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看不到陌生人相册,丢包在我店内,联系不到人怎样处理

桂林一市民在南宁丢包被人捡到 对方还证件和卡钱拿走
10:18:26 来源:
核心提示:市民陆先生拨打晚报热线:17号晚上,我在南宁火车站下的士的时候丢了一个钱包。钱包里有身份证、信用卡、现金等。当时我有急事,在派出所备了个案就走了。有个好心人捡到了我的钱包,因为钱包里有我的名片,他和我取得了联系。之后他把钱包里的现金都拿走了,其他东西邮寄给了我。
   证件和银行卡还你现金我全拿走了
  碰到这样的捡包者 陆先生心情有些复杂
  20日19:49,市民陆先生拨打晚报热线:17号晚上,我在南宁火车站下的士的时候丢了一个钱包。钱包里有身份证、信用卡、现金等。当时我有急事,在派出所备了个案就走了。有个好心人捡到了我的钱包,因为钱包里有我的名片,他和我取得了联系。之后他把钱包里的现金都拿走了,其他东西邮寄给了我。
  2834000晚报热线记者姚茂贤核实采访:陆先生6月17日从南宁回桂林,打的到南宁火车站,当时穿着宽松的运动裤,口袋比较大,钱包可能滑落了出来。&我进站以后才发现钱包不见,可动车快出发了,只好到派出所备了案就走了。&
  在回桂林的动车上,陆先生收到了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对方称捡到了陆先生的钱包。&我钱包里有名片,他应该是看到了上面的电话号码。&陆先生对记者说,&他告诉我,钱包用快递寄还给我,但里面的钱就不给我了。我不确定里面有多少钱,还是他告诉我有2400元。&陆先生当时觉得,毕竟主动权掌握在对方手里,最好说得委婉一些,于是告诉对方钱包里的钱是公款,希望多少还他一些,如果真的有2400元,愿意给1000元作为酬劳。但这条短信对方没有回复。
  20日上午,陆先生收到了寄回来的钱包,里面的现金都没有了,但各种证件和银行卡还在。
  &我觉得吧,其实他捡到钱包还给我,我就很感谢他了。其实他不提钱包里的钱,我也不会多想。现在让我知道了,我就会觉得本来钱就是我的东西,我拿回来是应该的,出于感谢我会给你酬金,可数额不该你说了算啊!&陆先生觉得,拾金不昧的行为比这两千多元要有价值多了。
  收到钱包以后,陆先生先发短信感谢了这个人,然后问起钱包里现金的去向。陆先生告诉记者,&对方发短信说他问心无愧,这些钱是他应得的,还教育我说出门在外,自己不小心,有本事不要丢钱包。&陆先生对记者说:&我觉得争论下去没太大意思。自己就是这么一说,还是感谢他的。&
  正晶律师事务所刘福养律师表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属于不当得利,陆先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讨回自己被侵占的财产。刘律师表示,由于怕麻烦,在大部分类似事件中,当事人都放弃了追回拾得人拿走的现金。&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正经受着考验,虽然时代不同了,但每个人都不应该放弃对高尚品德的追求。&刘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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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消失 还有多少不规范称谓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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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消失 还有多少不规范称谓健在日10:22& &新华网 我有话说 [url=]收藏本文[/url]
  原标题:“人犯”消失 还有多少不规范称谓健在  作者:朱达志  “人犯”这个喊了几十年的称谓终于有望“寿终正寝”,这当然是一种进步。  顾名思义,“人犯”即“人”和“犯人”的合称,意即被羁押于看守所的公民,包括“未决人”和“未决犯”。这个称谓虽然貌似把“人”和“犯人”做了区别,但其中仍隐含着有罪推定的陈旧思维,没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  6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未来该法实施后,将取代现在的《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犯”这个喊了几十年的称谓终于有望“寿终正寝”,这当然是一种进步。现行《看守所条例》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1996年和2012年,刑诉法曾经历两次修改,但对与其配套的《看守所条例》却未作修改,这其中就包括“人犯”之类称谓。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写进了宪法中。而“人犯”这类典型的非法治称谓,按说早该进入历史的故纸堆。顾名思义,“人犯”即“人”和“犯人”的合称,意即被羁押于看守所的公民,包括“未决人”和“未决犯”。这个称谓虽然貌似把“人”和“犯人”做了区别,但其中仍隐含着有罪推定的陈旧思维,没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司法机关判决之前,都属无罪之身——而在此之前,如果他被依法关进了看守所,只能称之为被羁押人;如果他被起诉,只能称之为被告人;如果他涉嫌犯罪,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无论如何也不能笼而统之地唤成“人犯”。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法治”一词。法治是“法的统治”或者说“法的治理”,换言之即“法之治”(rule of law),它不是我们以前常说的“法制”(rule by law)——这个概念大体反映了古代法家的主张,跟现代法治是有很大区别的。  与“人犯”二字异曲同工的,还有一个盛行不衰的说法叫“干警”。这干警二字,最早是指公安机关的干部和警察,久而久之就被这样简称了,最后变成了对“政法机关队伍”中所有人员的统称,以至于有了“检察干警”“司法干警”之类说法。其实,“干部和警察”这一分类本身就不合乎组织原则,也相当不科学。公安机关里的干部也是警察,警察也是国家干部(公务员)。而检察官和法官从来就不是警察啊!  也许有人会说,对这样的约定俗成不必苛求。但事关法律和国家治理方面的概念,不比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民间话语,是不能任其“俗成”的,该规范的必须规范——毕竟名正才能言顺,言顺才能事成,“事成之后”才能正常实施法治,否则百姓就无所适从。  今次公安部在起草《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时,将“人犯”这个概念扬弃了,非常好。我建议有关部门举一反三,清理一下,看看还有多少不规范或不合乎法治原则的称谓、说法,该改的就都改了吧。(中国青年报)责任编辑:张颖倩 SN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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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为刑案取证立规: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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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00:00& & & & 中国新闻网
官方为刑案取证立规: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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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官方为刑案取证立规  中新网北京6月28日电(汤琪)非法证据如何定义?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如何排除非法证据?27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对外公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排除非法证据”给出最新规范。图为发布会现场。汤琪 摄
  什么是非法证据?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这份新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6月27日起实施。  该《规定》共计42条,其中第一条就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什么是非法证据?应当如何排除?这是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辩护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规定》列举了几种“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其中包括: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对此表示,假如这些新的规则能够得到顺利实施的话,那么,检察机关、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将会进行更为全面的司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遏制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行为、为被告人提供权利救济等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资料图:陕西某看守所。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取证如何规范?  ——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监督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偏远地方关押讯问,或者直接在侦查机关办案区域讯问的情况,《规定》第九条明确,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同时,《规定》对于录音录像的情形以及具体要求、制作讯问笔录、提讯、身体检查、审查认定非法证据的程序,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查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对此表示,“体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现场监督,确保看守所如实记录体检结果。”  针对制作询问笔录,《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此外,《规定》还明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查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检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资料图:某庭审现场。李小华 摄  
