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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高利率虹吸效应明显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高利率虹吸效应明显》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案件数量飙升:高虹吸效应明显》 精选一核心提示:随着我国市场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民间发展势头迅猛,其在缓解、缓解信贷短缺、活跃市场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民间借贷案件已高居民事案件首位当前民间借贷案件飙升的原因、难题与解决文章导读: 随着我国市场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民间借贷发展势头迅猛,其在缓解企业、缓解信贷短缺、活跃市场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同时,由于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爆发之势,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额不断飙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李明(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3期)随着我国市场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民间借贷发展势头迅猛,其在缓解企业融资、缓解信贷短缺、活跃市场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同时,由于投资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爆发之势,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不断飙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资料显示,2017年上半年,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靠前的案由主要有民间借贷、离婚纠纷等。有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到2015年这一数字已经上升到143万件。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的原因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成为各单项民事纠纷中名列前茅的“灰犀牛”,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忽视“投资有风险”。当前民间借贷已经远远突破了原先小农经济时代的地域限制,突破了以家庭、亲属、地域为纽带的传统,民间借贷行为趋于有组织化、、专职化和公开化,也是“风起云涌”,加之企业利润不断降低,低,股市风险大,双方当事人基于“别人投资我获息”的“双赢”思想,容易迅速达成“借款”意向,但许多出借方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缺乏对于借贷去向和“投资”目标的认知,缺乏对实际和水平的考察,甚至盲目认为高利息必然能够带来高利润,只知道“投资有收益”,缺乏对“投资有风险”的清醒认识。二是高利率“虹吸效应”。为在短时间内获得高收益,大量从实体经济中“转移”出来,甚至包括利用,从再通过买卖合同形式转贷营利,转而流入房地产等高风险、高收益、高产出的,由于资金来源与流向、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的“”,导致市场呈现蔓延之势,随着房地产等产业政策日益收紧,“”难以脱身,一旦款项难以按期偿还,资金链条断裂极易陷入风险漩涡,影响产业链上的各经济主体,从而引发形形色色的借贷纠纷。三是无担保“防鲨服”。民间资金需求对象主要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借贷手续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没有约定相应的抵押物、担保等“防鲨服”的机制,一旦出现整个供求关系链条上的某个环节产生“毁约”行为,就会产生“下家偿还不了上家”现象,为以后“无法偿还”埋下民间借贷纠纷的隐患,加之我国尚不具备完整的诚信制裁体系,随着无法偿还的“高额”利息量累进,就会形成恶性循环,高息负债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以及相应的群体性借贷纠纷。四是行业监管“宽松软”。由于传统的银行借贷设置的门槛很高,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资信条件等方面无法拥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贷款优势,加之国家信贷政策与信贷规模的控制,致使不畅,贷款难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海量民间资本需要寻找“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因此,部分中小企业会通过非金融监管下的民间借贷渠道来解决融资困难问题,由于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缺乏严格的行业监管手段和措施,一旦整个资金传送带上的某一环节“掉了链子”,就会引发上下游市场上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一系列的群体性民间借贷纠纷。五是纠纷转化“乾坤大挪移”。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因为婚姻家庭、建设施工、房地产、联营合伙纠纷等其他类型案件“转化”而来的民间借贷纠纷,往往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偿还“欠款”本息的法律责任。另外,由于所导致的资金链断裂,加之有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成为、赌博、吸毒、贩毒的资金来源,引发无法偿还欠款本息,滋生各类民间“黑讨债组织”,除导致绑架、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还会引发各类刑民交叉案件和侵权纠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审判民间借贷案件面临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规定》,解决了民间借贷审判实践中的很多疑难问题,充分发挥了法律的规范和指引功能。民间借贷作为非控制下的各类民间资金融资活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相应法律效力,违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不仅无效,严重的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民间借贷案件面临着以下几个难题:(一)关于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由于目前缺乏十分明确的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类犯罪的具体的量化标准,个别地方随着民间借贷案件量的激增,出现了将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等金融犯罪的倾向,即只是基于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或导致了严重的群访群诉现象,而不考虑借款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就动用刑事手段来处理此类民事纠纷;或没有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将《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做扩张性解释,特别是对开始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后期为了偿还高额债务吸收资金的转化类案件,如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边界时,呈现民间借贷刑事化的倾向。(二)关于与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第28条规定,对于年利率区分情况进行了规定,以年利率24%为标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以及本息“总量控制标准”,这是司法解释对复利的一个明确限定。当然,也有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认为,否定部分双方对年利率的规定,如何与传统上的民众交易习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相衔接。按照该原则,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人完全有能力并有责任对自己能够迅速获得“资金支持”与支付“高额利息”的意思表示负责,似乎也有必要区分生活性借贷和生产经营性借贷,而不必“一刀切”规定过高的年利率的意思表示一律归于无效。(三)关于“买卖型担保”与借贷合同司法实践中,由于经营资金缺乏、融资困难,当企业因经营需要而无法从银行获得常规贷款时,往往会通过联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典当交易、存单合同等“挂名”的融资性贸易形式,通过“”业务形式而开展实质上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4 条虽然承认买卖合同的担保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当事人存在买卖与民间借贷两份合同时,如何区分融资性买卖合同与真实买卖合同,如何判断买卖合同的担保性存在争议。(四)关于“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面对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民间借贷主体涉嫌犯罪或者当事人主张涉嫌犯罪时,是执行“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原则,以及涉案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等。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4 月施行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了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先刑后民”的原则,但随着当前民间借贷类型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这种凡民间借贷案件一律采用“先刑后民”原则的弊端凸显,表现之一就是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启动或恢复民事诉讼程序,被执行人基本上已无多少可执行财产,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得不到相应补偿。