济赔偿金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单位因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以致何某离职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虽然当初何某不要求参加社会保险,但也不能免除该单位的过错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款之规定,为保护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该单位与何某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经县仲裁委调解,该单位一次性支付何某经济补偿23000元。
&&&&&&& 【案件分析】
&&&&&&& 本案的争议焦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达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分别规定,即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标准问题如何适用,引起司法实务界对该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有着较大的分歧。
&&&&&&& 实践中,达龄劳动者仍持续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有两类情形,一类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一类是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达龄劳动者又可分为:达到退休年龄时即享受养老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社会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而不能享受待遇。
&&&&&&& 为此,对于达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和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等应作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优先考虑达龄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一标准来处理有关案件:
&&&&&&& 一是劳动者主体资格尚无明确的年龄上限规定。
&&&&&&& 劳动者,顾名思义即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的年龄下限是年满十六周岁,但劳动法尚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作出上限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了劳动能力,达龄劳动者仍可享有宪法赋予的劳动权,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依法规认定工伤。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标准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
&&&&&&& 二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强制性。
&&&&&&& 劳动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此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三是劳动者享受养老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具有明确的法律适用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可推定,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用工争议,则按劳动关系处理。如广东省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载明:&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反之,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小编按:广东该意见在2012年已修正,现在统一按劳务关系处理)
&&&&&&& 四是适应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
&&&&&&& 基于我国现有社会保障水平的局限,达龄劳动者老有所养目标尚未全面实现,多数劳动者仍需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报酬来辅以实现老有所养。因此,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达龄劳动者应与适龄劳动者一样,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可见,并非所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达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未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
&&&&&&& 五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修改后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的。
&&&&&&& 综上所述,达龄劳动者仍持续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后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以下裁判规则区别处理:
&&&&&&& 第一,达到退休年龄时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直接告知劳动者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即可,无需承担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此后的用工关系则属于劳务关系。
&&&&&&& 第二,达到退休年龄但因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而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如达龄劳动者继续工作至保险缴费满15年并享受养老待遇时,按上述第一种规则处理;如缴费未满15年中途终止劳动关系的,参照以下第三种规则处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此后的养老保险续费则转由达龄劳动者个人缴纳。
&&&&&&& 第三,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达龄劳动者。除劳动者主动提出因与单位无关的个人原因而离职,或者因个人严重违规、失职、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单位辞退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与达龄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于此前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以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参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标准,给予达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书面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此后,如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则按劳务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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