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社一东会拆迁吗?i一

南京市石湫镇行政地图
石湫镇行政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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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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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保基本政策
(一) 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到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将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以新建劳动关系为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
& & 灵活就业人员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自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补划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三个月再次缴费的,必须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二) 如何缴费
& &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按规定补足缴费年限后,退休后不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
(三) 个人帐户的建立与使用
&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不同年龄段按比例划入,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当月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如果退休人员本人的实发养老金低于当期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的相应比例划入。
& &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体检、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四) 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的使用
& & 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具有就医、购药、住院等功能,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住院时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结算。
& &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市民卡),不得转借他人。当社会保障卡遗失时,应拨打电话025-进行口头或进入人社网挂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或补卡手续。当市民卡遗失后,应及时拨打电话025-12333挂失;如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导致社会保障卡被他人冒用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有何规定
& & 凡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从本人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六)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 & 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费。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封顶线&,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 & 目前,我区参保人员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均要负担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超过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七)、目前药品报销范围、床位费报销标准有哪些规定?
& & 1、参保人员目前用药的范围是:
(1)《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 & 2、非疾病治疗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性缺陷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 &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医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不含&-刀、X-刀立体定向放射装置治疗);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 &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肝脏移植、造血干细胞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手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水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 & 5、服务设施类
(1)就(转)诊交通费、电话费、救护车费、担架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医院物品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生活用品费、个人生活料理费;
(4)伙食费、营养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费用;
(7)妇科、产科卫生费及一次性材料费、婴儿的费用;
(8)单独炮制中药膏、丸剂的加工费、门诊煎药费用。
& & 6、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属于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性的费用;
3、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性病、吸毒、蓄意违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集体食物中毒、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有第三者主要交通责任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5、住院病人自院方出具出院通知单后的一切费用,疗养、康复和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一切费用;
6、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7、无特殊原因跨年度达二个月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因各种原因对账户冻结超过三个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
9、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 & (九)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二、如何办理&门慢&、&门特&、&门精&准入手续
(十)如何办理门诊慢性病准入手续
& &1、领表:患有规定的三大类42个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
& &2、认定:患者持社保卡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或出院小结等,到区人民医院或中医院相关科室,由门慢专家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需分别进行准入认定。
&& 3、准入: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准入手续。同时附下列材料:①申请表;②《疾病诊断证明书》;③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等。
表1 门诊慢性病病种一览表