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同一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显然采取的是“刑民并行”的办案模式,但对于如何解读“有关联”、关联到什么程度、什么属于“同一事实”,以及哪类情况是同一“事实”,尚有待于司法实践来予以回答。解决方案(一)区分罪与非罪非常有必要科学地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在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民事案件刑事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2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谦抑性原理,应当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涉民间借贷案件,不能动辄“强化”刑法的社会调整功能,应当在借款对象、占有目的、偿还能力、资金用途、利率高低、还款期限、宣传手段、实际投入经营等方面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特别要避免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无法偿还民间借贷本息的行为,由于引发了被害人群访群闹事件,就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业犯罪来予以对待。刑事追诉应当以是否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而不能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产生超限利息以及无法偿还作为追诉标准,避免民事借贷行为“泛刑事化”或者采取选择性司法。(二)关于复利《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的规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对于复利没有采用“灵活计算方法”,而是采取了“固定利率”和“复利上限”相结合的模式,即“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和“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通过对复利和“高利贷”予以司法干预,防范高息举债所“储存”的巨大经营风险,调控资金在金融市场上的优化配置,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充分发挥司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功能,这种复利“总控”标准有利于市场供需平衡规律,防止和减少实体经济发生崩盘现象,也符合裁判需要和市场经济可预见性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转,更能够体现“结果公正”。(三)买卖型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健康发展的通知》第6条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能力。关于买卖型担保的性质界定,应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质内容决定,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字面意思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真实交易与内在意思表示不一致,且对借贷合同的担保目的没有“明文”表示时,应当综合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数额、利息范围、标的物价值等因素作为担保目的真实性的判断准则;对于有证据证明并不具备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交易凭证、交易货物等基本特征时,应当以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有证据证明为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主张为民间借贷又无证据予以证明时,应当按照房屋买卖予以处理。(四)关于刑民并行原则对于涉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在保障公权与私权平等保护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体法上厘清各自的内涵与外延。需要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借贷的界限,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不能以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就认定构成“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在诉讼程序方面,要区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追诉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方面的差异;基于国家和社会财产权与公民个人财产权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涉民间借贷的刑民案件“有关联”且不是基于“同一事实”的,民间借贷的审理应当正常进行,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实现,即防止过分僵硬地理解和执行“先刑后民”原则所导致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时限无限延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一种“动荡不安”的状态,从而引发的“次生案件”和“衍生”其他社会不良后果。(五)相关配套机制1.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应当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制,通过或者网络平台公开展示诚实守信行为和违背诚信行为,便于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企业全面精确的资信状态从而促进民间借贷运作的透明化。2.维护好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只要依法成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就必须信守。3.行业监管。司法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调控借贷关系的主体,司法不可能“包打天下”,而应当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真正发挥利率的调控作用,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发挥其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例如,可以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或条例;建立民间借贷市场价格指导体系;可以由独立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网络平台上进行的进行客观评价等等。《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高利率虹吸效应明显》 精选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8月6日表示,如果P2P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当天,最高法发布了,并自日起施行。  在平台董事长看来,《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网贷平台的定位、等均给出了明确规定,将促进进一步、良性、有序与健康发展。同时,网贷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实力雄厚且合规稳健的平台有望胜出。  他同时表示,上述规定与之前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中对网贷平台的定位相同,均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平台的身份。不过,《规定》还直面了当前大多数网贷平台为提供担保承诺的现状,同时,给了网贷平台更多的操作和发展空间,有望促进国内网贷行业多元化发展,纯信息中介与承诺担保模式的平台将共存共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百舸争流,共同推动国内。  与此同时,杜万华还就“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进行介绍。他说,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  《规定》明确: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杜万华说,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杜万华表示,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  他进一步介绍,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  “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杜万华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高利率虹吸效应明显》 精选三近年来,得益于政策宽松,快速发展的民间金融遭遇野蛮生长,因缺乏相应监管而乱象丛生。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时隔24年后对民间借贷涵盖的范畴以及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等进行“更新”,并且首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与此同时,《规定》也首次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责任。至此,民间借贷和P2P网贷行业正式走出无法律监管的地带。作为国内最早一批从事民间金融行业的专业机构,十年来,东方正捷始终以国家政策和市场为导向,率先确立了合规合法的民资中介阳光模式,并成功复制到全国26省市300余家加盟网点,不遗余力引领民资行业的健康、阳光、规范发展之路,着力宣导行业正能量,并留下了串串闪亮的足迹。《规定》赋予身份长期以来,传统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共同为企业发展“输血”,其中民间借贷满足了诸多中小微企业、个人的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散乱分布的资金“卖场”。由于手续简单、放款迅速、操作灵活,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监管与行业标准,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现象层出不清,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也逐年上升,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东方正捷中国总部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规定》的出台,让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了。