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股东,合伙人要退出,法合伙人不同意退伙,我是法人,他要我赔钱,公司现在是负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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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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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屏查看共3页投资人1 倪正东 自然人股东2 深圳市宏潮资本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3 王东 自然人股东4 深圳嘉道功程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5 北京盛景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6 江伟强 自然人股东7 青岛海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股东8 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9 南立新 自然人股东 [退出]10 杭州三仁焱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1 其实 自然人股东12 北京聚盛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3 长沙市六顺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4 昆山兴华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5 杨丽鸣 自然人股东16 上海郁泰唯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7 张妍妍 自然人股东18 符星华 自然人股东19 王宝桐 自然人股东20 赵思园 自然人股东21 深圳市卓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22 汪涵 自然人股东23 王利朋 自然人股东24 杨敏 自然人股东25 袁润兵 自然人股东26 郭德英 自然人股东27 深圳市青仪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28 上海乐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29 李新宇 自然人股东30 赵志坚 自然人股东31 上海科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32 陶勤 自然人股东33 薛向东 自然人股东34 金华市天勤科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35 上海磁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36 大连博朗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37 郭凤梅 自然人股东38 陈大同 自然人股东39 熊毅刚 自然人股东40 缪文彬 自然人股东41 北京亦合高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2 杭州中赢复朴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43 徐卫国 自然人股东44 熊丽霞 自然人股东45 上海臻界翊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6 深圳市中欧润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47 北京亚信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8 崇松 自然人股东49 吴雪峰 自然人股东50 李敏 自然人股东1 倪正东 自然人股东2 深圳市宏潮资本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3 王东 自然人股东4 深圳嘉道功程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5 北京盛景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6 江伟强 自然人股东7 青岛海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股东8 北京红杉盛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9 南立新 自然人股东 [新增]10 杭州三仁焱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1 其实 自然人股东12 北京聚盛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3 长沙市六顺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4 昆山兴华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5 杨丽鸣 自然人股东16 上海郁泰唯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7 张妍妍 自然人股东18 符星华 自然人股东19 王宝桐 自然人股东20 汪涵 自然人股东21 深圳市卓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22 赵思园 自然人股东23 王利朋 自然人股东24 杨敏 自然人股东25 袁润兵 自然人股东26 深圳市青仪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27 郭德英 自然人股东28 上海乐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29 李新宇 自然人股东30 赵志坚 自然人股东31 陶勤 自然人股东32 上海科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33 薛向东 自然人股东34 北京亦合高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35 缪文彬 自然人股东36 杭州中赢复朴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37 上海磁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38 陈大同 自然人股东39 金华市天勤科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0 郭凤梅 自然人股东41 熊毅刚 自然人股东42 徐卫国 自然人股东43 大连博朗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44 熊丽霞 自然人股东45 深圳市中欧润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46 上海臻界翊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7 北京亚信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8 崇松 自然人股东49 李敏 自然人股东50 吴雪峰 自然人股东董事(理事)、经理、监事1 倪正东* 执行董事2 倪正东* 经理3 魏红英 监事 [退出]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倪正东* 董事长2 杨向阳 董事 [新增]3 毛丞宇 董事 [新增]4 方方 董事 [新增]5 龚虹嘉 董事 [新增]6 倪正东* 经理7 倪正松 监事 [新增]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变更前(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倪正东* 执行董事2 倪正东* 经理3 魏红英 监事 [退出]变更后(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倪正东* 董事长2 杨向阳 董事 [新增]3 毛丞宇 董事 [新增]4 方方 董事 [新增]5 龚虹嘉 董事 [新增]6 倪正东* 经理7 倪正松 监事 [新增]投资人1 倪正东 自然人股东2 北京悦高明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 [退出]3 王东 自然人股东4 深圳嘉道功程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5 北京盛景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6 江伟强 自然人股东7 青岛海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股东8 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9 南立新 自然人股东10 杭州三仁焱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1 其实 自然人股东12 北京聚盛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3 