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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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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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例如,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有权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租赁资产,在签订租赁协议时估计该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为4万元,由于购买价格仅为公允价值的25%(远低于公允价值4万元),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况,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将会购买该项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在租赁开始日即可判断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下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是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
&&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例如,某项租赁设备全新时可使用年限为l0年,已经使用了3年,从第4年开始租出,租赁期为6年,由于租赁开始时该设备使用寿命为7年,租赁期占使用寿命85.7%(6年/7年),符合第3条标准,因此,该项租赁应当归类为融资租赁;如果从第4年开始,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占使用寿命的42.9%,就不符合第3条标准,因此该项租赁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假定也不符合其他判断标准)。
&&假如该项设备已经使用了8年,从第9年开始租赁,租赁期为2年,此时,该设备使用寿命为2年,虽然租赁期为使用寿命的100%(2年/2年),但由于在租赁前该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超过了可使用年限(10年)的75%(8年/10年=80%&75%),因此,也不能采用这条标准来判断租赁的分类。
&&(四)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是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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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FOOD.COM AL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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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减值)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三、应收融资租赁款终止确认适用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节选)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一)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二)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三)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二)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四、信息披露的要求适用的准则: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八章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一) 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二) 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三) 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一) 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二) 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 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二) 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适用的准则:2、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企业在对金融工具各项目进行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并充分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使得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与财务报表列示的各项目相互对应。在确定金融工具的列报类型时,企业至少应当将本准则范围内的金融工具区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类型。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本准则要求,合理确定列报金融工具的详细程度,既不应列报大量过于详细的信息从而掩盖了真正重要的信息,也不得列报过于汇总的信息从而难以区分各项交易或相关风险之间的重要差异。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和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会计政策等信息,主要包括:(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2.初始确认时对上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做出指定的标准;3.如何满足运用指定的标准。对于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所针对的确认或计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说明。对于以更好地反映组合的管理实质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描述性说明。对于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混合工具,企业应当披露运用指定标准的描述性说明。(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标准。(三)金融资产常规购买和出售的会计政策。(四)核销减值准备并减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原则。(五)如何确定每类金融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六)存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适用标准。(七)为避免金融资产逾期或减值而重新议定条款的金融资产所适用的会计政策。第二节: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分别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分别反映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六)其他金融负债。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二)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使得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降低的金额。(三)该贷款或应收款项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这些变动额,是该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部分;或是企业以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信用风险变动导致该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法确定的金额。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包括,可观察的利率、商品价格、汇率以及价格指数、利率指数、汇率指数等指数的变动。(四)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被指定以来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该金融负债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这些变动额,是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部分;或是企业以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信用风险变动导致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法确定的金额。对于包含投资连结特征的合同,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包括相关内部或外部投资组合业绩的变动。(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企业应当披露本准则第四十一条(三)和第四十二条(一)中金额的确定方法。如果企业认为披露的信息未能真实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由信用风险引起的部分,则应当披露企业做出此结论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改变了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对于所有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以及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报告期末以表格形式分别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定量信息:(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总额。(二)按本准则规定抵销的金额。(三)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四)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确定的,未包含在本条(二)中的金额,包括:1.不满足本准则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的金额;2.与财务担保物(包括现金担保)相关的金额,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四)第1项后的余额为限。