(1)高血压Ⅱ期、高血压Ⅲ期;(2)心绞痛、心肌梗塞;(3)风湿性心脏病;(4)扩张性心肌病;(5)糖尿病1型、糖尿病2型;(6)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后遗症期、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期;(7)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8)癫痫;(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10)支气管哮喘;(11)活动性肺结核;(12)淋巴结核;(13)骨结核;(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17)白塞氏病;(18)多发性硬化;(19)自身免疫性肝炎;(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21)干燥综合症;(22)银屑病;(23)系统性血管炎;(24)血友病;(25)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7)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29)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30)慢性萎缩性胃炎;(31)慢性溃疡性结肠炎;(32)克罗恩病;(33)重症肌无力
(34)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35)慢性丙型肝炎;(36)肝硬化失代偿;(37)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第Ⅲ 类
(38)系统性红斑狼疮;(39)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40)颅内良性肿瘤;(41)骨髓纤维化;(42)运动神经元病
&(十一)如何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手续
& & 门诊特定项目是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在门诊就医、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目前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的病种有:(1)因恶性肿瘤门诊进行放化疗;(2)因重症尿毒症进行的门诊维持透析(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手术后进行的门诊抗排斥治疗。参保人员患有上述疾病时,须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诊病历报告(或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及一张一寸近照到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并办理《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
& & 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门诊抗排斥治疗办理流程参照器官移植。
(十二)如何办理门诊精神病准入手续
& & 1、领表:患有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
& & 2、认定:持《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或出院记录等,到区中医院或南京市脑科医院。门诊精神病专家按规定进行认定,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 & 3、准入:确认后的《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准入手续。
& & 三、主要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十三)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超过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可享受门诊统筹的待遇,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具体待遇标准见表2。
表2、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表
退休(职)人员
建国前老工人
本区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或其他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最高支付限额
& & 门诊统筹实行以区一、二级医疗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应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一、二级医疗机构进行首诊。需办理门诊统筹转诊的省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24家。
& & 以下医院必须经首诊医院转诊后就诊,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急救、抢救不受此限制。&
医疗机构名单
江苏省人民医院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及东院
南京市鼓楼医院及北院
南京市第一医院及南院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及北院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
江苏省中医院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南京市中医院
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南京同仁医院
南京明基医院
江苏省肿瘤医院
江苏省口腔医院
南京市口腔医院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南京市第二医院
南京市脑科医院
南京市胸科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院
(十四)门诊慢性病待遇及费用结算
& & 门诊慢性病患者因门诊慢性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出具社保卡并详细告知挂号、诊治、收费人员自己诊治的慢性病病种(注意必须挂门慢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个人自付部分由患者直接与医疗机构前台进行结算,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 持外配处方在门慢定点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按零星报销结算,报销比例参照&其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
& & 具体待遇标准见表3。
表3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表
退休(职)人员
70岁以上退休人员
建国前老工人
本区一级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2000元。
(十五)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治疗限额补助规定
& & 经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备案的慢性丙肝患者,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时使用干扰素&(含普通和长效)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200元,超出费用由个人自付。患者在干扰素&治疗期间可同时享受丙肝&门慢&待遇,其辅助检查、治疗和用药的费用可纳入丙肝&门慢&限额补助范围。患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门诊限额补助。
(十六)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 & 门特人员因门特病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出具社保卡和
& & 《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门特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 & 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人员因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 & 血液透析人员待遇见表4;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斥治疗待遇见表5-1、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见表5-2;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见表6。
表4 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退休(职)
退休(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6.3万元/年
辅助检查用药费用
1.2万元/年
1、最高支付限额:透析费用指透析医疗费限额;辅助治疗费用指医保基金支付限额。
2、享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同时享受慢性肾炎和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的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助待遇。
