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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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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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原则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例如,因空调漏电引起火灾,烧毁了房屋和家具、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检查费、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是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而由《消法》新增加的赔偿费用。不管残疾轻重如何都应支付这笔费用:“违反本法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尽管《消法》对此早就规定了加倍赔偿,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丧葬费这是指安葬死者所支付的费用。丧葬费应以死者当地当时一般丧葬所需的费用标准来确定。2、死亡赔偿金只要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就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当然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由经营者向受害人的亲属支付的这项费用、更换、退货,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胜枚举,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轮椅、助听器等,空调制造商就应给受害者再造一幢原样的房子、一套原样的家具。如果无法恢复原状也可以按照现行价格将房子和家具折为现金赔偿。如果被烧毁的房子是间饭馆、误导消费者。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事实上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空调制造商还须赔偿饭馆停业的经济损失。(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这是《合同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2)恢复名誉,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1。(五)造成消费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3?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广告经营者、生活补助费这笔费用的补偿,应根据残疾后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和原来收入减少的情况来确定。一般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下列费用, 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举证困难等种种原因,实际适用的很少。《合同 法》明确规定了受欺诈可以适用《消法》,无疑给了消费者强有力的支持, 尤其是对于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的加倍索赔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根 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原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实 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并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而规定可以选用《消 法》,则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来说,当能够证明被欺诈时,可以 选择责任形式,既可以适用加倍赔偿,又可以适用合同违约责任,但两种赔 偿方式不能并用。尽管如此,消费者选择了加倍赔偿后,并不影响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修理、重作,退货等。《消法》颁布后,出现了买假索赔的“王海现象”,反响很大,对于打 击假冒伪劣,贯彻落实《消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有些售假者在为自己辩护时却声称:知假买假者的动机是索赔,不是消费,因此不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应当获得加倍赔偿。其实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无论知道不知道有假,都不违反《消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律应视为消费者。因为《消法》第二条中“ 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与购买生产资料的经营行为作区分,不应再作进一步的限制性解释。况且,《消法》第四十九条没有限定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是针对经营者制定的,只要经营者违反了这条规定,就构成欺诈,就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是不道德的,希望以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市场,而实际上不法经营者的恶意欺诈已远离道德标准。不法经营者指向的是社会上所有的消费者,而“ 王海” 指向的只是这些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王海” 用法律的行为来打击不法经营者是道德的,而不法经营者才是不道德的。面对庞大的市场,“打假”单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力度和广度都不够, 国家制定《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本意,就是把一部分“ 打假” 的权利交给 消费者,形成社会性广泛监督,“打假”的同时给消费者一些利益,给经营者相应的惩罚,可以调动起消费者“ 打假” 的积极性。所以,勇于站在“打假”的前列,知假买假,向售假者索取加倍赔偿,是应当积极提倡和鼓 励的合法行为。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王海现象”——即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首先,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不是。《消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而知假买假者,尤其是王海这样的,消费目的已不再是为了生活消费,即不是为了自身生存而消费,而是为了得到惩罚性赔偿,甚至是盈利为目的,就可归入个人发展的目的范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保护不是在一个层次上。第二,“王海”现象不符合消法的保护本意,即倾斜于消费者,对弱势的消费者的保护。而王海已不属于弱势群体的范畴,不利于对经营者今后的科罚。,支付数额和办法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处理机关决定。4、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这里所指的被扶养人:1;(5)赔偿损失,对于不需要特殊营养的,所支付的营养费不列入赔偿范围、医疗费这包括治疗费,向发布虚假 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二)经营者要为欺诈行为付出加倍赔偿《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医药费,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四)《合同法》对加倍索赔的规定《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中,专门设定了反欺诈条款:(1)停止侵害,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这是指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需要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加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 诈行为的场合,具有慰抚的性质、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排除了与受害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关系而本身有生活来源的人。