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锦州北湖公园的公园门前卖棉花糖,请问一下,要摊位费吗?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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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术棉花糖
所属行业:餐饮&&&&&&&入驻时间:
项目特色:投资小 利润高
关注指数:
锦州魔术棉花糖加盟,创业致富 利润无限
&&& 棉花糖是小时候的回忆。那时候的棉花糖花样非常的单一,价格便宜,很是受到消费者的喜欢。现在,我们不断的完善改进了传统的棉花糖的制作机器,为我们带来了更多花样的棉花糖,利润大,消费者非常的喜欢,是一个值得我们投资创业的好项目,赶紧行动起来吧。
&&& 烟台奥川敬水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制、加工、销售小型创业机械为一体的公司。
&&& 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好的创业利器有利于创业者事半功倍,快速积累财富,赢得成功。锦州魔术棉花糖公司的定位:为千千万万的创业者提供创业利器,赚钱利器。
&&& 锦州魔术棉花糖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推出“拔丝糖球机”“烫嘴馋”“韩国大枣果滋”“花式棉花糖”等项目和机械,收到广大创业者的广泛好评,并成功帮助了数千位小本创业者。
&&& 在此,我想提醒各位,网络上很多卖机器的,他们绝大多数人不知道什么是花式棉花糖,以为只是把棉花糖加几个颜色而已,那个早几年就有。但花式棉花糖的关键不是颜色,而是花型,是造型!请注意,不要误买。
&&& 21世纪是创业的年代,创业大潮风起云涌,无论本钱大小,只要善于发现市场,找准产品,善加经营,勤加努力,一样可以快速积累财富,为日后的大事业打下一个不错的根基。
&&& 很多学员会担心把钱汇走后,却没有拿到机器,落得钱物两空;我们担心恶意订单的产生;我们最终采取先汇300元定金;剩余款型,货到以后,检查一下有没有在运输过程中有损坏,如果完好无损,把钱交给物流公司即可。定金可以银行卡汇款,也可以支付宝汇款!
&&& 本公司不断的发明和发现适应市场,本钱小,见钱快,利润高,风险低的一招鲜项目。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推出的每个项目,力争让每一位创业者满意,创业者的成功就是我们的根本目的。
&&& 95%的购机者以前根本没碰过棉花糖机,都很轻松学会了。做棉花糖就三个步骤:加温、出糖丝、用竹签缠糖丝,一个小时皆可掌握。
&&& 首选德邦物流;到不了再选天地华宇,或者佳吉物流,或者佳怡物流。我们更喜欢选择大型的物流公司,较正规!
&&& 包括白砂糖的成本,液化气的成本(一小罐液化气能用2个多月),电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只有一个12V的小马达而已) ,竹签每根2分钱,总成本每支棉花糖平均3毛左右。
&&& 本项目不需要加盟费,购买机器,免费传授技术,并提供终生技术指导。 购买机器,五年内免费维修!只需要把坏掉的零件寄回来,免费维修好,寄回!
&&& 我们制作棉花糖的机器经过了非常多的改进,最终给大家带来了上述改进过后的机器,非常的受到消费者的喜欢,是一个值得您投资创业的好项目,赶紧行动起来吧,致富不愁,加盟就赚钱。
(备注:公司地址以项目官网公布地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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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5年第1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jz.gov.cn/lnjz//189153.html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日市政府十五届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日省政府令第237号发布),市政府对日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锦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二、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镇市中国大型炉业产业基地招商引资政策的决定》等3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三、对《锦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13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锦州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5件)
2.锦州市人民政府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
3.锦州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7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5件)
一、锦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日市政府锦政规[1997]16号发布,日市政府令第9号第一次修订,日市政府令第1号第二次修订)
1、将文件中“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将文件中“《人才服务许可证》”修改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将第十一条“凡成立人才服务机构,必须持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编制审批及注册登记手续,并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法人登记。”修改为:“设立人才服务机构,须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工作。取得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机构编制审批及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工作。”
4、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修改为:“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拟刊登、播发或以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文稿。”
6、将第三十条“人才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组织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应具备国家和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主办者应对与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修改为:“组织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主办者应当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7、删除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将本条其他项序号顺延。
二、锦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办法(日市政府锦政办发[号发布,日市政府令第1号修订)
删除第四大项第5小项中的“《公务员行政过失追究办法》”。
三、锦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细则(日市政府锦政办发[2003]32号发布)
删除第十一条中的“《公务员行政过失追究办法》”。
四、锦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
1、将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并在《锦州日报》上公告。”修改为“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媒体上公告。”
2、将第十六条第(一)大项第1小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情况;”修改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情况;”
3、第十六条第(四)大项增加1小项作为第7项:“建立实施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度情况。”
五、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日市政府令第4号发布,日市政府令第1号修订)
将第一条、第十八条中的“《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改为“《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六、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
1、将文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产假待遇:
“1、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难产的,另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女职工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
“(一)产假待遇:
“1、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晚育的,产假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难产的,另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2、将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少缴、不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欠缴期间,职工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少缴、不缴生育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期间,职工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生育保险基金补支。”
3、删除第十五条“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七、《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实施细则(日市政府锦政发[2005]43号发布,日市政府令第1号修订)
将文件中的附件2《锦州市城区土地(商业、工业)定级级别范围》修改为:
 锦州市城区土地(商业、工业)定级级别范围
范      围
商业:主城区(锦华街以东,延安路以南,山东街以西,南宁路以北。)
工业:主城区(人民街以东,延安路以南,云飞街以西,洛阳路以北。)
商业:西片区(人民街以东,延安路以南,锦华街以西,洛阳路、锦华街交叉口以北。)
南片区(锦华街以东,南宁路以南,杭州街以西,洛阳路以北。)
东片区(山东街以东,延安路以南,杭州街以西,南宁路以北。)
工业:西、南片区(士英街以东,延安路、一级边界、洛阳路以南,徐州街废弃铁路以西,南京路以北。)
东片区(云飞街以东,延安路以南,徐州街废弃铁路,洛阳路以北。)
