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丹镇六中附近每亩土地契税什么时候交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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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下列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一)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二)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五)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前款两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附属设施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病房、锻炼场所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它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是指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自治区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自治区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经征得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当地财政、税务机关报上一级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予以减征或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未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自治区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减征、免征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经批准办理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后因故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或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享受减征或免征契税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它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能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自治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具备代征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营公司和其它有关单位代征契税。代征前应当由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代征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需要代征的,可按代征实际入库数的一定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比例待财政部另行规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明确。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有关材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权属变更方面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因故未履行所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旗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退税。
  第十七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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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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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历史5000多年前,内蒙古已经是仰韶文化的分布范围。另见辽河出土的红山文化。春秋战国之前,一些北方的游牧民族,如匈奴和东胡人在今天的内蒙古地区游牧生活。秦长城遗址据史记记载夏桀的儿子淳维在夏朝灭亡后北逃建匈奴,史记还笼统的介绍了淳维北遁后匈奴千余年的历史。“东胡”一名最早见于成书年代可能是先秦的《逸周书》,《逸周书·王会篇》提到“东胡黄罴 山戎戎菽”,考证认为,早在商初东胡就活动在商王朝的北方。在老哈河与西拉木伦河流域发掘的东胡人墓葬被认为是对上述说法的旁证。战国后期,燕国、赵国、秦国的领土已经拓展到今天的内蒙古地区,中原的华夏民族开始在阴山山脉南部定居。赵国国君赵武灵王推广“胡服骑射”,打败林胡、楼烦这两个游牧民族之后,在今呼和浩特托克托县建云中城。中原的华夏民族开始在呼和浩特定居。“赵长城”经过呼和浩特北面的大青山。燕将秦开击败东胡之后,构筑“燕北长城”,在今内蒙古赤峰市南建右北平部,治所在宁城。东胡之后往北迁移。秦国的北部领土已经拓展到今天的内蒙古地区,成为西部霸主。辽金以前参见:匈奴、长城、鲜卑、突厥、契丹匈奴冒顿单于在夺取单于之位后,公元前206年灭了东胡,并对汉朝产生威胁。匈奴帝国疆域十分广阔,疆域最东达到辽河流域,最西到达葱岭(现帕米尔高原),南达秦长城,北抵贝加尔湖一带。内蒙古地成为了匈奴与中原王朝争夺的焦点。河套地区东胡被匈奴冒顿单于击败,馀部聚居乌桓山和鲜卑山,形成后来的乌桓族与鲜卑族。从此东胡的名字从历史上消失。乌桓山和鲜卑山都在今天的内蒙古境内。东汉末年,乌桓部落被曹操攻克,乌桓山便不见于史籍。匈奴势力期间两次分裂成北匈奴和南匈奴,其中北匈奴逐渐北迁、西迁。南匈奴逐渐内徙,后在五胡乱华期间被消灭。秦始皇修筑万里长城,连接和增建加固从前各国的长城,以防御匈奴。阴山山脉南部,如云中郡,是边防重镇。两汉时修筑汉长城并且对匈奴的三百战争最终取胜,汉朝全盛时,在今天的漠南地区置五原郡、朔方郡,辖境相当于今巴彦淖尔市、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一带。著名将领吕布就出生于此。鲜卑起源于辽东塞外鲜卑山,后主要活动于内蒙古东部科尔沁右翼中旗哈古勒河附近。内蒙古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胡人迁入中原的主要发起地之一。4世纪西晋灭亡后,鲜卑陆续在今天的中国北方建立前燕、代国、后燕、西燕、西秦、南凉、南燕及北魏等国,而漠北则由鲜卑别支柔然称霸。439年拓跋鲜卑人建立的北魏统一北方,之后时常与柔然发生冲突。而后北魏经历六镇之乱后分裂成东魏、西魏,东魏、西魏随后也分别被北齐、北周所篡。最后北周统一华北,于581年因杨坚篡位而亡。称霸塞北的柔然汗国也于552年为突厥汗国所灭。北齐、北周和隋唐时突厥势力左右蒙古高原。隋开皇十九年(599年),东突厥突利可汗在突厥内战中战败只身南下归附隋朝,隋文帝册封突利可汗为启民可汗.在隋朝的大力扶持下,突厥启民政权在内蒙古建立.这个政权直辖于隋朝中央政府。隋朝与启民政权保持着密切的宗藩关系和使臣往来。隋炀帝曾先后两次亲自出塞北巡,开中原王朝皇帝亲临塞北藩属政权巡视的先例。