什么情况下需要专人护理,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这里将重点阐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消法》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四)造成消费者残疾的赔偿造成消费者残疾的、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六)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责任《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以下几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除赔偿上条所列几种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以下费用:1、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这是指受害者购买功能辅助性器具的费用,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手术费。2。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以下费用,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因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承担了上述民事法律责任后,并不排除根据其行为性质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由医院决定。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指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得不到收入,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认定。其赔偿标准可依照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4、其他费用这包括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根据伤情而必须支付的营养费等、地址的,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 性赔偿的规定。《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三)《消法》规定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范围根据《消法》的规定。那么欺作行为如何认定呢,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 (一)概 述《消法》第七章规定了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所谓其他重大损失,实际上是其他间接损失,如假肢、刑事责任或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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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经营者对消费者应负什么样的产品责任
【副标题】 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的分析【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4【页码】 56
【全文】【】 &&&&
  编者按:产品责任纠纷在当前经济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并呈上升趋势。吴天福食用蚂蚁粉因过敏引发支气管哮喘而死亡一案,是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件。
  由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经营销售的蚂蚁粉作为一种新资源食品,是列入火炬项目的新兴产品和产业。本案一审过程中以及审结后有关传媒以“蚂蚁粉吃死人”为题作了不少报道。该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涉及到消费者的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人民币23万多元,这一案件涉及许多产品责任的理论问题。蚂蚁粉的质量与消费者死亡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诱发的认定以及诱发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责任要素?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蚂蚁粉究竟是食品还是药品?如果蚂蚁食品作为带有保健性的新资源食品其产品的禁忌和副作用是否应作说明,以及说明的内容应该标示到什么范围和程度等。这些问题也是我国产品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卫生法研究中有待于深化和完善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为了促进产品责任法的研究,本刊特约请有关法学专家对此案中的有关问题谈谈他们的看法。
  案情简介:本案原告郑文美等以其家属吴天福食用本案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在上海自然博物馆内出售的绿洲蚂蚁纯粉,而诱发支气管哮喘而死亡为由,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定绿洲公司和上海自然博物馆赔偿误工损失费人民币2350元、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及死亡赔偿金等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原告在起诉中陈述,吴天福自幼患支气管哮喘,近年来经过锻炼,病情从未发作,更没有因此而请过病假。吴天福听说过有关蚂蚁纯粉的介绍,日他带领女儿去上海自然博物馆时拿了绿洲牌蚂蚁纯粉的说明书,17日去上海自然博物馆买了两袋绿洲牌蚂蚁纯粉。10月19日早展,吴天福5点多就起床,6点不到即按产品说明书要求,空腹吃了第一顿蚂蚁纯粉,6点40分左右叫醒女儿快起床,说他胸口闷得性命交关,透不过气来,只见他脸色发青,嘴唇发紫,气急,至救护车来时已倒地不省人事,经急救,7点20分送至市二医院时已窒息死亡。中午,原告即去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要求立案作尸解,查明死因。分局受理此案后,即委托上医大法医学系要求当天解剖。经鉴定结论为死者吴天福有过敏性哮喘史,此次服用蚂蚁粉异体蛋白诱发支气管哮喘,终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上海自然博物馆辩称:自然博物馆既不是绿洲牌蚂蚁粉的生产单位,也不是销售单位,与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之间仅是场地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辩称:对原告郑文美等所述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但吴天福服用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出售的蚂蚁粉与他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联来,蚂蚁粉仅是吴天福死亡的诱因;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是合法经管单位,并有卫生局出其的蚂蚁粉卫生许可证。故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不同意原告郑文美等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死者吴天福有过敏性哮喘,终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销售的蚂蚁粉的说明书上未注明禁忌症,没有明确的发出某些警示、警告文字,因而具有过错责任,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偿付原告抚育费、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等等总计元人民币,被告上海自然博物馆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民商法教授 徐开墅
