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并要求履行不能 解除合同同,筹齐房款后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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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购房者只支付定金也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原告李甲、李乙诉称:2015年1月16日,李甲、李乙与李某及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李甲、李乙以215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某某号某某中央生活区二期(西区)4栋22层4室房屋。合同签订后,李甲、李乙向李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光大银行中南支行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商业贷款,2015年2月5日贷款申请通过银行审批。贷款申请通过银行审批后,按照合同约定,李甲、李乙与李某定于2015年2月6日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过户当日李某拒绝配合过户。此后,李甲、李乙、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多次与李某交涉,均遭到拒绝。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协助李甲、李乙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辩称:第一,李甲、李乙请求履行的合同实质上是一份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可能达成买卖合同的合意,也可能不能达成合意。李甲、李乙要求李某依据居间合同履行过户义务,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李甲、李乙要求李某履行居间合同义务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根据房管部门规定,存量房过户必须向房管部门提交存量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根本未达成存量房买卖合同,未正式建立存量房买卖关系,不具备过户的客观条件。第三,买卖双方未能办理过户的真实原因是李甲、李乙未按时到达房管部门,使得李某的受托人等候近四小时,因李甲、李乙的不诚信行为,导致李某失去合作信心,故未达成买卖协议及办理过户。此外,双方已就该存量房买卖产生矛盾,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可能形成邻里关系,不利于今后的邻里相处。因此,买卖双方实际上不能就存量房买卖达成合意,即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人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述称:我公司履行了审核义务,该合同不仅包含买卖意向内容,还包含实质买卖内容;后期就双方贷款、过户我公司履行了义务。我公司希望促成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李甲、李乙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编号:0002754),证明李甲、李乙与李某买卖关系成立;2、收条,证明李某收到李甲、李乙购房定金2万元的事实。经质证,李某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合同为居间关系,而非买卖关系;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能证明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意向。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
李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编号:0002754),证明李甲、李乙、李某与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系居间关系,而非买卖关系,李某无过户义务;2、存量房买卖登记办事指南、个人出售二手房转移登记办事指南、网上下载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证明办理存量房买卖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向房管部门提交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而李甲、李乙与李某并未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法办理本案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3、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叫号单,证明李某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准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4、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证明李某充分履行了居间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以实际行动配合李甲、李乙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5、短信,证明因李甲、李乙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诚信行为,导致李某失去了与其合作的信心,买卖双方并未实际达成存量房买卖关系,因此,李甲、李乙无权要求李某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经质证,李甲、李乙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已签订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且李某收到李甲、李乙购买武昌区武珞路某某号某某中央生活区二期(西区)4栋22层4室房屋定金,该合同依法成立;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与经纪机构约定的时间是2月6日上午10时,李甲、李乙当日上午10时40分赶到时李某已离开;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提供应当是第三方,合同未签订是因李甲、李乙赶到时李某已离开;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短信发送时间是在事发之后,合同未约定一方迟到属违约。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合同包含了买卖约定,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已促成了买卖双方合同的签订;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备案合同是由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代为买卖双方备案;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房管部门打印合同是程序,不能否定买卖双方已经签订合同的效力;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李甲、李乙与李某存在实际的买卖关系,成立有效。
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编号:0002754)、李甲、李乙、李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已促成了买卖双方合同的签订。经质证,李甲、李乙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李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居间合同仅能证明买卖双方达成意向,不能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效力,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李甲、李乙(乙方)与李某(甲方)、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丙方)签订《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编号:0002754)》。该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第一条、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某某号某某中央生活区二期(西区)4栋22层4室,建筑面积164.65平方米(以房产部门的测绘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昌国用商2013第9688号”。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房屋的贷款、面积、权属等信息及资料真实、合法、全面。如房屋有查封、赠与、担保、租赁等有碍权利行使行为或质量瑕疵情况,甲方不得隐瞒并应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说明。第二条、乙方对上述房屋已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经丙方居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交易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伍万圆整。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1、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圆整给甲方。2、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将两证交予丙方保管,用于办理后期过户及贷款等相关手续,甲方确认两证能正常交易且无拖欠规费。3、乙方首付款人民币柒拾叁万圆整,于过户当日,在见到已是乙方名下的房产证收件单后当日内,由乙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4、尾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圆整,乙方委托丙方办理商业贷款,具体金额及年限以银行审批为准,在见到已是乙方名下房屋的他项权证后(各银行可能存在规定差异,以贷款银行规定为准)十五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由乙方在丙方陪同下,至贷款银行通知放款到甲方指定账户。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房屋的过户、贷款、交易税费用承担方式为:乙方承担100%税费。第五条、甲、乙、丙三方在此确认,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丙方向甲、乙双方提供信息咨询及居间服务,促成本合同依法签订。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甲、乙双方须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资料清单附后)交由丙方,用于办理后期交易。丙方在甲乙方提供资料齐全后三日内为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丙方在贷款审批通过五个工作日内,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遇节假日顺延)。