  “非法证据排除难”如何破解?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有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排除难”是近年来律师界反映的以往律师辩护“老三难”基本消除之后产生的“新三难”之一。造成非法证据排除难的原因之一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对此表示,本次规定除涉及审前程序外,重点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进行了充实完善,务实实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例如,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何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对于一直存在争议的庭前会议上是否应当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完) 责任编辑:李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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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邦敏任广东佛山市委政法委书记(图/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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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2:20& & & & 澎湃新闻
区邦敏任广东佛山市委政法委书记(图/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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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区邦敏任广东佛山市委副书记,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  经广东省委批准,区邦敏任佛山市委副书记,免去其佛山市顺德区委书记职务。9月28日,佛山市委政法委召开干部大会,会议宣布,区邦敏任市委政法委书记、市社工委主任。  区邦敏简历
  区邦敏,男,汉族,佛山南海人,1964年6月出生,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6.07 华南工学院食品系制糖专业本科学习  9.12 广东南海天然保健食品厂技术员、副厂长  0.12 南海天然保健食品厂副厂长、南海食品饮料研究所副所长  2.07 南海天然保健食品厂厂长  3.02 南海县科委业务科副科长兼天然保健食品厂厂长(其间:3.02挂任桂城经济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  6.05 南海市科委副主任  7.01 南海市科委主任、党组书记  7.06 南海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党组书记  7.12 南海市政府副市长,科学技术局局长、党组书记  3.01 南海市政府副市长  3.07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副区长  6.10 佛山市南海区委常委、副区长,南海科技工业园党组书记  6.11 佛山市南海区委副书记、副区长  1.07 佛山市南海区委副书记、区长  1.09 佛山市副厅级干部,南海区委副书记、区长  1.11 佛山市副厅级干部,禅城区委书记、区人大党组书记  3.01 佛山市委常委,禅城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4.06 佛山市委常委,禅城区委书记  4.07 佛山市委常委  4.11 佛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4.12 佛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顺德区委书记、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5.07 佛山市委常委,顺德区委书记、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7.09 佛山市委常委,顺德区委书记、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佛山新城(中德工业服务区)党工委书记  2017.09 佛山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社工委主任   来源:“南方杂志”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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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请假陪病狗被扣工资 法院判单位补发其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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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6:49& & & & & & & & 中国日报
女子请假陪病狗被扣工资 法院判单位补发其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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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获带薪假期照顾爱犬 意大利女子称不陪它手术等同于犯罪
  中国日报网10月12日电 据俄罗斯卫星网10月12日报道,意大利动物保护组织“反活体解剖联盟”称,罗马大学一名女职工成功争取到两天带薪假期来照顾自己的宠物。
  该女子的宠物狗生病了,需要紧急手术,为了能够陪伴在宠物身边,她向领导申请两天带薪假期。最初,她遭到了拒绝,不过动物保护人士为其提供了法律支持,兽医方面也开具了相关证明,女子上诉法院后终于如愿以偿。
  人们认为,在宠物需要紧急手术时,不让主人陪在其身边,这是虐待行为。该女子也表示,如果她不在爱犬身边那就等于犯罪。
  意大利“反活体解剖联盟”负责人詹卢卡·费利塞蒂表示:“现在如果有人遇到类似情况,在有兽医结论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这一先例。我们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他强调:“不以营利和生产为目而饲养的动物,从任何意义上讲都是人类的家庭成员。”
责任编辑:李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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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岛:留置取代“双规”今后老虎苍蝇会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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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1:41& & & & 人民日报海外版-海外网
侠客岛:留置取代“双规”今后老虎苍蝇会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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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解局]留置取代“双规”,今后的老虎苍蝇会怎么打?
  今天下午,反腐领域又传来一则重磅消息。    《监察法(草案)》一审稿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三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无疑是一种有力回应。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草案》还是《决定》,都重点点出了大家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未来的反腐败措施,将由“留置”取代“双规”。  “双规”我们听得不少,但了解的可能并不多,而留置则更是一个反腐领域的新鲜词汇。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后者取代前者的意义又在哪里?  双规  其实,“双规”的标准说法是“两规”。  追根溯源,监察部门的“双规”的诞生,要追溯到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当时的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而纪检机关的“两规”,则诞生于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明确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日,《行政监察条例》被废除。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自此,“两规”被“两指”取代。  不过,这只是在行政领域的废止,并没有影响“双规”在党内反腐实践的应用。  日中纪委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中明确要求,“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就此,“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在性质上,“双规”不是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时,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隔离审查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中,“双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利剑作用。数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十八大以来,共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80多人、局级干部8600多人、县处级干部6.6万人。
  争议    不过,尽管效用巨大,但作为一个阶段性政策的产物,各界对于“双规”的争议一直不小。  比如有学者就指出,“双规”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性问题,具体来说,就是与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冲突了,根据《立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但“双规”并不符合这一点。  其实,“双规”形式的合法性问题,早就随着中央纪委的组织体制调整而解决。  199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而前面我们说到,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早就赋予“两指”以合法性。因此,“双规”在形式上的合法性的来源,其实就是《行政监察法》第20 条的“两指”。  当然,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是,依据实体性的正当程序原理及“比例性原则”,“双规”一直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  查阅1994年中纪委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随后的细则,我们发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他们均没有对“双规”进行约束:明确的时间限制;传唤、拘传的12小时限制;不得连续拘传、传唤的限制。另外,也没有检察院自侦案件刑拘限制为14天的约束。  对此,不少学者开始质疑,《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是两个月,最长七个月。那么,为什么仅仅“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却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长的规定?