在此之前,民间借贷一直是在民间存在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并没有一个合法身份,而《规定》则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合法身份,这对于提升民众信任度、提振行业正能量来说都,更有利于阳光化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年来,东方正捷在自身良好发展的同时,不遗余力地践领民间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不仅建立了自身标准化的网点业务流程,划定了不集资、不摸钱、不担保、不放贷的经营红线,持续加强体系内自律和暗访巡查,还在充分总结十年投融实战经验基础上推出了民资中介经验管理系列丛书,从业务、风控、案例、营销、法务等七大方面指导店面规范运营管理;并联合山东科学编制了首部《中国民间金融发展蓝皮书》,对民间金融行业进行了全面剖析,为专业机构学术研究、从业机构经营决策乃至政府监管、立标立法等提供重要参考和借鉴。明确利率界限摘掉高利贷帽子一直以来,在民众眼里,民间借贷始终与高利贷的称呼纠缠不清。一家出现问题,整个行业发展都会受到信任危机的重创,严重制约了规范企业的发展。而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利率及复利等问题都做了具体规定,正视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渴求,最引人关注的当属重新定位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范围,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36%以上视为无效合同,在24%到36%之间的合同视为自然债务。而在此之前,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上限规定为“银行同类的四倍”。对此,东方正捷中国总部该负责人表示,《规定》的重要意义不亚于一场金融改革,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定了利率的‘两线三区’:一个是年利率24%以内的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24%-36%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意思自治,可自由发挥,超过36%的才是高利贷。可以说,这一利率范围的重新界定,更符合当下的现实情况,给合法的民间借贷松绑,与高利贷明显区分开来,有利于合规企业更广泛的开展投融信息中介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让企业迅速获得所需资金,满足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他称,十年来,东方正捷在“抵押+”模式基础上推出的绿色借贷、等阳光业务,实现风险把控、业务流程、资金流向、手续办理“四透明”,以合规的利率帮助数以千计企业走出融资困境,为民间投融资市场的阳光化、规范化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明确P2P中介定位再化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我国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市场。《规定》的与时俱进还在于对去担保化的做出了明确的责任规定,这是继央行等十部门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去担保化。根据《规定》,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又对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记者从东方正捷了解到,作为极具行业前瞻力的全国连锁领军品牌,为顺应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东方正捷自主研发推出了P2P网贷信息平台捷贷网。与一般P2P网贷平台不同,捷贷网采用区域性分站的架构模式,涵盖业务推介、信息登记、客户管理、形象展示等功能,并通过技术处理将前台界面本土化,优先推送和展现当地投融资业务。“去担保化后,无法再进行风险转嫁,单纯根据企业信用进行线上风控考察实际难以实现,也很难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而捷贷网仅是线上纯投融信息中介服务,客户仅需注册发布投融信息,网上不涉及任何资金接触,具体风控及对接由线下遍布全国的300余家加盟网点完成,相比而言,模式更具优势。”该负责人对记者说道。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尾页《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高利率虹吸效应明显》 精选四导读既有存在价值,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又面临利率不透明、暴力催债等问题。民间借贷,正门咋开?《人民日报》近日刊文对这一问题作出探讨。来源:人民日报暴力催债何时休?轻则电话、派人去家里,重则非法拘禁、殴打欠债人。暴力催债事件屡发,还出现了“催讨产业”,手段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纪森是北京市海淀区某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销售经验丰富的他最近却遇到一桩怪事:业主张某将自己价值420万元的房子作价325万元出售,并要求越快成交越好。见惯了加价售房的纪森对这种减价出售行为感到不解,跟张某沟通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张某的儿子做生意资金紧缺,曾借了一笔高利贷,每天利息高达7万元。但由于投资不顺利,无法及时还款,遭到放贷人威胁。无奈之下,顶不住催债压力的张某选择低价出售房产,尽快变现还债。在山西省某市从事货运生意的张林也遇到了暴力催债。2015年底,张林欠下近20万元债务。为了还钱,他向当地有名的放贷人胡伟先后借了大约70万元高利贷,月息3分到8分不等。张林还清原本的债务后,很难短期内再还上欠胡伟的70万元本金和每月近4万元利息。但胡伟也不是好惹的,去年5月,他强行开走了张林的车。“我也想千方百计凑钱还上,但他们根本不给我机会。”无奈,张林走上了逃债的路。后来胡伟等人又找到张林母亲的住处,抢走了他家的地契。据张林的邻居回忆,那段时间,村里的墙上、电线杆上,都是张林的名字和照片,还有各种威胁恐吓的话语。近年来,高利贷暴力催债事件屡有曝出,人们不仅惊讶于借2万元利滚利欠20万元,也被种种催债的暴力手段所震惊。浙江教授丁骋骋认为,由于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银行强化控制,借款人融资难依然存在,生意不好做,融到钱又陷入还款难,民间借贷的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生态链。“甚至还出现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催讨产业,他们将称为‘特殊资产’或‘’,有专门的催收团队。”丁骋骋说。这些催收团队中有人负责打电话,有人进行调查,有人研究法律事务,也有人上门要债,催讨过程往往有以下几类阶梯式手段:第一阶梯是电话催收,刚开始是提醒式的语言催收,如果不还则使用威胁性语言;第二阶梯是派人上门到债务人家里或所在单位,整天跟着债务人;第三阶梯是使用流氓手段,但不至于构成犯罪,比如上门泼粪、泼油漆、敲碎玻璃窗、扔动物尸体等;第四阶梯是使用暴力的犯罪手段,公开对债务人殴打、侮辱,甚至非法拘禁、捆绑,造成债务人身体伤害等。“以不久前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为例,有很多催债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丁骋骋说。放贷人的钱谁保护?普通放款人遇到高风险的借款人违约,合法催债手段并不多,只能打官司,用较高的诉讼成本换回欠款被催债的感觉不好受,但从放贷人的角度讲,他们也有苦衷。“一些生意人经常从我这里借走几百万,用于或垫付货款,虽然只用几天,但这么大的资金挪动也是需要成本的,更不能想不还就不还,他们不还钱,公司也有损失啊。”曾在东部沿海某县经营一家的叶明汉说,他们找过人晚上去借款人家里威胁吓唬,确实会有一点效果,有时能要回来。“我们知道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但还能怎么办呢?”最近,华北某市贷款公司总经理张淑梅为手里握着的一堆“房产”发愁:这笔500万元的欠款,房子虽然之前已抵押,但等了一年半,法院还没判;那笔250万元,处置部分房产卖了146万元,剩下的欠款遥遥无期……张淑梅放贷一向很谨慎,却还是遇到了几次要不回钱的情况。“为减少放贷风险,一般我会要求对方必须抵押房产或车子,但真走到去法院打官司那步,等判决拍卖完再拿到钱,其间又要付出很多精力和财力。”“对出借方来说,关键问题是合法的催债手段并不多,尤其遇到恶意逃债的人,不施加点压力根本拿不回钱。”谢伟平是河北某贷款公司聘用的专职律师,该公司主要做一些,后来公司负责人发现欠债逃债事件时有发生,但催债要债又特别艰难,打官司成本也很高,只好专门聘用一批人来帮助公司维权。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负责帮公司打官司催债的谢伟平每天工作压力也特别大。一方面从公司经营考虑,要尽可能帮公司多拿回欠款,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等抵押处置完,分到了钱却无法抵销高昂的诉讼成本,公司的资金链可能受到影响。据了解,目前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是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法院是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不认定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谢伟平说,因为近几年生意不好做,很多贷款公司的利息要求其实并不高,一些所谓“利滚利”也是为了规避放贷风险,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知情的,但风险在于很多人明知道还不了债却依然去借钱。“高利贷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是一定会有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最终使高利贷出现涉黑倾向,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丁骋骋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面对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违约,一般放贷者对他们毫无办法,所以一些高利贷放款人可能就会使用非常规手段暴力催债。而那些谨小慎微的普通放款人,放贷收不回来,打官司没用,不得已也会求助社会上一些半公开、半合法的催收公司。某种程度上说,放贷人权益保护不够,无形中助推了这类催收公司的产生,也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还有存在必要吗?