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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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终止的后果?
& &&案例:张某于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日起至日。日,公司通知张某: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日到期,公司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请张某于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当日即书面通知公司:因双方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双方于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日,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 & 审理结果:认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裁决支付8个月工资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 & 案件分析:
&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 关于对该条第(三)项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 & 第一种观点(北派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终止的主动权。
& &&其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就劳动合同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
& & 其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一书里,对该条款的释义,采取的也是这种观点。
& & 据悉,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
& &&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也是采用这种观点的。
& &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但是,不知道怎么的,各地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劳动合同法的该条款时,就出现了另一种声音。
& & 第二种观点(南派观点)认为,在“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满足连续工作年限只要提出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导致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这种观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终止的主动权。
& &&据悉,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第二种观点。如:沪高法[2009]73号《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 本案发生在深圳,现行司法实践采取的是北派观点,故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终止的主动权,公司必须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案件中,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作者简介:
& & 冼武杰律师,2000年起在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五庭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被评为优秀兼职仲裁员。
& & 冼律师精通劳动法律法规,熟知深圳市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务处理精神并能运用到实践办案中,从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代理了众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次就有关劳动法律方面接受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节目的采访,多次在报纸及相关专业杂志上发表劳动管理类文章,多次为企业和行业协会提供劳动法律培训。在企业用工模式筹划、员工招聘与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风险防范、薪酬管理、工时休假管理、加班费管理与控制、劳动纪律的制定、企业留人方案的设计、员工离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成本控制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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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三茅人力资源网专栏作家;
HR730特聘专家;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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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
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
日&&来源:-&&作者:邢洋律师&&&&
导读: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的不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王某2007年4月初通过社会招聘,被一家企业录用,企业与王某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5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合同期满了,企业提出要与王某续签固定期合同,王某表示同意续签合同,但是向企业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时企业没有同意王某的要求。但是王某坚持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反复予以解释无果。于是王某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以为企业与其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又与其续签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人可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王某所谓的连续两次签订合同,不是日后的连续两次,故王某提出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律师说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特点:(1)合同只约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日期。(2)合同不是绝对无期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变更、终止。&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协商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强制签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被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非因工负伤和不能胜任情形的。(3)推定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就是关于“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这一案件的解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只有对于“首签,重签”的两种特殊情形,要求劳动者满足: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邢洋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邢洋律师,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长领域为公司法、合同法、人力资源专项、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执业以来专注公司治理、股权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公司并购、股份转让、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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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律师介绍
邢洋律师,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长领域为公司法、合同法、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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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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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劳动合同法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很多方面规定相同:①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相同,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终止。②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相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或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和终止条件、经济补偿方面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所以企业没必要想方设法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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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工作时间很达到了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请问在到期签约时时申请签订固定期合同,如3年期,还是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仅仅是如果离职的时候享受失业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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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者除了是否有固定工作期限之外,无任何本质区别。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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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很多方面规定相同: 一、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相同,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终止。 二、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相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或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两者比较大的一个区别可能就是:在固定期限合同下,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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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兰泉 于
16:04 编辑
“兰泉拷问HR”有话说2 C% S4 o4 a$ F9 P&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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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期答复时间为日至9月15日14:00前,本期奖品为普洱生(熟)茶壹盒/人。" H3 P% u! ^; s* B
& && & 请逾提出问题的HR将所提问题、跟帖发问或者发至兰泉微信:asd915021$ b0 D2 J$ J1 [
兰泉拷问HR(十七)
% J0 n. a% t0 G4 Q
& && && && && && && && && && && && && &
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有无否决权?2 U+ q$ h! Q( |- K# K
& && &张某与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在本次劳动合同到期前45日公司向其下达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o0 O5 y" i$ {6 k0 _
& && &张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他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HR称劳动合同的续订需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就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此张某不认同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 _* x( J3 L- p: V2 ~
兰泉提问:
3 i* v9 a7 J4 U5 X&&F
& && &1、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无否决权?