隋大业七年(611年),西突厥处罗可汗亦降隋。隋朝短暂的控制了大约今内外蒙古全境。东突厥唐太宗时,突厥颉利可汗南下侵唐,迫使唐结渭水之盟。突厥颉利可汗的牙帐在定襄(今内蒙古清水河县林格尔北土城子古城),贞观四年(630年)正月,唐将李靖率三千精骑夜袭阴山趁黑夜攻下颉利可汗的牙帐所在地,迫使颉利可汗逃遁铁山(今内蒙古白云鄂博),贞观四年(630年)三月颉利被俘,东突厥亡。唐军把颉利带到长安,颉利可汗后投降唐朝,老死长安。唐朝在突利可汗故地设置顺、祐、化、长四州都督府,颉利可汗故地置定襄都督府、云中都督府。646年,唐朝联合回纥等铁勒部落,击灭薛延陀。由燕然都护府管理铁勒故地,治所在阴山之麓(今内蒙古杭锦后旗),辖境东到大兴安岭、西到阿尔泰山、南到戈壁、北到贝加尔湖的整个蒙古高原。650年,唐朝军队俘车鼻可汗,突厥故土尽为唐有。唐高宗设瀚海都护府(后改为单于都护府),治所在云中故城(今内蒙古和林格尔西北土城子),领狼山、云中、桑干三都督、苏农等二十四州。五代初年,契丹入侵,916年,契丹占领云中故城,单于都护府废除。唐代天宝元年(742年)将云州改为云中(今山西大同市),辖境约是今日的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以东,大青山以南,卓资县以西,黄河南岸及长城以北。乾元元年(758年)云中再改为云州。唐安史之乱后,内蒙古地西部为回鹘国控制,以明教为国教。东部为兴起的契丹人的势力范围。辽金时期参见:辽朝、蒙古汗国五代十国初柔然人的一支后裔契丹人耶律阿保机于907年创立了契丹部族政权,916年建立契丹国,947年更国号为辽国,期间在今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附近建立了蒙古草原上的第一个都城上京。辽代“丰州”为今呼和浩特市附近。辽被金灭了之后,蒙兀室韦人的一个小小分支的后裔蒙古人进入这一地区,金内蒙古的大部地区还是属于金国的范围。在云中一带生活的是突厥支的汪古。元朝时期参见:大蒙古国、成吉思汗、岭北行省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了大蒙古国,54年之后元世祖忽必烈在中原建立了元朝。忽必烈迁都大都前的上都(开平城)就在今内蒙古的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境内,多伦县西北闪电河畔。中书省漠北地区是初期蒙古帝国的核心地,帝国初期首都就在漠北的哈拉和林。1260年,蒙哥汗死后,留守首都的阿里不哥被蒙古本土的贵族推举为大汗,据有漠北。而忽必烈闻讯后,也在开平自立为大汗,据有漠南。双方遂展开激烈内战,历时四年之久。1264年阿里不哥力竭投降,忽必烈把他幽禁,不久逝世,或谓遭忽必烈毒杀。漠北、漠南尽为忽必烈所有。由于忽必烈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力量的基础都在漠南地(今内蒙古)﹐因此不再以和林为都城﹐而迁都于燕京,并改称大都。由于政治中心南移﹐漠北置和林宣慰司都元帅府镇守。后改为岭北等处行中书省,省会和林,管辖范围大概为今内蒙古北部、蒙古国全境、西伯利亚南部。而今天内蒙古东部的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属于辽阳等处行中书省,西部一部分土地属于甘肃行省,中部一小部分直辖于行中书省。明朝时期参见:北元、鞑靼、瓦剌明朝成立后元朝残余势力退回塞外,戈壁沙漠北部是蒙古人北元和1388年北元覆亡之后而分裂出明朝九边来的鞑靼和瓦剌和兀良哈的活动范围,南部则是明军对抗北元的前线。15世纪末,东部蒙古首领达延汗统一漠南蒙古实现“中兴”。1572年,蒙古首领达延汗的孙子阿勒坦汗率土默特部驻牧呼和浩特,并在今玉泉区境内建“库库和屯”城,从此土默特部从草原游牧过渡到定居生活。阿勒坦汗在此前和明朝订立藩属关系,阿勒坦汗被奉为“顺义王”。明政府于万历年间赐汉名“归化”,意思是令少数民族归顺、化一,服从明朝廷的统治。明朝在辽东西部、漠南南部、甘肃北部和哈密一带先后设置了蒙古卫所20多处,各卫所长官由蒙古封建领主担任。清治时期参见:后金统一漠南蒙古、盟旗制度、漠南蒙古漠南蒙古16个部49个封建主在1636年前后归属于清朝。此后,漠北蒙古和青海的厄鲁特蒙古各部封建主先后皇太极向清朝遣使纳贡。同时,沙俄的侵略魔爪伸进了我国新疆厄鲁特蒙古地区,并收买和策动厄鲁特准噶尔部贵族噶尔丹等对青海蒙古﹑漠北蒙古和漠南蒙古发动侵袭,清朝经过多次用兵,终于在1776年平定了准噶尔少数贵族的叛乱,重新统一了蒙古族地区。为了加强对蒙古族的统治,在重新调整蒙古原来的大小封建领地“兀鲁斯”﹑“鄂托克”的基础上,清政府参照满族的八旗制,在蒙古族地区建立了盟旗制度。清朝雍正十三年(1735年)至乾隆四年在今呼和浩特东部新建军事驻防城,命名为“绥远城”,后将“归化”、“绥远”两城合并为归绥县。清朝时漠南蒙古没有统一的行政区划,内札萨克49旗分属于6个盟。鸦片战争后,沙俄不仅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侵占了中国大片领土,还攫取了各种特权,倾销商品﹑输出资本﹑修筑铁路﹑掠夺资源,控制蒙古地区的经济命脉,掠僧格林沁夺和搜刮财富。1859年6月,英﹑法侵略军进犯大沽口,驻守在那里的2000多名蒙古族骑兵在僧格林沁的指挥下,不顾清朝政府的卖国投降命令,奋起自卫还击。经过一昼夜激战,击沉敌舰4艘,毙伤敌军400多人,打得侵略军狼狈逃窜。太平天国运动时期,蒙古族人民掀起了反对清朝政府和蒙古族封建统治阶级的斗争。1858年,内蒙古伊克昭盟乌审旗爆发了由贫困牧民丕勒杰等领导的“独贵龙”运动(或作“多归轮”,蒙古语“环形”、“圈子”之意。参加“独贵龙”的人,开会时按环形席地而坐,发表文件签名时也依次将名字排成一个圆圈,因以得名),反抗贵族官吏的苛捐杂税和兵差徭役。此后,在内蒙古西部地区,蒙古族人民都以“独贵龙”的形式与统治阶级不断地展开斗争。内蒙古东部则有蒙古族白凌阿领导的义州﹑朝阳起义,汉、蒙古等族人民团结战斗,打击了统治者。中华民国辛亥革命时期,沙俄趁机勾结和支持少数封建上层和喇嘛活佛---哲布尊丹巴等在蒙古地区策动所谓“独立”﹑“自治”,煽动民族败类发动叛乱,妄图借机吞并蒙古地区。清亡之后喀尔喀蒙古走向独立,而内蒙古则在中华民国的统治下,分属于若干省。1913年,国民政府改今呼和浩特为归绥县,1928年,绥远建省,以归绥县城区设立归绥市,作为省会。内蒙古地仍然没有统一的行政区划,分属于绥远省,热河省,察哈尔省,宁夏省,兴安省等。辛亥革命后,日本帝国主义加紧侵略中国东北和东蒙古地区。抗日战争期间,漠南蒙古的一部分地区曾被日本军占领,德王为首的群体与日本帝国合作,成立“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等机构,管理内蒙古部分地区。20世纪30年代初,内蒙古大部分地区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他们网罗蒙﹑汉奸头目,如德穆楚克栋鲁普(即德王)﹑李守信﹑王英等,拼凑伪军,建立傀儡政权,对沦陷区蒙﹑汉各族人民进行残暴统治。[5] 日本人将归绥市改为“厚和特别市”。日本战败后,复称归绥市解放后日,在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举行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来自内蒙古大部分盟旗的蒙古、达斡尔、鄂温克、汉、满、回、朝鲜等各民族代表393人出席会议。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领导人检阅人民自卫军[7]会议通过决议,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选举乌兰夫为自治政府主席。会议决定5月1日为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纪念日,包含了察哈尔省、兴安省以及宁夏省、热河省、黑龙江省和绥远省的部份地区。1954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迁到归绥市,并改称呼和浩特市,定为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同年宁夏省撤销,并入甘肃省。1955年,撤销热河省。赤峰、乌丹、宁城3县及敖汉旗、喀喇沁旗、翁牛特旗(原翁牛特蒙古族自治旗改设)3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昭乌达盟。