3、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退休(职)人员
70岁以上退休(职)人员
抗排异药物治疗
移植手术当年
移植手术后第一年
移植手术后第二年
移植手术后第三年
移植手术后第四年及以后
6.5万元/年
辅助检查和用药
移植手术当年
移植手术后第一年
移植手术后第二年
移植手术后第三年
移植手术后第四年及以后
1、&骁悉&按通用名&吗替麦考酚酯&纳入抗排异药物治疗限额内统一管理。 2、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表5-1 人体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表
表5-2 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退休(职)人员
70岁以上退休(职)人员
抗排异药物治疗
移植手术当年
移植术后第一年
辅助检查和用药
移植手术当年
移植术后第一年
1、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在移植术后第一年年底截止,仍需继续治疗的,需经指定医院评估,再到区医保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后,医保基金参照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待遇标准支付。 2、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表6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确诊后时间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退休(职)
退休(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门诊放化疗 (在指定医院申请)
针对性药物治疗 (在指定医院申请)
辅助检查和用药(定点医院直接就诊,无需再申请)
病理确诊当年
确诊后第1-3年
确诊后第4-5年
确诊后第6年及以后
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十七)精神疾病门诊、住院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 & 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进行治疗的,免付住院起付标准。门诊费用支付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180元。
(十八)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 &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中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标准见表8
表8、住院待遇标准表
医疗机构等级
费用段及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退休(职)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支付比例是99.7%。
& &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按95%支付。
四、如何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十九)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 & 大病医疗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95%的比例支付。
(二十)二次补偿待遇标准
& & 住院二次补偿:凡符合职工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5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人&年。对于80周岁以上的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6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7万元/人&年。
五、如何办理转外就医和长期驻外手续
(二十一)转外地(南京以外)的就诊人员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 & 参保人员确因治疗需要转往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由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并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外地就诊申请表》,经医务处(或&医保办&)审核盖章后,报送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符合转外备案条件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零星报销处理。
(二十二)长期驻外人员(南京以外)如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驻外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以及长期居住(定居)在外地的退休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按规定填写《溧水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驻外地人员登记表》,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二十三)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 & 长期驻外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于当年年末一次性结算返还给单位(单位再转付个人)或个人;如患有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门诊精神病的参保人员,须办理相关的登记和准入手续,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到经办机构报销。
六、零星报销的办理
& & 医保参保人员就诊(含门诊、住院)、购药均须刷卡结算。
& & 零星报销仅限于因定点机构网络故障、医保卡(市民卡)遗失、损坏、新参保人员尚未办卡、异地居住(须先登记)、在未联网的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现金结算等特殊情况。
& & 因以上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医院、药店刷卡结算的,门诊提供发票(发票无明细者需提供处方、病历复印件);住院提供发票原件、住院明细清单原件、出院记录复印件;将以上材料送至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变更的办理
(二十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 & 溧水区内单位之间调动的,自新单位办理参保之月起,医保关系自动转入新单位。暂未转入新单位的,医保关系暂时中止,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统筹地区的,由经办机构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由原单位或个人填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个人账户余额以转账方式一次性退予单位或本人,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二十五)在职参保人员转为退休后如何办理医疗保险确认手续
在职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对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由单位凭《退休审批表》及退休花名册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医保待遇确认,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按规定补足所差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八、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 &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疾病3日量,慢性疾病7日量,最长不超过30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量,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4剂量。出院带药不得超过本次出院诊断疾病的用药范围,一般疾病为7日量,慢性疾病15日量。
& & 以上内容以溧政办发[号文件为准,如有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执行,资料截止时间为日止。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
溧水区永阳崇文路86号
南京市溧水区中医院
溧水区永阳珍珠南路3号
南京市溧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性病门诊部
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17号
溧水县妇幼保健所