监管部门应该促进其阳光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掘积极效应,为民间资本“开正门、走正道”,合理引导投资流量流向民间借贷,一直是金融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但由于监管难度大、借贷利率不透明等问题,大量资金游走于灰色地带,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有人由此发问:民间借贷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民间借贷监管规范薄弱、风控体系缺位、机制不健全等,使民间金融运行蕴藏着较大的风险,确实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但民间借贷作为民间的一种经济活动行为,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民间资金规模越来越庞大,资本多元化趋势愈加明显,一些人希望拿出手头资金做些投资,而利用好这些民间闲散资金,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的资金困难,形成多层次。另一方面,一些借款人求助于银行,往往会因授信资格、抵押条件达不到而被拒之门外,希望通过民间途径解决救急性、临时性和突发性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监管部门应该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作为浙江温州金融改革的标志性产物,温州是推进民间借贷发展的一个尝试。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温州传统的民间借贷习惯于在熟人间私下里进行交易,借贷手续总体简单且不规范,存在很大风险。服务中心成立以来,通过规范推进信保、抵(质)押担保等多种类型借款形式,促进民间借贷过程规范有序,民间借贷备案信息逐步丰富完善。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地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交易时往往手续齐全,通过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不仅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引发诉讼所需的程序都做了详尽约定。服务中心有效实现了对民间借贷规模的实时动态监测,及时防范借贷风险。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温州市民间借贷累计备案达44515笔,总金额474.01亿元,备案率达59.25%。成立5年间,仅服务中心就成功识别和制止了60多起虚假借贷事件的发生,其中有假的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结婚证等,提高了交易质量。“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例如让公众明白高利贷的利率限制、法律规定等,做到防患于未然。”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雪军建议,那些民间的合法贷款,若发生违约,要有依法调解、诉讼的合法手段,严禁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逼迫借款人偿还;对于不合法手段,在管理范围内应加大规制和打击力度,保护好公民的个人权益;对违法经营、判定无效以及涉嫌诈骗的,应在审理过程中移送公安机关。服务有资金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正规金融还应发挥更大作用。丁骋骋建议,应出台更加便捷优惠的审查和放款机制,对信用机制要综合考察、评定,制定更精准的贷款服务制度和措施,解决实体经济面临的资金困境。院教授盖凯程认为,发掘民间资本的积极效应,必须“开正门、走正道”,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流量流向,制定适应民间借贷发展新特点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其补充金融市场需求空档的优势,为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运行服务。延伸阅读:规范民间借贷有几招?作为放贷主体之一,公司在民间借贷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2008年5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年7月,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2008年11月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条例一旦通过,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也能从事放贷业务。央行在《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曾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然而,由于对诸多条款存在较大争议,《放贷人条例》至今未能出台。法律规定方面,影响较大的还有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利率方面24%、36%的设置外,《规定》指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在当前P2P发展较快的背景下,为促进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运行,根据《规定》内容,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P2P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其对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高利率虹吸效应明显》 精选五文/人民日报 王观 李若愚暴力催债何时休?轻则电话催收、派人去家里,重则非法拘禁、殴打欠债人。暴力催债事件屡发,还出现了“催讨产业”,手段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纪森是北京市海淀区某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销售经验丰富的他最近却遇到一桩怪事:业主张某将自己价值420万元的房子作价325万元出售,并要求越快成交越好。见惯了加价售房的纪森对这种减价出售行为感到不解,跟张某沟通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张某的儿子做生意资金紧缺,曾借了一笔高利贷,每天利息高达7万元。但由于投资不顺利,无法及时还款,遭到放贷人威胁。无奈之下,顶不住催债压力的张某选择低价出售房产,尽快变现还债。在山西省某市从事货运生意的张林也遇到了暴力催债。2015年底,张林欠下近20万元债务。为了还钱,他向当地有名的放贷人胡伟先后借了大约70万元高利贷,月息3分到8分不等。张林还清原本的债务后,很难短期内再还上欠胡伟的70万元本金和每月近4万元利息。但胡伟也不是好惹的,去年5月,他强行开走了张林的车。“我也想千方百计凑钱还上,但他们根本不给我机会。”无奈,张林走上了逃债的路。后来胡伟等人又找到张林母亲的住处,抢走了他家的地契。据张林的邻居回忆,那段时间,村里的墙上、电线杆上,都是张林的名字和照片,还有各种威胁恐吓的话语。近年来,高利贷暴力催债事件屡有曝出,人们不仅惊讶于借2万元利滚利欠20万元,也被种种催债的暴力手段所震惊。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骋骋认为,由于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银行强化资产质量控制,借款人融资难依然存在,生意不好做,融到钱又陷入还款难,民间借贷的不良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生态链。“甚至还出现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催讨产业,他们将不良资产称为‘特殊资产’或‘资产包’,有专门的催收团队。”丁骋骋说。这些催收团队中有人负责打电话,有人进行调查,有人研究法律事务,也有人上门要债,催讨过程往往有以下几类阶梯式手段:第一阶梯是电话催收,刚开始是提醒式的语言催收,如果不还则使用威胁性语言;第二阶梯是派人上门到债务人家里或所在单位,整天跟着债务人;第三阶梯是使用流氓手段,但不至于构成犯罪,比如上门泼粪、泼油漆、敲碎玻璃窗、扔动物尸体等;第四阶梯是使用暴力的犯罪手段,公开对债务人殴打、侮辱,甚至非法拘禁、捆绑,造成债务人身体伤害等。“以不久前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为例,有很多催债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丁骋骋说。放贷人的钱谁保护?普通放款人遇到高风险的借款人违约,合法催债手段并不多,只能打官司,用较高的诉讼成本换回欠款被催债的感觉不好受,但从放贷人的角度讲,他们也有苦衷。“一些生意人经常从我这里借走几百万,用于过桥资金或垫付货款,虽然只用几天,但这么大的资金挪动也是需要成本的,更不能想不还就不还,他们不还钱,公司也有损失啊。”曾在东部沿海某县经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叶明汉说,他们找过人晚上去借款人家里威胁吓唬,确实会有一点效果,有时能要回来一点钱。“我们知道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但还能怎么办呢?”最近,华北某市贷款公司总经理张淑梅为手里握着的一堆“房产”发愁:这笔500万元的欠款,房子虽然之前已抵押,但等了一年半,法院还没判;那笔250万元,处置部分房产卖了146万元,剩下的欠款遥遥无期……张淑梅放贷一向很谨慎,却还是遇到了几次要不回钱的情况。“为减少放贷风险,一般我会要求对方必须抵押房产或车子,但真走到去法院打官司那步,等判决拍卖完再拿到钱,其间又要付出很多精力和财力。”“对出借方来说,关键问题是合法的催债手段并不多,尤其遇到恶意逃债的人,不施加点压力根本拿不回钱。”谢伟平是河北某贷款公司聘用的专职律师,该公司主要做一些小额贷款业务,后来公司负责人发现欠债逃债事件时有发生,但催债要债又特别艰难,打官司成本也很高,只好专门聘用一批人来帮助公司维权。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负责帮公司打官司催债的谢伟平每天工作压力也特别大。一方面从公司经营考虑,要尽可能帮公司多拿回欠款,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等抵押资产拍卖处置完,分到了钱却无法抵销高昂的诉讼成本,公司的资金链可能受到影响。据了解,目前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是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法院是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不认定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谢伟平说,因为近几年生意不好做,很多贷款公司的利息要求其实并不高,一些所谓“利滚利”也是为了规避放贷风险,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知情的,但风险在于很多人明知道还不了债却依然去借钱。“高利贷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是一定会有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最终使高利贷出现涉黑倾向,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丁骋骋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面对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违约,一般放贷者对他们毫无办法,所以一些高利贷放款人可能就会使用非常规手段暴力催债。