  改革   批评暂且放一放。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在于,除纪委以外,我国的反腐队伍还有另一支重要的人马——反贪局。  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正式挂牌。近20年的工作历程中,反贪部门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也呈现出专门化、正规化、法治化的优势。  但由于反贪局脱胎于检察机关原经济检察部门,接受双重领导,与纪委工作存在重合,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于是,不少人萌生出新的改革思路——是否可以整合政府部门及检察系统相关部门,成立一个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形成一个兼容处理党纪、政纪和法纪在内的反腐机构?  这一思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有人提出,但在十八大以后显得尤为迫切。十八大以来,尽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被提上了议程。  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无疑呼应了这一需求。它重在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11月6日的《人民日报》认为,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留置    那么,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留置的意义在哪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说,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在十九大报告解读专题发布会上表示,以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与“双规”相比,留置扩大了监察范围,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同时,通过留置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移送起诉的证据,而此前,通过“两规”取得的口供笔录移送检察机关后还需要由检察机关重新固定、转化后才能作为司法证据。  什么条件下采取留置措施呢?《草案》指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4种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草案》同时对“留置”的时限、被调查人待遇、留置期限如何折抵刑期等,也做出了规定。时限方面,“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这样的规定,不仅赋予“剥夺被调查者人身自由”的法理依据,也可以有效防止被留置人员遭受不法侵害进而保障其合法权利。这是对此前反腐机制法治困境有力的程序反思,而不只是一种名称术语的替换。  对比此前媒体发布的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监察委员会的试点工作,不难看出,《草案》有关留置措施的规定充分吸收了三地的试点经验。  当然,对于此前学界一直关注的,律师能否在调查期间参与、何时参与、参与程度等问题,《草案》并没有涉及。不过,由于它还处于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是什么样的,还不得而知。  新时代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自然不同于以前,未来怎么走,还需要与时俱进的统筹协调。实际上,我们探讨的留置,也只是监察委12种工作措施之一。  但幸运的是,“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来自北京、山西、浙江的试点实践,无疑为下一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经验,更验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方向的正确性。下一步,《监察法》的审议通过和正式施行,无疑也将为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赋予新的强大力量。  文/巴山夜雨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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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还有多少“公示”在泄露公民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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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02:51& & & & & & & & 新京报
媒体:还有多少“公示”在泄露公民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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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还有多少“公示”在泄露公民隐私
  有关方面有必要根据近期曝光的案例,来一次全国性的排查,看看还有没有哪些部门或领域在“坐等曝光”。
  据澎湃新闻报道,用来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在江苏、广西、陕西一些高校进行名单公示时出现了隐私信息泄露现象。河海大学、广西民族大学、西安音乐学院等高校,近几年在进行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或获得者名单公示时,均披露了学生完整的公民身份证号码。
  这是继前一段时间多个地方政府官网泄露公民信息之后,又一种新型的公共部门“主动”泄露公民隐私案例。这些案例最大的共同特征是公共部门都有正当的名义,通常都是为了“信息公开”而批量发布。
  但这些正当理由通常又都经不住推敲,且不说公开是否需要如此详尽、不经任何处理的个人信息,即便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地方政府、高校并未采取如此简单粗暴的方式。
  可见,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并没有必须二选一的尖锐矛盾,即便有时存在一些矛盾也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处理而避免。比如同样是公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很多学校就没有披露完整的学生身份证号码。
  所以,这些泄露背后更直接的原因,还是在于很多公共部门根本没有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是属于“本能犯错”。这种集体无意识,才是最值得警惕的。
  公共部门的这种“本能犯错”,不仅行为本身有违法律伦理,其潜在危害性也很大。因为公共部门发布的信息“含金量”非常高,不仅包含了公民个人的身份资料,还泄露了某些特别的动向。比如有的是领取大学生创业补贴,有的是领取低保、保障房等。而这些资料和信息一旦被别有用心的骗子掌握,就更容易实施“精准诈骗”。
  当初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正是在申请教育助学金的时候,接到了骗子要发放助学金的电话,才会那么容易上当并酿成人财两空的悲剧。尽管那起案例有很大的凑巧成分,但也充分说明公民信息被“定向”泄露的巨大潜在危害性。
  而从已经被媒体曝光的那些案例来看,很多公共部门在涉及公民信息发布的行为上,普遍还处于自行其是的“原始”状态。媒体一曝光、公众一批评,有关部门就认识到不妥并表态改正,但没有被曝光的地方和领域,则继续放任自流。
  改变显然不能仅靠这样点状的整改,而需要一次系统性的转变;也不能仅靠舆论的外在监督,而要让公民隐私保护成为公共部门内在的行为准则。
  有关方面有必要据此来一次全国性的排查,看看还有没有哪些部门或领域在“坐等曝光”。另一方面,通过检查也可以摸清公共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全部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归纳,明确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的边界。
  过去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中,虽也有对公共部门信息公开的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到实践还是存在很多模糊之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通过一些案例,明确具体部门的公民隐私保护的行为准则,防止再出现无意识泄露和无意识伤害。
责任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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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保护个人隐私 政府应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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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07:32& && && && && & 澎湃新闻
人民日报:保护个人隐私 政府应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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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保护个人隐私,政府应作出示范
  需要防范政府信息公开导致隐私泄露而产生一系列问题。
  近日,多地政府官网频现个人信息等隐私泄露的情况,诸如个人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被主动“公示”于政务网站上,并可任意下载获取,引发人们关注。正如一名网友所说:“信息公开竟成了隐私公开,实在是不应该。”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复杂,行政权力更多地向私人领域渗透扩张,公民可通过提供和让渡更多的个人信息给政府,以获取更全面完备的政务服务。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需要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是将部分个人私权利让渡于公权力的一种“平衡兼顾”。但这样的让渡也预设了一个前提:既要通过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权利,也要防范信息公开导致隐私泄露而产生一系列问题。
  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早已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根据这一规定,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预先审查。
  然而,法律已明确了相关原则,且规范了信息公开的具体流程,为什么还会发生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事件?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进行的审查并未得到严格执行。而且,当个人隐私信息被“晒出来”的错误发生后,仍无人对此亡羊补牢、进行及时的自我纠错。
  更重要的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并未树立起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对个人隐私信息的界定和重要性的认知还很模糊,导致在工作中不自觉地泄露个人隐私。其实,政府工作人员若能换位思考,像保护自身隐私安全一样保护每一位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也许就会大大降低。
  从网络安全法提出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到“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对网络服务商的隐私条款进行评审,再到网络用户实名制的全面推行……一个寻求多方参与、强调规范治理的个人隐私保护体系日渐完善。
  在这个体系中,政府作为治理规则的制定者、个人隐私保护理念的倡导者、惩治侵犯个人隐私违法犯罪的执法者,不仅应身体力行,严格执行个人隐私保护的规章制度,更应以身作则,在保护个人隐私上率先垂范。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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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机构使用个人信息要做到用户自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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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09:35& & & & & & & & 澎湃新闻
专家:机构使用个人信息要做到用户自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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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与合理使用
  个人信息合理的使用,需要做到信息主体自愿提供,自主取消,报酬请求,信息收集者明确收集目的,来源正当,安全保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近期连续报道出全国各地政府、高校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例,又一次触动了人们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的敏感神经。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2016年我国6.88亿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短信等造成经济损失达915亿,人均133元。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惊恐不已,寻找法律保护的途径。立法者也积极地回应人们的诉求,相关法律如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等,都在为个人信息编织保护网。自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两高”也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人们注入了一剂强心剂。
  个人信息的概念在网络安全法以及“两高”《解释》中均有提及: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具有人格利益和自由价值。个人信息可以根据个人的生活轨迹勾画出信息主体的外在形象,具有可识别性,随着信息的积累,无论是购物、交谈、网络浏览记录,还是个人基本信息记录,均能形成对特定人生活状态的表述。另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随着“互联网+”的概念兴起,大数据时代下的经营者对于个人信息的搜集能力显著提高,衍生出许多以搜集个人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的公私商业机构,能精准地了解消费者、用户的需求,让企业付出较少的广告投入从而获取更高的收益。以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商业模式为例,网站获得广告费的基础是能够利用用户搜索的历史记录,利用含有个人信息的账号向用户投放个性化的广告。用户虽然免费使用搜索引擎,但是用户的搜索记录等数据反哺网站,是搜索业务得以获利的价值源泉。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将会导致信息的泄露,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但是,对于个人信息过度地保护将会导致信息的闭塞与不流通,阻碍信息社会的经济发展,背离个人信息保护的初衷。如何合理地使用个人信息也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对个人信息使用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商业需求。企业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将直接产生效益。从可交易的数据来看,位居前列的是关于个人信息的信用数据、行为数据、通信数据、医疗数据。在2017中国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交出的成绩单是:交易流水累计突破1亿元。
  二是公共管理和公益性利用需求,集中表现为国家安全,为防止、查明、追捕刑事犯罪,为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的重要经济、金融利益等目的以及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以学术研究或统计为目的进行的数据处理且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数据只用于学术研究或科学统计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和数据处理等等。
  三是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还能在社会诸多方面发挥作用。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正式运行,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利用,使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客观上促进了一个具有较高诚信水平社会的形成,例如银行发放贷款时对于个人信用的审核,2015年六盘水市公务员招录工作中根据“考生考试诚信数据库”拒绝录用6名考生。
  个人信息合理的使用,笔者认为需要做到信息主体自愿提供,自主取消,报酬请求,信息收集者明确收集目的,来源正当,安全保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合理地使用个人信息?