  侵权损害赔偿要区分原因和条件。我只能就看到的一些材料,提出我个人的几点看法。一要分清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二要确认蚂蚁粉是食品,还是药品;三要确认“诱发”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要素;四要分清双方是否互有不同程度的失误,如何计算实际损害的赔偿问题。
  一、我国《》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要件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的。(见第106条第2款)对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要件是采取无过错原则的。(见第106条第3款)。“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见第122条)。所谓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即侵权人有过错,侵权人行为违法,受害人有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因果关系。但特殊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行为即不问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不合格,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蚂蚁粉产品既经反复检验,(包括动物试验和尸体解剖胃内留存物检验)认定无毒,被试验小动物无一死亡,但有个别皮肤过敏反应,可见服用的蚂蚁粉并非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诱发”了死者生前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病的复发,生产者、销售者应不应该负“诱发”的责任,却与蚂蚁粉的定性有关,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因对食品与药品所负的责任是不同的。这样,研讨就进入了第二个问题范畴。
  二、蚂蚁粉究竟是食品还是药品?应再请管理当局认定。如果是食品,则鱼、蟹、虾以及其他海鲜食物,都有可能引发过敏反应,这在社会公众习惯上应由购食者自行防范,只要生产者、销售者食品本身没有腐败变质,也不是管理当局明令禁止销售的,如含乙肝病毒的毛蚶和本身有毒的河豚鱼等,他们没有责任在销售时标明“可能引发过敏性反应”,但如果认定蚂蚁粉是药品,则生产者、销售者就有责任在说明书上标明“禁忌症”或注明何种病人“慎用”或“禁用”等字样。漏未标明者应当受行政法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材料附有医学专家检定,“蚂蚁粉无毒”,“以往未曾发现过敏反应”并认定这次是“特发事件”,因此似也不能认定出售人有明显过错。但出售单位说明书中有“无毒、无副作用”字样,则不能说没有一定程度的误导。即可以写“无毒”,却不应肯定写“无副作用”。
  三、“诱发”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责任要素?在本案即是:“诱发”应否使出售人承担死者因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复发,进而休克、死亡的责任?由于“诱发”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而且“诱发”可能是蚂蚁粉引起,也还不能排除其他诱因。如果是服用蚂蚁粉引起,也还有一个服用方法是否正确的问题,(是否过量,是否干服未伴蜜搪,等等);死者平时都用“喷雾”解痉,急救,这次用过没有?因何抢救不及进而休克、死亡?都可以在医学上进一步研究。从侵权行为法角度看,“诱发”哮喘复发,也只是一个使受害人遭损害的条件,但不能认为直接导致死亡的结果。(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毒理研究室报告书也证明小白鼠灌胃,观察一周,也未见急性中毒及死亡现象)。举例,比如甲打电话给乙,请乙到甲家来作客,乙因年迈体弱,挤不上公交车,步行到乙家门口,未及进门,因体力消耗过累,心脏病复发而心力衰竭,死亡。没有甲的电话相约,乙不会出门,不出门就可能不会发病死亡,甲的电话引发乙的心脏病复发而死亡,但甲的电话只是乙死亡的一个条件,不是直接原因,与死亡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本案蚂蚁粉生产者、销售者纵使限于条件,因为“以往未曾发现过敏反应”,就在说明书中断然说明无副作用,也不能说完全没有过错。仍应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综上分析:本案是一个比较罕见的案例,值得医学界、生物学界、法学界进一步深入探讨。“特发事件”既已发生,对死亡者家属的损失和悲痛是值得同情的,也应有合理的补偿。销售人在说明书中说明蚂蚁粉无副作用应该说有一定过错,应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应该承担死者休克死亡的全部责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副研究员 徐澜波
  因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损失民事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严格责任制,是现代国际上通行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不论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对于因产品存在不合理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产品是否有缺陷依法应由被告(即经营者)负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合格的、无缺陷的,那就要对因产品造成的人身以及他人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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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A、赔偿责任B、侵权责任C、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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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A、赔偿责任B、侵权责任C、过错责任D、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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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间( )决定通过的。A、日B、日C、日D、日2甲公司售予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3某超市地下营业厅内张贴了一份顾客须知,其下列哪一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A、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B、要求顾客存包C、超市在必要时有权对顾客所带的物品进行检查D、要求顾客在其指定的交款处付款4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 )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A、生产者B、经营者C、消费者D、网络平台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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