内蒙古自治区现辖9地级市,3盟,共计21市辖区,11县级市,17县,49旗,3自治旗,首府呼和浩特。现今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人口约有430万,占中国蒙古族的大部分,全球蒙古族的一半以上。2000年后,中国政府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位于内蒙古东部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和赤峰市四盟市被正式纳入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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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承受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成交价格,税率为3%。有几项情形还可减免,详情见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 18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 房屋买卖;  (四) 房屋赠与;  (五) 房屋交换。  本条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有偿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以获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行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有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视同房屋所有权赠与行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契税。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七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承受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一)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 以土地、房屋权属偿还债务;  (三) 以无形资产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 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方式。  第八条 契税税率为3%.  第九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  (二)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  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一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九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人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二条 契税的减税、免税: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等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等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非全日制学校一般不予免税。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私人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一般不予免税。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等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 城镇职工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改价格,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此项免税政策只限于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三)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四)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补缴税款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五条 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按照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比例计算征税。部分权属改变为全部产权时,按全部产权成交价格征收契税,并扣除已缴税款。  第十六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由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屋、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房屋、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财政机关。为搞好征收管理,市内六区契税收入为市级收入,暂定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代征代缴。其他区和县级契税收入作为地方收入,征收方式由区、县政府自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按照代征代缴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做好征收工作。  对契税代征代缴部门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财政机关申报领取代收代缴凭证。扣缴义务人权限、责任及义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代征代缴部门。  第二十二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日起实行。此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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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出让金契税税率根据《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八条确定:契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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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八条确定:契税税率为3%。
土地出让金1%
契税1%--3%不等 看有无2套 房过没过5年 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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