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15号
溧水县永阳镇卫生院
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118号
溧水县柘塘中心卫生院
溧水县柘塘崇贤北街27号
溧水县精神病防治院
溧水开发区乌山长寿北东路111号
溧水县东屏卫生院
溧水区东屏镇屏湖路24号
群力卫生院
溧水区东屏镇夏家边景山路
溧水县白马中心卫生院
溧水区白马镇白马桥东街2号
溧水县晶桥镇云鹤医院
溧水区晶桥镇云鹤集镇
溧水县晶桥中心卫生院
溧水区晶桥镇
溧水县洪蓝卫生院
溧水区洪蓝镇金牛路21号
溧水县和凤中心卫生院
溧水区和凤镇孔镇臼湖路1号
溧水县和凤镇毛公埠医院
溧水区和凤镇毛公埠
溧水县石湫中心卫生院
溧水区石湫镇塘头村新和南路152号
溧水县石湫镇明觉医院
溧水区石湫镇明觉正大街18号
溧水县飞燕股份有限公司医务室
溧水区永阳镇中山东路17号
供电局医务室
溧水区珍珠北路17号
溧水县洪兰渔歌卫生院
溧水区洪蓝镇渔歌蒲塘
计划生育指导站
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8号
溧水中山医院
溧水区永阳镇大东门街3号
中医院庆丰小区
溧水区永阳镇庆丰小区
林场卫生所
溧水区洪蓝镇苗圃
溧水区永阳镇庆丰小区园邨E幢14号
江苏省中医院
白下区汉中路155号
江苏省口腔医院
白下区汉中路136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白下区杨公井34标3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
白下区马路街1号
南京市红十字医院
白下区白下路242号
白下区苜蓿园大街230号2号楼(2、3层)
南京市白下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中中医院)
白下区莫愁路394号
江苏省人民医院
鼓楼区广州路300号
鼓楼区江东北路368号
南京市鼓楼医院
鼓楼区中山路321号
鼓楼区中山北路53号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鼓楼区丁家桥87号
鼓楼区新模范马路3号
南京市脑科医院
鼓楼区广州路264号
南京市胸科医院
鼓楼区广州路215号
南京市第二医院
鼓楼区钟阜路1-1号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鼓楼区珞珈路30号
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
鼓楼区汉中路140号
南京市鼓楼区康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鼓楼南昌路32号
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建邺区南湖路23号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建邺区莫愁路天妃巷123号
南京明基医院
建邺区河西大街71号
南京市建邺区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邺区南湖路7号
南京市第一医院
秦淮区长乐路68号
雨花台区共青团路2号
白下区石门坎2号
南京市中医院
秦淮区金陵路1号
南京爱尔眼科医院
秦淮区仙鹤街100号
南京市秦淮区双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秦淮医院)
秦淮区许家巷44号
秦淮区钞库街78号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下关区姜家园121号
鼓楼区中山北路260-1号
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
下关区建宁路200号
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下关区建宁路243号
鼓楼区中山北路540号2号楼老干部活动中心内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玄武区中山东路305路
江苏省肿瘤医院
玄武区百子亭42号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玄武区太平门外蒋王庙街12号
南京市口腔医院
玄武区中央路30号
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玄武区孝陵卫179号
白下区中山门外苜蓿园大街29号-4、10
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玄武医院)
玄武区杨将军巷21号
南京市雨花医院(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13号
雨花台区雨花南路2号
雨花台区邓府山小区22幢
雨花台区雨花小区四村6幢103室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栖霞区迈皋桥十字街100号
武警江苏总队南京医院(南京市红山医院)
栖霞区和燕路256号
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迈皋桥医院)
栖霞区中央门外和燕路290号
南京市栖霞区栖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栖霞区医院)
栖霞区栖霞南街47号
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
浦口区珠江镇人民路9号
浦口区江浦街道上河街166号
南京市浦口区中医医院
浦口区江浦街道公园北路18号
南京市江宁医院
江宁区东山街道鼓山路168号
南京市江宁区中医院
江宁区东山镇上元大街415号
南京同仁医院
江宁经济开发区吉印大道2007号
六合区人民医院
六合区雄州镇健康巷8号
南京市六合区中医医院
六合区雄州镇通玄街7号
南京江北人民医院
六合区大厂葛关路552号
高淳区人民医院
高淳区淳中路9号
高淳区中医医院
高淳区淳溪镇汶溪路287号
& & 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溧水县为民药店
永阳镇大东门街83号
南京医药百缘药房通济街药店
永阳镇通济街20号
溧水县中山药房
永阳镇中山路
银达医药公司药店
永阳镇通济广场4幢16-19
银达医药公司珍珠路药店
永阳镇珍珠南路4号
溧水同济药房有限公司
永阳镇大东门街70号
清源药店第七分店
永阳镇分龙岗路51-108
健民药店弯子口分店
永阳镇中山东路28-3
嘉伦光彩连锁店
永阳镇大西门7幢8-9
新主张大药房
永阳镇珍珠南路8号
百年大药店
永阳镇后巷1号
永康大药房
永阳镇珍珠南路8号
清源湾子口店
永阳镇珍珠南路
溧水健民药店大东门分店
永阳镇大东门街70-112
溧水县永阳镇永乾大药房
永阳镇通济街名仕阁1-104
溧水县永阳镇清源药店
永阳镇广成1-130-131
溧水县民生药店
永阳镇宝塔路
溧水县春和堂药店
永阳镇分龙岗路15号
溧水县中山大药房
永阳镇通济街名仕阁3-105-106
溧水县同仁药店
永阳镇红花巷20号、38号
康乐堂药店
永阳镇广成
溧水县仁信堂药房青年路药店
永阳镇分龙岗
白云大药房
溧水县永阳镇通济广场13幢1048号
溧水县宇轩大药房
溧水县秦淮路秦淮药苑808号商住楼门面房13号
溧水县陈国禄中西药店
溧水县白马镇新农贸市场四幢12-13号
溧水县清源药店白马分店
白马集镇迴峰西路28号103室
溧水县康源药房
溧水县洪蓝镇金牛南路8号一楼门面房
溧水县渔歌同悦药店
南京市蒲塘集镇
溧水县柘塘天和堂国药店
溧水县柘塘镇柘宁东路56号
溧水县清源药店明觉分店
溧水县石湫镇明觉正大街
溧水县凤美药店
溧水县柘塘柘宁东路128号伯爵山庄10幢103室
溧水县和凤精济药店
溧水县和凤镇孔镇村26号
溧水县民生药店蒲塘分店
溧水县洪蓝镇蒲塘村13号
溧水县民生药店塘窦村分店
溧水县石湫镇塘窦村
嘉伦光彩方便药店
溧水县东屏镇东湖路4号
康爱大药房
溧水县东屏镇屏湖路12号
银达医药东屏药店
溧水县东屏镇东湖路3号
江苏采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京中华路二店
秦淮区中华路308号
南京同仁药店
建邺区水西门大街153号
南京延寿轩大药房有限公司
雨花台区新建梅山集贸市场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南京连锁有限公司迈皋桥药店
栖霞区迈皋桥街22号
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万科红郡药房
白下区中山南路118号103室南门
南京金陵大药房新街口药房
玄武区中山东路75号
江苏省润天生化医药有限公司省人医门诊药店
鼓楼区广州路300号
南京先声再康药店有限公司升州路药店
秦淮区升州路183号
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建宁路大观天地药店
下关区建宁路300号一层A113-A114
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健康药店
白下区建康路149号
南京民信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医药商场
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589号10幢1楼
南京医药百信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浦东路店
南京市浦口区新马路2号
南京九天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延安路店
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5号
南京九天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淳天河路店
淳溪镇天河路18号
江苏省医药公司国药商场
鼓楼区广州路140号
南京医药药事服务有限公司第一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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