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前,赠予双方的房子,婚后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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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婚后夫妻间赠与过户的房产,属于双方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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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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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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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房产证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当初没办理手续的话,现在照样还是属于你爷爷的遗产继承人的
二手房经纪人
房产证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当初没办理手续的话.还是原来的人的。
二手房经纪人
不是很清楚额。
二手房经纪人
税费用低还是赠予费用低? 税费用低还是赠予费用低?
二手房经纪人
房产证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当初没办理手续的话,现在照样还是属于你爷爷的遗产继承人的
房产证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当初没办理手续的话,现在照样还是属于你爷爷的遗产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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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请问如何认定是明确赠予一方的、需要公证吗? 假设离婚
结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请问如何认定是明确赠予一方的、需要公证吗? 假设离婚后这房子是一方的还是双方共同分配?(对方有份吗)
zfmw1581951***
广东 - 佛山
婚前财产,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找法网认证律师
1条律师回答
以下意见仅供参考:“可以书写合同说明清楚即可,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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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收集相关彩礼的证据;
2、可以主张返还。
您好。对于公民个人的感情生活,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您要起诉离婚的话,关键是看法官如何自由裁量。
先协议离,不行你就起诉到法院诉讼离婚
可以起诉解决的。
1、协商不能离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2、诉讼离婚需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3、诉讼离婚需提交诉状、双方身份信息、结婚证等相关证据;4、具体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5、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现在就可以起诉离婚。
没有时间限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当时没有处理的,可以在离婚后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要求女方赔偿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女方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其主张不会被支持的。起诉离婚是公民的权利,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对方无法自行表达,但是即便其代理人一直不同意离婚,法院却不能久判不离,就是时间问题。普通程序为六个月,第一判不离的话,需待六个月后再起诉。
你应该证明这个房子是你父母出的钱,对你是一种赠与。按婚姻法,婚后所得和债务都要各分一半。
,可依法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约定的款项和其他费用,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财产。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请记下本律师电话,以便今后随时咨询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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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结婚前后的房产归属情形与变化?
婚姻,有因房而合,也有因房而散,朋友们常说“幸福的家庭都一样,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同”。无论怎样,我们都必须搞清楚几个问题,就是:你认为是你家的房子到底是不是你的?到底有没有你一半?更有可能,是你个人的房子却能变成夫妻共有,夫妻共有的房子却变成个人所有,如果这些你都不懂,那么,一旦有风吹草动,你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或者分给另一方一半),绝非耸人听闻。
▌一、属于个人房产的6种情形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15种情形
1、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8、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16、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1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13、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有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个人房产变为夫妻共有房产的3种情形:
1、所有权转移方式一:婚前赠与
第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婚前赠与。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完成后,不能把已经送出去的财产再要回来。爱情是什么?直教人生死相许。命都可以给对方,财产又算什么。因此,在结婚之前,恋人之间总会有一些财产相互赠与的行为。尤其是有钱人,赠与是他们表达爱的方式。在他们看来,赠与的财产价值越高,他们的爱也就越深。所以他们经常会送房、送车,以博红颜一笑。
2、转移财产所有权方式二: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别:
赠与以交付、办理过户为生效要件,动产交付之后,不动产过户以后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到效果,在交付、办理过户之前对方随时可以反悔;
而财产约定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不以办理房屋过户、财产交付为条件。当事人可依据夫妻财产约定主张所有权。
前提:双方具有婚姻关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约定的话,双方的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约定之后双方后来没有结婚,则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夫妻财产约定是协议、合同的方式;在法律后果上,可以直接起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为了白纸黑字的证明,约定应采用书面方式。
约定内容:一般是从婚前的个人财产向共同财产进行转化。
示例:本人位于上海市××路××号301室的房屋一套,在婚后由我和妻子×××共同所有;或者,我和××的所有婚前财产,在结婚之后都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3、婚前购置的不动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婚后夫妻有用共同财产继续还贷,当夫妻离婚时对不动产归属,先协商,协商不成,归产权登记方(如果还有剩余尚未还清的贷款,因为这是首付方婚前所借,所以是其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至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只要是用双方共同财产支出的,则拿房的一方应该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如果不动产有增值,则双方共同支付的款项的一半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当支付给另一方。
▌共有房产变为个人房产的2种情形:
1、夫妻间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送你了房子,一定要去办过户手续,不要傻傻的以为对方将钥匙交给你了房子就是你的。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房子是不属于你的。
2、采用所谓的“假离婚”方式
对于房产归属,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时通常会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作出安排。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可能会约定双方的共同房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裁判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性也不是对离婚协议的考察因素,即使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即使将来复婚,复婚前已经分割的财产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婚前个人财产。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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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结婚后女方父亲赠予的房子怎样才能算个人财产?_百度知道
结婚后女方父亲赠予的房子怎样才能算个人财产?
