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保监会新规发布新规对保险业股票有影响吗

A20:经济新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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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0:经济新闻·投资
保监会发布险企并购新规
允许保险公司同业并购
日 星期六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张轶骁)保监会昨日公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允许投资方对保险公司使用贷款进行收购,同时允许保险公司之间实行同业并购。业内人士分析称,此举意在为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打下基础。  保险公司开放同业并购  2010年实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而在此次发布的办法中,这两项规定被适度放宽。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规定,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中的投资人可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同时规定,经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项新规出台的背景是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同时,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也日益完善,同业并购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风险能够得到遏制。  意在完善退出机制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意在完善保险公司的准入退出机制。  目前国内有近150家保险公司,除了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有过合并经历之外,至今没有一家因破产退出市场。但保险公司的成本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部分开业10年以上的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随着未来利率市场化加深,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渗透,这些保险公司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生存压力。  该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保单,部分保单有效期甚至多达数十年,直接退出市场,无论是从难度上还是风险上都比较大。收购与合并是当前保险公司最合适的退出方式。监管层此举意在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大规模险企并购带来的市场压力。<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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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新规 进一步严格保险业股东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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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监会发布新规 进一步严格保险业股东准入   3月7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公
原标题:保监会发布新规 进一步严格保险业股东准入
  3月7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办法》自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保监会于日和日两次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在发布会上表示,股权管理办法应该是保险制度监管中非常基础性的制度,这两年保险行业发生的一些问题,与股权办法高度关联。
  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公司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此次新修订的股权管理办法在2010年的版本上,将条款从原来的37条修改完善到了94条,进一步严格了保险公司的股东准入门槛。“应该说把目前行业中发生的一些问题都尽可能涵盖在里面了。”何肖锋表示。
  具体来看,《办法》将此前划分的保险公司战略类股东和控股类股东的股权持有量划分标准进行了微调。在此之前,战略类股东持股超过15%,但不足30%;控制类股东持股超过30%。而《办法》则将“30%”的口径变更为“1/3”。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办法》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确保其具备投资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办法》还设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并禁止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不过,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对于违法违规股东的监管,《办法》也提到了多种手段和措施。如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对股东涉及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公开质询;限制违规股东在保险公司的有利,依法责令其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建立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记录投资人违法违规情况,并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等。
(责任编辑:郭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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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装消费专业性强、家装市场无序竞争等原因,消费者频频掉入家装陷阱,家装市场究竟有多少“不能说的秘密”?保监会新规向“名股实债”亮红牌
  专家表示,在严格控制地方债务的背景下,“名股实债”可能造成数据失真,加剧不透明债务的过度积累。《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加强规范,目的在于切实体现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资本属性和权益投资特点,避免变相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避免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监管部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行动继续在紧锣密鼓地推进。  近日,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加强规范。  FR刘诚燃制图   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月,2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股权投资计划11项,注册规模为488.50亿元。  此次发布的《通知》重点是向“名股实债”亮出了红牌。根据“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性特征,《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时,禁止设置明确的回报预期且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禁止约定股权计划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有专家分析认为,在严格控制地方债务的背景下,“名股实债”可能造成数据失真,引发宏观风险管理判断失真以及措施着力点错位,而且会加剧不透明债务的过度积累,积聚风险隐患。  保监会在《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对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规范,目的在于切实体现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资本属性和权益投资特点,避免变相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避免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最近一个阶段,“一行三会”围绕去通道、去兜底、破刚兑、规范资金端来源及运用方式等方面正在形成监管合力。  2017年11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被业内人士视为拉开了资管业务“大一统”监管时代来临的序幕。通过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监管套利将无处遁形。针对通道业务监管、规范资金运用等方面,银监会也在近期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申万宏源的研究报告称,保监会发布的《通知》可以看作是近期金融监管部门围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一致行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职业务岗位,配备足够人员,并切实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监管继续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去年5月,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介绍,截至2017年10月底,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各类基金等方式投资实体经济超过4.6万亿元。  去年以来,监管层在积极引导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  4月27日 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保障需求和融资需求。  5月4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保险业持续向振兴实体经济发力、聚力,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5月5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支持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5月22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大工程。  此次发布的《通知》同样积极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建设。《通知》规定,对投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予以优先注册。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相关业务规则。申万宏源表示,从去通道、禁止多层嵌套、打破刚兑等系列监管政策来看,未来直投类股权投资和资产证券化规模有望增长。  中国保监会  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资金〔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二、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投资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  三、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采取以下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  (一)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  (二)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设置专职业务岗位,配备足够人员,并切实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办理注册。对投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予以优先注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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