长沙市六顺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4 昆山兴华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5 杨丽鸣 自然人股东16 上海郁泰唯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7 张妍妍 自然人股东18 符星华 自然人股东19 王宝桐 自然人股东20 深圳市卓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21 赵思园 自然人股东22 汪涵 自然人股东23 王利朋 自然人股东24 杨敏 自然人股东25 袁润兵 自然人股东26 深圳市青仪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27 郭德英 自然人股东28 上海乐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29 李新宇 自然人股东30 赵志坚 自然人股东31 上海科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32 陶勤 自然人股东33 薛向东 自然人股东34 熊毅刚 自然人股东35 郭凤梅 自然人股东36 徐卫国 自然人股东37 北京亦合高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38 缪文彬 自然人股东39 杭州中赢复朴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40 上海磁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1 大连博朗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42 陈大同 自然人股东43 金华市天勤科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4 上海臻界翊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5 深圳市中欧润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46 北京亚信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7 熊丽霞 自然人股东48 崇松 自然人股东49 吴雪峰 自然人股东50 李敏 自然人股东1 倪正东 自然人股东2 深圳市宏潮资本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新增]3 王东 自然人股东4 深圳嘉道功程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5 北京盛景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6 江伟强 自然人股东7 青岛海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股东8 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9 南立新 自然人股东10 杭州三仁焱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1 其实 自然人股东12 北京聚盛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3 长沙市六顺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4 昆山兴华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5 杨丽鸣 自然人股东16 上海郁泰唯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17 张妍妍 自然人股东18 符星华 自然人股东19 王宝桐 自然人股东20 赵思园 自然人股东21 深圳市卓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22 汪涵 自然人股东23 王利朋 自然人股东24 杨敏 自然人股东25 袁润兵 自然人股东26 郭德英 自然人股东27 深圳市青仪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28 上海乐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29 李新宇 自然人股东30 赵志坚 自然人股东31 上海科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32 陶勤 自然人股东33 薛向东 自然人股东34 金华市天勤科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35 上海磁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36 大连博朗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37 郭凤梅 自然人股东38 陈大同 自然人股东39 熊毅刚 自然人股东40 缪文彬 自然人股东41 北京亦合高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2 杭州中赢复朴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43 徐卫国 自然人股东44 熊丽霞 自然人股东45 上海臻界翊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6 深圳市中欧润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47 北京亚信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48 崇松 自然人股东49 吴雪峰 自然人股东50 李敏 自然人股东投资人变更前(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倪正东* 执行董事2 倪正东* 经理3 魏红英 监事 [退出]变更后(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1 倪正东* 董事长2 杨向阳 董事 [新增]3 毛丞宇 董事 [新增]4 方方 董事 [新增]5 龚虹嘉 董事 [新增]6 倪正东* 经理7 倪正松 监事 [新增]共4页倪正东创始人&董事长&CEO倪先生是清科集团的创始人、董事长。在过去十五年多的时间里,他领导他的团队将清科集团建成了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服务机构。他被称为“掌握中国创投市场最全面信息之人”,也被业界媒体誉为“中国创业投资界青年一代的代表人物之一”。倪先生是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经济委员会委员、国家科学技术部火炬创业导师、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天使投资委员会委员。他目前还担任中华有限合伙人协会(LPACN)的联合创始人和秘书长、清华企业家协会(TEEC)理事、中国天使会理事。作为股权投资行业的权威人士之一,倪先生还经常被邀请在国内外重要会议/论坛上就中国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现状、趋势等发表演讲。2010年,他被华夏时报和中国CEO俱乐部评为“2010年度中国十大杰出CEO” 。直接投资的企业包括天涯社区、三夫户外、爱康国宾、保利博纳、麦考林、梦芭莎、奇虎360等倪先生是湖南大学工学学士、清华大学工学硕士以及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钟伟智CFO钟伟智,清科集团CFO。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拥有超过十五年财务管理经验。曾担任香港上市公司及国内第一计算机制造商联想集团的集团财务部经理。职责包括制定和监控信贷管理政策,安排保险及协调股票上市、法律、商标,专利权等事务。曾任华美科技集团的财务和公司发展副总裁。2000年初协助翱科集团的创办人成立翱科集团,为该集团的投资高级副总裁。主要负责监察该集团的投资评估,风险管理和公司运作。2005年12月加盟清科,并出任集团首席运营官。袁瑞兵总裁&董事总经理袁瑞兵,清科集团总裁,清科创投主管合伙人。符星华执行副总裁符星华,清科集团管理合伙人,清科母基金管理合伙人,清科研究中心总经理。王利朋董事总经理王利朋,清科集团董事总经理。共3页清科集团金融创业与投资综合服务平台清科项目工场金融股权交易在线服务平台股权易金融股权交易在线服务平台共3页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共57页清科微信号:zero2ipo功能介绍:清科集团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领先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综合服务及投资机构.旗下包括:清科研究中心、清科传媒、清科资本、清科财富、清科创投与清科投资.详情>>清科资本创投Club微信号:zero2ipocapital功能介绍:创投圈的小伙伴们,看这里!详情>>私募通微信号:pedata功能介绍:寻项目,找投资,查数据,看报告,就上私募通!清科集团旗下中国股权投资行业权威数据库!详情>>投资界小号微信号:xjr365cn功能介绍:没错,投资界小号是投资界(ID:pedaily2012)的小号,中国创业与股权投资领域第一小号.关注小号,再也不担心遗漏重磅消息!