而那些谨小慎微的普通放款人,放贷收不回来,打官司没用,不得已也会求助社会上一些半公开、半合法的催收公司。某种程度上说,放贷人权益保护不够,无形中助推了这类催收公司的产生,也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还有存在必要吗?监管部门应该促进其阳光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掘积极效应,为民间资本“开正门、走正道”,合理引导投资流量流向民间借贷,一直是金融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但由于监管难度大、借贷利率不透明等问题,大量资金游走于灰色地带,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有人由此发问:民间借贷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民间借贷监管规范薄弱、风控体系缺位、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使民间金融运行蕴藏着较大的风险,确实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但民间借贷作为民间的一种经济活动行为,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民间资金规模越来越庞大,资本多元化趋势愈加明显,一些人希望拿出手头资金做些投资,而利用好这些民间闲散资金,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形成多层次资金融通。另一方面,一些借款人求助于银行,往往会因授信资格、抵押条件达不到而被拒之门外,希望通过民间途径解决救急性、临时性和突发性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监管部门应该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作为浙江温州金融改革的标志性产物,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推进民间借贷发展的一个尝试。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温州传统的民间借贷习惯于在熟人间私下里进行交易,借贷手续总体简单且不规范,存在很大风险。服务中心成立以来,通过规范推进信保、抵(质)押担保等多种类型借款形式,促进民间借贷过程规范有序,民间借贷备案信息逐步丰富完善。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地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交易时往往手续齐全,通过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不仅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引发诉讼所需的程序都做了详尽约定。服务中心有效实现了对民间借贷规模的实时动态监测,及时防范借贷风险。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温州市民间借贷累计备案达44515笔,总金额474.01亿元,备案率达59.25%。成立5年间,仅服务中心就成功识别和制止了60多起虚假借贷事件的发生,其中有假的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结婚证等,提高了交易质量。“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例如让公众明白高利贷的利率限制、法律规定等,做到防患于未然。”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雪军建议,那些民间的合法贷款,若发生违约,要有依法调解、诉讼的合法手段,严禁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逼迫借款人偿还;对于不合法手段,在管理范围内应加大规制和打击力度,保护好公民的个人权益;对违法经营、判定无效以及涉嫌诈骗的,应在审理过程中移送公安机关。服务有资金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正规金融还应发挥更大作用。丁骋骋建议,应出台更加便捷优惠的中审查和放款机制,对信用机制要综合考察、评定,制定更精准的贷款服务制度和措施,解决实体经济面临的资金困境。经济学院教授盖凯程认为,发掘民间资本的积极效应,必须“开正门、走正道”,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流量流向,制定适应民间借贷发展新特点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其补充金融市场需求空档的优势,为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运行服务。延伸阅读规范民间借贷有几招?作为放贷主体之一,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2008年5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同年7月,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2008年11月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条例一旦通过,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也能从事放贷业务。央行在《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曾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然而,由于对诸多条款存在较大争议,《放贷人条例》至今未能出台。法律规定方面,影响较大的还有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利率方面24%、36%的设置外,《规定》指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在当前P2P网络发展较快的背景下,为促进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运行,根据《规定》内容,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P2P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其对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高利率虹吸效应明显》 精选六文章摘要:这些催收团队中有人负责打电话,有人进行调查,有人研究法律事务,也有人上门要债,催讨过程往往有以下几类阶梯式手段:暴力催债何时休?轻则电话催收、派人去家里,重则非法拘禁、殴打欠债人。暴力催债事件屡发,还出现了“催讨产业”,手段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纪森是北京市海淀区某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销售经验丰富的他最近却遇到一桩怪事:业主张某将自己价值420万元的房子作价325万元出售,并要求越快成交越好。见惯了加价售房的纪森对这种减价出售行为感到不解,跟张某沟通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张某的儿子做生意资金紧缺,曾借了一笔高利贷,每天利息高达7万元。但由于投资不顺利,无法及时还款,遭到放贷人威胁。无奈之下,顶不住催债压力的张某选择低价出售房产,尽快变现还债。在山西省某市从事货运生意的张林也遇到了暴力催债。2015年底,张林欠下近20万元债务。为了还钱,他向当地有名的放贷人胡伟先后借了大约70万元高利贷,月息3分到8分不等。张林还清原本的债务后,很难短期内再还上欠胡伟的70万元本金和每月近4万元利息。但胡伟也不是好惹的,去年5月,他强行开走了张林的车。“我也想千方百计凑钱还上,但他们根本不给我机会。”无奈,张林走上了逃债的路。后来胡伟等人又找到张林母亲的住处,抢走了他家的地契。据张林的邻居回忆,那段时间,村里的墙上、电线杆上,都是张林的名字和照片,还有各种威胁恐吓的话语。近年来,高利贷暴力催债事件屡有曝出,人们不仅惊讶于借2万元利滚利欠20万元,也被种种催债的暴力手段所震惊。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骋骋认为,由于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银行强化资产质量控制,借款人融资难依然存在,生意不好做,融到钱又陷入还款难,民间借贷的不良资产处置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生态链。“甚至还出现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催讨产业,他们将不良资产称为‘特殊资产’或‘资产包’,有专门的催收团队。”丁骋骋说。这些催收团队中有人负责打电话,有人进行调查,有人研究法律事务,也有人上门要债,催讨过程往往有以下几类阶梯式手段:第一阶梯是电话催收,刚开始是提醒式的语言催收,如果不还则使用威胁性语言;第二阶梯是派人上门到债务人家里或所在单位,整天跟着债务人;第三阶梯是使用流氓手段,但不至于构成犯罪,比如上门泼粪、泼油漆、敲碎玻璃窗、扔动物尸体等;第四阶梯是使用暴力的犯罪手段,公开对债务人殴打、侮辱,甚至非法拘禁、捆绑,造成债务人身体伤害等。“以不久前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为例,有很多催债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丁骋骋说。放贷人的钱谁保护?普通放款人遇到高风险的借款人违约,合法催债手段并不多,只能打官司,用较高的诉讼成本换回欠款被催债的感觉不好受,但从放贷人的角度讲,他们也有苦衷。“一些生意人经常从我这里借走几百万,用于过桥资金或垫付货款,虽然只用几天,但这么大的资金挪动也是需要成本的,更不能想不还就不还,他们不还钱,公司也有损失啊。”曾在东部沿海某县经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叶明汉说,他们找过人晚上去借款人家里威胁吓唬,确实会有一点效果,有时能要回来一点钱。“我们知道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但还能怎么办呢?”最近,华北某市贷款公司总经理张淑梅为手里握着的一堆“房产”发愁:这笔500万元的欠款,房子虽然之前已抵押,但等了一年半,法院还没判;那笔250万元,处置部分房产卖了146万元,剩下的欠款遥遥无期……张淑梅放贷一向很谨慎,却还是遇到了几次要不回钱的情况。“为减少放贷风险,一般我会要求对方必须抵押房产或车子,但真走到去法院打官司那步,等判决拍卖完再拿到钱,其间又要付出很多精力和财力。”“对出借方来说,关键问题是合法的催债手段并不多,尤其遇到恶意逃债的人,不施加点压力根本拿不回钱。”谢伟平是河北某贷款公司聘用的专职律师,该公司主要做一些小额贷款业务,后来公司负责人发现欠债逃债事件时有发生,但催债要债又特别艰难,打官司成本也很高,只好专门聘用一批人来帮助公司维权。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负责帮公司打官司催债的谢伟平每天工作压力也特别大。一方面从公司经营考虑,要尽可能帮公司多拿回欠款,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等抵押资产拍卖处置完,分到了钱却无法抵销高昂的诉讼成本,公司的资金链可能受到影响。