(五)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四)后的余额。企业应当披露本条(四)所述协议中抵销权的条款及其性质等信息,以及不同计量基础的金融工具适用本条时产生的计量差异。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企业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可回售工具的汇总定量信息。(二)对于按持有方要求承担的回购或赎回义务,企业的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三)回购或赎回可回售工具的预期现金流出金额以及确定方法。企业将本准则第三章规定的特殊金融工具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重分类的,应当分别披露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以及重分类的时间和原因。企业应当披露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与该项担保有关的条款和条件。其中,对于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担保物,转入方有权出售或再抵押的,转出方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该金融资产。企业取得的担保物,在担保物所有人未违约时可出售或再抵押的,应当披露其公允价值、已出售或再抵押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承担的返还义务和使用担保物的条款和条件。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备抵账户,记录每类金融资产因信用损失发生的减值,并披露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转回、转销、核销及其他变动的金额和期末余额等信息。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嵌入了价值相互关联的多项衍生工具(如可赎回的可转换债务工具)的,应当披露相关特征。除短期应付款项之外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本期发生拖欠的金融负债的本金、利息、偿债基金、赎回条款的详细情况。(二)发生拖欠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拖欠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债务条款的重新议定等情况。企业本期发生了拖欠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且债权人有权在发生违约时要求企业提前偿还的,企业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如果在期末前相关违约情况已得到补救或已重新议定债务条款,则无需披露。第三节 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一)当期各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其中,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分别披露。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分别披露当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以及当期从权益转入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二)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外,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总额,以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三)企业通过信托和其他托管活动代他人持有资产或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五)每类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第四节 套期保值相关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每类套期的描述。(二)对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期末公允价值。(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期间及其预期影响损益的期间。(二)对于前期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但预期不再发生的交易的描述。(三)本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至利润表各项目的金额。(五)本期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从所有者权益转入的金额。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下列关于套期会计的信息:(一)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套期工具本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二)在现金流量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三)在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第五节 公允价值披露除了本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况外,企业应当披露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相互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应当以抵销后的金额披露。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时,如果其公允价值并非基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也非基于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企业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不应确认利得或损失。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型披露下列信息:(一)企业在损益中确认交易价格与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因素)的变动。(二)该项差异期初和期末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金额和本期变动额。(三)企业如何认定交易价格并非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以及确定公允价值的证据。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一)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很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短期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工具挂钩的衍生工具。(三)包含相机分红特征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合同。在第五十九条(二)、(三)所述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对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账面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未披露其公允价值的事实和说明。(二)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三)企业是否有意图及如何处置这些金融工具。(四)已终止确认金融工具的事实,以及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傲似公主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生活如此多娇,爱生活爱自己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融资租赁业的人才标准是什么?-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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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的人才标准是什么?
发表时间:<font color="#ff-11-11 15:20:56&&文章来源:互联网&&文章作者:admin&&浏览次数:1557
有些融资租赁公司在高薪挖人,但什么是租赁人才他们并不清楚。更重要的是你是否给租赁人才提供了能吸引人、留住人的即竞争,又合作的机制。高薪是一方面,但公司的企业文化、股东背景以及对租赁公司的支持程度,开展融资租赁的工作环境,对人才的培养和在教育更重要。如果文化不同,理念不同、环境不同,融资租赁专业人才也不是那么好流进来的。就算进来能否稳住也很难说。&租赁人才需要的施展身手的环境和企业租赁素质的基本要求。&判定租赁人才的前提&首先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一定要正确。若公司定位错误,选择的人才的标准就会出现错误,随着产错误理念,错误的选拔人才标准和错误的人才管理方式。这样谈融资租赁人才标准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其次是租赁公司的企业文化是否符合融资租赁运行特征。融资租赁的核心技能就是整合社会资源,整合社会资源的核心点就是合作文化。合作文化的核心就是风险共担,利益共沾。没有利益,就没有积极性。没有责任,就没有利益。这是融资租赁人才的基本素质要求。公司鼓励什么、限制什么、打压什么都是人才考虑是否到这家工作的理由。&租赁的核心竞争力是随人才流动而流动。租赁人才一旦流失,租赁公司的知识产权也就流失了。要有留住人才能力,才能具备挖掘真正租赁人才的能力。这个能力体现在“4金”上,既:金握手、金待遇、金手铐、金降落伞。我们不能光想着怎么样寻找人才,没有想到租赁的人才为什么会到我们着来,这是选拔融资租赁人才的最大误区。&租赁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对人才的影响很重要。机构设置不仅牵涉到公司的企业管理,更牵涉到人才管理的问题。如果用小农意识的思维方式管理租赁公司,把所有的事情和压力都放在业务人员身上,其他人都可以坐享其成,不用付出、不用负责人,谁都可以对项目指三道四,说“No”。这样的环境,租赁人才是不会来的。&租赁公司的组织机构一定要符合工业化生产的集约化经营标准。大家的利益和责任都捆绑在一起,不仅为自已,也要为公司、为行业、为国家作贡献、负责人。这些不是靠觉悟,而是靠制度。&如现代薪酬体系,把业务量化、资源分配集中化、业绩风险关联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若人事部门不办人事,不对人才进行挖掘和培训。就是个简单的档案管理部门,是招不来有用的租赁人才。&我们常见媒体宣传说融资租赁人才奇缺,但真正缺的是什么样的人才,其缺在什么地方却没有人研究。好像只要是做过融资租赁,并有一定阅历的人、或者是银行的信贷人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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