& && &2、员工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签订的是有期限劳动合同,第四次签订时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 ?2 x5 g/ X: D4 {. Y- D
& && &3、劳务派遣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s/ F; F) w3 Y. M) R! t9 c
& && &4、在什么情况下属于用人单位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依法签订的情形?
附:人社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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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P: }- Y; P# H0 p% y% ?
& &&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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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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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 &&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或双方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计入连续订立劳动合同次数,但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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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解除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t6 Z3 L- `7 d" u- V) ~
& &&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计入连续订立劳动合同次数。
3 f7 g5 |; e& a
& &&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计入连续订立劳动合同次数。/ i&&\: C6 C. B" A" {
& &&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不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 && & 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因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S' {1 x! b) w
& &&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大家看一看人社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应该有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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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大大辛苦了~~
辛苦了,兰泉一如既往地耕耘,普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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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至于是有期限还是无期限,企业当然有权利。你在享受权利的时候也要承担义务。- S. h9 S$ ^( ]9 V8 n# |
2.员工只要是两次以后续签就有权利要求。
3.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与用人单位,这里面不能混淆了用工单位与工人单位的关系。同时劳务派遣工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执行。3 ?4 w# h% n$ _* H&&t
4.企业愿意承担补偿金的情况下,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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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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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辛苦了。
案例背景有几个问题没看到相关交待:
1、已签订2次劳动合同?是否连续签订? 2次签订是否均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 @) T+ B* ~8 w' ^% V! s. J+ R5 J" t! }
2、案例发生地区。% H4 ~' u2 b- y1 N1 n
目前该案例有两个观点,其中一种观点以上海为代表,劳合法颁布后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观点更广泛些,比如北京、深圳、江苏等地都持同上述相反的意见,即合同终止后,除非劳动者不续签,如果续签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
&谢谢,进行了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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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发表于
14:48 9 E7 G, n9 M4 N6 w
兰泉辛苦了。
案例背景有几个问题没看到相关交待:
1、已签订2次劳动合同?是否连续签订? 2次签订是否均 ...
我认为应该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去反映,地方的规定有不同也可以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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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bao0512 发表于
1.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至于是有期限还是无期限,企业当然有权利。你在享受权利的时候也要承担义务。* g! Y8 |. p+ E7 R
请问第四个问题补偿金泛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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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MUWANG 于
16:17 编辑 9 ?) S8 ]+ H' D0 v- T% }
1\无否决权。
; ?7 G) M# e. v9 j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理解的是曾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连续未断的,员工都有权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员工主张后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9 l3 K4 _* c4 w- Y- j& B6 u
' s0 I2 _# b( r6 O7 u5 C) r
3\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h# i! U( \&&k& f9 E/ g7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长有如上规定.但是没有对无固定劳动合同作出说明或是限制.我理解,被派遣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的两个主体,应当同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有权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a2 W0 B! t6 U+ d7 N1 w8 q
4\用人单位在员工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未明确书面告知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是我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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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我们本给予不了太多的时间,却花了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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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来看回帖哒
&欢迎,欢迎!!&
生活就像是打怪,坚持不一定会胜利,但是不坚持你肯定不会赢!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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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 发表于
请问第四个问题补偿金泛指什么?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f( p4 ^; K( t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r# A* ]" u& ]! z* R3 E0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C; ]$ ^) R, m+ W& A% U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r& }&&y* R0 k* o. {" Q) J1 z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 S2 \; \9 r&&h5 ^" d!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7 G- P$ f0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A% Z& y* ~9 h9 x1 S+ F6 U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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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就是长期合同吧?
&是的!但又是随时可能解除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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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bao0512 发表于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z5 }4 j2 K. a1 e/ ^+ O( o$ S( _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 ...&&B( F1 `3 n$ r/ g1 M& V2 G
应该与提出的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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