详情>>财富街官微微信号:Lo-Vest功能介绍:财富街隶属于清科集团旗下清科资管的线上资产配置平台,依托清科集团在私募股权行业的全方位优势,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超高净值人士和机构投资者会员提供私募股权及定增等系列产品服务,以满足高端...详情>>清科项目工场微信号:PEMarket功能介绍:项目工场(PEMarket)是清科集团旗下的在线融资平台,优质的项目资源,顶尖的投资机构,经验丰富的融资团队,尽在项目工场。详情>>清科资本微信号:qkzb_zero2ipo功能介绍:清科资本创立于2000年,是中国成立最早的新型精品投资银行,是中国新经济领域投资银行服务的领先者。详情>>状态不限待审(5)有效(4)无效(1)不定(1)流程状态不限商标转让完成(2)商标已注册(2)商标注册申请完成(1)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复审(1)驳回复审评审实审裁文等待实审裁文发文(1)类别号不限广告、销售、商业服务(3)保险、金融、不动产服务(2)电讯、通信服务(2)教育、娱乐服务(1)科研服务(1)共3页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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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以及2009年《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修订,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其实在2009年之前,合伙企业作为未上市公司的股东并没有任何障碍,只是在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结构范围中并没有合伙企业,这就产生了合伙企业在其所投资公司上市之后无法开户也无法流转退出。《证券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1、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重在信息披露
伙企业作为股东不存在障碍,尤其是对于以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合伙投资机构来说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更是非常普遍。那么对于合伙企业成为发行人股东
来说,重点需要关注的是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最终体现的目的和想要实现的效果不过是为了证明合伙企业与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
益输送的情形。
信息披露的层次和内容在实践中已经基本固定,简要总结可能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比照有关法人股东的要求进行披露处理,根据合伙人的身份(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或发起人、持股比例很小的股东)来决定信息披露的详略。
(2)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合伙人构成、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非常灵活,需要重点关注: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诉讼,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相关情况等。
2、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合伙企业作为投资机构的主要运营形式没有问题,那么合伙企业作为进行员工鼓励或奖励的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合适呢?这个问题在2011年之前一直在探讨,理论上虽然可行,实务中却从未被突破。直到博雅生物案例以及紧跟其后的三诺生物案例的出现,至此实现了理论与实务的并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才再没有了争议。
既然没有障碍,为什么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并不是很普遍呢?小兵猜测原因可能有这样几个:
(1)发行人控股股东对合伙企业认识不到位,觉得就算是员工持股平台也是传统的有限公司好,至少自己能够很放心的控制,而对于合伙企业控股股东是否能够完全控制心里没底。
(2)合伙企业之所以如此流行,主要是在税负方面避免了有限公司双重税负的问题,且不论有限合伙避税效果是不是明显,就算是明显大老板不一定在乎那点钱,于是小弟只能跟着设立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从很多角度都体现了“人合”的性质,那么在利益权衡和安排上更加难以理顺,中介机构为了更加稳妥也不会轻易建议设立合伙企业。
这些原因仅是小兵猜测,仅供诸位参考。
3、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
既然合伙企业的疯狂流行大家都是冲着其税收特殊政策来的,那么小兵这里为大家简单分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1)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然我国是对合伙企业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那自然只宜理解为“合伙企业虽不作为纳税主体,但必须首先在合伙企业环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合伙人按分得的
应纳税所得份额分别缴税”。然而,在普遍认为“合伙企业无需缴税”的误解下,不少市场机构向投资者宣称:投资于合伙制基金,不仅基金环节无需缴税;基金将
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还可以用各种账面亏损来冲销收益,所以,在投资者环节也无需缴税。
(2)先分后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照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虽不是纳税主体,但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为其缴税。合伙
企业当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增加的留存收益之和)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
此,我国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所分的并不是“收益”,而是“税基”。按照分“税基”的原则,只要合伙企业有应纳税所得,合伙人即需为其缴税。
即使是合伙企业将利润留成下来不分配,合伙人也应当缴税,以避免合伙企业本身成为避税工具。否则,如果合伙企业将每年所得都留成在合伙企业环节不分配的
话,国家就总也收不到税。【先分后税不代表不分不税。】
而,国内不少人士基于“合伙企业无需缴税”的认识,想当然地以为国家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理应是“先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然后才需要由合伙人缴
税”。不少地方财税部门甚至出台有专门政策,只有当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实际分配了现金,且在扣除成本和亏损之后有了盈余时,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按照这种税
收政策,合伙企业只要将每年所得留成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就一直可以避税。
(3)如何理解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从事股权投资等获得的资本利得,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普通所得,进行综合纳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个人的各类所得,主要适用两类基本税率:①对“工薪所得”,因其是一种经常性所得,且与个人贫富关联性较大,需要考虑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故采取综合纳税模式,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4.2万元/年后,适用3%—45%累进税率。②对
稿酬、劳务、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由于都具有偶然性,很难扣除个人从事该类活动的各种成本及亏损,也很难衡量其与家庭贫富程度
之间的关系,因而只好有一笔收入就要缴一次税。税基相对较高,税率自然也就较低些。由于这些偶然所得和类似偶然所得与个人贫富没有必然关系,因此采取分类
纳税制度以实现收入再调节的效果难以达到。故而统一适用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上述两种基本税率之外,对个体工商户这种特别的“个人”,由于其本身已经是相对独立的工商主体,可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