据了解,目前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是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法院是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不认定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谢伟平说,因为近几年生意不好做,很多贷款公司的利息要求其实并不高,一些所谓“利滚利”也是为了规避放贷风险,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知情的,但风险在于很多人明知道还不了债却依然去借钱。“高利贷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是一定会有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最终使高利贷出现涉黑倾向,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丁骋骋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面对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违约,一般放贷者对他们毫无办法,所以一些高利贷放款人可能就会使用非常规手段暴力催债。而那些谨小慎微的普通放款人,放贷收不回来,打官司没用,不得已也会求助社会上一些半公开、半合法的催收公司。某种程度上说,放贷人权益保护不够,无形中助推了这类催收公司的产生,也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还有存在必要吗?监管部门应该促进其阳光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掘积极效应,为民间资本“开正门、走正道”,合理引导投资流量流向民间借贷,一直是金融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但由于监管难度大、借贷利率不透明等问题,大量资金游走于灰色地带,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有人由此发问:民间借贷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民间借贷监管规范薄弱、风控体系缺位、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使民间金融运行蕴藏着较大的风险,确实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但民间借贷作为民间的一种经济活动行为,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民间资金规模越来越庞大,资本多元化趋势愈加明显,一些人希望拿出手头资金做些投资,而利用好这些民间闲散资金,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形成多层次资金融通。另一方面,一些借款人求助于银行,往往会因授信资格、抵押条件达不到而被拒之门外,希望通过民间途径解决救急性、临时性和突发性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监管部门应该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作为浙江温州金融改革的标志性产物,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推进民间借贷发展的一个尝试。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温州传统的民间借贷习惯于在熟人间私下里进行交易,借贷手续总体简单且不规范,存在很大风险。服务中心成立以来,通过规范推进信保、抵(质)押担保等多种类型借款形式,促进民间借贷过程规范有序,民间借贷备案信息逐步丰富完善。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地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交易时往往手续齐全,通过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不仅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引发诉讼所需的程序都做了详尽约定。服务中心有效实现了对民间借贷规模的实时动态监测,及时防范借贷风险。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温州市民间借贷累计备案达44515笔,总金额474.01亿元,备案率达59.25%。成立5年间,仅服务中心就成功识别和制止了60多起虚假借贷事件的发生,其中有假的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结婚证等,提高了交易质量。“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例如让公众明白高利贷的利率限制、法律规定等,做到防患于未然。”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雪军建议,那些民间的合法贷款,若发生违约,要有依法调解、诉讼的合法手段,严禁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逼迫借款人偿还;对于不合法手段,在管理范围内应加大规制和打击力度,保护好公民的个人权益;对违法经营、判定无效以及涉嫌诈骗的,应在审理过程中移送公安机关。服务有资金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正规金融还应发挥更大作用。丁骋骋建议,应出台更加便捷优惠的中小微审查和放款机制,对信用机制要综合考察、评定,制定更精准的贷款服务制度和措施,解决实体经济面临的资金困境。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盖凯程认为,发掘民间资本的积极效应,必须“开正门、走正道”,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流量流向,制定适应民间借贷发展新特点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其补充金融市场需求空档的优势,为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运行服务。延伸阅读规范民间借贷有几招?作为放贷主体之一,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2008年5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同年7月,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2008年11月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条例一旦通过,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也能从事放贷业务。央行在《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曾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然而,由于对诸多条款存在较大争议,《放贷人条例》至今未能出台。法律规定方面,影响较大的还有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利率方面24%、36%的设置外,《规定》指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在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较快的背景下,为促进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运行,根据《规定》内容,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其对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本文作者:王观 李若愚本文来源:人民日报华夏互联网金融(微信号:hxhlwjr)为华夏时报官方认证号,入驻财经头条、一点资讯、搜狐、今日头条等平台,华夏时报报纸、网站、移动端等地传播,欢迎爆料、投稿、合作:。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与公众号联系或注明作者来源等。长按指纹一键关注《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高利率虹吸效应明显》 精选七暴力催债何时休?轻则电话催收、派人去家里,重则非法拘禁、殴打欠债人。暴力催债事件屡发,还出现了“催讨产业”,手段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纪森是北京市海淀区某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销售经验丰富的他最近却遇到一桩怪事:业主张某将自己价值420万元的房子作价325万元出售,并要求越快成交越好。见惯了加价售房的纪森对这种减价出售行为感到不解,跟张某沟通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张某的儿子做生意资金紧缺,曾借了一笔高利贷,每天利息高达7万元。但由于投资不顺利,无法及时还款,遭到放贷人威胁。无奈之下,顶不住催债压力的张某选择低价出售房产,尽快变现还债。在山西省某市从事货运生意的张林也遇到了暴力催债。2015年底,张林欠下近20万元债务。为了还钱,他向当地有名的放贷人胡伟先后借了大约70万元高利贷,月息3分到8分不等。张林还清原本的债务后,很难短期内再还上欠胡伟的70万元本金和每月近4万元利息。但胡伟也不是好惹的,去年5月,他强行开走了张林的车。“我也想千方百计凑钱还上,但他们根本不给我机会。”无奈,张林走上了逃债的路。后来胡伟等人又找到张林母亲的住处,抢走了他家的地契。据张林的邻居回忆,那段时间,村里的墙上、电线杆上,都是张林的名字和照片,还有各种威胁恐吓的话语。近年来,高利贷暴力催债事件屡有曝出,人们不仅惊讶于借2万元利滚利欠20万元,也被种种催债的暴力手段所震惊。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骋骋认为,由于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银行强化资产质量控制,借款人融资难依然存在,生意不好做,融到钱又陷入还款难,民间借贷的不良资产处置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生态链。“甚至还出现处于 地下 或 半地下 的催讨产业,他们将不良资产称为 特殊资产 或 资产包 ,有专门的催收团队。”丁骋骋说。这些催收团队中有人负责打电话,有人进行调查,有人研究法律事务,也有人上门要债,催讨过程往往有以下几类阶梯式手段:第一阶梯是电话催收,刚开始是提醒式的语言催收,如果不还则使用威胁性语言;第二阶梯是派人上门到债务人家里或所在单位,整天跟着债务人;第三阶梯是使用流氓手段,但不至于构成犯罪,比如上门泼粪、泼油漆、敲碎玻璃窗、扔动物尸体等;第四阶梯是使用暴力的犯罪手段,公开对债务人殴打、侮辱,甚至非法拘禁、捆绑,造成债务人身体伤害等。“以不久前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为例,有很多催债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丁骋骋说。放贷人的钱谁保护?普通放款人遇到高风险的借款人违约,合法催债手段并不多,只能打官司,用较高的诉讼成本换回欠款被催债的感觉不好受,但从放贷人的角度讲,他们也有苦衷。“一些生意人经常从我这里借走几百万,用于过桥资金或垫付货款,虽然只用几天,但这么大的资金挪动也是需要成本的,更不能想不还就不还,他们不还钱,公司也有损失啊。”曾在东部沿海某县经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叶明汉说,他们找过人晚上去借款人家里威胁吓唬,确实会有一点效果,有时能要回来一点钱。