  一是个人信息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与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均有明确规定,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超出了合法性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追责。
  二是个人信息使用者应做到收集告知、内容正确、安全保护、及时补救。9月24日是“个人信息保护主题日”,由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部门开展的针对普遍存在隐私条款笼统不清,内容晦涩冗长,擅自扩大收集范围,私自共享、转让个人信息等问题,公布对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评审结果。微信、淘宝等为用户提供了个人信息在线注销删除功能。滴滴出行细化了获取用户信息与对应的产品功能,用户可以作出选择。在与用户隐私联系最紧密的足迹功能中,百度地图给用户提供了可以选择记录“打开地图时的位置”“导航结束时的位置”,也可以“清空所有足迹”的设置。
  三是区别个人敏感隐私信息、可直接识别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对于个人隐私以及直接可识别信息,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需承担更严格的保护责任,必要时做到匿名化处理。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和地区均采用个人敏感隐私信息的概念,将个人信息进行区分,采用不同的保护规则。日我国开始推行快递实名制,要求快递员核实寄件人的电话号码及相关身份信息,快递单上显示的姓名、手机号、地址等内容基本可以还原出99%的个人信息,对此,企业必须加强保护措施。仅2015年,全国快递企业重大信息泄露案43起,外流包含个人信息数据的订单达上百万张。当前,国内多个快递物流企业开始试用快递“隐私面单”,“隐私面单”用技术手段将快递单匿名化,快递单上用户的名字和电话号码中间4个数字,将被*字符取代,只保留基本地址信息,不仅提高行业的安全系数,减少消费者的顾虑,也进一步推动快递实名制的落实。
  四是建立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登记制度以及追踪机制。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同时也应该成立个人信息收集登记与追踪机制,方便信息主体对于个人信息进行更改与补充,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登记。《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就提出了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登记制度,即政府机关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需要就个人信息的名称、内容、使用目的、期限、收集方法等向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这项建议虽然是针对政府机关而言的,但却是个人信息得以合理使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将起到为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提供有力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
  五是健全信息主体维护个人信息权利的机制。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以及四十九条赋予信息主体删除或者更正权,并且要求运营者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对于个人信息泄露时,信息主体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小额多数”的情况,传统单独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加大了维权成本,我国当前代表人诉讼制度则很好地保障了信息主体的权利,符合诉讼制度效率性及经济性。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可以借鉴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中规定的非公务机关个人资料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过错归则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一般原则,赋予了经营者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有助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自由、灵活发展,符合个人信息立法初衷。与此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解决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被侵权者举证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当发生个人信息侵权时,由于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利益,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作者米新丽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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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女学生发现银行漏洞消费超2千万 获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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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50& & & & 法制晚报
华裔女学生发现银行漏洞消费超2千万 获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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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华人女生发现澳洲银行漏洞疯狂消费超2千万元,被捕一年半后获无罪释放李佳欣
  据外媒报道,一年半前在澳大利亚轰动一时的马来西亚华裔女留学生李佳欣(音译,Christine Jiaxin Lee)日前被无罪释放,律师称对其的所有犯罪指控均被撤销。
  李佳欣因为发现澳大利亚一家银行的漏洞,于是在2014年到2015年的11个月时间内,无限透支自己的银行账户,消费超465万澳元(约2340万元人民币),不过疯狂透支一事最终败露。2016年5月李佳欣被警方逮捕,被指控不诚实获取经济利益、欺诈等罪。澳大利亚媒体报道截图。
  21岁的李佳欣本是在澳留学的一名普通马来西亚女生,但她疯狂透支银行账户消费一事曾轰动全澳。事情起因源于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在2012年时无意中给李佳欣开了一个无限透支的账户,但银行一直没有意识到这个错误。李佳欣购买的奢侈品手袋。
  直到日,银行才注意到李佳欣账户过度消费的情况,而当发现这个错误时,她已经消费了超过465万澳元,另外还有上百万澳元分散储存在她众多的私人账户里。李佳欣租住的豪华公寓。
  据悉,李佳欣在发现银行漏洞后疯狂消费,购买各种奢侈品,包括爱马仕、迪奥、香奈儿、卡地亚等,甚至在一天之内消费了30万澳元(约150万元人民币),而她平时与男友住在悉尼西区的豪华公寓里,月租超过1.5万元人民币。公寓内景色
  直到日,李佳欣发现事情败露,准备逃回马来西亚,结果在悉尼机场被警方逮捕。  不过让人意外的是,李佳欣首次出庭受审时法官就对该案表示质疑,指出她可能并没有违法。而李佳欣被捕后曾表示,以为银行账户里用不完的巨资是父母转给自己的。时隔一年半后,澳大利亚检方证实,已于当地时间周一(11月27日)撤销了对李佳欣的所有指控,认为她并没有任何欺诈行为。
  此外,李佳欣的律师也表示,她现在很高兴可以恢复正常生活,终于能回马来西亚与家人团聚了。律师还指出,该案揭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银行需要更仔细认真地对待帐户管理系统。李佳欣在Facebook上晒的照片。
  而损失惨重的西太平洋银行则发表声明称,尊重警方和检方的决定,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追回这些资金,包括采取民事诉讼。目前,因为李佳欣还将面临民事指控,她当年购买的大量奢侈品现在保存在警方手里。  来源:封面新闻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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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清理令时限已过 常州大学仍泄露上千人隐私教育部清理令时限已过 常州大学仍泄露上千人隐私
日 14:35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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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教育部清理令时限已过,常州大学官网仍有上千人身份证被泄露
  12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先后报道了西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省宜宾县第一中学等学校网站在教育部清理令达到最后时限之后,依然存在公示信息泄露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
  早在12月1日,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公示工作,切实保护好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教育部日前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和规范学生资助公示信息,并还强调将对各地、各校学生资助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关部门或学校仍存在公示学生个人敏感信息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
  教育部方面要求,在12月10日前,各省(区、市)教育部门要组织所辖市县教育部门及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排查学生资助公示信息,原则上要将超过公示期限的学生资助信息,从教育部门和学校官网上全部撤下;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全面排查本校及所属院(系)学生资助公示信息,原则上要将超过公示期限的学生资助信息,从学校和院(系)官网上全部撤下。对于公示期内的学生资助信息,必须将公示信息中含有的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全部删除。
  事实上,高校公示中泄露学生个人隐私信息的不仅在于资助公示领域,还涉及到自主招生等各个环节。
  12月12日上午,澎湃新闻记者接获读者爆料,除上文提及的几所高校外,常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网也存在泄露学生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
  记者随后登录常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网(http://cjy.cczu.edu.cn/main.htm)发现,其“招生信息”栏目下日发布了名为《常州大学2017年自主招生考试拟录取名单公示》,该公示不仅将准考证号、姓名、录取专业等信息公布,也将学生个人完整身份证号码公布,共计1629人。