我父亲的房子是自己修建的,后来他把新建的第五层给了我们,房子的土地使用证是我父亲的名字,第五层还没有办理房产证我和老公结婚后一直是租房居住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结婚后,女方的父亲赠予了一套房子,明确给给双方,该房子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旦双方离婚,男方是可以要求分割该房产的。  如果女方的父亲明确赠予女方一人,那么,该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即使离婚,男方也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如果该房为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属于小产权房无疑,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现在,让女方父亲写成赠予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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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您的这个问题十分简单,您父亲可以起草一份赠予协议,声明该套房屋系赠予您个人所有您好,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将该份协议进行公证,这样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套房屋也就是您的个人财产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一个方法就是房产证登记的时候写你父亲的名字,但继承的时候比较麻烦。另一个方法是,由你父亲写一个赠予合同,明确将房屋的产权赠予给女儿,就算是你的个人财产。
明确赠与女方个人的,就可以
很简单,一个最简单的办法直接把房产证办理你父亲的名字,则财产属于你父亲,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和纠纷,这是最快避免矛盾的办法财产属于你父亲若是打算给你们可以通过公证处公正,你父亲这套房屋是赠与你个人的,通过公正使之有效力,然后该房屋属于你个人财产,不以时间而变化
办房产证的时候写你父亲名字
办理房屋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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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离婚协议中赠与一方房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秦保全 何义普
  【案情】
  2004年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自由恋爱。日,原告李某与河南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由李某父母出资,李某以120113元购买了某社区3号楼A单元501房及地下室。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日生育一女孩。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为:双方住房一套,坐落在某社区3号楼A单元501房,车库一个;另有轿车一辆。现协商住房和车库归女方白某所有,轿车归男方李某所有。同日,原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日原被告又登记结婚。日,白某在本院起诉与李某离婚,主张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房产及车库为自己的婚前财产;日,李某起诉白某,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撤销日离婚协议的第三条。
  【分歧】
  这是一起因离婚协议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都自愿离婚,但对复婚前离婚协议约定的关于房产的条款存在争议,在对该房产没有重新约定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一方申请是否可以撤销有关该房产的协议条款。
  一、该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的性质及归属
  该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日,原告李某与河南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购房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李某所有。并且李某的购买该房产的房款是由李某的父母出资的,可视为李某的父母对李某的赠与,不是对李某和白某的赠与,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李某的名字,故不属于李某和白某的共同财产。
  二、李某与白某就房产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性质
  对该协议法律性质的认识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属于财产分割。一方面,原、被告双方对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或处理,即将李某以120113元购买的某社区3号楼A单元501房归被告白某所有;另一方面,对该房产的处理是建立在离婚协议的基础之上,是与离婚这一身份关系的处理紧密相联的。故被告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不是赠与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属于赠与。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该协议约定的房产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财产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公 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该案中的房产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财产分割的范围。
  二是李某将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无偿的送于白某,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首先该房产是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其次李某将该房产无偿赠与白某,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最后,李某与白某都在该协议上签字,表示自愿受该合同的约束,白某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接受该赠与。
  三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可见,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无偿转让问题是按照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的,那么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产无偿转让给白某,就属于赠与,而不是财产分割。
  三、李某申请撤销该房产约定的合法性分析
  李某能否申请撤销该房产约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原告李某在与被告白某离婚时将属于自己的婚前房产约定给被告白某,后双方又复婚。在原被告复婚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就该房产没有重新约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实际交付。故原告李某申请撤销有关该房产的协议条款理由正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李某、被告白某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为离婚而进行的财产分割,该协议第三条涉及的房产系原告李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其将该房产约定为被告白某不是赠与,而是夫妻双方对各自财产及共同财产的分割,且该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确认,合法有效。故原告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三条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是符合公平原则。本案所涉及的房产价值二十多万元,系原告婚前购买。原、被告离婚时将该房产约定给了被告,但双方在很短时间内复婚,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未进行变更登记,事实上,双方也均没有变更登记的真实意思,故该房产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若仅仅依据离婚协议第三条就断然判定为被告的婚前财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内涵。
  二是关于该房产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适用规则,应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原因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行为。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之所以要赋予赠与人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是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对价。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赠与人也应当享有与其义务相适应的权利。另外,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人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只有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财产权利才能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撤销赠与后,无须再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不必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这是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该案中,李某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给白某,尽管经历了复婚又离婚,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之前,在不存在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情况下,李某单方享有撤销权,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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