的余额”进行综合纳税。因此,从税法原理来讲,是可以参照国外的综合纳税模式而直接适用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的。但是,从鼓励下岗工人再就业的角度,我
国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新设了一种税率相对较低的优惠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为5%—35%。
针对后来出现的合伙企业,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2000年91号文时,也采取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的做法,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该说,这更是一种政策优惠。合伙企业作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享受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理应承担比“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更多的纳税义务。
特别是到2006年
《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发布以后,合伙企业已经可以按照“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如果按照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形来考虑,对“有限合伙”这种借鉴了更多公
司型企业治理机制的新型合伙形式,本可像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将之作为纳税主体直接缴纳所得税。但是,我国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159号
文时,仍然只要求比照“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来纳税。这样,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既无需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直接将其应纳税所得统一核算到个人的
综合所得,适用高额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是适用较高的资本利得税率;也无需像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权投资企业环节
比照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纳税主体。
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时,其在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则可按年汇算清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进行三类扣除:①扣除5年之内的任何一笔投资亏损;②扣除合伙企业的各类管理支出(不仅包括从事投资活动的各项交易费用,还包括数额远远大于前者的各类支付给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③扣除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财税[2011]62号文,目前该项扣除的标准为4.2万元/年)。
进行上述三类扣除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的应纳税所得显著减少了。如果税率仍然套用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就
必然造成明显的税负不公局面: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享受了国家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但其实际税负却显著低于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
(4)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依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③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的创新
(1)制度立意
①发展风险投资迫切需要在法律中规定有限合伙制度。风险投资是20世纪60年
代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股权投资方式,这种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将
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地结合起来。这种组织形式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
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的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②有限合伙融合了普通合伙和公司的优点。与公司相比,普通合伙人直接从事合伙的经营管理,使合伙的组织结构简单,节省管理费用和运营成本;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要承担无限责任,可以促使其对合伙的管理尽职尽责。同时,对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所得税,直接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避免了公司的双重税负。
③与普通合伙相比,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解除了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吸引投资。
由于有限合伙的上述特点,实践中为资本与智力的结合提供了一种便利的组织形式,即拥有财力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者作为普通合伙人,两者共同组成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
(2)合伙人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②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③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竞业禁止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有规定,或者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法律却赋予了有限合伙人这项权利,只不过这项权利受到合伙协议的限制。
(4)存续状态
①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
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5、我的观点
(1)合伙企业与股份公司200人的限制
如果是有限公司作为股东,那么需要追溯到最终的自然人股东来判断是否违反股东人数的限制。而如果是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一般情况下可以看做是一个股东,除非是明显为了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的情形。
个具体该如何判断,小兵有几个思路:①如果合伙企业已经设立很久,且企业以股权投资作为核心业务,那么可以认定合伙企业为一个股东;②如果合伙企业设立与
投资的时间很接近,则需要关注合伙企业出资是否为了规避某些情形;③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全部是专业投资人,还存在一些背景不是很明确的合伙人,那么
也需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刻意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的情形。
(2)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是否明显?
在前面“如何理解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判断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之后的净额,而不是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的全部收入。②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已经是优惠了的税率,最高限是35%而不是45%。③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享受个人的税收政策,显然是受到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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