商业:西片区(士英街以东,沈山铁路以南,人民街以西,南京路以北。)
南片区(人民街以东,洛阳路以南,矿山街以西,南京路以北。)
东片区(杭州街以东,沈山铁路以南,徐州街铁路以西,洛阳路以北。)
锦州站区域(人民街以东,北京路、向阳街、明德街以南,杭州街、铁路、云飞街、湖北路、利民街、重庆路以西,延安路以北。)
松山新区(成都街以东,锦兴街、福州街、凌川路,云飞街以西,科技路以北。)
工业:锦州站区域(北安路、石油西街、重庆路、士英街以东,锦朝街、北京路、利民街、重庆路延铁路至广州街以南,广州街以西,延安路以北。)
主城区(沈山铁路、小凌河以东,延安路、三级边界以南,广州街、南阳路、徐州街废弃铁路以西,小凌河以北。)
太和区、松山新区(解放西路、凌西大街以东,小凌河以南,中央大街以西,科技路以北。)
商业:铁北(士英街、北京路、汉口街以东,北宁路、向阳街、北安路以南,锦义街、北京路、新制东街、延铁路至云飞街以西,三级边界以北。)
铁路中心区(铁路以东,重庆路延铁路内环至广州街以南,广州街以西,延安路以北。)
延小凌河以北区域(小凌河以东,延铁路、士英街、南京路以南,广州街以西,小凌河以北。)
贵州街附近(徐州街、洛阳路、矿山街以东,延安路以南,广州街以西,南京路以北。)
松山新区(解放西路、凌西大街以东,小凌河以南,小凌河、女儿河交汇以西,女儿河以北。)
工业:主城区(松坡路南延至小凌河以东,松坡路以南,解放路、百股大桥以西,小凌河以北。)
太和区、松山新区(更新边界以东,小凌河、解放西路以南,凌西大街、科技路、中央南街以西,女儿河以北。)
太和区、松山新区(中央南街以东,小凌河以南,小凌河女儿河交汇处以西,女儿河以北。)
主城区:城区范围其他区域。
汤河子工业区:工业区内国有土地。
兴隆街道:街道内国有土地。
商业:主城区区片(沟渠以东,松坡路与解放路交汇处以南,解放路、小凌河以西,四级边界以北。)
太和区、松山新区区片(沈山铁路以东,小凌河以南,四级边界以西,市府路以北。)
女儿河以南区片(疏港公路以东,女儿河以南,云飞南街以西,南广路以北。)
经济技术开发区(疏港大街以东,西海大街以南,渤海大街以西,滨海公路以北。)
工业:四级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它土地为五级。
商业:五级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它土地为六级。
八、锦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日市政府令第1号修订)
1、删除第二十一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罚款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来15日内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锦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日市政府令第1号修订)
1、将第二十九条“依据《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改用规划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绿地的;
“(二)擅自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保护和管理的园林绿地内开设饮食、照相等服务摊点的。”
修改为:“依据《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以及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2、将第三十条“依据《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
“(二)毁坏和砍伐古树名木的。”
修改为:“依据《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日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
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2、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日市政府锦政办发[号发布)
删除标题中“暂行”。
十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的通告(日市政府锦政发[2012]23号发布)
删除文件中的“(交通部2009年3号令)”。
十三、关于调整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日市政府锦政办发〔号发布)
将文件中的“《锦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锦政规〔2002〕4号)”修改为“《锦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锦政规〔2002〕4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十四、锦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日市政府锦政办发〔号发布)
删除标题中“(试行)”。
十五、关于完善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日市政府锦政发〔2013〕30号发布)
将文件中的“《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锦政规〔2001〕17号)”修改为“《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锦政规〔2001〕17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人民政府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
规范性文件目录
原起草单位
废止或失效原因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镇市中国大型炉业产业基地招商引资政策的决定
锦政发[2009]55号
北镇市政府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辽宁黑山农业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园招商引资政策的决定
锦政发[2009]37号
黑山县政府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锦州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锦政规[1996]26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军分区
主要内容与《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不相适应。
锦州市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1年第3号
锦州军分区
主要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相抵触。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纺织工业园区发展有关政策的决定
锦政发[2009]59号
龙栖湾新区管委会
依据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号)已经明令废止。
锦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市政府令2005年第12号
已被《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年第205号)代替。
锦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市政府令2007年第5号
已被《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2年省政府令第264号发布,2013年省政府令第286号修订)、《锦州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锦政发[2014]32号)代替。
关于整治城区小广告小喷涂行为的通告
锦政发[2009]30号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锦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锦政规[1998]16号发布,市政府令2008年第11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锦州市家政服务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8年第7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市服务业委
主要内容与《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相抵触。
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锦政发[2009]49号
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锦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暂行规定
锦政办发〔2013〕42号
主要内容与《辽宁省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暂行规定》(辽公通[号)相抵触。
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9年第1号
市公用事业局
主要内容与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相抵触。
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锦政办发[号发布
市公用事业局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关于在龙栖湾新区设立飞地加快光伏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决定
锦政发[2011]32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锦州市渔港管理规定
锦政规[1992]24号发布,市政府令2008年第11号第一次修订,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
市海洋渔业局
已经被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渔港港口站工作规范(试行)》代替。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使用车用燃油清洁剂和柴油过滤设备的通告
已被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代替。
锦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5年第16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已被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代替。
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办法
市政府令2008年第4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已被《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代替。
关于中环西路续建工程(三期)有关事宜的通告
锦政发[2009]2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关于严禁在锦娘线道路拓宽绿化范围内非法兴建建筑物和栽种树木的通告