  澎湃新闻记者立即就以上情况致电常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张姓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撤掉公示。随后,澎湃新闻登录上述网站发现,相关网页已被撤掉。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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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不适致航班返航拒下飞机 或面临罚款或拘留女乘客不适致航班返航拒下飞机 或面临罚款或拘留
  原标题:女乘客不适致航班返航后拒下飞机 或面临罚款或拘留昨日下午,落地两小时后女乘客被带下飞机
  昨日上午,一架由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起飞,飞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的航班,在起飞约20分钟后返航北京。据机上乘客称,飞机返航的原因疑为机上有一名乘客突然陷入昏厥状态。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飞机返航期间该乘客恢复了意识,得知返航后,拒绝返航并抓伤空乘人员。最终,飞机落地后,全机旅客下机清仓,女乘客及同行人被机场工作人员带下飞机。  起飞才20分钟  北京飞成都航班返航  昨日上午,有网友发帖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的一架航班,在起飞约20分钟后突然返航北京。  该航班的公开信息显示,该航班于20日上午11时33分起飞,11时52分上升至11011米之后开始平稳飞行。但是在进入平飞阶段仅1分钟后,飞机便开始下降高度返航,于上午12点27分落地。  女乘客疑晕厥  得知返航后言行激烈  一名机上乘客告诉北青报记者,航班从北京首都机场起飞后不久,有乘客按了呼叫铃。随后,空乘人员发现一名50多岁的女性乘客疑似晕厥。当时,空乘人员曾在机上广播寻找医护人员。  另一名机上乘客回忆称,这名女乘客坐在经济舱的第48排,乘务员接到呼叫后,曾向这名女乘客询问其身体状况,但女乘客一直保持沉默。“大家都觉得她可能是晕倒了,意识不清醒了。”随后,机组在寻找医护人员无果的情况下决定返航,并通知机上乘客返航的决定,同机乘客没有人提出异议。  但是,当飞机降低高度后不久,这名女性恢复了意识。听说飞机返航后,这名女子情绪变得非常激动,要求机组人员立即停止返航,并在客舱内大声呼喊。乘客称,期间这名女性动作激烈,随后被机上安保人员控制。  落地后拒下机  机上僵持约两个小时  北青报记者从旅客提供的现场照片中看到,飞机降落后,有救护车在停机坪上等待。同机旅客描述,飞机停稳后,有警察和医护人员上了飞机,医护人员对这名乘客进行了身体检查,初步检查并没有检查出什么问题。商议后,机组和医护人员都希望这名乘客能够下飞机到医院接受进一步诊疗。不过,这名乘客在飞机落地后坚持不下飞机,有说法称,这名女性家中有人去世必须要去成都。同时,也有乘客称,登机前,曾看到这名女子在登机口处落泪。  北青报记者从同机旅客拍摄的视频中看到,飞机降落后,医护人员围在当事女乘客身边,劝说女乘客下飞机接受进一步检查,但是女乘客一直在说,“我要去成都”。  僵持一个多小时后,机长决定清仓。下午2点多,除这名女性乘客和与她同行的两名乘客外,全部旅客下机。直至下午2点半左右,女乘客及同行人才被机场工作人员带下飞机。  乘客拒绝配合  或面临罚款或拘留  据了解,该航班已于当天15点35分重新起飞,于18点02分抵达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国内某航空公司乘务长王先生介绍,一般来说,飞机上一旦有旅客出现了身体不适,且无法在机上得到有效处理的情况下,乘务组会将情况反馈至驾驶舱。机组在与地面相关部门沟通后,以乘客身体健康为前提,选择继续飞行至目的地、备降或返航。  对于降落后,乘客出现拒不配合,坚决不离开航空器的情况,机组人员会通知机场警察进行处理。拒绝配合的乘客,其行为属于强占航空器,可能面临罚款或拘留。  文/本报记者 王天琪 线索提供/徐女士  来源:北京青年报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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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为争房产反目 父亲找来假儿子打官司后获刑父子为争房产反目 父亲找来假儿子打官司后获刑
日 02:39新京报
  原标题:为争房产找假儿子打官司 老父获刑
  昨日,因虚假诉讼罪获刑的曹某,受审时谈及与儿子的纠纷,不禁掩面哭泣。法院供图
  为将去世妻子的房产归到自己名下,六旬老人曹某找人冒充儿子曹铭(化名),并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诉,致使法院遗漏当事人,做出处理错误调解。昨日,曹某在丰台法院受审,法院当庭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曹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来,北京市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父子官司获调解后 真儿现身
  去年9月21日,61岁的曹某到丰台法院立案,起诉其儿子曹铭,要求将去世妻子齐某名下一楼房全部归其所有,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
  同年9月28日上午,曹某与一名年轻男子来到丰台法院第五十一法庭出庭应诉。年轻男子持有名为“曹铭”的身份证,在法庭核实当事人身份以及开庭审理时,均自称是曹某的儿子曹铭本人。庭审中,他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继承母亲上述房屋的相关权利。
  庭审当天,双方就遗产问题达成调解意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后来又一个年轻男子来到法院,称他才是真正的曹铭,申请再审本案。”该案主审法官介绍,了解情况后,法院立即安排审判监督庭开展复查。
  经鉴定,原审中,曹某伪造被告“曹铭”的身份证,找人冒充“曹铭”出庭应诉,并出具虚假证明。据此,丰台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再审决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曹某于今年5月4日被丰台分局刑拘,9月12日被逮捕。此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曹某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曹某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到丰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庭应诉,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明知被告是假冒的而未提出异议,认可被告答辩,致使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曹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父亲获刑 法院再审父子官司
  昨日上午9点,穿着睡衣的曹某被法警带上法庭。对于指控,曹某当庭表示认罪,称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我错了”。
  法官当庭播放了原审开庭的视频监控,当天,曹某先出现在法院外安检室门口,等了一会,一名年轻男子出现,两人打招呼后,先后走进安检室进入法院。在法庭上,该男子一直自称是曹某儿子“曹铭”。
  庭审中,曹某辩称,原审时一起去法院开庭的男子,是儿子曹铭找来的同学,开庭的事儿子也是知情并同意的。
  但公诉人出具曹铭的证言显示,对于父亲的起诉,他并不知晓。直到自己在房管局查询时,工作人员告知,其父亲已经带着法院的调解书要办理过户,自己随即赶到法院,“法官给我看开庭时曹铭使用的身份证,我才知道,父亲带着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冒充我,他向法院出具的一些证明也是假的。”
  法院当庭判决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对于曹某辩护人建议的判处缓刑,法院不予采纳,“曹某直到今天当庭才承认,他之前提供其岳母去世的材料系伪造,此前在公安机关拒不承认,不能认定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曹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继承权纠纷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正进一步审理中。宣判后,曹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 现场
  争房产父子反目 父亲泪洒法庭
  庭审现场,小学文化、无业的曹某提到和儿子关于房产的争执,不禁低头,掩面哭泣。
  日,曹某的妻子齐某去世,本案中所涉房屋产权登记是在齐某名下。齐某生前曾嘱咐家人,这个房子不要卖掉,希望儿子曹铭能够孝顺丈夫,让他安度晚年,丈夫百年后,再将房产留给儿子。但之后事情的发展,却和她设想的不一样。
  “老伴去世后一个多月,我和儿子就开始了争房产。”曹某在庭审中说,“儿子之前已经有一套两居室了,我就跟他说现在这套丰台区的楼房给我,他一直不同意。”
  2014年底,因为孩子上学需要,曹铭跟父亲商量,想把房屋过户到父子两人的名下。由于父亲没有同意,曹铭将其诉至法院,之后在家人的劝解下又选择撤诉。2015年下半年,父亲又将儿子曹铭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赡养费。两场官司下来,父子两人关系恶化,不再往来。
  直到去年9月,通过与假儿子的诉讼,曹某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调解书,并前往房管局着手准备卖掉房产,结果被曹铭发现。曹铭前往法院说明情况,发现了虚假诉讼的情况。
  此外,曹某伪造了其“岳母的死亡时间和子女情况”的派出所证明,将岳母死亡时间由“日”改为“日”,提前了10年,还将“次女齐某”的描述改为“女儿齐某”。
  “经过修改的证明,对法院查明事实造成影响”,法官表示,曹某篡改死亡时间的目的,是想让岳母在妻子生前去世,这样就不存在继承遗产的问题。同时其岳母还有其他子女享有继承权,曹某篡改岳母子女情况也为了掩盖这个真相。
  ■ 追访
  离婚、继承案件 虚假诉讼多发
  昨日庭审结束后,丰台法院还就此案召开新闻通报会。法院介绍,该案是自《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来,全市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丰台法院法官介绍,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虚假诉讼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当事人间关系特殊;证据材料单一,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双方当事人对诉请、事实、证据均争议不大,依据常理本可自行解决,却极力要求法院快审快结,出具调解或判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丰台法院副院长刘彤燕介绍,“虚假诉讼多发生于离婚、民间借贷、企业破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假借诉讼以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但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作为全市首例对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我院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司法权威的决心。”刘彤燕表示。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责任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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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签名信寄往人大后 婚姻法24条存废有了新说法万人签名信寄往人大后 婚姻法24条存废有了新说法
日 09:41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配偶私自举债 自己能否不“被负债”?