“我们知道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但还能怎么办呢?”最近,华北某市贷款公司总经理张淑梅为手里握着的一堆“房产”发愁:这笔500万元的欠款,房子虽然之前已抵押,但等了一年半,法院还没判;那笔250万元,处置部分房产卖了146万元,剩下的欠款遥遥无期……张淑梅放贷一向很谨慎,却还是遇到了几次要不回钱的情况。“为减少放贷风险,一般我会要求对方必须抵押房产或车子,但真走到去法院打官司那步,等判决拍卖完再拿到钱,其间又要付出很多精力和财力。”“对出借方来说,关键问题是合法的催债手段并不多,尤其遇到恶意逃债的人,不施加点压力根本拿不回钱。”谢伟平是河北某贷款公司聘用的专职律师,该公司主要做一些小额贷款业务,后来公司负责人发现欠债逃债事件时有发生,但催债要债又特别艰难,打官司成本也很高,只好专门聘用一批人来帮助公司维权。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负责帮公司打官司催债的谢伟平每天工作压力也特别大。一方面从公司经营考虑,要尽可能帮公司多拿回欠款,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等抵押资产拍卖处置完,分到了钱却无法抵销高昂的诉讼成本,公司的资金链可能受到影响。据了解,目前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是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法院是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不认定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谢伟平说,因为近几年生意不好做,很多贷款公司的利息要求其实并不高,一些所谓“利滚利”也是为了规避放贷风险,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知情的,但风险在于很多人明知道还不了债却依然去借钱。“高利贷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是一定会有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最终使高利贷出现涉黑倾向,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丁骋骋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面对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违约,一般放贷者对他们毫无办法,所以一些高利贷放款人可能就会使用非常规手段暴力催债。而那些谨小慎微的普通放款人,放贷收不回来,打官司没用,不得已也会求助社会上一些半公开、半合法的催收公司。某种程度上说,放贷人权益保护不够,无形中助推了这类催收公司的产生,也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还有存在必要吗?监管部门应该促进其阳光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掘积极效应,为民间资本“开正门、走正道”,合理引导投资流量流向民间借贷,一直是金融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但由于监管难度大、借贷利率不透明等问题,大量资金游走于灰色地带,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有人由此发问:民间借贷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民间借贷监管规范薄弱、风控体系缺位、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使民间金融运行蕴藏着较大的风险,确实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但民间借贷作为民间的一种经济活动行为,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民间资金规模越来越庞大,资本多元化趋势愈加明显,一些人希望拿出手头资金做些投资,而利用好这些民间闲散资金,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形成多层次资金融通。另一方面,一些借款人求助于银行,往往会因授信资格、抵押条件达不到而被拒之门外,希望通过民间途径解决救急性、临时性和突发性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监管部门应该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作为浙江温州金融改革的标志性产物,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推进民间借贷发展的一个尝试。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温州传统的民间借贷习惯于在熟人间私下里进行交易,借贷手续总体简单且不规范,存在很大风险。服务中心成立以来,通过规范推进信保、抵(质)押担保等多种类型借款形式,促进民间借贷过程规范有序,民间借贷备案信息逐步丰富完善。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地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交易时往往手续齐全,通过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不仅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引发诉讼所需的程序都做了详尽约定。服务中心有效实现了对民间借贷规模的实时动态监测,及时防范借贷风险。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温州市民间借贷累计备案达44515笔,总金额474.01亿元,备案率达59.25%。成立5年间,仅服务中心就成功识别和制止了60多起虚假借贷事件的发生,其中有假的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结婚证等,提高了交易质量。“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例如让公众明白高利贷的利率限制、法律规定等,做到防患于未然。”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雪军建议,那些民间的合法贷款,若发生违约,要有依法调解、诉讼的合法手段,严禁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逼迫借款人偿还;对于不合法手段,在管理范围内应加大规制和打击力度,保护好公民的个人权益;对违法经营、判定无效以及涉嫌诈骗的,应在审理过程中移送公安机关。服务有资金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正规金融还应发挥更大作用。丁骋骋建议,应出台更加便捷优惠的中小微款审查和放款机制,对信用机制要综合考察、评定,制定更精准的贷款服务制度和措施,解决实体经济面临的资金困境。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盖凯程认为,发掘民间资本的积极效应,必须“开正门、走正道”,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流量流向,制定适应民间借贷发展新特点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其补充金融市场需求空档的优势,为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运行服务。延伸阅读规范民间借贷有几招?作为放贷主体之一,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2008年5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同年7月,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2008年11月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条例一旦通过,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也能从事放贷业务。央行在《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曾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然而,由于对诸多条款存在较大争议,《放贷人条例》至今未能出台。法律规定方面,影响较大的还有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利率方面24%、36%的设置外,《规定》指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高利率虹吸效应明显》 精选八第一财讯:据新华社11月10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当前民间借贷问题接受专访时表示,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对投资咨询公司、等的借贷活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其并强调,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上述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洗钱、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该负责人还透露,各有关部门多年来十分关注和重视培育、款零售商市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对于高利贷有关问题,上述负责人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高利率虹吸效应明显》 精选九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 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 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通知》要求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深刻认识开展好当前形势下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现就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充分发挥民事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保护产权、契约自由、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诚实守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六大原则,依法化解民间投资中的各类矛盾纠纷,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服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二、统一严格执法,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商事案件时,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坚持诉讼地位平等,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诉讼义务。