锦政发[2011]2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关于阜盘高速公路锦州段征地拆迁的通告
锦政发[2009]23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锦州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锦政规[1995]16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1]97号发布,1997年省政府令第87号第一次修改,2004年省政府令第171号第二次修改,2013年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三次修改)相抵触。
锦州市加快发展船舶产业的政策规定
锦政发[2008]31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锦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办法
锦政规[1999]10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相抵触。
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办法
锦政规[2002]7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已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号)、辽宁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3]62号)和《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3]20号)等代替。
锦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09年第3号
关于禁止抛撒纸钱和焚烧冥纸冥钞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通告
锦政发[2010]29号
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不文明丧事祭祀的通告》(锦政发[2013]27号)代替。
锦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锦政办发[2004]7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锦政办发[2007]12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锦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0年第1号
主要内容与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相抵触。
锦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锦政办发[2006]6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辽宁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辽政办[2014]4号)相抵触。
锦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市政府令2009年第5号
主要内容与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相抵触。
锦州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7件)
起草实施单位
锦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锦政规[1989]14号发布,市政府令2008年11号修订
锦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职工办法
锦政规[1994]11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锦政规[1995]7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职工发放补贴办法
锦政规[1995]21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规定
锦政规[1997]15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锦政规[1997]16号发布,市政府令2003年第9号第一次修订,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第三次修订
锦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
锦政规[1997]18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辽宁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锦政规[1998]14号发布,市政府令2008年第11号修订
锦州市村镇建筑间距规定
锦政规[1999]4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锦政规[2001]1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畅通工程示范街”交通管理的通告
锦州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
锦政规[2001]8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锦政规[2001]17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城区清除冰雪规定
锦政规[2002]1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锦州市集中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锦政发[2002]11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锦政规[2002]4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锦政规[2002]3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锦政规[2002]6号
锦州市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锦政规[2002]8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办法
锦政办发[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第一次修订,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
锦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锦政规[2002]10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
锦政规[2002]11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细则
锦政办发[2003]32号发布,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办法
锦政办发[2003]33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市政府令2003年第1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03年第2号发布,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3年第4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第一次修订,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
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市政府令2003年第6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市国土资源局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4年第7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锦政办发[2004]99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锦政办发[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4年第9号
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4年第10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
锦州市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市政府令2005年第3号
锦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5年第5号,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市政府令2005年第6号发布,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05年第7号
锦州市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锦政办发[号发布,市政府令2008年第11号第一次修订,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
锦州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5年第13号
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5年第1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办法
锦政发[2005]38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5年第15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实施细则
锦政发[2005]43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第一次修订,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
市国土资源局
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2005年第19号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锦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6年第2号
关于调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60号
锦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锦政办发[2006]68号发布,锦政办发[2009]68号修订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处罚办法
锦政办发[2004]95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锦州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锦政发[2006]48号