  “每天像雪片一样飞来。”谈及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如此形容。
  12月24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
  这份司法解释自日施行以来饱受诟病。不少人直到离婚后才发现,配偶在外“打借条”,自己“被负债”,纵然毫不知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来还债。多年来,他们呼吁推动修法,并建议全国人大对此进行合法性审查。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条司法解释的存废,有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推动下得到解决。
  婚姻中一方因24条“被负债”
  今年9月23日,陕西铜川市的武女士下班后,又一次遭遇逼债。因无力偿还连带的夫妻共同债务,她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警告将司法拘留,还连累弟弟为她签下担保。武女士倍感绝望自尽,所幸被及时发现送医抢救,两个年幼的孩子才没有失去母亲。
  武女士的绝望不是孤例。这背后,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12月的数据,伴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高发,2014年和2015年援引“24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激增,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9万余件,2016年案发率增长至16万余件,2017年现已上网10万余件。
  大量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无合意的情况下“被负债”、被执行而一夕致贫,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遭遇司法拘留。
  甚至有法官站出来批评“24条”为“癌症性”的“法律错误”。
  “夫妻关系成了筐,什么债务都往里装”,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指出,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司法解释存在的“硬伤”是“债务”前缺少了限制条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与婚姻法相悖。
  万人签名信寄往全国人大
  2014年11月,离婚大半年的李秀萍,突然得知自己成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被告,原来前夫在起诉离婚第二天私自举债280万元。
  历经一审、二审和申诉被驳回,如今李秀萍负担的债务每天净增利息500元左右。她告诉南都记者,最早开庭当天,她甚至不知道自己已被起诉,并被查封惟一住房。
  在李秀萍看来,这个司法解释“太恶了”,本是好公民,一朝“被负债“,因此人生颠覆的她,憋着一股劲儿,想做些事。
  2016年上半年,李秀萍找到“小羽妈妈”和兰瑾,共同创立“24条公益群”,目前各个省群加起来有千余人,成员遍布全国东、中、西部30个省区市,以女性为主。
  通过发布问卷调查,李秀萍和姐妹们不断更新数据,写了不同类型的材料寄送全国人大、政协、妇联,以及司法部、最高法院等部门。
  在反映问题的过程中,李秀萍和云南等地群友注意到了备案审查这条路径,可以对违法文件进行纠正,“当时查了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就知道依法依规的呼吁渠道应该是这样的。”
  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可以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
  今年2月,李秀萍一口气写了20封信寄给全国人大,群友也纷纷实名寄出大量审查申请信函,信封写上“公民提请全国人大备案审查24条合法性”,后来她们还为此征集到11021人签名。
(受访者供图)
  在建议书中,李秀萍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明显超越婚姻法的规定,超越司法解释权限,施行13年来,客观上过度保护不规范债权,造成不良社会导向,致令司法公信受损,已经悖离立法初衷,建议尽快予以纠正。
  有关“24条”的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的关注。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这一数量,是十二届全国人大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的三分之二。
  最高法曾答复称将指导准确界定债务
  各方呼吁下,就该条司法解释,最高法也做了修正。
  今年2月28日,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李秀萍等人认为,举债方的配偶很难证明举债方与债权人串通虚构债务,也很难证明其配偶举债用于从事赌博、吸毒,因此无法解决“24条”的根本问题,不仅没有解决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而且没有改变以婚姻存续期为基础的时间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性质没有改变。”
  曾提出相关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也认为,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首先,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其次,24条的真正矛盾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债务,如何区分为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最后,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身存在难以证明的问题。
  今年8月,最高法院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函件表示,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指导各级法院落实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避免简单、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提到,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李秀萍等人依然认为,没有根治问题,不仅避而不谈规范债权、确保非举债方的知情权、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而且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实有扩大化之嫌,把婚姻法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解释成“为夫妻共同利益或共享利益的可能性所负的债务”,觉得“这一点很可怕”。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请代表与最高法研讨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案例,也被写入这份报告当中。
  报告透露,为做好代表建议和公民审查建议的办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
  “去年以来的切身经历,这是一个有效途径,我从一开始没怀疑过”。当李秀萍得知全国人大收到建议并已经有所行动时难掩激动。 问题如何解决?