坚持法律适用平等,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适用相同的交易规则,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持法律责任平等,公有制经济主体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违反法律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法交易及时审理与民间投资相关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保护各类的合法权利。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要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严格限制认定无效的范围。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审查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防止不诚信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合同逃避债务。四、依法妥善审理权益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投资利益充分发挥民事商事审判职能,理顺产权关系,既要依法保护公有制经济,有效防止,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当权利。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及境外投资案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妥善审理各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实际出资的非公有制经济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利润分配请求权、请求确认董事会、或者无效或撤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决议等纠纷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通过案件的审理,畅通渠道,依法保障各类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利。在审理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偿还债务的纠纷案件时,依法区分公司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正确认定公司的责任财产,防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股东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股东的合法权益。五、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手段,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妥善审理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竞争高效公平的市场环境。六、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中困难的问题。严格执行借贷 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要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高 利率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七、依法妥善审理劳动纠纷案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继续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机统一,努力找准利益平衡点,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结合起来。要根据企业能否适应市场需要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要保护企业的各种合法用工形式,平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的产业竞争力。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创业权利,注重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形成以创业带就业的新机制。八、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不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执行标准上有所不同,公正高效地保护守信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依托,逐步实现执行信息查询和共享,力求破解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问题。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高利率虹吸效应明显》 精选十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规”)。这是继1991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又一突破。长期以来,传统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共同为企业发展“输血”,其中民间借贷满足了诸多中小微企业、个人的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散乱分布的资金“卖场”。由于手续简单、放款迅速、操作灵活,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甚至成为众多个人、组织的营生手段,但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但在监管上,24年间却一直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现阶段,各地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参照的法律文件较为分散。因此,此次最高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将成为民间借贷案件中极为关键的审判依据。那么,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新规司法解释到底影响了谁?首先,受影响的是民间借贷中的企业。在笔者看来,此次新规最大的突破在于明确企业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对于一向“不能见光”的企业间民间借贷给予有限度放开。在过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被认为无效的。特别是基于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被认定破坏金融秩序,其借贷合同是无效的。而且这个规则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废,但随着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现实中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不过,在媒体关注企业成为民间借贷合法主体的同时,很多人没有注意到,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企业民间借贷是有条件放开的。新规对企业出借的有效性规定了两个前提:一是资金的来源,必须是自有闲置资金,不能来源于银行、其他企业或者员工集资;二是资金的去处,借款人必须用于生产经营。那些没有、只或担保公司专做民间借贷的,依旧不能保证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其次,此次新规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重新定位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范围。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上限,最高法院199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将这条红线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新规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了“两线三区”:第一条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24%以上到36%,这个区间是自然债务区,灰色,借贷双方意思自治,可自由发挥。笔者认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P2P等在内的主体都会受到影响,因为合法的定价范围从法理上给予了拓宽。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尽管符合的要求对合法利率重新定义,但却仍旧没有考虑民间借贷实操中如何规避高利率不受保护,并对此进行更进一步规定。据笔者了解,在以往,不仅超过24%,超过36%的在民间借贷中都极为常见。现实生活中高利贷公司或个人早在形式上就尽可能规避了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最常见的手法是签订几份协议,一个是所谓正式协议,上面载明的借款利率一般不会超过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在打官司时出借人一般只向法院提供这份协议;另一份协议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所谓居间协议或支付信息费等五花八门的协议。据笔者了解,以往对于这些情况,基层法院法官在判案时,到底支持哪一方完全取决于法官个人意见。有的法官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应支持出借人,有的法官认为这些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但居间费用、信息费实际是借款利率的组成部分,法院应支持借款人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的主张。最后,新规被看做“与时俱进”的表现还在于对业内一直争议是否该“去担保”的网贷借贷做出了明确的责任规定。根据新规,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这对于不少对外鼓吹平台担保但实质上却不想承担任何责任的平台形成了有利约束,有利于整顿业内乱象。尤其是当面对那些跑路、的平台时,有了法律依据保障自身权益,维权之路将不再那么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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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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