锦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2006年第3号
锦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7年第1号
锦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7年第2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2007年第3号
锦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
市政府令2007年第4号
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锦政办发[2007]80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7年第6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
锦政办发[2007]93号
锦州市工伤保险伤残和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锦政办发[2007]95号
锦州市工伤事故备案和工伤职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锦政办发[2007]94号
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7年第8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市政府令2007年第10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锦政办发[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关于加强锦州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锦政发[2008]02号
关于调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10号
锦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2008年第1号
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锦政发[2008]20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8年第2号
锦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8年第3号
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8年第5号
锦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市政府令2008年第6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第一次修订,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
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锦政发[2008]37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
市政府令2008年第8号
市国土资源局
锦州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2008年第9号
锦州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
锦政发[2008]44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8年第10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政府令2008年第11号
关于规范因信访而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行为的通告
锦政发[2009]7号
锦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09年第2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第一次修订,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
锦政办发[2009]25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光伏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锦政发[2009]21号
锦州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办法
锦政办发[2009]37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决定
锦政发[2009]34号
锦州市审计项目审计结果通报办法
锦政办发[2009]64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审计项目审前公示办法
锦政办发[2009]63号发布,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凌海大有(复旦复华)航天航空科技园招商引资政策的决定
锦政发[2009]45号
凌海市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79号
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锦政发[2009]50号
锦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市政府令2009年第6号
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市政府令2009年第7号发布,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0年第2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0]45号
关于禁止在锦州龙栖湾新区非法栽种树木和兴建建筑物等的通告
锦政发[2010]25号
滨海新区管委会
锦凌水库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锦政发[2010]33号
锦凌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锦政发[2010]34号
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10年第3号
锦州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10年第4号
锦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锦政办发[号
锦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0年第5号
锦州市拥军优属规定
市政府令2010年第6号
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0年第7号
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锦政办发[号发布,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修订
关于加强锦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通告
锦政发[2011]19号
锦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市政府令2011年第1号
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锦政办发[2011]87号
关于收回凌河保护区国有河滩地使用权并实行统一管理的通告
锦政发[2011]37号
锦州凌河管理局
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1年第4号
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市政府令2011年第2号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2011年第5号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2011年第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锦凌水库部分征占地内种植农作物的通告
锦政发[2012]2号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市政府令2012年第2号
锦凌水库征地和移民安置奖励办法
锦政办发〔2012〕19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的通告
锦政发〔2012〕23号发布,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锦政办发〔2012〕61号
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2年第3号
锦州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2012年第4号
锦州市城市照明实施细则
锦政办发〔2012〕95号
锦州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定
锦政办发〔2012〕95号
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2年第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锦政办发〔号发布,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2年第6号
锦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锦政办发[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
锦政办发[号
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锦政办发〔号
锦州市商厦内摊位销售与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锦政办发[号
锦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12年第7号
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2年第8号发布,市政府令2013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锦政办发〔号发布,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3〕36号
市路政管理局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不文明丧事祭祀的通告
锦政发[2013]27号
锦州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锦新设立机构奖励办法
锦政办发〔2013〕67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
锦政发〔2013〕30号发布,市政府令2015年第1号修订
锦州市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锦政办发〔2013〕83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锦政发〔2013〕39号
市政府研究室
锦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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