第七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后三日内,与乙方进行物业交接,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第八条、甲方因房屋产权、债权或租赁等原因不交付房屋或不过户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根本违约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全部费用,并按全部房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其它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李甲、李乙向李某支付了定金20000元。同日,李某向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提供了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武昌国用商2013第96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2015年2月9日,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向李某发出律师函,载明:“致李某女士: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的委托,现就你方拒绝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事宜致函如下:2015年1月16日经某某公司分公司居间,促成你方与买方李甲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2754),约定你方出售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路路某某号某某中央生活区二期(西区)4栋22层4室的房屋。该合同经三方签字确认,合法有效。据了解,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配合你及你方关联人宋莉办理了公证委托,并配合你方及买方李甲办理银行贷款审批手续,买方的贷款申请已于2015年2月5日审批通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你方明确拒绝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至本函发出之日仍未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现某某公司本着尊重合同的前提,对你方明确提出:你方应在接到本律师函后3日内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则你方根本违约,所有的违约责任均由你方承担。希望你方尊重本律师函,并积极予以配合,如你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履行要求,不予遵守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律师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你方承担。”
另查,李甲与李乙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李甲、李乙与李某、武汉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李甲、李乙依约向李某支付了定金,履行了相应义务,而李某拒不配合李甲、李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李甲、李乙据此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所持抗辩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甲、李乙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某某号某某中央生活区二期(西区)4栋22层4室、建筑面积164.65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与房屋所有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变更登记至原告李甲、李乙的手续。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点击:18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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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房又要加价,被判履行合同赔20万(图)
(原标题:卖了房又要加价,被判履行合同赔20万(图))
  房子卖出后又涨价,有的房主就想毁约。南京张先生夫妇就遇到这么一个卖家,双方谈好以370万元成交,并签了合同。然而在收到80万元后,卖家提出加价15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夫妻俩将卖家告上法院。昨天上午,鼓楼法院一审宣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卖家支付20万元违约金。
  通讯员 李自庆 张伟
  现代快报记者 张玉洁
  签了合同后,卖家坐地起价惹官司
  去年10月,张先生夫妇在河西看中一套二手房。他们通过中介公司,与卖家刘女士签了合同,其中约定房屋总价为370万元。此后,夫妻俩分两次付了10万元定金。几天后,他们又转给卖家70万元,用于卖家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押手续。这笔款后期将转为房款。
  按约定,卖家解押后,要协助张先生夫妇去银行申办贷款。但刘女士并没有配合办贷款,而是提出加价15万元。夫妻俩没有答应她的要求,双方后来协商解除合同,也没有达成一致。由于一直僵持不下,张先生夫妇将刘女士告上法院,希望刘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20万元违约金。
  争议焦点
  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能否继续履行?
  卖家代理律师认为,双方此前已协商解除合同,而且刘女士已经将70万元购房款退还,合同已经缺乏履行的基础。
  法院了解到,双方曾于日协商解除合同问题,张先生当天将银行卡号发给刘女士。但是,刘女士当天并没有退还这些钱,她后来还尝试让对方加价,再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双方商议的过程和内容,法院确认,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此外,虽然在张先生夫妇提起诉讼后,刘女士退还了70万元,但张先生夫妇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刘女士退钱没有得到对方同意,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并没有解除合同。此外,张先生夫妇已经筹集了剩余的360万元房款,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因此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卖家是否要承担违约金?
  张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除了继续履行合同,还要求卖家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对此,法院认为,刘女士因对方不同意加价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有违诚信,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且由于刘女士不配合履行合同,导致张先生夫妇无法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只能全额支付房款,造成了巨大的履约负担。
  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要求刘女士支付20万元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卖家不但要继续履行合同,还得赔20万
  昨天上午,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买卖双方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合同。张先生夫妇要在判决生效3日内,支付剩余房款360万元;刘女士在对方付款后5日内,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5日内交房。此外,刘女士要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20万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7150元,也由她承担。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将提起上诉。主审法官武加庆介绍,对于卖方主动违约的,原则上只要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法院都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想要买房 你得来听听这场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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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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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应该如何提。
我向开发商支付了房款,但是开发商拒不办理过户手续。我想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应该怎么写才完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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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
日签订的关于
(地址)的
房屋买卖合同。2、如被告不能履行第1点诉讼请求,由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损失**元,同时按照合同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挽回经济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元、调查取证费**元、交通费**元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采纳率:67%
1.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请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元;3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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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合同事务律师
律所:江苏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合同事务
律所: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惠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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