  “只有废止24条,才能根治问题。”李秀萍表达了她的希望。
  朱列玉则建议,确定离异配偶只应在分取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共债共签,因家庭生活所需导致的债务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规范债权,维护社会和谐和家庭的稳定,也能为未成年孩子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减少恶意虚假诉讼的发生。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曾撰文指出,平衡债权人利益与保护债务人利益特别是债务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尚有待于全面地、更深入地、客观研究。期待认定或者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能够更加合理、公平。
  全国人大首次集中公布十大备案审查案例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备案审查报告,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的十大案例。
  1、一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合法性审查
  2、叫停“附条件逮捕”制度
  3、纠正“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4、修改“超生即辞退”条款
  5、废除“著名商标制度”
  6、推动解决《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争议
  7、解决“有关拘传原告和被执行人的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8、修改“有关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
  9、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专项审查107件地方性法规
  10、针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审查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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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一审:选任学历降至高中人民陪审员法一审:选任学历降至高中
  原标题:人民陪审员法一审:选任学历降至高中,年龄增至28岁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12月22日)上午在京开幕,首次提请会议审议的人民陪审员法,放宽选任入口,将学历要求从现行的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文化程度,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  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核心,包括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政策文件所构成的制度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做立法说明中介绍,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 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驻庭陪审、编外法官”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在当前形势下,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经过两年多试点,各地法院已经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中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立法条件已经具备。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放宽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入口。周强介绍,草案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学历要求从原有的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让更大范围的群众有机会选任人民陪审员。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实践中担任员额法官的年龄一般需要28周岁以上(本科毕业23岁左右,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并考虑到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  选任方式也进行了改革。周强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要求,陪审员全部随机抽选产生,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不少地方法院都主张保留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草案第八条规定,陪审员应当是随机抽选产生的前提下,因审判活动需要,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草案还明确随机抽选来源。在试点过程中,由于选民名单5年才更新一次,信息滞后严重。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大多是从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取候选人。故草案第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从符合条件的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而不是从选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同时,草案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供当地常住居民名单,并根据其掌握的犯罪记录信息 对有无犯罪记录进行审核。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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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盘点2017十大案件:聂树斌案红黄蓝案入选法制日报盘点2017十大案件:聂树斌案红黄蓝案入选
日 07:14新浪综合
  原标题: 正义不会缺席!2017,请与我们一起聆听法治进步的足音……
  来源:法制日报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017年,关注法制日报微信的你,有没有对一起案件记忆深刻,有没有对一起案件拍案而呼,有没有对一起案件扼腕痛惜……
  2017年,无论阳光是否到来打在你的脸上,雪花是真实的,冰冷与温暖一样也都是真实的……
  在2018年即将到来之际,我们梳理、精选出法制日报微信这一年来报道、关注过的十起案件,给关注法制日报微信的你,邀你共同聆听法治进步的足音……
  2018年,法制日报微信将继续伴随中国法治一起成长,伴随中国法律人一起成长,伴随所有关心中国法治的人一起成长!
  1、聂树斌案
  案件回顾:
  1995年,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5年,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先后延期四次,至2016年6月。复查后因不能认定聂树斌杀人强奸,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告,该院已对聂树斌家属聂学生、张焕枝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额共计268万余元。
  案件评述:
  这是一次迟来的正义,正义虽然迟到了,但终究没有缺席。回首过去的二十多年,无论如何,聂树斌案都是中国司法必须要跨过去的一道槛,它遮不住,压不下,始终就在那里,以一种冷峻的姿态拷问着司法的正义与法治的精神。
  2、孙氏三兄弟案
  案件回顾:
  2013年,孙氏三兄弟孙宝东、孙宝国、孙宝民以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终审获刑,其他同案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的“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原审判决当庭撤销。16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改判无罪,而其他7名被告人的实际服刑期限也均已超过了此次改判的刑期。正在服刑的孙宝国、孙宝东等4名被告人被依法当庭释放。
  案件评述:
  本案案情复杂,牵扯多地办案机关和新旧法律适用,最高法巡回法庭再审本案,最高检检察员出庭,保证了判决的权威、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责任重大,也一直在努力。
  3、于欢案
  案件回顾:
  日于欢因母亲苏银霞遭到吴学占等一行人采取侮辱性措施催债一怒之下持尖刀捅向四人,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日,山东省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案件评述:
  把案件放在聚光灯下,不是坏事,在舆论面前,只有事实和法律才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尊重事实也是媒体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和追求。于欢案二审判决不仅让法律有了温度,最重要的是,让网络上相关报道的一些失实事实、情节在二审庭审以及判决书中都得以澄清。
  4、无证收购玉米案
  案件回顾: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农民王力军在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买卖玉米,被当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一审获刑后,王力军并未上诉,但本案引发舆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日,巴彦淖尔市中院再审后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违反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改判王力军无罪。
  案件评述:
  王力军买卖玉米,在农民和粮库之间架起一个桥梁,不仅无害,反而有益于社会。无罪判决,是他应得的公正。最高法指令再审,是司法为民理念下的主动作为。
  5、甘肃白银案
  案件回顾:
  1988年至2002年,犯罪嫌疑人在甘肃省白银市及内蒙古包头市连续强奸残杀女性11人,作案跨度14年,侦破跨度28年,被称为“世纪悬案”。2016年8月,随着52岁的犯罪嫌疑人高某落网,白银“8·05”系列强奸杀人案告破。日在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高承勇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侮辱尸体四项罪名。
  案件评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不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会有多少恶魔逍遥法外?又会有多少看似普通的人隐藏着见不得光的罪恶终其一生?再复杂的大案也一定也会有侦破的一天,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它从来不缺席!
  6、徐玉玉案
  案件回顾:
  2016年高考,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她接到诈骗电话,后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骗子提供的账号,8月21日徐玉玉在报案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厥,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各被告人三年到无期徒刑不等,并赔偿金。三名被告人不服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三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述:
  徐玉玉案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对互联网犯罪的态度从守势转向了攻势,从消极转向了积极。此后,严惩网络电信诈骗案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徐玉玉案虽然是个案,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未来我国互联网司法的新思维和新趋势。
  7、“善心汇”案
  案件回顾:
  “布施”金额数百亿元,发展“会员”500多万名,分布全国31个省市区……2016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天明等人通过“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目,打着致力于探索构建“新经济生态模式”、推动国家精准扶贫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落地的旗号,以高收益为诱惑,通过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渠道进行宣传,大肆发展“会员”开展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对包括张天明在内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
  案件评述:
  善心汇是典型的庞氏骗局,是一起涉众人群极广、涉嫌传销的非法集资骗局。善心汇的覆灭,预示着未来各种传销骗局将被依法打击、肃清。
  8、威胁活埋律师案
  案件回顾:
  日,在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参加完一起案件庭审后,北京两名律师准备离开下榻宾馆时,2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围上来,对二人进行殴打,并往一辆商务车上拉拽,叫嚣着要将律师活埋。幸得经过这里的巡逻警察及时制止,警方在商务车上发现铁锹、布袋子。案发后,已有1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相继归案,均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评述:
  律师执业有保障,则法治有保障。此事件的迅速解决和各有关单位的反应无疑坚定地表明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决心和信心!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必须被捍卫,这涉及所有人的权利,也是法治的一条脊梁。
  9、北京大兴火灾案
  案件回顾:
  日18时许,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村发生火灾。火灾共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起火部位为起火建筑地下一层冷库,遇难者死因均系一氧化碳中毒,起火原因系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的电气线路故障所致。日,大兴区西红门镇“11.18”重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情况公布,副区长等被立案调查,涉案犯罪嫌疑人樊某某等8人依法进行审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案件评述:
  “人命大过天”。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经营什么,遵规守法,切实保障员工基本安全都是其首要义务。漠视安全,就是漠视员工最重要的法律权益,就是漠视最起码的社会责任。雷厉风行进行清理整治,从根儿上说是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倒逼企业承担应尽的安全义务,补上之前拉下的责任欠账。
  10、红黄蓝虐童案
  案件回顾:
  日晚开始,有十余名幼儿家长反映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经公安机关调查,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教师刘某某,因部分儿童不按时睡觉,遂采用缝衣扎针的方式进行管教,刘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刑事拘留。针对涉事女童家长赵某某发表的“‘爷爷医生,叔叔医生’脱光衣物检查女儿身体”的言论,经核实,赵某某承认系其编造,并愿意向社会澄清事实、公开道歉。此外,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编造“老虎团”人员集体猥亵幼儿虚假信息的刘某也被警方行政拘留。
  案件评述:
  孩子的安全,不能托付给人性的善的觉醒,而要防止人性中“恶”的爆发。在谴责涉事教师之外,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让政府更好地监管教师行为,让义务教育法保护孩子。学前教育立法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缘于一些令人痛心事件的“推动”——屡屡被曝光的幼儿园虐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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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释疑:女子阻高铁关门被停职检查 冤不冤高铁处分老公发布时间: 14:22 作者:网络整理原标题:高铁“等老公”女子被停职检查,冤不冤 |新京报快评最近,发生在合肥火车站的“女子为等老公干扰高铁人员工作”事件,沸沸扬扬。很快,有人扒出了该女子系某校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罗某某。随后,有媒体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获悉,该局已成立事件调查处置小组,责成当事人立即停职检查;勒令所属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面对如此“处分”,昨晚,罗某某发布长文质疑称,“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我教学又没过错。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和罗某某抱持同样疑惑的,还有一些网友。那么,问题来了:当地教育局给出的停职检查处分,是否有法有规可依?合情合理吗?一般情况下,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某公务员因为违纪违法,或者有悖社会道德,被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或者说行政处分,这个也比较容易被公众所理解、接受。那具体到事业单位的学校,具体到一名教师,其依据是什么?▲图片来自央视新闻在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其第二十一条,列举了诸如卖淫嫖娼、吸毒赌博、超生、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并规定有其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很显然,这些具体行为其实都与职务行为工作不相干,即罗某某所称的“教学没过错”。但是出于对公职人员的高要求以及表率作用,这样的规定值得被理解和肯定。而作为第二十一条的补充项,其最后一项也即第(七)项指出,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在处分之列。当地教育局对罗某某“停职检查”,即是基于此。需要指出的是,“停职检查”并非撤职,更非开除。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临时停止涉事人所担任的职务的一种组织措施,也是在调查事情过程当中采取的一项强制回避措施,具有暂时性。如果罗某某被查实情节较轻,是有保留工作、职务可能的。所以,综合来看,因为对于当地教体局来说,罗某某事件尚在调查、核实具体情节和细节的阶段,做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合情合理,也符合相关规定。不过,据华商报报道,罗某某8日还在广州,1月9日搭乘航班回合肥,没有被警方刑事拘留,好像也没有被行政拘留。从罗某某所称的“受到了警方给予的警告以及批评”的回应看,警方的处理也是到此为止。既然警方已经给出了情节认定和处理结果,这也可作为当地教育局处理时的参考。要知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处分种类,按程度从轻到重被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来自当地教育局的处分,宜和警方给出的处分相恰。就此事看,目前还有些疑问仍待廓清:比如,该女子到底造成了多久的晚点?具体该怎么定性?……在此也期待,当地有关方面能给出更精细的回应。□与归(媒体人)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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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追讨失主钱包 捡包人:没偷没抢 不给也是本分日 11:05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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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一家三口捡钱包离开,民警查监控追回民警找回的钱包以及里面的现金和银行卡等。 警方供图
  男子在车站候车厅门口丢了钱包,民警查找监控终于找到捡包的一家三口,捡包人第二天将钱包返还。  民警发短信提醒对方,捡到东西应现场交给警察或工作人员。对方回复短信称没偷没抢,“现在不是‘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的年代”。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当事民警认为,无论何时何地,捡到他人物品要归还都是应该的,“‘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的年代永远不过时”。  1月8日中午12时许,辽宁葫芦岛北站派出所民警赵云正在候车室执勤,一名青年男子跑来求助,称钱包丢了。  原来,当天中午11时30分左右,该男子送同事来坐车,买完票吃饭时,不知道钱包丢到哪儿了,钱包里有1300余元现金,还有身份证、银行卡和社保卡等。  赵云调阅了售票室及候车室的监控录像,但没有看到男子丢包场景。男子说去北站一家饭店吃过饭,赵云又来到饭店寻找,饭店工作人员称没有捡到钱包。  赵云又协调运管部门查看了饭店到候车室这段路上的监控录像,发现当时男子的钱包夹在腋下,手中拎个塑料袋,换手拎塑料袋时,钱包掉到地上。  一两分钟后,走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个四五岁的小男孩捡起钱包,回手交给身后的成年男子。后经了解,成年男子是孩子的父亲。  进入候车室后,孩子父亲将钱包递给孩子母亲,孩子母亲将钱包装进了自己随身带的包里。  监控视频还显示,失主在候车室来回跑寻找钱包时,曾经与捡包的三口人擦肩而过。  不一会儿,三口人走出候车室,上了停车场的一辆汽车。赵云通过监控系统查到这辆车的车牌号,与车主取得联系,车主提供了这家人的电话。  在与这家人沟通后,对方承认捡到个钱包,并说正去建昌串亲戚,第二天返回时给送回来。  1月9日,捡包者将钱包送到赵云手中。经了解,捡钱包的一家三口是沈阳人,此行来建昌串亲。  赵云介绍,返还钱包时,夫妻俩一直强调说自己没偷没抢。  “因为有孩子在场,我什么也没有说,只是说把钱包给送回来就行,并代替失主感谢他们。三口人走后,我给他们发了一条短信,内容大致如下:某女士,以后捡到他人物品,请交给警察或者工作人员,话不多说,你和你丈夫好好想想,谢谢你儿子……”  不一会儿对方的回复让赵云感到有些无奈:“这个不用你教育我,我捡到的东西我给他是人情,不给是我做人的本分,我没偷没抢,我没有触犯到任何法律,我告诉你,现在不是‘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的年代。现在的水太深,我没有办法相信你们。我也话不多说,你们是人民的公仆,请你们以后以身作则,让老百姓感谢你们……”  赵警官说,捡到别人的东西要归还,是小孩子都知道的事情,也是做人应该具备的素养和道德底线。捡到钱包装进自己包里,真是太不应该,耳濡目染,这对夫妇的做法对孩子的影响很不好。因为不好当着孩子的面批评捡包者的不当行为,只好过后给对方发条短信,没想到对方的回答太出人意料,让他有些不知道说什么才好,希望大家真的能够多做好事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民警发出的短信以及捡包者的回复。
  声音:时代会变,美德不会过时  1月11日,此事经网络和新媒体平台传播后引起很大反响。多数网友认为,尽管时代在变化,但捡到东西应该归还这样的价值观不会变化,遵守社会公德应从每个人做起。  网友“人脸胜”:水再深,做你应该做的,况且还有孩子在看着呢!  某网友:作为成年人,请大家都能够传播善言善行和正能量,更应该身体力行给下一代做好榜样,毕竟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请相信社会上还是好心人多。  葫芦岛市历史学会副会长张恺新表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代就留下了许多这方面的故事。良好的道德修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不会因时代的变迁而过时。切记自己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葫芦岛市初中教师韩叶表示,捡包者的话,也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心理:好事想做,但又怕被欺骗感情。有些人的行为确实让人失望,但应该看到社会主流还是积极健康向上的。家长应从长远着眼,从一点一滴小事培养孩子的健康心态,让他们心存善念。  律师:拒不归还失物,涉嫌不当得利  辽宁东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立东表示,捡钱包如果拒不返还,在法律上称为“不当得利”,失主可以依法要求返还。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来源:辽沈晚报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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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军某连不许穿便装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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